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doc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一、总则”(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
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总则”(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
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企业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5)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 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958号) • (6)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 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3号) • (7)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 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21号) • (8)2009年12月2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能国际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8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74号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总分汇总与母子合并纳税的依据及历史沿革
•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 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 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0号)从2013年1 月1日起代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 • (10)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代替了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
• 1.合并汇算取消,少部分企业直接缴纳中央的企 业所得税。 • 2.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取消了审批。 • (1)汇总纳税带来了好处! • (2)汇总纳税的后遗症:古井贡酒案例及
•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 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 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国税函[2009]380号 )
企业所得税汇缴新办法今年施行
另有 规 定 , 要 是 指 因寿 险业 务 涉 主 及 保 费 的 精算 , 需 时 间较 长 ,国 家 税 所 《 务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汇 总 纳 税 企 业
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 新办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 税 人 应 当 根 据 税 收 法 律 、 规 和 纳 法
款 及 时 入 库 , 可 以 准确 界 定 纳 税 人 欠 并
是 明确 了 汇 算 清 缴 的 主 体 为 纳
条 规 定 ,纳 税 人 在 申 报 汇 算 清 缴 期 内 , 现 年 度 所 得 税 申 报 有 误 的 , 许 发 允
按 规 定 进 行 汇算 清 缴 。
新 办 法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涉 及 的税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一 方 面 , 范 了 企 业 报 送 纳 税 申 报 资 料 的 规 行 为 。 办 法 第 七 条 明 确 了 企业 办 理 纳 新 税 申报 时 应 报 送 的报 表 、 料 的 具 体 范 资 围 。另 一 方 面 , 范 了税 务 机 关 内 部 工 规 作 行 为 。新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 级税 各 务 机关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 每 一纳 税年 对 度 的 汇算 清 缴 工 作进 行 安 排 和 部 署 , 税 务 机关 各 部 门 应 充 分 协 调 和 配 合 , 同 共 做 好 汇 算 清 缴 的 管理 工作 。
一
务机关报 送《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 》 办理 结 清 税 款 手续 , 述 规 定 将 企 , 上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与 汇 算 清 缴 合 二 为 一 ,适 当 延 长 了年 度 纳 税 申 报 时 间 , 而 有 利 于 纳 税 人 有 充 足 的 时 间收 从 集有 关纳 税资 料 、 理 税 前 扣 除 申 报 手 办 续 、 行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利 于 税 务 机 自 有 关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纳 税 辅 导 等 服 务 工 作 ; 有 利 于 申 报 与 缴 税 同 步 , 证 税 也 保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合理控制税收风险,防范违法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适用本办法,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额的计算、源泉扣缴、征收管理等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公司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指导二级单位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内控流程。
负责规范发票基础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及工程项目经理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指导、评估、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及时了解国家有关财税政策的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各项税收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组织二级单位进行培训学习。
(三)参与公司经济活动,利用掌握的税收政策,为公司的战略制定、关联交易、并购重组等重大决策以及开发、采购、销售、投资等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税务专业支持与管理建议。
负责对二级单位上报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方案进行指导和建议。
(四)负责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
(五)负责公司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地准备和保存有关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留存或报备。
第六条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缴纳、发票全流程管理、企业所得税档案管理和对其所属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二)负责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搜集和整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加强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武地税发[1998]379号•【施行日期】199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1998〕379号)各分、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印发)和市局据此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凡经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下列税务事项,应在现定时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1、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2、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的,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3、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4、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或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1-3项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审批,10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或经县以上税务局特别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申报表和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缴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效的有效抓手。
2012年税务总局党组提出的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总体目标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对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要求,树立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理念,实施专业化的管理方法,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深化汇算清缴工作内容,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
二、认真做好汇算清缴事前服务。
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所得税网上知识库等,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使纳税人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明晰纳税人汇算清缴权利和责任。
积极开展汇算清缴培训辅导,按照税源不同特点分类开展汇算清缴培训,重点辅导新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纳税调整项目,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认真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做好汇算清缴日常咨询、申报提醒、风险提示工作,探索成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专家团队,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解决汇算清缴个性化问题,促进提高税法遵从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一、背景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税金,是企业经营所得的一种税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施方案。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清算,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进行清缴的一项税收管理制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公平。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2. 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3. 具有独立核算和纳税义务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缴纳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内,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2. 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当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计算出应纳税额,并进行清缴;3. 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4. 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情况,并依法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依法纳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清缴;2. 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3. 提供真实资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4. 配合税务机关。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
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清算环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征管,推进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所得税清算。
(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五)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第四条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一)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二)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三)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四)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纳税人因其他原因解散之日。
第五条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方法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处理方法2009-03-06 01:01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与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分别从税法和会计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
但两者的规定还不能满足现实操作的需要。
一般来说,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预缴所得税,以税法规定为依据汇算清缴所得税,因此企业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往往与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不一致。
由于汇算清缴位于次年的1~4月,此时,上年度有关收入、费用、成本账户通常已结账无余额,故企业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损益账户进行调整。
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会计核算问题,本文列举了几种可行的方法并进行简要探讨。
一、年终结账前自行调整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对于小企业来说,其业务相对简单且重复较多,会计人员对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非常熟悉,无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因此可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在年终结账前直接调整。
例:A公司2005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企业没有工会组织。
会计人员经过计算得出:①全年实际发放工资70万元,计税工资为48万元;②实际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计万元,工会经费不能扣除,税前可扣除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为万元;③营业外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及罚款1万元;④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⑤企业前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30万元。
企业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100+(70-48)+()+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3%=3(万元)。
假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12月份结账前应作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105 273元(405273-300 0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5 273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在税务期间产生的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则是对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情况进行计算,并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和缴纳。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包括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申报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
一、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根据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的所得收入和支出进行计算,并结合相关税项进行清算。
汇算清缴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入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收入进行确认,包括销售额、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
2. 支出情况的确认:企业需要将纳税年度内的各项支出进行确认,包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财务费用等。
3. 扣除项目的核算: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如研发费用、技术改造费用等,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4.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将企业的收入减去支出和扣除项目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5. 税款的计算: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二、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需要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年度的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等。
2. 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企业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和相关的税务材料,如账务凭证、发票等,提交给税务部门。
3. 税务部门的审核:税务部门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表进行审核,检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4. 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按照计算出的企业所得税额进行缴纳,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三、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 准确把握相关政策: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法规,以便按照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或者登记的企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按照税法规定,对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申报和缴纳的过程。
第二章汇算清缴的程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
第五条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当根据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收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
第三章申报与缴纳第七条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收入总额;(三)不征税收入;(四)税前扣除项目;(五)应纳税所得额;(六)应纳税额;(七)已预缴税额;(八)应补(退)税额。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财务报表;(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税收优惠相关证明文件;(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后,按照申报的应纳税额及时缴纳税款。
第四章税务机关的职责第十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包括:(一)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进行汇算清缴;(二)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三)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评估和检查;(四)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异议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逃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并可以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23日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由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黔国税发[2009]7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72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熟练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纳税人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
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按月进行预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进行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工资、人员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国税发〔2009〕6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_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1.06
•【字号】沪国税所一[2006]4号
•【施行日期】2006.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的税款清缴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税。
对经批准在本市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预缴税款中已在本市预缴部分办理清退,若发生退税不足情况的,则将这部分税款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北京税协)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提示: • 真实性是基础,如有证据证明经济业务不真实,即
使符合上述规定也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 例:
• 甲公司2019年4月15日进行2018年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 2018年2月从A公司购进的货物,价税合计116000元。经核实发现A公司已走 逃失踪不纳税申报,被列为非正常企业,A公司开具的发票已被列为异常凭 证,要求甲公司将从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做转出处理。甲公司接到税 务机关的通知后,已无法再向A公司换开合规发票。鉴于此,甲公司取得了 其他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发票
外
财政票据
部
凭
收款凭证
证
分割单
其他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例
• 问:企业举办促销活动,针对客户进行抽奖,奖品为现 金,奖金已经替客户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票能 否作为企业的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 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举办的促销活动中,针对客 户发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现金奖品,在税前扣除时应取得 有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中奖人签字、支出项目、收款 金额的收款凭证、支出凭证、代扣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内部凭证后可从税前扣除。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税金、土地出让 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向法 院支付的诉讼费用等支出、支付违约金。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发放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的支出 –对方为个人的,收款凭证(外部凭证)也是扣除凭证 » 搬迁补偿支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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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息 政策辅导 2005年12 月 30日(第 24 期)宁 波 中 瑞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中山西路11号海曙大厦4楼 电话(传真):87179210 87179200 (原宁波市税务师事务所) E -m a i l :info@目 录税收法规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3)2、 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14)…………………………………………………………………………………(6)内部信息仅供参考 欢迎 咨询3、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5号2005-12-16)…………………………………………………………………………………(10)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通知(甬地税一[2005]220号2005-12-05) (1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2005-12-13) (1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2005-12-09) ………………………………………………………………………………(15)—2—税收法规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2005-12-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现将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 —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
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4号2005-12-1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20O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现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1、从2005年度汇算清缴起,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滞纳金从5月1日起计算。
2、纳税人因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在距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到达前2O天内或待不可抗力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延长申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延期或不予核准延期的决定。
3、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4、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5、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审批事项的权限、受理期限及应注意的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审批: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减免税事项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6—前,逾期不再受理;需报市局审批的,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投资抵免项目,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需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在当年的11月底前上报市局。
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报市局审批。
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2月底前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需报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次年的3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和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可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财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凭据。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某项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要求企业提供足够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依据。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市局负责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有一方在宁波大市范围外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省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