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8.03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1999年8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日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