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经营,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典当业务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典当机构以及相关经营机构。
第三条典当经营主体在开展典当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典当业务。
第五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典当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对信息进行备份和存档。
第六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风险防控机制,提供合理安全的保管条件,确保当事人抵押物的安全。
第七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典当业务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八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调查、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典当第九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合法的抵押物。
第十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对接收的抵押物进行鉴定和估价,确保估价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告知当事人典当业务的利率、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并明确提供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对接收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存储,并向当事人开具抵押凭证。
第十三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合理制定典当期限,当事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赎回抵押物,典当经营主体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十四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严禁泄露、非法使用或者非法变相使用当事人的信息。
第三章手续第十五条当事人办理典当业务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如不符合法定年龄要求,应当出示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其身份真实性。
第十七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客户信用状况,合理制定典当额度,并在典当合同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典当经营主体应当对办理典当业务的当事人进行合法、真实的身份认定,并保留相关认定材料。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本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申请登记,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典当经营者应当确保典当操作记录、典当款收取凭证、典当凭证、典当登记簿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典当合同是典当经营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典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抵押物的基本信息;(三)典当款的数额、利率和期限;(四)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典当业务信息,明确告知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不得超期不还。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典当物品,并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毁灭。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第十三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为典当物品提供安全、防潮、防盗等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典当物品安全无误。
第十四条典当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和宽限期限。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典当行业声誉。
第二章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经规定程序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从业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严惩。
第三章典当场所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业各经营单位必须有良好的门店管理制度,确保营业场所安全整洁。
第七条典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保障典当交易过程的记录和监管。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典当行业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客户财物安全。
第九条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客户身份核实和物品真实性检验,防止盗窃、走私物品的流入。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内容,希望能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五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典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典当业务的资格,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正常运作。
第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典当档案管理系统,包括典当合同、典当物品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章典当业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典当业务的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所有权人,拥有合法的处分权。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对委托方进行真实身份核实,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第八条典当机构不得接收盗窃、抢劫、走私等非法来源的物品。
第九条典当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鉴定,核对其真伪、质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并制定公正合理的典当金额。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为典当物品设置合理的典当期限,并明确相关费用和利率。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十一条典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典当合同的条款、典当物品的情况描述、借款金额和利率、典当期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方和典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方的典当物品被拍卖或变卖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典当物品的保管责任和保险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保证其不受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委托方,以便委托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处置第十六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第十七条典当机构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操作,保证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典当合同的约定进行典当物品的处置,并在处置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详述典当行业的管理办法
详述典当行业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典当行业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其经营行为受到一定的管理办法限制和规范。
本文将详述典当行业的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典当行业的监管机构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等。
监管机构负责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确保典当行业的正常运行。
三、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是指典当机构或个人必须获得的合法经营资质。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典当机构或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资金实力、场所设施等。
经营许可的获得将使典当机构或个人合法经营,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四、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典当机构或个人在办理典当业务时,应确保典当物品的合法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和定价。
此外,典当机构或个人还应及时履行交还典当物品或解除典当的义务。
五、典当行业的信息公示为保护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行业要求典当机构或个人进行信息公示。
典当机构或个人需要公示经营许可证书、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和公示典当业务办理情况,以便典当当事人了解相关信息。
六、典当行业的纠纷处理典当行业的纠纷处理是指对典当业务中出现的争议进行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典当机构或个人应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典当纠纷,并保护典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纠纷处理中,典当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七、典当行业的监督与处罚监管机构对典当行业进行监督,并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典当业务、收费标准不合理等。
监管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典当行业的正常秩序。
八、典当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当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典当行业的管理办法将趋向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对典当业务的监管力度,提升典当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
2023修正版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1. 引言典当行是指经营典当业务,以提供典当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文档制定了典当行的管理办法。
2. 经营许可典当行需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典当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经管理机关审核后批准。
3. 典当物品的收取与登记3.1 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收取典当物品,并在收取时进行鉴定、登记等相关手续。
典当行应当确保收取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收取具有违法性质的物品。
3.2 典当物品的登记典当行应当在收取典当物品后,及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材质、估价、收取日期等基本信息。
4. 典当贷款的发放与偿还4.1 典当贷款的发放典当行在收取典当物品后,可以根据物品的价值和当事人的需求,向当事人发放典当贷款。
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
4.2 典当贷款的偿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偿还典当贷款及利息。
典当行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还款事宜,并记录还款的时间、金额等信息。
5. 典当物品的处置5.1 典当物品的赎回当事人在典当期限内或约定的时间内,可以以还款的方式赎回典当物品。
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典当物品交还给当事人。
5.2 典当物品的拍卖或变卖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典当物品,典当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将典当物品进行拍卖或变卖。
拍卖或变卖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确保典当行和当事人的利益。
6. 保密与安全措施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保其安全性。
同时,典当行应当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
如果泄露或滥用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典当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监督与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典当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典当行依法经营。
同时,典当行也应主动接受监督,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一、总则典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典当行业。
二、典当经营许可1. 典当行业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才能从事典当业务。
a. 典当经营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等材料。
b. 典当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包括初审、现场考察、公示等环节。
c. 典当经营许可有效期为五年,逾期需要重新办理。
三、典当业务操作规范1. 典当业务的操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a. 借款人需要提供身.分.挣明、质押物证明等相关材料。
b. 典当行业应进行质押物鉴定、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金额、质押物信息等。
c. 典当行业应对质押物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四、贷款利率和逾期处理1. 典当行业对借款收取的利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a. 典当行业需要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和费用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b. 典当行业不得随意提高贷款利率,应经过合法程序才能调整。
2.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典当行业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催收。
a. 典当行业可以通过电.化、信函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还款。
b. 典当行业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还款。
五、典当行业信息公示1. 典当行业需要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信息。
a. 典当行业公示内容包括典当经营许可证明、质押物信息、经营场所等。
b. 典当行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六、违规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行为,典当行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a. 典当行业可能被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b. 典当行业可能需要支付罚款。
七、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典当经营许可申请表格2. 典当合同范本3. 典当行业信息公示模板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典当经营许可:指典当行业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典当行业经营准许证明。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失效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08.08【实施日期】2001.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应急资金的渠道。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运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相应的典当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典当的基本概念。
典当,简单来说,就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设立有着严格的规定。
要成立一家典当行,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它需要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并且这些资金需要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这是为了确保典当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应对可能的风险。
同时,典当行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也需要符合相关要求,要有安全、合规、便利的营业环境。
在典当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一般来说,动产、财产权利和房地产都可以作为当物,但也有一些限制。
例如,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就不能作为当物。
对于当物的估价,也有相应的规范。
典当行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估价,既要保障当户的利益,也要保证自身的风险可控。
当金的发放是典当业务的关键环节之一。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当金数额,不能超额发放。
同时,典当行还应当与当户签订明确的典当合同,合同中要详细约定当金的数额、利率、综合费用、还款方式、赎当期限等重要条款。
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典当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息的计算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能过高。
综合费用则包括了典当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如保管费、评估费等。
但综合费用的收取也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
在典当期限方面,典当管理办法也有明确的要求。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一般不能超过 6 个月。
如果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能按时赎回当物,可以申请续当,但续当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
对于典当行的风险管理,典当管理办法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一、实施措施。
(一)多种多样的贵重物品可抵押典当,其中包括金银首饰、古玩、艺术品、机电、收藏品等。
(三)以公证为主的处理办法,保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典当店应每日登记,对处理的贵重物品及抵押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封存措施,以保证物品安全。
(五)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真实考核抵押物,并完成借款或还款等金融服务过程,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六)当抵押物发生非法转移或损毁时,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
二、实施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坚持规范操作流程、完备档案,严格审核抵押物的真实性,保障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三)执行有效的处理措施,建立完善的道德准则,确保典当物品安全性和有效性。
(四)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确保抵押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典当管理办法2024
典当管理办法2024典当管理办法2024作为典当业的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将从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对典当管理办法2024进行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诚实信用原则:典当机构必须诚实守信,不得利用权力和信息优势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风险可控原则: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确保典当业务风险可控。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典当机构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
5.推动健康发展原则:典当机构必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推动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典当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典当机构必须合法设立,依法从事典当业务,不得跨地区、跨行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跨行业的经营活动。
2.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典当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必须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典当机构必须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保证典当业务的安全和合法性。
3.典当物品的评估和管理:典当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典当物品评估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典当机构还必须对典当物品进行有效管理,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4.典当利率和费用:典当机构的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必须合理公平,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机构必须将典当利率和相关费用明示于合同中,确保当事人知情权。
三、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1.监管部门的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典当机构的自律:典当机构要自觉遵守典当管理办法2024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3.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颁布日期:20050209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商务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经营规则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典当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典当业的治安管理。
第二章设立与经营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股东身份证明;(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七)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二)对当户的财产权利和动产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合法;(三)收取当金利息,不得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四)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五)不得为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业务进行审计。
第三章当金、当物与赎回第十一条典当行收取的当金应当与当物的价值相当,当金不得超过当物的市场价值。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对当物进行估价,并告知当户估价结果。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一、总则1.为规范典当行业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典当业务的典当机构和个人。
3.典当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典当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典当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典当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和场所,以保障业务的正常运作。
3.典当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典当业务操作规程,保证业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典当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控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安全性。
三、典当业务的办理1.典当机构在办理典当业务时,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合法所有权。
2.典当机构应对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典当机构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条款说明,确保当事人了解典当业务的风险和权益。
4.典当机构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办理典当业务的解当手续。
四、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理1.典当机构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2.典当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理抵押物,应在法定程序和期限内办理抵押物的解当或拍卖。
3.典当机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有关抵押物的处理情况,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五、典当业务的费用1.典当机构应公示典当业务的相关费用标准,并在办理业务前向当事人明确费用。
2.典当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应按照约定向当事人开具相应的费用收据。
六、典当机构的纠纷解决1.当事人对典当机构的服务有异议或产生纠纷时,应首先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七、典当机构的监管和处罚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典当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罚。
2.对经常违法的典当机构,应采取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措施进行惩罚。
八、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已设立的典当机构应在一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2.典当机构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3.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典当业务管理机构所有。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典当⾏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典当⾏,从事典当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定⽐例费⽤,取得当⾦,并在约定期限内⽀付当⾦利息、偿还当⾦、赎回当物的⾏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名称中的⾏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章设⽴第七条申请设⽴典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员及鉴定评估⼈员;(五)有两个以上法⼈股东,且法⼈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条典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应当建⽴、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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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
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
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
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
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
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
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2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支票管理办法。
第二节贷款管理第十九条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动产、财产权利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
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照借款人每笔借款(即每张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
按借款人每笔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一条绝当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期限未还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绝当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的方式、额度,当票的填写、使用,当物的保管及典当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呆账准备金是指按规定以年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余额的 1%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合计余额的 10%时,不再计提。
由于年末贷款余额下降,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当年末贷款余额的 10%时,超过部分应用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节应收款项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收利息是指贷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应收综合费用是指因“绝当贷款”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不超过 5 日)。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业务性或非业务性暂时挂账的款项,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对外支付的费用。
借款(如差旅费借款、招待费借款等)、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如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然后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借款手续。
公司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到财务部清理个人欠款。
3 第二十九条坏账准备金是根据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按每年 1%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余额达到年末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合计余额的 10%时不再计提。
本科目年末余额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合计余额的 10%时,超过部分以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 5%。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 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5年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的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五节无形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
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未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损益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三十七条收入是指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以外的营业 4收入。
第三十九条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费用管理第四十条费用是指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折旧)。
第四十一条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五套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四十三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 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 5%的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六条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上年及历年未分配利润结余额。
经董事会决议为以丰补歉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适当留下一块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时,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并入下一年度利润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