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四十条规划验收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1 / 59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 59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高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骑楼..............................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5)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0)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6)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6)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3)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3)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2)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2)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4)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0)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6)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1 一般规定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 其他规定1.2.1 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 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 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 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2.2.3 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1.2.2.4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1.2.2.5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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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9)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9)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6)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1)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3)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4)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5)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7)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7)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9)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40)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5)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1)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2)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实用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2.1道路系统2.1.1一般规定1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1)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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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7)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7)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2)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7)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3)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60)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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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术语
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
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
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 DN600 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
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
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
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2.1道路系统
2.1.1 一般规定
1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
1)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2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 20(高速公路用
地不包括在道路面积指标内;若区内以过境为主要功能的快速路占道路比例较多时取指标上限)。
3道路系统应作绿化设计,路侧绿带、中央绿带及其他绿化应起到改善城市生
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的作用;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其余应全部用作绿化。
4有环境影响要求的重大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要与道路系统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根据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
特别是穿
越重点地区、居住区和重要建筑物的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采取各种措施满足降噪、防尘的要求。
5道路系统中的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构筑物等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6道路系统中路灯、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元素应作统一规划设置。
2.1.2道路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满足以下具体规定:
1道路系统中各类道路的规划设计指标一般参照表 2.1.2.1 (1)、
2.1.2.1 (2)、2.1.2.1 (3)、2.1.2.1 (4)、2.1.2.1 (5)取用。
特殊情况,若有合理的技术措施并经过专题论证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表2.1.2.1 (1)城市道路网规划设计指标
表2.1.2.1 (2)道路交叉口控制形式
注:1、A-互通式立交;A1-分离式立交;B-展宽式信号平交;C-平面
环交;D-信号平交;E-无控平交;
2、在做工程方案设计时,应根据交通量和需求、用地条件、工程地 质条件、环境要求等确定立交布点和形式。
表2.1.2.1 ( 3) 立交控制标准 (1) 先确定上跨或下穿道路,按规定进行展宽。
(2) 道路红线26〜30m 展宽至50m 40〜50m 展宽至60m 60〜 70m 每侧展宽
5m 80m以上可不作展宽。
(3)加宽长度计算,从相交道路边线起取230m其中渐变段为70m 对地形起
伏较大的道路或较长的跨线桥(如三层跨线桥),应按不大于5%勺坡度计算上跨桥长度后确定。
注:本表主要作为规划控制使用,当有具体工程设计方案时,以设计~
方案控制线取代原规划控制线。
表2.1.2.1 (4) 平交路口展宽控制要求
表2.1.2.1 (5) 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半径规定
2公路除高速公路外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执行。
公路在城
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其设计与管理主要技术指标应参考表 2.1.2.2
使用。
表2.122 各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
1/ 100二级:1/50、三级:1 / 25、四级:视情况确定频率
3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的通行净高不得小于 4.5米,次干道以上级(含 次干道级)道路机动车道不宜小于 5米;人行、自行车道的通行净高 不得小于2.5米。
4道路设计的线路走向原则上按城市规划控制的坐标执行,如果在具 体设计时因各种情况需调整时,应摸查涉及或受影响的用地情况,协 调相关矛盾,并保证道路功能不受影响,专题报我局按照程序研究确 定。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参考表 2.124的规定。
7+12 + 7 = 26 米
4.1 26A
| 丁 | 吃
]7
5+16+5 = 26 米 城市支路
4.2 26B
I 5 | 忧
| 5 [
双向四车道城市次
干道。
表 2.1.2.4 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 路幅
适用范围 1.1 10A
一般双向两车道支 路和小区道路。
2.5+10 + 2.5 = 15 米
2.1 15A I ---------------- 1
| 2”5 |
10
[ 2.5 ]
3.5 + 8+3,5 = 15 米
2.2 15B
I ---------------- 1
| 3,5 |
8
] 3.5 |
3.1 20A
4 | 12 | 4
车流量稍大或有非 机动车需求的双向 两车道支道和小区 道路。
单向两车道; 路边
停车临时停靠 或会车频率较小的 双向两车道支路和 小区道路。
车流量较大的支路 或路边停车;
临时停靠需求较大 的支路或小区道 路。
3.2 20B
| 5 | 10 I 5 |
车流量相对较小的 支路和小区道路。
1.5 + 7 + 1.5 = 10
3K
5 + 20 + 5 = 30 米
5.1 30A
I 5 丨2°| 5 |
7+16 + 7 = 30 米
5.2 30B I---------- 1
I 7 [ 16 | 7 [
6 + 24+ 6 = 36 米
6.1 36A 1---------- f
I 6 | 24 1 6 [
7(0) + 8 + 6(4} + 8 + 7(8) = 36 米6.2 36B
了I B I「B I 了
(0) (4) m
7.1 40A
6+2斗+ 8 = 40 米
I _______ I
i 8 I 24 I 8
商业区有路边停车
或临时停靠需求的
次干道、双向四车
道。
以通过式功能为主,
双向四车道次干道
或主干道;车辆临
时停靠数量不大;
非机动车不与机动
车混行;
自行车与行人道同
高程设置。
双向六车道;生活
性干道;非机动车
不与机动车混行。
双向四车道;
通过性为主的城市
干道;
有较大的调头需求、
交叉口密度较大;
非机动车不与机动
车混行。
双向六车道主干道;
非机动车不与机动
车混行;
自行车与行人道同
高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