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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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之兄###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事出有因。

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有借到门禁卡而在离开时使劲踢了监控室的门,导致与之后赶来的犯罪嫌犯人AA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有打电话叫人带砍刀来,最终酿成本案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被害人OO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如果OO能保持理性,克制自己的言行,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害人OO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考虑被害人OO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到案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家境一般的被告人还是催促家人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偿,有悔罪表现,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OO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是由犯罪嫌犯人AA、被告人XXX以及罪犯BB、CC共同造成,并非被告人一人所致,并且被告人参与到本案当中也是因犯罪嫌犯人AA的“召唤”,并非主动参与到本案当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不大,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有悔改表现。根据《指导意见》第3条第6、7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由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X酌情从轻处罚。

五、在本案发生前,邓均安一贯表现良好,从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本次事件属于偶然发生。

综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所起作用不大,情节轻微,并有悔改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XXX从宽处理,建议对其缓刑。

辩护人曹正坤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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