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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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集宁区商贸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蔚儒,住集宁区解放路41号。
被申请人:集宁区人民法院,负责人:住集宁区恩和路西段。
因不服内蒙高院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内确复字第1号复议决定书(2011年12月30日特快专递寄到)。依据新的国家赔偿法第25条,申请内蒙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事项
决定由集宁区法院赔偿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位于商都县城近3万平米土地和8千多平米的房产,所有人宝辰公司先将其中一半(有产权的40%,免费使用和公用的10%)当时双方商定原则上各家一半)出售给我方,购房款交清后,对方拒绝过户,并未经我方同意偷偷整体抵押给银行,借款190万加利息共220万,无力偿还,法院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该抵押物时,我方发现,提起诉讼,要求过户。市中院受理后,我方马上向集宁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书并附有相关证据10份。该院收到
后执行员口头答应:停止拍卖,等待判决。但停了四个月,在诉讼过程中继续拍卖,流拍后只变卖了115万元,而法院委托的按折旧法的鉴定价为350多万(有卷中证据裁定书为证),明显是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且故意违返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3)项,直接导致内蒙高院二审认定购房合同有效,且我方已交清购房款,但该宗
房地产的买卖已无法继续屡行,违约责任在宝辰公司。
只好判决解除合同,由宝辰公司返还我方购房款和利息
80万元(有卷中证据高院判决书为证),而宝辰公司连
银行欠款都还不清,哪里有钱还我们。因此,本次违法
执行违法变卖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银行国有资产损失120多万,我方损失按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元。
我方依法向市中院申请确认集宁法院执行违法,市
中院以执行过程与我方没有利害关系,同时没有损害事
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我们又向高院申请复议,
高院又以我公司不具备赔偿确认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为由,复议决定维持中院1号决定。
中院认定没有损害事实,显然与事实不符,因为,
如果当时集宁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我们的房产现在
还在,高院二审自然会判决办理过户,按鉴定后5年来
房价至少翻1倍计算,我们一半的目前市场价至少350万,现在是房钱两空,这不是损害事实吗?高院复议认
定我方不具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
为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希望支持我方申请。如果不予受理,烦请书面答复,以便另行反映。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