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后勤管理工作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镇后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更好的提升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干部职工人人参与后勤,人人重视后勤。
第一章食堂管理
第三条办好镇政府食堂,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切实解决职工的生活就餐问题。
第四条承办好各种会议伙食。
第五条经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意和交待,承办好检查、视察和指导工作的各级领导就餐。
第六条负责厨师的履职情况、教育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七条负责总务性采购,采购时必须由收款人出具发票,水菜采购必须由收款人签字认可。
第八条明确采购人员和复称人员,不得由一个人履行采、复工作,必须由两个人完成。
第九条管理好采购物品的入库清收和领用登记工作。
第十条各种伙食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及时清收伙食费,必须按照财经纪律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并进行财务公开,次月5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情况。
第十二条负责物品的清扫和规范堆放工作。
第十三条保持厨房、食堂大厅、食堂外部场地、煤柴房等卫生、安全工作。认真抓好食堂卫生工作,必须保持环境卫生,及时刷洗刀板、碗筷等炊具,做到无苍蝇、无老鼠。必须采购新鲜蔬菜,坚持生熟食品分别存放,确保饮食卫生,不出任何危及就餐人员身体健康的事故。
第十四条食堂厨师必须保持自己的个人卫生和衣着整洁、严格坚持上下班制度。
第十五条管理好食堂的就餐劵工作,监督就餐人员凭就餐劵就餐,不得赊账就餐。
第十六条基本就餐生活费:5.50元/人餐。
接待副科级以下(不包括副科级)会议伙食统一标准:10.00元/人餐。
接待正、副科级会议伙食标准:20.00元/人餐。
接待副处级会议伙食标准:25.00元/人餐。
第十七条代表会、年终总结会或大型会议可请一定临时人员帮忙,其余一概不准请,谁请谁负责。
第十八条凡涉及食堂的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交纳个人就餐包干伙食费50.00元。
第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邀请与工作无关人员进行私自集餐,如违反按伙食用餐的费用收取。
第二章电教室和工会活动室管理
第二十条电教室和工会活动室由门卫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好政府电教室和工会活动室的清扫、规范摆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电教室和工会活动室内设物资,严禁私自外借。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二十三条做到人人节约用电,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第二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发扬勤俭精神,养成随手关灯、关水的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形成良好风气。
第二十五条水电设施是公共设施,政府机关大院公用的水电设施由镇党政综合办统一安装,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电表外的水电管道和线路。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由镇党政综合办批准,并负责统一装配,不准私自改装,不准私拉乱接。
第二十七条机关大院明确专人负责水电管理,水电工和有关人员要加强检查,发现违规现象,视情节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个人住户用电用水必须进表,个人住户的水电表由个人管理使用,若私自在表外接线用电,每发现一次罚款1200元,私自在水表外接水管用水,每发现一次罚款1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水电表是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不得绕越法定的计量装置用水用电,不得故意损坏法定的计量装置,不得故意使法定的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水电
工负责,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水电表。
第三十条水电表每年校验一次,其校验费由住户负责。水电表使用过程中,用户如怀疑计量不准,提出校验或更换的,其费用由住户负责。
第三十一条机关、站(所)内若个人的水表、电表坏了,要及时向镇党政综合办报告,站(所)向站(所)报告,由镇党政综合办派水电工负责修理或更换新表,但材料费用由个人负责。否则,按政府机关大院住户用电、用水中等户人均标准收取。
第三十二条水电费每半年收一次,其价格按供水、供电部门供应价加损耗收取。抄查电表或水表应在发票上注明详细的起始数据,增加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6月20—30日、12月20—31日由水电工到各户抄表造册,由财务室按标准收取水电费,并进行帐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没有水电表计费的,按全镇平均水电费核定收取。
第三十五条查水电表时如发现电表烧坏和水表冻坏停走,用户没向镇党政综合办报告的,其收费标准按当月所有用户的人均最高标准收取。
第三十六条下班前关闭水、电开关,发现“长流水”、“长明灯”的,一次收电费130元,收水费120元,由政府从该科、室值班人员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严禁住户个人利用公共水龙头洗衣物、提水等;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办公用水、电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烤火器、电炉、电熨头等大功率电器,每发现一次罚款150元。
第三十九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收到报告或发现供电、供水设施故障,应立即派人修复;若无故拖延,造成浪费或工作损失,酌情对有关人员实施处罚。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全体干部职工应自觉爱护环境卫生,努力养成好的卫生习惯。
第四十一条除大扫除外,大院内的公共场地、草坪、厕所等处的公共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应勤于打扫,随时保持政府院内整洁。
室内卫生由各办公室负责,应做到室内文件资料摆放整齐,门窗、地面、桌面、墙面等整洁。
第四十二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要加强对卫生的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如门卫懈于打扫,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按工作滞后谈话制度处理。
第五章安全保卫和门卫管理
第四十三条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和防火防盗工作。
第四十四条下班时,全体同志应自觉关闭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开关,保管好一切财物,最后离开的同志应锁好门窗。
第四十五条要严格执行保密条例,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