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部分分析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公布。
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
基于发展普惠金融视角的P2P网贷监管完善摘要:P2P网贷无序发展,行业风险急剧膨胀,“爆雷”事件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政府进行严格监管和整治后,肃清了各种乱象,控制了行业风险,但监管过严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协调也引发各种问题,严重打击P2P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因此,要创新监管理念,纠正监管方向,完善监管法规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新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扶持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 “爆雷潮” “清退潮” 监管理念 管制和扶持● 马丽英一、引言P2P网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简称,P2P平台则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中介业务活动的中介平台的简称。
在我国,2007年出现P2P网贷,2012年开始快速发展,2013-2016年进入爆发式发展时期。
据网贷天眼统计,2016年末P2P平台数量达6000多家,全年网贷成交额达到2万多亿元。
与此同时,P2P网贷风险也集中爆发,恶意欺诈、非法集资、卷款跑路、假标自融、庞氏骗局等各种现象层出不穷。
2016年以来,政府开始加强监管和规范P2P行业。
在严监管态势下,除问题平台频频爆雷外,又涌现网站关闭、暂停运营、停业清盘、业务转型等“清退潮”。
P2P网贷的兴起为传统金融业的“长尾人群”开启了便捷的投融资渠道,与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高度契合,但其无序发展引发极大信用风险,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关于网贷监管,早期的研究大多从P2P可能引发的风险出发,探讨网贷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体系的构建,或者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加强网贷监管,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比较和总结国外网贷监管经验。
近年来,关于P2P监管的研究不断深化,比如结合博弈论等理论来探究网贷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自2016年政府开始清查整顿P2P 行业乱象后,也有学者开始探究监管效率及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对策。
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站在抗拒风险的角度看待问题,着眼于强化管制。
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
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创新———以大学生网贷为例分析李玉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3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逐渐进步,代表着资金的金融与代表着技术的互联网逐步融合,又一种新型的行业诞生了,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在对我国传统金融模式带来极大的冲击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属于互联网金融中大学生网贷现象中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指出其中的问题,并就其监管上的问题与创新进行说明,以期从对该细微处的思考能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大学生网贷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17-02作者简介:李玉珍,女,汉族,江西宜丰人,南昌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一、案例引入2016年3月9日晚,在河南某经济学院就读的一名大学生小郑沉迷赌球而冒用或借用同学身份信息进行网贷通过校园网贷借款,欠下60多万元巨款,导致债务缠身,最终无力偿还选择在山东青岛跳楼自杀,跳楼身亡的消息突然传出,让人震惊。
一个受高等教育具有理性意识的大学生缘何会贷款,又因何会因欠债累累而选择死亡?发生这个悲剧纵然有该大学生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网贷管理的思考。
一个在校大学生,一无巨额财产二无固定工作,先不论其是出于何种原因贷款,单就网贷平台在明知或者可能明知其无力偿还的可能下,就轻易贷款给学生,这在引导恶性消费的同时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从大学生网贷入手,分析其中存在的金融监管问题及试述应有的监管手段的创新。
二、大学生网贷中存在的问题大学生群体广、消费需求的旺盛、素质较高信用消费意识较强,兼之运用网络技术的普遍,使得高校市场这块大蛋糕成为如今互联网金融公司网上信贷行业疯狂啃食的砧上鱼肉。
当信贷行业被互联网金融强势打破时,校园网贷就形同撒向大学生的诱饵和鱼钩,利用大学生群体作为年轻人想要一展所长的激情或盲目攀比的心态,一面给大学生消费贷款、创业贷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另一面因为风险难以控制,致使众多的校园网贷平台的坏账率难以阳光化。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详解下面是CN人才网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详解,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5年7月19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下称《指导意见》)。
对互联网金融给于正面的鼓励和支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部门,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和市场监管提出比较概括的建议。
综合《指导意见》,通过三个部分:第一、从金融管理的宏观层面给互联网金融正名分、确定支持态度;第二、从监管的分区划片、条线上明确管理部门和权利、责任;第三、从宏观管理、行业管理、企业建设方面提出管理框架的规制。
第一部分解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定位,对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给于明确的肯定,并以非常明确的鼓励、支持态度,对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融合、合作提出多种方面的具体支持,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支持(产业投资、上市融资)、管理支持、财税支持、信用基础建设支持、相关行业支持。
从《指导意见》的支持表态和支持方式看,可谓不遗余力,寄托了对建立完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的要求,并进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就业寄予厚望。
从第一部分反映的政策信息看,监管层延续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态度,并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给于了宽松监管的明确态度,并呼吁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
这应该是符合中国金融改革和完善的总体规划,以比较合理、温和姿态支持金融新业态的发展创新。
当然支持并不是无原则的,整顿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恶果的行业不良应在情理之中,但持洗牌之说的陈词评论没有根据!1、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1.1互联网金融对现有金融体系的意义:对现有金融业态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产生深刻影响,客观上实现了弥补传统金融覆盖领域的不足、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了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构建;1.2肯定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弥补现有金融对小微企业覆盖面不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并进一步在目前政府大力倡导的的创新、就业、发展中发挥金融支持作用;2、积极鼓励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创新融合:2.1支持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2.2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金融: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3、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3.1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3.2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3.3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保险+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目前国家对于PP业务的有关规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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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创新部副主任杨晓军2014机构服务社会小微融资需求的信息中介定位,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自身不承担信用转换、期限转换、流动性转换的职能,不承担金融风险。因此,不能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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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举行的“2014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十大监管原则
一、P2P监管要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建立资金池;
二、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
四、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
二、(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一、目前国家对于P2P业务的规定
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对 P2P 行业进行针对性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对P2P行业发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及讲话具体如下: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P2P网络借贷是指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以个人或小型企业为主体,进行直接借贷或相互担保借贷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和消费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P2P网络借贷业务已经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热门领域。
本文将对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进行详细探讨,包括其历史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
一、P2P网络借贷的历史背景P2P网络借贷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2005年左右开始兴起。
我国P2P网络借贷则较晚起步,始于2011年。
当时,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始尝试在民间借贷市场中运用互联网科技,推出了一些简单的借贷平台。
这些平台并没有引起大众的关注,由于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比较松散,很多平台存在操作不规范、风险较大等问题。
直到2013年6月,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互联网借贷业务的指导意见》,P2P网络借贷开始逐渐步入规模化、正规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2016年,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达到巔峰时期,平台数量超过3000家,累计注册用户过亿,成为了我国新兴金融市场的骄傲,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青睐。
二、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状况1、行业规模据行业协会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6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量为2450家,累计借贷余额达到2.2万亿元,注册用户数超过5670万。
其中,2016年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高峰期,平台数量超过3000家,借贷余额超过1000亿元。
2、风险事件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诈骗、跑路、恶意投资等风险事件也随之增加。
仅2018年,就有452家平台出现异常情况,涉及资金超过2000亿元。
因此,监管部门开始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整顿行业。
3、规范管理从2013年起,我国领导就开始推出一系列相关措施,规范P2P网络借贷的市场秩序。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对P2P网络借贷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新兴领域。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2021年5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局、全国工商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12个部门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非法集资、P2P 网络借贷、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行业进行的分类监管。
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行业,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规范要求。
首先,完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风险准备金管理和融资结构等方面的制度规则。
要求所有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获取备案,明确立项备案时间和备案范围等内容,并加强对备案机构的日常监管。
对于风险准备金管理,要求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风险准备金计划实行全额覆盖,同时还要建立特别准备金制度,为应对暴力收债、移交借款和资金池逾期等情况提供风险防范。
其次,严格网贷项目准入门槛,保障投资者权益,防止荒唐借款等问题的发生。
对于借款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强化居民收入、房产车辆等资产认证,同时保证借款人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
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国有企业及党政机关等引人关注的借款要特别加强风险评估。
对于投资者,规定网贷机构必须按照非保本基金要求,签署合同、进行风险提示、防范资金运动等内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加强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管理,以减少行业内监管空白。
建议对网贷行业守法合规使用工商营业执照、处理投诉举报等方面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对于不良行为采取执法措施和予以惩戒。
最后,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集体和个体经验,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效,不断完善和推进网贷整治工作。
同时,建议继续加强同类行业的沟通交流,共同推动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健康发展。
全国两会关于P2P热点提案,两会P2P解读
全国两会关于P2P热点提案,两会P2P解读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P2P热点提案,两会P2P解读2016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P2P网贷或将成为今年两会关注的重点话题。
自2013年P2P 网贷进入两会议程以来,其在两会中的份量越来越重,可以说P2P在两会的“进化史”是P2P在国内发展的简史。
而从早于全国两会召开的地方两会来看,全国两会对P2P的关注重点,或许会是监管政策的进一步收紧与完善。
P2P在两会中的“进化史”P2P首次进入全国两会议程是在2013年,更准确来说,是互联网金融进入全国两会议程。
在2013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提交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在提案中,谢卫提出了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四个问题,分别是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突显、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地位不明确。
而在两会之前,2013年政府出台了三份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政策,分别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在两会的“首秀”并不闪耀,但行业的春风已经到来,在2013年至2014年里,行业迎来了“零的突破”。
2013年两会之后,阿里和京东宣布成立互联网金融集团,两者都是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集团巨头。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组织也在当年筹备成立,同年成立的还有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
总的来说,2013年P2P在两会上的地位谈不上重要,却为日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了2014年,P2P网贷的发展已初成规模,而在两会上的议程也开始触及行业的关键点。
提案内容主要集中在监管与扶持两方面,建议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经济转型热点提案,两会经济转型解读2016中国两会即将召开,目前中国的发展面临着哪些问题,本届两会有何看点?3月1日,海外网“金台沙龙”媒体智库平台,率先对两会期间的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与解读。
330号文解读
330号文解读一、背景介绍330号文,全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中国政府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布的重要政策文件。
该文件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并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深入分析330号文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监管框架。
文件强调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同时,文件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创新、优化监管、完善征信体系、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三、个人观点作为一名金融从业者,我认为330号文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文件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框架,有利于规范行业秩序,防止不良企业扰乱市场。
其次,文件强调了科技创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重要性,这将推动行业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
最后,文件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这将增强消费者的信心,提高行业的公信力。
四、举例说明以P2P网贷为例,330号文的出台对于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文件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文件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准备金等措施,提高了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防控能力。
最后,文件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推动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
五、结论总结总的来说,330号文对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监管职责、强调科技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文件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未来,我们期待政府继续加强监管和政策引导,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P2P网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镜鉴
XIANDAIYINGXIAOP 2P 网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镜鉴彭进陈诗柳(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P 2P 网贷在我国经历了从迅速增长到当前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针对P 2P 网贷,目前正处在持续专项整治阶段,其 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的门槛也很高,可以预见今后的常规监管还将存在诸多问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考察英美等发达国家 不同特色的P 2P 网贷监管模式,合理借鉴其P 2P 网贷监管在法律体系的完备、从宽松到严格的监管思路的转变、注重消费者权益 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良好经验,不失为一种可取方法。
关键词:P 2P 网贷;监管;国际借鉴基金项目:2019年度湖南省社科评审委课题:P 2P 网贷长效监管机制构建研究(编号:XSP 19YBZ 181 )中图分类号:F文献识别码:ADOI :10.19932/j .cnki .22-1256/F .2021.02.036P 2P 网贷是指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其在繁荣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 都曾发挥过一定作用。
但资本的逐利性和初创期监管的缺 位,导致该行业异化并呈现恶意圈钱、非法集资、跑路等乱象。
问题平台惯常采用虚假宣传、吸收资金后不按约定用途使用 等非法手段欺诈并侵害投资人资金安全,如2013年安徽铜陵 “华强财富”P 2P 平台集资诈骗案,是早期涉案金额较大的案 例,2015年的e 租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全国范围内所造 成的恶劣影响更是将P 2P 平台进一步推上风潮浪口。
上述案 例说明了 2个问题:第一,基于刑事优先民事的原则,如果法院 认定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
所以 一旦发现平台有非法集资的,投资人应马上报警;第二,如果 平台确实将投资款借给他人,但资金与平台存在混同的,法院 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果平台通过假标吸收资金自 用,法院则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
P2P行业相关国家政策大全仁润科技-高端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商1、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2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表述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总理寄希望于互联网金融发挥草根金融的优势,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发挥作用。
另一个方面希望互联网金融可以加快改革和转型步伐。
2、2015年5月8日《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2015年深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包括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制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3、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文件出现15次“互联网金融”这个关键词,2次出现“网络借贷”。
其中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
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4、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不仅正式承认了P2P的合法地位,也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
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为总的要求,明确了包括股权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在内的多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职责边界。
这是P2P行业第一部全面的基本法,为P2P行业的创新发展真正指明了方向。
5、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例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6、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
p2p网络借贷
1.1 模式介绍 直投式 p2p 指的是传统的 p2p 模式,其排除了债权转让业务。p2p 是英文 peer to peer leading 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贷,是一种将小额 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 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 理财服务,金融服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网贷的概念所属 范畴,法律性质及监管部门予以明确界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 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geti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 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的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 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 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信贷机构 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 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 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笔者认为指导意 见的规定既是直投式 p2p,是出借人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借款人借款,涉及的合同往往是 双方合同。 1.2 主要法律风险及规制手段探讨 此借贷关系区别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是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融资,其监管难度在于欺诈的 防范、利率的控制等,由于互联网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不完善和民间借贷基于信任的基
重大(如出借人),否则平台的行业发展规模会受到限制,责任范围的立法权衡也不失 为政府调控市场规模的立法手段。剩下的主要是基于投资者的个人判断,投资者要对自 己的判断风险承担,如同股票市场的风险承担。第三方存管机构的要求我认为更多是为 监管的需求,也是防止平台自律性不足的手段,化解平台的道德风险。(该不该存在第 三方存管人有讨论的余地,是否为政府规制的一方面)p2p 平台信用中介模式中担保方 的存在更多的是市场作用,因为 p2p 平台的担保方也可以从中收取服务费,类似于保险。 以下为平台信用中介模式的基本形式图示: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P2P网络借贷现存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分析
P2P网络借贷现存风险及其监管问题分析张 璇(华东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部,上海 200241)[摘 要]近年来,P2P网贷在中国迅猛发展,对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具有重要意义,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停业、跑路、提现困难等许多问题。
文章在分析P2P网贷存在的各类风险的同时,提出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等监管建议,以期帮助其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P2P网贷;风险;监管[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6 37 1061 引 言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是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借助网络中介平台进行直接借贷的行为。
尽管通过这种方式成交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因银行贷款申请条件严苛、等待过程漫长,而P2P网贷操作便捷、资金供给充分,因此其发展对解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累计网贷平台数量4127家。
2016年6月P2P网贷行业实现了1713 71亿元的整体成交量,截至2016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了22075 06亿元。
2016年1—6月累计成交量达到8422 85亿元,是去年1—6月累计成交量的2 80倍,去年同期的累计成交量为3006 19亿元。
2 P2P网贷问题频发在P2P网贷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问题。
网贷之家数据指出,2016年6月,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94家,累计总数1778家。
最近1年来,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逐月增加。
2016年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地区多集中在山东、上海、广东等地(见图1),问题集中在停业、跑路、提现困难上(见图2)。
图1 2016年6月停业及问题平台地区图2 2016年6月事件类型3 P2P网贷存在的风险3 1 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从事金融贷款业务,但现有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章等对其进行有效规范。
P2P网络借贷_在途资金_的法律监管_商鹏
引 言通过社交网络理念的引入,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对具有借款需求和贷款需求的双方主体进行有效对接和匹配之借贷模式——P2P 网络借贷得以盛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虚拟空间信用违约、变向高利贷行为等非法金融行为和非法金融机构风险等问题的存在,P2P 网络借贷自产生之日起便饱受争议。
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特别指出了P2P 网络借贷的诸多风险,其中第二点明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对于P2P 网络借贷问题的解决,应“扬长避短”,积极对其进行合理规范、引导,并将其纳入法治化的监管轨道。
是故,本文试图于P2P 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和操作流程之中,对P2P 网络借贷中“在途资金”的产生和管理现状进行剖析,分析其“演变为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继而从根本上消除产生风险发生的诱因,以便进一步促进P2P 网络借贷的合理健康发展。
一、P2P 网络借贷中的“在途资金”在P2P 网络借贷中,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并非直接地从贷出方转到借入方,而是需要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间账户作为资金的“中转站”。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使得资金从资金供给方“跑”到资金需求方会有一个时间差,而且是可以控制的,在这个资金流动的“停顿”期内,这部分存在于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即被称为P2P 网络借贷“在途资金”。
严格来讲,“在途资金”最早产生于网络购物的欠款支付的过程,伴随着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产生而兴起,在虚拟的无形市场或网络购物市场中,交易的买卖双方互不相识,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买卖双方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此举导致网上购物无法有效开展。
为迎合虚拟的无形市场或网络购物市场同步交换的现实诉求,第三方支付则应运而生。
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作者:马超来源:《消费导刊》2016年第04期摘要:P2P是一种与互联网技术紧密联结起来的新型借贷模式,它既打开了国内小额借贷的市场,又丰富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同时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P2P借贷平台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而与其相应的跑路停业等事件频发,引起诸多学者的关注。
本文旨在综合整理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运作模式进行归纳总结,并浅析我国P2P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风险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许多民营企业以及个体商户在改革开放的机遇下迅速发展,而对于这样的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的难度相对较大,因此他们极易转向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短期融资。
P2P(peer topeer)则是近年来兴起的种新的民问借贷的形式,是将借贷双方连接起来的种第三方网络平台。
P2P创新式地将民问借贷“互联网+”化,成为种新式的金融产品。
2005年,世界上第家网上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建立,在金融界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这模式。
2007年我国第家P2P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从此P2P网络借贷的理念传入我国,P2P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国内P2P借贷平台成交额增长快速。
一、我国P2P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中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2007年6月成立,是我国第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注册资金达到亿。
随后红岭创投、陆金所、鑫合汇等上千家借贷公司纷纷成立。
2013年,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网贷之家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截止至2016年3月底,我国P2P借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了3984家,而这些P2P借贷平台都主要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活跃的地区,就平台数量而言,广东省以634家平台数量位居首位。
但是随着P2P借贷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影响力愈来愈大,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到这个领域,四川、重庆等内陆省份P2P借贷行业也开始发展了起来,网贷平台数量增长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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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析
FK/FL-2015-7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这份指导意见并非业内人员期待的具体的监管规则。
然而这份指导意见,仍然会给P2P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一、P2P得到政府肯定,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
这分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持肯定态度,整体以鼓励为基调,内容覆盖全面。
政府的支持态度,对P2P行业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该指导意见第(八)条,专门对P2P行业做出了指导,肯定了P2P行业的合法性。
虽然从学理上来分析,P2P行业是合法的。
然而事实上,自从P2P引入中国以来,普通百姓对P2P行业的合法性一直质疑不断,甚至有一些人呼吁取缔P2P。
P2P公司在宣传时,总花费大力气宣传自己的合法性。
如我公司的宣传海报上首先就是对公司业务合法性的解释。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了P2P适用的法律体系,打这消了公众对P2P行业合法性的疑虑。
二、明确了P2P由银监会监管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的监管部分进行了划分,P2P行业确定由银监会监管。
三、P2P平台确定为信息中介
一直以来监管层或者业内对P2P平台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争议不断。
指导意见明确说明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这对平台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以后平台宣传上作出注意,不作出“全额保障本息”“100%保障本息”等类似的宣传,可改为“在保障金金额范围内垫付”等宣传内容。
四、互金公司上市成为潮流
意见中“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
市融资”实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A股上市。
有了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明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将会成为一种现象,再往后会在主板将会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
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对我公司的上市计划是一大利好消息。
当然,在细化的监管规则出来之前,P2P企业上市还存在一定困难。
但可以预测,P2P公司的上市已经成为趋势。
五、银行资金托管
该指导意见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也就是说P2P行业今后可能要推行资金银行托管。
但这实施起来存在很大困难。
目前绝大多数实施资金托管的平台都是选择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有极个别的平台选择了银行托管如积木盒子。
而积木盒子开始选择的是第三方资金托管,从第三方资金托管转换为银行资金托管,积木盒子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物力。
而且,实行银行资金托管,对银行的技术水准和服务水准也是一大挑战。
如要实现银行托管,首先银行得花费一定时间开发托管系统,可以预计,短期内实现银行托管是比较困难。
同时,银行的客户体验可能会影响网贷平台和银行开展资金存管合作,银行客户体验就不是特别好,包括实时交易T+0提现之类,可能会影响用户体验。
我们可以注意到,该条规定上有“除另有规定外”,目前银监会对P2P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银监会是否会对P2P行业的资金托管作出“另有规定”?即使,银监会确定P2P行业要银行托管,也会对P2P公司实现银行托管预留一定的转换时间。
六、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接入征信系统
指导意见中提到,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
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这是一个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产生非常深远影响的决定。
众所周知,目前央行征信系统不对非金融机构开放,这就导致了包括P2P 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征信成本高昂,一些平台花大成本自建征信系统,但收效甚微。
此前央行征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介入征信机构,而有了这个依据之后,央行征信让互联网公司接入就有了可行性。
而有了征信支持,互联网金融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健康的发展。
六、总结
总之,指导意见是一份纲领性的文件。
即使是这样一份纲领性文件,也结束了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结束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
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态度,也从从国家层面上肯定了P2P等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作用,激发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从业、创业热情。
然而,作为一份宏观指导性的文件,具体的可供操作的内容并不多。
我们还要继续关注监管细则的出台。
据悉,银监会对P2P的监管细则也已基本制定完成,年内出台无悬念。
到那时候,互联网金融行业才算是真正有法可依,步入正轨。
北京金钥匙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抄报:郭兵文总裁、杨志超总经理、刘志民副总经理
发至:风控部廖强
起草人:王明涛审核人:批准人:杨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