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6116
小敏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敏,女,20岁,大学在读。
小敏的父母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位于我国某市区。
2019年5月,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5000元。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但小敏认为自己并未故意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小敏的父母遂将小敏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小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三、案件分析1. 小敏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因此,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劳动合同关系。
小敏与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应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2)过错责任原则。
小敏在工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超市库存损失,存在过错。
(3)经济损失。
超市因小敏的过错损失了5000元,要求小敏赔偿。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但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了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小敏在超市上班期间,因工作失误导致超市库存损失。
超市老板要求小敏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超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驳回了超市老板的诉讼请求。
2016高级经济师《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期答案详解
2016年高级经济师《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7)以下是()为同学们准备的2016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模拟题,各位同学不妨来试试,也可以通过以下案例题知道自己的复习方法是否有误:【案例】甲、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前交货,乙公司收到货物后2个月内付款。
到了约定交货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问题】1. 若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则关于甲停止交货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 是不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交货是违约的行为B. 是不正当行为,因为已到了甲公司履行其义务的期限C. 是正当行为,因为乙公司已有丧失履行债务的可能,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D. 是正当行为,因为甲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2. 在乙公司发生了可能使其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后,甲公司有权(C)。
A. 解除合同B. 终止履行合同C. 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乙公司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D. 要求乙公司提前履行合同3. 若乙公司提供了适当价值的一座大楼作为担保,则甲公司应(D)。
A. 解除合同B. 暂停履行合同C. 等待乙公司恢复履行债务的能力D. 继续履行合同4. 甲公司若解除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是(ABC)。
A. 甲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履行债务的能力B. 甲把暂停履行义务的情况通知乙,并要求乙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C. 乙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担保D. 乙公司在破产整顿期间5. 若事后证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事系甲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
A. 甲公司应实际履行B. 甲公司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C. 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D. 甲公司仍可以解除合同提醒考生高级经济师考试复习中一定要注意时间的分配,不能本末倒置,要把宝贵的时间用在刀刃上。
望各位考生及时抓住剩下的时间,好好复习,如果对自己没有信心,复习不知道重点,可以做做考前冲刺卷,比如高级经济师,对提高成绩、顺利通过大有好处。
2016年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2016年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第一题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部分监理职责分工如下: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审查(专项)施工方案;②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索赔;③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④监理员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⑤监理员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分析工程建设由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f分别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风险对策方面,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应对措施建议,见表1-1。
表1-1 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表事件3: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变更了不称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口头告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离原总监理工程师并任命新的总监理工程师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事件4: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确定的保修期限如下:①地基基础工程为5年;②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③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④装修工程为2年。
问题:1、针对事件1,逐项指出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监理职责分工是否妥当。
2、逐项指出表1-1中的风险应对措施分别属于哪一种风险对策。
3、事件3中,监理单位的做法有何不妥?写出正确的做法。
4、针对事件4,逐条指出施工单位确定的保修期限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第一题:第1问:不妥1总监不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委托给总监代表不妥2处理工程索赔是总监的职责妥当3专业监理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不妥4 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归专业监理工程妥当5监理员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第2小问:A属于风险转移.B属于风险回避.C属于风险自留.D.属于风险转移.E.属于损失控制。
第1题第3问:不妥,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妥,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的,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1题第4问:(1)不妥;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等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涉及受害者300余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9年,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隐瞒投资风险。
李某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对其投资决策产生误判。
(3)李某非法占有集资款。
李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构成非法占有。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非法集资5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可能面临重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2. 加强风险防范,理性投资。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3. 强化监管,打击非法集资。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总结李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暴露出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案例一客户电话属商业秘密【案情简介】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等十人与李惠君均系嘉禾县城经营家电、家居建材业务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
为拓宽销售市场,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十人决定举办第二届嘉禾家居建材工厂直供会,并组织业务员到全县各小区、乡镇进行宣传、发放资料,搜集客户信息资料(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对家居建材的需求等信息),还安排雷文芳等两名业务员按照客户信息资料上的电话联系客户。
李惠君在知悉上述活动后,利诱雷文芳,获取客户信息资料;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打电话给客户,干扰“工厂直供会”的正常活动。
现代商贸公司与赵志坚等十人认为,李惠君侵害了其商业秘密。
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审理结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资料包含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住房户型、装修进度、购买意向等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市场价值;权利人还指派专人负责与客户沟通,并及时将客户资料交负责人保管,对该资料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故该客户信息资料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李惠君采取利诱方式,从雷文芳处获取了权利人保密的客户名单,并在“工厂直供会”期间,采取了给客户打电话干扰的方式,给权利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侵权。
二审维持了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获得了2016年度全国法院案例评选优秀奖。
其意义在于确定了客户名单中的部分信息如电话号码,若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则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电话号码作为客户名单中的一部分内容,一般不单独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这容易导致被诉侵权人以此为由滥用抗辩权。
本案通过对电话号码在客户名单中地位和作用的分析,并结合当事人对客户信息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意图,认定本案中的电话号码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指导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渗水、屋顶漏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维修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进行任何维修。
张某因此无法正常居住,遂于2020年4月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李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支付违约金。
李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退还租金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剩余租金、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李某违约?2. 张某解除合同是否合法?3. 李某是否应退还租金、支付违约金?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李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某未能及时维修,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居住,已构成违约。
二、张某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居住,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某是否应退还租金、支付违约金?1. 退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本案中,李某违约在先,张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应退还张某剩余租金。
2.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一次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发现原员工王某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2019年6月30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在离职前,公司对其进行了保密协议履行情况的审查,王某承诺已履行保密义务。
3. 2019年7月1日,王某正式离职。
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王某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停止泄露商业秘密,但王某置之不理。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2. 王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法律分析1. 王某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王某在离职时承诺已履行保密义务,但事实上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
2. 王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王某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王某应立即停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赔偿损失:王某应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损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3)支付违约金:根据保密协议约定,王某应支付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王某立即停止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2. 王某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的损失、市场竞争力下降等。
法律案例叙述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乙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2015年,甲公司决定投资建设一座大型住宅小区,乙公司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参与了该项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建筑材料,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验收方式等条款。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如钢筋强度不足、水泥标号不符合要求等。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材料,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违约行为的严格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在判决中,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的直接损失包括因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修复费用等;间接损失包括因工程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信誉损失等。
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案例李丹(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丹,女,25岁,某市居民。
2020年10月,李丹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将一罐易拉罐饮料掉落在地上,导致罐内液体泄漏,造成超市地面湿滑。
随后,李丹在离开超市时踩到湿滑的地面,摔倒受伤。
李丹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万元。
超市则认为,李丹在购物过程中自身存在过失,不应由超市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李丹遂将超市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 存在违法行为;2. 存在损害事实;3.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违法行为人有过错。
在本案中,超市与李丹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需要从以上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对购物环境进行维护,确保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案情描述,超市在李丹摔倒前,并未对湿滑地面进行处理,也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消费者滑倒。
因此,超市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三)李丹自身是否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丹在摔倒前,并未注意到地面湿滑,且在行走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因此,李丹在损害的发生中也存在一定过失。
(四)责任承担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李丹自身也存在过失,因此法院可以酌情减轻超市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可以认定超市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李丹自身也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酌情确定责任承担比例。
法律案例现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市某区发生了一起涉嫌诈骗的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某网络平台投资,被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投资平台为由,骗取了巨额资金。
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网络平台,虚构投资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投资。
在张某投入资金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本金,并继续诱骗张某追加投资。
最终,李某将张某投入的资金全部骗走,构成诈骗罪。
2. 受害人张某的受害原因(1)受害人张某对网络投资缺乏了解,容易受到虚假投资平台的诱惑。
(2)受害人张某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充分核实投资平台的合法性,盲目信任犯罪嫌疑人李某。
(3)受害人张某在投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没有及时报警。
3. 案件的社会影响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了网络投资领域存在诸多风险,对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同时,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投资监管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民族问题上制造事端的;(三)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四)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的;(五)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李某虚构投资平台,诱骗受害人张某投资,骗取巨额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律风险应对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然而,在2018年,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陷入法律风险,对公司声誉和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分析该案例,探讨公司如何应对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起因2017年,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土地收购过程中,公司与土地出让方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格为1亿元,付款期限为一年。
然而,由于公司资金链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2018年,土地出让方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败诉,需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及违约金500万元。
2. 法律风险分析(1)合同风险:公司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未充分了解土地出让方的背景和信誉,导致合同条款存在瑕疵,增加了法律风险。
(2)资金风险:公司由于资金链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导致合同违约,增加了法律风险。
(3)诉讼风险:公司败诉后,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严重影响。
3. 应对措施(1)积极与土地出让方沟通:公司败诉后,积极与土地出让方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及部分违约金,土地出让方放弃剩余违约金。
(2)完善合同条款:公司吸取教训,对今后的合同签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完善性和合法性。
(3)加强资金管理:公司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充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风险防控服务。
三、案例启示1. 合同风险防控: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背景和信誉,确保合同条款的完善性和合法性。
2. 资金风险防控:公司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充足,避免因资金链紧张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诉讼风险防控:公司应积极应对诉讼,争取与对方达成和解,减轻损失。
2016年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
2016年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完整版) 第一题某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部分监理职责分工如下: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织审查(专项)施工方案;②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索赔;③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④监理员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⑤监理员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分析工程建设由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f分别从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风险对策方面,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应对措施建议,见表1-1。
表1-1 风险因素及应对措施表事件3:工程开工后,监理单位变更了不称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口头告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调离原总监理工程师并任命新的总监理工程师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事件4: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确定的保修期限如下:①地基基础工程为5年;②屋面防水工程为2年;③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④装修工程为2年。
问题:1、针对事件1,逐项指出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的监理职责分工是否妥当。
2、逐项指出表1-1中的风险应对措施分别属于哪一种风险对策。
3、事件3中,监理单位的做法有何不妥?写出正确的做法。
4、针对事件4,逐条指出施工单位确定的保修期限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第一题:第1问:不妥1总监不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委托给总监代表不妥2处理工程索赔是总监的职责妥当3专业监理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不妥4 检查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归专业监理工程妥当5监理员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第2小问:A属于风险转移.B属于风险回避.C属于风险自留.D.属于风险转移.E.属于损失控制。
第1题第3问:不妥,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不妥,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的,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第1题第4问:(1)不妥;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不妥;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016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
2016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考生们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先来做一做案例分析题吧,详情请查看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考生们能顺利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案例一】资料一: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内老牌的手机生产商,技术在国内领先,生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在市场占有较高的份额,在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随着国内传统手机市场日益饱和,它们利用在同行业中成本低的优势,大幅度降低了产品价格,虽然保住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但越来越感到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2007年初,经董事会研究,在聘请世界著名的某管理咨询公司对该企业进行诊断和收集、研究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演算、模拟后,制定了如下发展战略:(1)在传统手机业务方面,主要针对女性手机市场开发产品,并继续以规模经济的优势展开竞争。
(2)根据我国开始使用的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的趋势,开发生产3G 手机。
由于生产彩屏手机技术要求高,投入大,风险也大,准备在购买国外技术的情况下根据国情进行开发。
(3)利用“国家绿色照明工程”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的契机,进军LED产业。
LED属于高科技产业,生产技术和产品性能不断改进,一旦技术落后,就会丧失市场份额甚至出现亏损,最终将形成恶性循环。
同时,由于我国LED上游产业水平不高,规模分散,使得该企业只能从国外厂商采购专利技术和核心芯片用于生产,其中核心芯片的价格居高不下,成本压力较大。
(4)根据国家颁布的产业发展规划,进军新能源产业。
考虑到该行业的风险较大,准备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合资成立新公司,从事新能源的生产、销售以及向其他企业提供新能源方案的咨询设计和相关的技术服务。
与公司战略调整相适应,组织机构也需要做出调整:拟成立通讯产品、LED照明和新能源三个事业部,分别负责这三大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及其他相关事宜;同时成立一个研究开发部门,统一负责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工作。
法律行为案件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
合同中约定,张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次性支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2019年6月,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伪造嫌疑。
张某怀疑李某提供的房屋并非其真实产权,于是要求李某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则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未提出异议,故不应退还定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2. 李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属于其真实产权?3. 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故张某不知道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
(二)李某提供的房屋是否属于其真实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存在伪造嫌疑,无法证明其真实产权。
因此,李某提供的房屋不属于其真实产权。
(三)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定金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存在欺诈行为,未如实告知张某房屋产权证存在问题,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后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退还张某定金10万元,并赔偿张某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但此后因种种原因,王某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房屋过户手续也未能办理。
2011年2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支付剩余房款?2. 王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王某是否应支付剩余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王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二)关于王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王某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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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包装练习题3 、我国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出口一批大豆合同,数量为1000 长吨,单价为每长吨80 英镑CIF 利物浦,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4% ,杂质不超过2.5% 。
成交前我方公司曾经向对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寄送样品相似”。
货物运抵英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比样品低,并且出具了当地的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由此向我方提出降价5% 的要求。
而此时,我方留存的复样已经遗失,但我方坚持所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且有装运前的商检证明为证,所以坚持拒绝降价。
双方争执不下,请问如何处理?4 、我国某公司与日本一客户签署出售驴肉25 公吨合同,按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应该装于1500 只箱子,每箱净重16.6 公斤。
按此规定装货,则所装总重量应该为24.9 公吨,所差100 公斤可以不再补交。
当货物运抵日本后,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候,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 公斤而是20 公斤,即每箱多装了3.4 公斤,因此,此批货物实际总量30 公吨,但是,所有单据上均注明装了24.9 公吨。
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认为我方有帮助客户偷税嫌疑向我方提出异议。
客户也以所交货物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不利于在当地市场销售为由,拒绝提货,拒绝付款。
问:我方应该如何解决该案例?应该从该案例中吸取哪些教训?5 、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6、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某农产品,合同数量为100万吨,允许溢短5%,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120万吨,对多装的15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7、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出口一批罐头,合同规定数量为454克×24听纸箱1000箱.我方根据库存情况,实际出口454克×48听纸箱装500箱.外商以我方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问:外商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案3、答:复样丢失,无论据,凭样买卖以样品为交货标准,若买方可以提供样品可以再检验。
4、答:责任在我方,尽量和解,可以采取降价的方法,注意包装条款对包装的要求。
5、卖方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原因如下:⑴在国际贸易中,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 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⑵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 是和合同不符的, 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 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⑶出现此种情况, 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 将情况电告对方, 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法. 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 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 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全部多交货物或部分多交货物. 故而, 对多装的15 万吨, 我方可以全部拒收, 也可收取其中一部分.7、外商拒收有理.在进出口交易中,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 如一方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 就构成违约. 在本案中, 我方虽未改变交货总数, 但却改变了包装件数, 与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不符, 因此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条款1、上海某造纸厂以CIF 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2、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 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 公吨,价值3 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
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
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3、A 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 公司另雇C 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 、B 、C 、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 商场应向何方索赔?4、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 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 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5、国内某公司于1990 年11 月2 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 年4 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6、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 月份交货。
9 月15 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 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7、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
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
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8、某年我国某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500 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348 英镑每M/T 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000 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 月。
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
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 %;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 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
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
问结果会怎样?9、某贸易商以FOB 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若工厂未能于7 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 的违约金。
后来工厂交货延迟5 天,以致该贸易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3% 。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还是3% ?10、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 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11、有一美国公司A 向外国一贸易商B 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 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 月7 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 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12、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挪威一公司达成一笔合同,购买9000 多吨钢材。
1985 年3 月14 日,卖方首先向中技总公司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要求买方开出信用证。
买方于4 月19 日通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000 美元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后,卖方随即将全套单证提交中方公司;提单上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 吨。
同年6 月1 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根据提单和发票将货款229 万美元付给了卖方。
然而,事实证明,卖方根本没有将钢材装船,向买方提交的提单、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等单证,都是伪造的。
买方在经过多次催促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遂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卖方)负有侵权的民事责任,判决原告中技总公司胜诉。
卖方对此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其中之一是:“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合同中的卖方)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骗,侵占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已非合同权利义务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5 条和第22 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以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由,否认原审法院的管辖权,这是对该公约的片面理解,不予采纳。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挪用欠** 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运用仲裁及仲裁承认方面的知识,分析这一案例,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13、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14、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请分析上述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15、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
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出口管制产品。
日方因此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清中方免责。
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16、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
然而,4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
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怎么办?17、我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18、我某公司匈牙利出口水果一批,支付办法货到验收后付款。
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即拒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问中方应如何办?19、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货物要转销美国。
该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
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提出索赔。
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20、某奥地利商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材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