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熊律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案精彩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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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熊律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案精彩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仔细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故意伤害。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接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避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故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原因。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看: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脚踢秦文的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故意伤害。

5、金某某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部某某的损害结果只是轻伤,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事态,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部某某在行凶的紧急情况下,秦文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金某某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随手拿出拖把棒制止,更是必要的。其危害后果与其秦文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金某某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严重伤亡的就是秦文了。

三、金某某在事发前和事发后报警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事发前,金某某也向警方报了警,事发后又再次报警,期间并未离开事发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并在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自首规定,其报警行为具有报案和投案双重性质,且到案后如实陈述涉案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选择,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金某某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本案被告人部某某举起椅子殴打手无寸铁的秦文,明显有过错,且该事件的

原因也是由部家一家人引起的,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人金某某的处罚;

2、金某某归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在开庭中有自愿认罪的情节,还主动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3、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5、金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规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节,辩护人认为,金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湖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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