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与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计量之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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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与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计量之分析比较【摘要】“产品碳足迹”计算包含产品的原材料、制造、分销/

零售、消费者使用、最终处置或再生利用五个阶段。如果仅生产单一产品的组织,在进行“产品碳足迹”计算的同时还进行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以下简称“ghg”)计量,那么在同一个数据取值的时间段,“产品碳足迹”中的制造阶段与基于组织的ghg计量的结果

之间是否会有异同?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这种情况的特点进行了详细的剖析。结论:在限制条件下,“产品碳足迹”制造阶段的ghg 排放和基于组织的ghg排放量值相等。

【关键词】ghg计量;产品碳足迹;基于组织的;分析比较

0 引言

关于“产品碳足迹”①的计算,由pas2050[1]知,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同,有两种碳足迹评价模式,一种是从商业到消费者(b2c)评价:包括从原材料,生产制造、分销和零售,消费者使用,以及最终处置或再生利用整个过程的排放。见图1所示。另一种是从商业到商业(b2b)评价:b2b的碳足迹停留在该产品被提供给另一个制造商的节点上。即只包括从原材料生产直到到达一个新的组织(包括分销和运输到客户所在地)产生的碳排放,而不包括额外的生产步骤、最终产品的分销、零售、消费者使用以及处置/

再生利用产生的碳排放。见图2所示。

无论哪种碳足迹评价模式,均包含“制造”阶段。

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以下简称“ghg”)计量,

依据iso14064-1:2006[2]4.2款,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与组织的运行有关的 ghg排放和清除,按直接排放②、能源间接排放③和其它间接排放④进行分类。其中包括选择哪些需要量化和报告的其他间接排放。本案例只对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进行计量。

如果一个仅生产单一产品的组织,在进行产品全生命周期ghg计量的同时,又进行基于组织的ghg计量。那么,这个“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与基于组织的ghg计量数据,会有哪些异同呢?它们的结果数据会相等吗?

国内第二个既依据iso/cd 14067-1[3]、参考pas2050进行“产品碳足迹”计算,又依据iso14064-1:2006进行基于组织层面的ghg计量,并且两组ghg计量均已接受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企业——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分析比较案例。

1 “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计量

1.1 “产品碳足迹”的系统边界

根据木地板产品分类规则(pcr)[4],木地板产品的系统边界是:1.1.1 原辅料

1)原材料的生命周期始于耕地种植材料

2)油基材料的生命周期始于地壳中原油开采

3)其他辅料生命周期始于材料的开采发掘

1.1.2 该产品的生产制造包括

1)原材料加工

2)能源的生产、运输及使用

3)包装材料的生产

4)资产物质的生产制造排除在外

1.1.3 原辅料的运输及产品运输到客户

1.1.4 地板安装过程

1.1.5 地板使用过程

1.1.6 废弃处置

1.2 活动水平数据

本案例中,进行“产品碳足迹”中制造阶段的ghg计量,需要搜集的活动数据见表1。

1.3 ghg计量公式

1)空调ghg排放量=空调制冷剂×重量×泄露率×gwp

2)co2灭火器ghg排放量= co2灭火剂量×泄漏率

3)叉车运输用柴油ghg排放量=耗油量×燃料排放因子

4)燃料上游ghg排放量=燃料使用总量×排放因子

5)电力ghg排放量=用电量×地方电网排放因子

1.4 分配问题

本案例中,由于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只生产木地板一类产品,因此将组织的木地板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平均分摊到总产品量,以计算每平方米强化木地板产品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量。

本案例中,副产品木糠的分配处置为:除企业自身燃烧使用外,剩余部分外卖。

1.5 计量结果

根据以上,计量得出广东盈然木业有限公司木地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ghg排放为15,592.2 tco2e/年。其中制造阶段的ghg排放量为4,175.1 tco2e/年。

2 基于组织的ghg计量

2.1 组织的边界

遵循iso14064-1的4.1款,参考ghg盘查议定书[6],依控制权法定义本案盘查的组织边界范畴。使用基于控制权的计算方式,对组织能从财务方面控制的设施进行ghg排放的计算,即: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饭堂以及办公楼在内,都将计入本次计算。

事实上,由于是全资公司,组织同时也对公司的以上即全部设施拥有运行控制权。

2.2 运行边界

依据iso14064-1:2006的4.2款建立运行边界。确定运行边界包括识别与组织的运行有关的 ghg 排放和清除。本案例中无温室气体汇;木材产品含有生物碳存储。依据与组织的约定只计算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为便于后续的分析比较,在此将其他间接排放中的燃料上游排放和耗水之排放源一并列出。

排放源的识别见表2。

2.3 ghg排放的量化

2.3.1 量化的方法

选择量化方法时,应选择和使用能合理地将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并能得出准确、一致、可再现的结果的量化方法。

本案例选择的量化方法为计算法。即:将ghg活动数据与ghg排放或清除因子相乘。

2.3.2 选择和收集ghg活动数据

在收集和确定所使用的ghg活动数据时,应优先考虑时间的覆盖面、地理特点、技术覆盖面,以及信息的准确性、精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再现性等。

案例中,我们采用的数据收集方式与产品全生命周期制造阶段的数据收集方式完全相同。其数据来源见表3。

2.3.3 选择和确定ghg排放因子

案例中选择和确定的ghg排放因子与“产品碳足迹”计算中使用的排放因子相同。

2.3.4 ghg的计量

ghg计量方法见4.3.1款,即:将ghg活动数据与ghg排放或清除因子相乘。

由于燃料上游的ghg排放量和水的ghg排放量属于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畴,所以基于组织的温室气体计量公式中无此两项之计算公式。其它参见3.6款。

同理,由于约定只对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计量,因此序号6燃料上游排放量和序号9、序号10由耗水引起的ghg排放量无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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