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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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图书、仪器设备采购等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以最低的价格获得优质的工程、物资、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促进廉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应报送主管部门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上报进行招投标。

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金额以下,不需上报招投标的项目,即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及建设工程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重要仪器设备、大型装饰材料采购等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一次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设备等项目,都必须由学校按照本规定统组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

学校下属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和采购。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严格禁止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聘请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工程设计,或与投标单位串通合谋实行市场价格垄断,谋取私利。

第六条纪监审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招投标管理机构第七条学校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决策和审批。

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招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归口领导招投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务。

(一)基建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或组织参加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

招标办设在基本建设办公室。

(二)仪器、设备、图书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采购以外的校内大宗物资、仪器设备、图书、房产维修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招标办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参加省财政部门统招投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七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二)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三)用户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第十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若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该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者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开展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其余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对某些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或特殊工程,可采用由校产后勤处预审并经审计科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按增减工程量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工程价下浮3~5%为准.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学院招标投标项目主要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为主,适当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预算(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发布,需提前7日在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4家。

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分别由校产后勤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事先编制标底,参照标底评标的方法,标底的确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制作。

也可采用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和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领导、协调和审议学校采购计划、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督工作。

(二)受理采购投拆事宜。

第四条学校采购计划管理监督职责:(一)汇编学校采购预算,会同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报批各类采购计划。

(二)管理、监督、检查学校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三)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

第六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职责:(一)根据学校采购计划,制定具体采购方案。

(-)负责编制标书、聘请评委、拟邀厂商。

(三)组织招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签约和验收等事宜。

(四)组织拟定学校集中采购合同。

(五)建立学校采购档案,编报学校集中采购统计资料。

(六)办理政府采购和其它采购事项。

第三章采购计划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填写“山西职工医学院采购计划单”,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财务处申报年度、季度、月份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的审批采购计划由财务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重大采购计划要由党委会或院务会研究批准后进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八条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九条根据货物品目、金额和使用部门时间要求,确认采购方式。

第五章采购执行第十条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按采购清单和要求编制标书。

第十一条每项招标由监察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

招标评审小组,由了解该项目的技术、管理等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二条开标仪式由监察室主持。

投标人、使用部门代表、审计负责人、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会,纪委和监察室负责招标的监督。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或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简称“采购招标办”)和四个采购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即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物资设备采购专项小组、图书教材采购专项小组、后勤服务类采购专项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项小组的业务范围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学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采购工作规范有效运行,根据《XXXX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加强招标采购项目预算管理。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编列采购项目和预算,无预算不得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项目审批程序第三条采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采购实施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立项”是指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实施前必须实施的的校内采购申请审批程序。

具体程序为:(一)预算资金在1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采购实施审批,并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

(二)预算资金在5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主管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报财务处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技术方案(属于归口管理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组织形式后实施或上报XX省财政厅备案审批后实施。

(三)预算资金在20万元以上项目:根据《中共XXXX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XXXX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和学校当年财务综合收支计划通知有关规定,由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经院长审批或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的结果,作为财务审核预算执行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招标采购的依据。

采购项目校内审批一般通过OA招标采购流程进行,也可以填制纸质招标采购申请进行审批。

采购项目申请审批时,应提供相关材料作为支撑材料。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上报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程序:(一)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项目、含有进口产品项目、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失败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报XX 省财政厅审批。

(二)其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品目项目,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项目特点,应以法定适用情形,由学校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报XX 省财政厅备案或审批。

(最新版)学院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规定

(最新版)学院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规定

学院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学院利益,积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是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全部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符合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条凡学院的新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乐器设备物资等货物、服务采购等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工作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职责明确、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科学规范、强化监督。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范围第六条我院所有采购项目分为三个层次:公开招标部分,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学院组织采购部分;自行采购部分。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采购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技术能力现状,可以采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采购事项。

参照国家计委2000年5月1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文件(国办发〔2010〕61号文)《关于印发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下列项目的采购(含报废处置)应该由学院的招标与采购专门机构(两个招标科)依据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委托建设部、财政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米)以上的,工程总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二)乐器、材料、仪器、设备、图书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物业公司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以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及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五)学院招投标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入市场进行招标的项目。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管理⽔平和资⾦使⽤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各类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程、货物和服务的⾏为。

⼯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选⽤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须通过归⼝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购置,切实提⾼资⾦使⽤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决策、执⾏、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根据实际⼯作需要,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程类有⼯程咨询类,⼯程施⼯类,其他⼯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类,实验仪器设备,⽣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商管理,⾦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XX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XX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XX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使用学院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

不得将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校内招标。

第四条在技术、服务等参数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节能和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

第五条科研仪器设备及其消耗品采购按照《关于做好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

第六条招标采购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采购预算为采购上限。

第七条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采购原则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为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学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标采购工作。

院长任组长,分管招标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副院级领导为小组成员。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挂靠学院计财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一)拟订、修订学院招标采购规章制度;(二)受理和审核政府采购及招标采购申请,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拟订、审核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标文件论证;(三)办理政府采购审核、公示、报批、备案等手续;(四)办理校内招标采购审核、审批等手续;(五)公开比选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六)代表学院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七)对外发布招标采购相关公告;(八)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纪委办公室投诉处理;(九)做好招标采购信息管理及政府采购信息的上报工作;(十)监督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十一)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公示、上报备案工作;(十二)负责所有招标采购校内合同备案工作;(十三)协助项目承办单位验收工作;(十四)负责招标采购档案工作;(十五)定期向学院内公示招标进度情况;(十六)负责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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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1 / 24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范文最新推荐------------------------------------------------------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 / 24(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范文最新推荐------------------------------------------------------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5 / 24(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范文最新推荐------------------------------------------------------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7 / 24(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范文最新推荐------------------------------------------------------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9 / 24(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范文最新推荐------------------------------------------------------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 / 24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范文最新推荐------------------------------------------------------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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