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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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票据,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文 号】陕地税函﹝2002﹞376号

【发文日期】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2〕8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其使用发票的行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咨询服务、项目评估、学术讨论、举办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认真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税务发票的政策宣传工作,加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发票的监督检查。对2003年元月1日以后,查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使用原行政事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票据或其他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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