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 第六章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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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20160109】第六章 物权解析

【20160109】第六章 物权解析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
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第六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上请求权】
第 34 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 请求权 )


第 35 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
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由此可以得
出结论 : 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 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 2010
第六章 物权 第一节 物权概述

【 “ 物”的分类】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 非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法院认定无主物案例);单一物、合成物 与集合物。 动产与不动产;第 2 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主物与从物;第 115 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第 116 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 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 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第 4 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平等保护原则) 第 5 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第 6 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原则) 第 7 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物权法为 私法,系就其大体而言,但因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 匪浅,亦有甚多公法的规定。”——王泽鉴,《民法物权》,北大, 2014

民法课件第6章人身权

民法课件第6章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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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偶权
配偶权是夫妻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互享的 身份权。配偶权的主体是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双方, 客体是配偶关系中的特定的身份利益。 配偶权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助、扶养权 (二)配偶的姓氏和住所决定权 (三)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 (四)日常事务代理权 (五)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 (六)继承权 (七)监护权
(一)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 1.监护权 2.教育权 3.奖惩权 4.住所决定权 5.命名权 6.法定代理权 7.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 (二)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方面的权利 1.管理权 2.使用收益权 3.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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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权
亲属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亲属权包括 血亲、配偶和姻亲,狭义的亲属权不包括配偶 关系,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 权。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亲属权。亲属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父母和成年子女的亲属权包括:①父母 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监 护权、抚养权;②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赡养请求 权。
3
【引导案例】
刘某网名“红颜飘飘”,在某网站的社 区站点主持一个网络版块。张某以“大 浪淘沙”为网名常在该网上活动。有一 次刘某与张某、孙某等网友聚会交流, 当她回家后发现刚刚还一起娱乐的张某 以“大浪淘沙”为网名在公开版块发出 侮辱她的帖子,帖子称“红颜飘飘是网 络交际花”,并声称自己与“红颜飘飘” 有一腿。刘某回帖要求张某不要乱写, 但张某毫不收敛,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张某停止人格侮辱行为,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问题: 1.张某的行为是否侵害刘某的权利? 2.张某侵权的方式有什么特殊性? 3.张某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与特征(一)法定性(二)客观性(三)具体性(四)多样性二、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完完成与未完成(三)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四)有助于准确量刑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主体特定性危害行为时自认人或法人所实施的行为。

我国刑法不将其他诸如动物、植物、物品或自认现象作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

(二)有意性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时表现人的意识或意志的行为。

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的因果关系。

(三)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四)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

二、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一)欠缺有意性的行为1、反射动作这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作出的身体本能反应。

2、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睡眠中,生理上会出现意识丧失状态,意识丧失程度随睡眠程度深浅而异。

3、身体受暴力强制的行为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志,而是在身体受到他人暴力强制下实施或不实施的某种行为。

4、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这是指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

(二)欠缺有害性的行为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还有履行职务,从事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全力人同意的行为等。

上述各种行为,因为不具有时候危害性,所以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三)欠缺刑事违法性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具有时候危害性,但由于未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等。

三、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一)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而为之”。

民法课件(新)

民法课件(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 特点: 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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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章 一、民法的含义(P3) 民法的含义( )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概念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研究 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相互促进, 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而民事立 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
(3)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
①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是权
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 相对权:
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 、财产关系: 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 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2)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 对方的情形;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 )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 (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 )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民法第六编继承6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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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谢谢!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民法第六编继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五、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债务产生 A 债期届满 入伙 B 债期届满 C
时间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编
事实存在 ———— 事实存在————法律存在
二、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1、团体性 2、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5、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非法人团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甲 债权人 组织(团体)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章
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非法人团体

合伙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非法人团体 一、非法人团体的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以团体自身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 生物人 ———— 团体 ———— 法律人
特征
债权人
合伙

1、人合性组织体 合伙财产 2、合同关系 3、共同意志 4、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受益 5、以经营活动为目的 6、财产分别所有或共有 7、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甲的财产 乙的财产 丙的财产
(二)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民法-第六章

民法-第六章

第六章民法的历史类型就传统意义来说,民法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把当时存在的财产所有、财产流通、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社会关系予以确认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归根结底,它不过是现存的社会关系的反映。

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不同国家的民法,虽因地域、民族、宗教等差异而表现出各自的特点,但它们不能超越出一定生产关系所规定的范围,从而在本质上有着共同之处。

1、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是历史上第一个确保私有制的法律,无论是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希腊、罗马和中国当时的法律,都确认生产资料(包括奴隶)属于奴隶主所有(见奴隶制法)。

奴隶主对于自己的奴隶,可以像牲畜一样役使、转卖或处死。

奴隶制国家的土地所有关系最初都带有原始公社公有制的痕迹,即属国家公有或国王所有,虽然国王可以把土地分赐给诸侯,诸侯也可以分赐给陪臣,但土地的占有和一定的特权身份密切联系着,从而是不准买卖的。

奴隶制国家对债权的保护多采取残暴的手段,债权人可以使不能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或其妻子儿女沦为自己的奴隶,甚或置他们于死地。

2、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

此外,还存在农民和手工业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

封建制法确认封建土地所有权是占有依附着农民的土地的贵族特权,其特点是将土地所有权的各种权能按封建等级结构予以分割,土地转让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

耕地变成各个家族完整的自由的私有财产,乃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货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封建社会的债权制度,目的是促使农民依附于地主,例如通过土地、劳动工具和牲畜的租赁合同以及雇佣合同,促成或加深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不能还债的农民将终生在地主的土地上劳动。

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合同制度也有相应的发展,虽然强调订立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但这只限于形式上的同意,利用经济上的优势进行高利贷盘剥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禁止借贷收取利息,但准许债务人以土地进行抵押,债权人有权享有土地上的收益,而且并不用来抵债,实际上仍然是合法的高利贷。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产生与发展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适用范围 适用的例外 中国法的规定
一、产生与发展
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路斯的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分为人法和物法,将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主张动产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不 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 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复杂, 流动资本增加,动产的比重愈来愈占主导地位, 这样便出现了动产所在地与动产所有人住所地不 一致的情况,因而使得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 发生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逐渐抛弃 动产随人原则,改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
适用船旗国或登记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财产清算的法律适用 该法人的属人法即国籍国法或设立登记国法
(四)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
适用该财产所属国法 (五)遗产继承 单一制: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布斯塔曼特法典》 区别制:动产依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依…… (六)无主土地上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者的属人法
无体动产由于没有自然的、物理的存在场 所,因此其所在地的确定较有体动产要复杂和 困难得多。实践中,对无体动产所在地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是: 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P127
温克沃斯诉克里斯蒂公司案
四、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例外
(一)运送中的物 1.适用发送地法 2.适用目的地法 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 4.例外 (1)运送中长期保存在某地仓库中的物(如 申请扣押)适用物之实际所在地法 (2)提单交易的,适用交易所登记地法
五、中国有关规定
1、关于不动产 《民法通则》第144条 :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民通意见》第186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 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关于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 《民事通则》第149条: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 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民法培训第六章

民法培训第六章

第六章 民事责任
(四)因果关系 甲为了参加第二天的歌咏比赛而深夜练 歌,邻居乙无法入眠只好下楼散步;由于视 线不好,他没有注意到地上的狗屎而踩上; 一怒之下他将鞋子扔向远处,正好砸到正在 倒车的丙的车上;丙听到“嘭”的一声而受 惊,撞到后面丁的汽车,丁的汽车被撞后退 后又撞上戊的汽车。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概述 1.名称 说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准确的 说法是“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2.四要件 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六章 民事责任
(二)损害事实 1.含义 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 的不利后果。 2.特点 损害具有可救济性
第六章 民事责任
07年司考第三卷第19题. 飞跃公司开发 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 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 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 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 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 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六章 民事责任
3.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 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侵权责任法》第65条,再如《侵权 责任法》第71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1.含义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为损 害与行为人有某种联系,而使其基于公平原 则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2.特点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课件:第六章 物

民法课件:第六章 物
• (2)金钱有价证券、物品有价证券与服务
有价证券。
• (3)记名有价证券、无记名有价证券与指
示有价证券
复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民法上的物? • 2.各种物的分类有何意义? • 3.如何认识货币与有价证券的属性?
• (1)人体器官能否成为物? • (2)李某能否要求张某交付左肾?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 2.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 3. 须能满足人的需要并具有稀缺性 • 4.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
• (一)有体物与无体物 • (二)动产与不动产 • (三)公有物与私有物 • (四)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 (五)特定物与种类物 • (六)代替物与非代替物 • (七)主物与从物(课堂讨论案例1) • (八)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九)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十)原物与孳息 • (十一)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 (十二)有主物与无主物
【课堂讨论案例1】
• 李某与王某就出卖汽车达成以下协议:李某以10
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双方未约定 其他事项。在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 该车带有一付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2000元, 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留用。王某不同意另加款, 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问:
• (1)汽车备用胎属于何种性质的物? • (2)李某是否有义务将备用胎交付于王某?2题
•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 C.动物腹中的胎儿 •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课堂讨论案例2】
• 张某与某肉联厂约定:张某将其自有的两头黄牛
交由肉联厂宰杀,肉联厂按净得的牛肉每公斤5元 的价格付给张某价款,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 联厂,张某付给肉联厂宰杀费20元。在宰杀过程 中,肉联厂的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 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卖,得价款2100元。张 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他所有,向肉联厂 索要出卖牛黄的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应归其所 有,拒绝给付。双方发生纠纷。请分析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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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九、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除斥期间是某些形成权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确定的存 续期间,本质上属于特定权利的时间属性。除斥期间的价 值在于尽早消灭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所以,除斥其间 经过导致权利当然、绝对、确定的消灭。
(一)法定除斥期间: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
3、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零,诉 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民法通则》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 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23/12/30
• 【例】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 个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年4月 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 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 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 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 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例】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下了借条。 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给李四,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 钱还给我。”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 时效期间已过,我可以不还钱了。”
■ 时效中止的含义 诉讼时效中止
诉 讼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N个月
继续计算 到 期
N个月~2年
2023/12/30
●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人力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二是其 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① 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且无法定代理人;② 继承开始,但没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人; ③ 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

民法典之物权

民法典之物权

第七章 民法典之物权第一节 物权通则一、物权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所有权一、概述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专属于国家的财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94地,属于国家所有。

(4)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述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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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物;

• 货币和有价证券。
2018/10/8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 体的一种,为一切财产关 系最基本的要素,在民事 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各国民法典一般 都在总则编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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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 人力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 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借用合同租凭合同等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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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A) 单 一 物 : 是 指 形 态 上能独立成为 个体而存在的物; B) 结 合 物 : 又 称 合 成物,是指由数个 物结合而成的独立 物,如房屋; C)集合物:又称聚 合物, 是指由多 数的单一物或结 合物集合而成, 各物仍保持立存 在的物,如工厂、 图书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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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进行 实物分割而不改变 其经济用途和价值 的物; 不可分物:经实物 分割后,将使该物 失去其原有的经济 用途,降低其价值 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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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可分物和不可分 物的意义在于: A)对于可分物,可进 行实物分割; B)对于不可分物,只 能进行价值分割, 有的共有人得到原 物,其它共有人得 到金钱补偿。
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 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 解决,且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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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 和禁止流通物:
A)流通物是法律允 B)限制流通物是 许在民事主体之间 在流转过程中受 自由流转的物; C)禁止流通物是法 律或行政法规禁止 自由流转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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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种财产权 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 的权利: 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二是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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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律和行政法 规一定程度限制 的物;
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 通物的意义:
A)合同的标的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 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B)合同的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 具备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方可完全生效;
C)合同的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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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①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 合一的,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为所 有人; ②货币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上 借给他人时,借用人即时取代货币 的所有权,供用人只须在借用期限 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③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 货币的所有权,所以只能请求不当 得返还清求权,而无法行使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
(但存在赔偿责任)
B)若以种类物为标的物,如其灭失, 债务人须作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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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物和从物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划分)
主物:两种以上 从物:配合主物 的物相互配合、 的使用而起辅 按一定经济目的 助作用的物。 组合在一起时, 起主要作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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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 物的处分及于从物,以贯彻物 尽其用的原则。 注意:尽管从物也为独 立的物,并非主物的构成成分, 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 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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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单一物或结合物和集合物的意义:
A)对于单一物、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 存在于物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 应存在独立的权利; (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例外)
B)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 利的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立单一物或 结合物上。 (但财团抵押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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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人有 权取得孳息之所有权;
B)转移原物的所有权,孳息的 所有权应同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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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指不 能重复使用,一 经使用就灭失 或改变其原有 状态的物 。
不可消耗物是 指经反复使用 不改变其形态、 性质的物 。
区分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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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物和种类物:
B)种类物是具有共 同的属性,可以用 品特定物为具有固 定的属性,不能以 其他物替代的、独 一无二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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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在于:
A)在债的关系中,若以特定物为标 的物,如其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 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
6、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已存在 的物; 孳息:是由原物所 产生的收益;孳息 都必须是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系 指果树、动 物的出产物, 及其他依物 的使用方法 所收获的物; 法定孳息:是 指利息、租 金等因法律 关系所获得 的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 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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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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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特征:A)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B)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C)物能满足人的需要; D)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E)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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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物的分类
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凡 在空间上占 有固定位置, 移动后会影 响其经济价 值的物。
动产:凡能 在空间上移 动而不会损 害其经济价 值的物。
土地、房屋、林木、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 物等地上定着物均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 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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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物权的变动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 般仅依交付即可产生 相应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物权非经登记, 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 律效果。
第二节
一、货币
货币和有价证券
1、概念: 货币是物的一中,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 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①货币是属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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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 代替性的种类物;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手 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③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 之手,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 流通是货币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 是货币的惟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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