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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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美国EB-5移民)详细介绍

一、关于美国投资移民/美国EB-5移民

美国投资移民是美国新移民法中职业移民项的第五类优先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移民签证,有关投资移民的法律是于1991年生效实施。

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

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二、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人条件/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条件和要求/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EB-5?

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具体要求有:

(1)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

三、美国投资移民(EB-5)可以投资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A)新的商业企业的投资,包括创新企业或重组旧企业。

(B)扩张现有的企业,可以投资或注资以增加资产或员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资后,资产或员工人数,都为原有规模的一点四倍。

(C)困难企业之投资,企业在注资之前的12到14个月,损失了资产价值的五分之一。

美国的投资移民是投资及实际的经营及投资,但投资者不需要有任何经营的经验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条件就是有足够的资金。

新企业必须保证能至少运行两年以上,如果新企业连续亏损难以维持二年,投资人可能会得不到移民绿卡。

四、美国投资移民EB-5的局限性和弊端?

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五、美国投资移民EB-5项目有哪些?EB-5项目分类

按照EB-5投资项目的目的划分:

移民型项目(以资金安全为基础,以移民为目的)

以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宾州)和美国南达科他州(南州)为代表的一批EB-5经济特区投资移民项目一般由美国官方机构、专业基金公司共同发起,这些项目基于美国移民法案的精神,为广大海外投资人提供移民美国的机会。这些投资移民项目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协同运作,在当地挑选信用等级良好、历史悠久的实力派公司进行参与,并由这些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海外投资人提供等额或超额抵押担保,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美国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大都是以移民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投资追求未来的超额利润,大家在意的是顺利移民和投资款项的安全。因此,以宾州、南州为代表的这些项目,都是以借贷主体的运作模式,并附有大额的投资担保物。这和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也是这两个州的几大项目获得中国投资者高度认可的重要原因。

融资型项目(以移民为卖点,以融资为目的)

美国EB-5项目的大热自然免不了有人进来浑水摸鱼。EB-5慢慢出现了一些借机融资的项目。从金融危机中逐步复苏的美国经济,对海外热钱的渴望异常强烈,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推出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从投资移民申请人的利益角度看,这些项目从实质上来说,更侧重“融资”,而非“移民”。这一类项目中,投资人将资金注入到美国本土企业,通过一定周期的运作,有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当然也有可能亏损)。

投资者在选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详细考察所投资的项目在未来的运作中能否做到稳健经营;第二,所投资项目是否有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品是否能支付经营不善带来的亏损赔偿。这些项目一般带有很强的投资性质,有可能在经营中获取巨额利润,但也可能血本无归,适合激进型的投资者,而稳健型的投资者最好别轻易选择

慎重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揭穿常见的移民中介骗局

近来,随着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在中国的广泛推广,中国有不少媒体和利益团体一再片面误导中国公众:要么宣称美国某某项目有美国“100%政府担保”,投资资本绝对安全;要么鼓吹根据新修订的《美国投资移民法》,投资移民只要向其推荐的美国项目提供“无息贷款”就可以换取美国绿卡;要么鼓吹什么美国有用于投资移民的经济特区;要么宣称只需投资50万美元是美国政府给“经济特区”的一个优惠政策……诸如此类,着实愚弄了大量不了解美国体制和美国移民法的中国大众。

骗局一:美国有用于投资移民的经济特区

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经济特区”的内容,美国在事实上也不存在“经济特区”。美国只有一个特区,那就是“哥伦比亚特区”这个美国首都的政治特区。

在《移民法》中,美国只有一个附属于投资移民项目的“区域中心”计划,英文的唯一名称为“regional center”,也就是“区域中心”。

我们之所以说“区域中心”是一个“计划”,是因为它在美国的《移民法》中被称为“pilot program”,翻译成中文应当是“小规模试验计划”。换句话说,美国的投资移民法中的有一个“小规模试验计划”,即“区域中心”计划。

根据美国的投资移民法,“区域中心”计划与中国的“经济特区”没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将其翻译为“经济特区”完全是对公众的误导,也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

骗局二:宣称某某投资移民项目有什么政府担保之类

美国《移民法》中并没有任何关于政府担保的内容,美国的《投资法》也明确规定所有投资行为不能有担保行为。

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位列第一、实力最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实质就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决定着一切,其一切财富的创造均以资本的运用为前提。

美国没有免费的午餐,美国政府的不少服务都是要收费的,而美国移民局收取移民申请人的费用和大使馆收取签证申请人的签证费都是最为明显的例子。比如,根据最新的收费标准,所有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人都要向美国移民局交1435美元作为i-526表的处理费用。

除了政府系统外,美国所有经营性经济实体均为私有的,包括为美***队制造战斗机和导弹的波音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等,也包括美国的所有银行如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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