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部管理制度条例
保安部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安部门的管理,规范保安工作的开展,保障单位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安部门是指负责单位安全保卫、维护秩序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部门,是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保安工作的重点和核心。
第三条保安部门的任务是保障单位的人、财、物的安全,防范事故和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保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保安职责,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环境。
第五条保安部门应当加强保安力量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能。
第六条保安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保安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保安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工作的廉洁和高效。
第九条保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安全风险的控制和减少。
第十条保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保安部门组织结构第十一条保安部门设立保安部门主管和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具体设置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定。
第十二条保安部门主管是保安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保安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
第十三条保安部门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以上职称或相应资质,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四条保安部门主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落实保安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和完善各项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保安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四)协调解决单位内部保安问题和矛盾;(五)定期向单位领导层报告保安工作情况;(六)组织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相关人员按照工作需要来确定,具体职责由保安部门主管指定。
第三章保安部门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保安部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诚于单位,维护单位的利益,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保安管理条例
保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保安人员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保安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2条
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服从管理,能够履行保安职责。
第3条
保安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第三章保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
保安人员有权利对单位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5条
保安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管理,维护单位利益,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单位商业秘密。
第6条
保安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殴打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设施和装备
第7条
保安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保安设施和装备,确保保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8条
保安设施和装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9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保安人员,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10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11条
对于未尽事宜,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定。
结束语
以上是保安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单位和保安人员遵守执行,共同努力
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机构、保安服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行为主体。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向社会提供安全、有序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保安服务应当有序、规范进行,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服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意识,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保安服务机构的管理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管理和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批准设立,具有持续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安全保卫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有效的保安服务;(三)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四)持续开展保安服务业务,有一定的规模和业务水平;(五)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六)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规范管理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保安服务机构的安全资产,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加强各方势力的合力打击。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有关保安服务的信息和报告,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背景鉴定,重点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履行保安服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的项目、区域从事保安服务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管理、保安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和装备,能够有效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三)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和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保障保安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保障保安服务和社会安全。
第七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用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第九条保安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服务活动的监测和管理,提高保安服务的效果和效率。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保安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
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保安管理的目的、范围、定义等。
其中明确了保安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本条例适用的范围,包括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保安服务的。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设立和监管本章主要规定了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程序,并且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保安服务规范,规定了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包括年龄、身体条件、教育程度等。
同时,也明确了政府对保安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程序,以及保安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三章保安队伍建设本章主要规定了保安队伍建设的要求和程序,明确了保安人员的岗前培训、上岗前考核和定期培训要求。
同时,对于保安队伍的组织管理和奖惩制度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章保安服务行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规范是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核心内容,本章对于保安人员的服务行为、执勤纪律、技能要求、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规定了保安人员应当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护托管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同时,还要求保安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保持良好的执行纪律,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和机制。
其中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配备监督人员,对保安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明确了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应当配合政府、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违反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了对于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整改、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
同时,也明确了对于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保安管理服务条例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保安服务机构和保安队伍的规范管理,提升保安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甲方名称及性质1.2乙方名称及性质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2.2保安服务时间2.3保安服务人员数量及要求第三条:保安服务费用3.1保安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3.2保安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3.3保安服务费用的调整机制第四条: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4.1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与培训4.2保安服务人员的考核与评估4.3保安服务人员的奖惩制度第五条: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5.1保安服务人员的职责5.2保安服务人员的权利第六条:甲方义务与责任6.1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6.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6.3配合乙方进行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第七条:乙方义务与责任7.1提供合格的保安服务人员7.2保障保安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7.3对保安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合同变更的条件8.2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9.2乙方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法律途径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签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终止条件11.3合同续签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内容12.2保密期限12.3违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法律适用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本合同所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是指乙方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提供保安服务所应遵守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条:保安服务内容2.1保安服务范围:乙方负责甲方场所的安保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门卫管理、巡逻检查、安全监控、突发事件处理等。
2.2保安服务时间:保安服务时间为甲方正常经营时间,如甲方有特殊需求,可与乙方协商增减服务时间。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3篇)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保安服务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工作,保证其科学有效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保安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二、保安服务机构的设置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机构,完善保安服务体系,提高保安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2. 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机关派出所新设区域,以确保保安服务机构的工作有效地开展。
3. 保安服务机构应设置充足的人员,确保能够全面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三、保安服务人员的管理1. 保安服务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2. 保安服务人员应遵守保安服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保安服务人员应保证工作时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四、保安服务工作的内容和要求1. 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所负责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预案。
2. 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保安人员的巡逻和值守任务,确保安全服务工作的全面覆盖。
3. 保安服务机构应与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五、保安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1. 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安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保安服务工作进行评估。
2. 保安服务机构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报告保安服务工作的情况。
3. 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六、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2. 对于表现出色的保安服务机构和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具体的保安服务管理细则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全文最新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管理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廉洁、文明办事。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保安服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流程制度、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负责保安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组织调整、人员培训和职务分工,确保管理机构的运转。
第八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信息技术设施,确保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协调对保安服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保安服务监督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保安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加强管理措施。
第四章流程制度第十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安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保安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例行检查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保安服务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保安服务的基本信息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安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及改进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保安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一、总则1.本规定是为规范和提高保安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
2.保安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保安责任,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勤,服务群众,维护社会治安。
二、保安服务机构管理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机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及奖惩情况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便于管理和查询。
4.保安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从业人员购买保险,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5.保安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对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解聘处理。
三、保安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保安从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2.保安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维护保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3.保安从业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较大的工作压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保安从业人员应依法佩戴统一的工作服装和标志,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保安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工作时间履行职责,不得私自请假或旷工,发生特殊情况需及时报告上级。
6.保安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保安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7.保安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其他收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8.保安从业人员应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处置。
四、保安服务工作规定1.保安服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保安人员和设备,确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跟踪机制,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改进服务方式和内容,满足客户的需求。
3.保安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度,定期对服务区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湘公发[2014]76号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湘公发[2014]76号各市州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2014年10月17日湖南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安服务业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保安服务、培训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归口负责。
机场、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第四条省公安厅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范围:一、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政策;(二)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建设、管理全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四)依法核发、吊销、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五)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六)协调、督办和查处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法规的重大案件;(七)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管理条例 (1)
保安管理条例一、概述保安是指由公司或机构雇佣的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维护公共秩序、保护财产安全和人员安全。
为了规范保安行业,保障保安人员的权益和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制定了《保安管理条例》。
本文档将对《保安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保安管理条例》,保安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年龄限制:保安人员应年满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2.健康状况:保安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影响履行职责的严重疾病。
3.德行要求:保安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不得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
4.技术能力:保安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安技能和知识,能够妥善处理紧急情况。
三、保安公司的管理《保安管理条例》对保安公司的管理也做出了规定。
以下是几个重要方面的要求:1.注册登记:保安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2.资金保障:保安公司应配备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培训和装备等费用,确保保安人员工作的正常运行。
3.岗位安排:保安公司应合理安排保安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科学配置。
4.绩效考核:保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保安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对表现突出的保安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保安人员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保安管理条例》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1.工资福利:保安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保安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培训教育:保安公司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保安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3.休假休息:保安人员有权享受法定的休假和休息时间,保安公司应妥善安排保安人员的工作和休假计划。
4.安全保障:保安公司应为保安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保安人员工作的安全性。
五、保安服务质量管理为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使保安人员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保安管理条例》明确了以下要求:1.服务规范:保安人员应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保安服务的规范性。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 》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湘公发〔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5〕70号各市州公安局:为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南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着力提升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单位安全稳定的能力,有效推进全省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主动适应形势,规范判定工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保卫工作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也随之发生变化。
组织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新判定和调整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效推动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要求。
对此,各地要从建设“平安湖南”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协调,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准确和高效地完成新一轮判定工作。
二、吃透判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为切实贯彻落实《内保条例》,省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遵循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原则,对判定类别、标准等要素逐一明确细化,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加以固化。
各地要以市、县两级治安、内保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为主体,组织民警对《规定》进行深入细致地学习解读,准确把握等级标准,严格遵循程序规定,防止因业务不熟导致出现错判、漏判或重复判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程度、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处置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首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事情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迫断绝戒毒大概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办法、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协会•【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湘公通[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2〕14号)各市州公安局,省保安协会各成员单位,各保安从业单位:为了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省公安厅、省保安协会制定了《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6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作为加强保安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落实。
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规范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选用和采购。
要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着装行为的监督检查,保安员上岗服务时没有依法着装或佩带保安服务标志的,要督促保安从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
要支持协助省保安协会做好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安服装和标志行为,切实维护保安服装市场良好秩序。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湖南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佩戴管理工作,加强保安服装监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保安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以规范保安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安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第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明确安保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第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客户需求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保安服务方案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保安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法有效的保安从业资格证件。
第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信息。
第八条保安服务人员应当服从上级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服务纪律,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支持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
第十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监督自身行为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和客户的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保安服务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保安服务计划和预案;(二)保安队伍组建和培训;(三)保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四)保安设备和装备管理;(五)保安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六)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七)服务质量评价和改进机制;(八)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安全巡查、门岗押运、安防设备维护等服务,确保服务效果。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治安动态和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社会知名度和形象。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意识。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总6页)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发布文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9号【发布日期】2001-03-30【生效日期】2001-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7]6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7〕63号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各市州、县物价局:现将《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湖南省保安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保安服务价格行为,促进我省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保安服务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保安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安服务价格是指保安服务企业向保安服务对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保安服务的价值补偿形式。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价格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安服务收费应遵循自愿委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安企业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价格等事项,在履行合同承诺,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保安服务费。
无委托合同或未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不得收取保安服务费。
禁止变相收取保安管理费,更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六条保安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下列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护卫服务(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娱乐、健身场所、机场、码头、车站的安全守护、巡逻);(二)押运服务(包括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资、危险物品的押运);(三)保安人员上岗前资格培训。
2024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24年保安门卫管理制度内容引言:保安门卫作为一个社会职业群体,担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保安服务行业,提升保安门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制定2024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便保障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保安门卫行业的管理,加强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保安服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保安服务行业从事保安门卫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保安服务行业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保安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保安服务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升,提高保安服务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五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和职业道德,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六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用保安从业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保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索贿行贿、泄露商业秘密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保安从业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情况对其进行奖惩,激励和规范其行为。
第十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健康和安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待遇。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多样化、细致化的安全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第十二条:保安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积极与客户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护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完善服务品质。
第十四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整改,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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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8.03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1999年8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8月3日
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培训及其有关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劳动、价格、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安服务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自负盈亏,为社会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组织。
第五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服务设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保安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安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
(一)提供安全守护服务;
(二)为展览、展销、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提供安全服务;
(三)为贵重、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需要押运的物品提供安全押运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国家对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保安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商贸活动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保安服务企业提供保安服务,必须与接受保安服务的客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其服务标的、期限、质量、报酬、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条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收费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指导价格。
具体收费由双方根据指导价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