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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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藏工程在隐藏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样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操纵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要紧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刻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

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105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01 范围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教练员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析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性条款文(公路工程部分)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

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弦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 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面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4.7.2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 C.114.8.1 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石灰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摘录)3混凝土工程3.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2 模板工程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9230mm。

3.5 混凝土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9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9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9引言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行业。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2019年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

1. 工程建设规划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1.1 工程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 1.2 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因素,确保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1.3 工程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的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2.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包括工程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等。

• 2.2 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确保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工程建设。

• 2.3 工程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确保工程建设后的运营和维护的顺利进行。

3. 工程建设施工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3.1 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消防安全规定等。

• 3.2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 3.3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工程建设验收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验收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4.1 工程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的要求,包括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

• 4.2 工程验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功能性和安全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效果。

• 4.3 工程验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结论2019年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1(非强条,实用性强)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规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摘录)3混凝土工程3.1 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3.2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负荷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3 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l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4 预应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01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9页

201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9页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9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解析(ppt 22页)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解析(ppt 22页)

●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
●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
●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重 要举措
●技术贸易壁垒协定 ●非歧视原则
四、新标准、规范的特点
1 、仅规定合格指标,取消了优良指标 2 、重点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检查验收 3 、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 4 、明确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5 、加强了施工过程中间的检测
●泄水孔 每米高度间隔2米 防止地面水渗入造成倒塌 ●铺设长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疏水层
八、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地面标高差 通常为15~20mm 2、防水地面混凝土翻边 不小于120mm 防止楼板与墙
体之间产生渗漏 3、蓄水检验 深20~30mm 时间24小时 4、防水高度 200~300mm 卫生间1800mm
差:有的部位达不到要求,或者有明显的缺陷,但不 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
●共同确认 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共同看同一个点,由总监为主
导。
六、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 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如基坑(槽)深于邻近建筑基础时,应保持一定的 安全距离。
●底摸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板 ≤2米 ≥50% >2.≤8 ≥75% >8米 ≥100% 梁、拱、壳 ≤8米 ≥75% >8米 ≥100% 悬臂构件 ≥100% 3、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指对承载力、挠度、裂缝宽度、抗裂检验。 4、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
H/L≤0.5~1
●大于5米为深基坑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一、建筑设计:一)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摘录如下: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 窗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3.建筑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摘录如下: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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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 500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 边长大于或等于 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防护栏杆, 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 25mm~500 ㎜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 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五、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51210-2016
8.3.9 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 置,不得缺失。
在支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 轩连接牢固。
杆,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
9.0.5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2012
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
(或钢筋网)内,并与钢筋骨架(网)绑扎牢固,其直径应不小于
16 ㎜,锚
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
规定。
3.2.7 脚手架立杆应支承于悬挑承力架或纵向承力钢梁上。
条文说明 :当悬挑承力架的纵向间距与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间距相符时,
立杆轴力可直接传递 至悬挑承力架上。当悬挑承力架的纵向间距与钢管脚手架
七、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 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条文说明 :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 对“高处作业”的规定 是: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或 2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临 空高度在 2m 及以上的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 坑、沟、槽周边等具有较大的高处坠落隐患,因此 , 通过设置防护栏杆、密目式 安全立网及踢脚板或工具式栏板可以保证高处作业的人员安全,以及防止高处 坠落物体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 4.2.1 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 工程,严禁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 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2011
1 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 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1.2m ,下杆应在上杆和挡 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 1.2m 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 600 ㎜;
2 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 2m 。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2.1 (非强条,实用性强)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 ㎡,高度不应 超过 5m ,高宽比不应大于 3: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1.5kN/㎡。 6.2.2 (非强条,实用性强) 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 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 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 措施。 6.2.4 (非强条,实用性强) 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6.3.1 (非强条,实用性强)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时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时 等边角钢 0.6+0.0015λ ,但不大于 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5+0.0025λ ,但不大于 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 0.70; 冷弯薄壁型钢 0.6+0.0014λ λ 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 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 当 λ <20 时,取λ=20。 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 0.85; 3、现场焊缝 0.90; 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持证上岗,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从事安装架设和拆除作业。
8.0.9 严禁扩大脚手架的使用范围,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和砂
浆输送管道、卸料平台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借助脚手架起吊重物。
8.0.11 悬挑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悬挑脚手架安全的违
章作业。严禁任意拆除型钢悬挑构件,松动型钢悬挑结构锚环、螺栓及其锁定 装置,改变其受力状态,降低承载能力。严禁任意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
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
除锚杆或支撑。
8.1.5 8.2.2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
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地面的沉降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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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上,各 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 6.9.1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非强条,实用性强) 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
附录C 表C-2~表C-5 规 定的上限值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 度a 不应超过 0.5m 。满 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
1 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 10 ㎡,高度不应超过 15m ,高宽比不应 大于 2.5:1 ;
2 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2.0kN/㎡,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
3.0kN/㎡; 3 落地式操作平台应独立设置, 并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 不得与脚手架
连接; 4 用脚手架搭设落地式操作平台时其结构构造应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
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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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 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 距 1/3。 5.1.4 脚手架内、外立杆的轴力应根据其实际承受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分
别计算。 条文说明 :脚手架上的脚手板、大横杆、小横杆等构件自重以及活荷载等
6.2.4 脚手架搭设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进行,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 件以上二步,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及时安装连墙件或与主体结构临时拉结。
6.2.6 6.3.4
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拆除作业时,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
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
3.4.3 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 40 kN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 5m。m 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 其余各层各步接头 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 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高度 在24m 以下的单、 双排脚手架, 均必须在外侧两端、 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 15m 的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四、江苏省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 DGJ32J121-2011
3.2.2.2
预埋于主体结构的 U 形锚环、U 形拉环应伸入主体结构钢筋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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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2 步,如高差大于 2 步,
6.3.7.1
拆除作业应有可靠措施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拆除的构配件应传递
或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7.1.1.3 8.0.1
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悬挑脚手架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定,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 纵向与横向扫地杆, 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 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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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落地式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间隔不应大 于 4m ,同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应 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不小于 2.8mm 。
3.3.4 钢管脚手架的转角部位、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
斜撑,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之字形连续布置。
3.3.5.4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
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大于 2 步。
3.3.9 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顶层顶步除外),并应交错布置,
3 作业脚
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 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 2 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
施。
11.2.1 11.2.2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凤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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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
墙件 2 个步距及以上时, 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8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
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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