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划分“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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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法律的三权分立原则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建立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之上。

三权分立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应该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能和限制,相互制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并防止滥用权力。

1. 立法权立法权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的,通常是国会或议会。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公民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

立法机关通过公开的讨论和投票来决定法律的内容,同时也可以监督和制衡其他两个权力机关的行为。

2. 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的,通常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和机构。

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机关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负责制定细则和规章,以实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 司法权司法权是由法院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负责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律。

法院独立于政府和立法机关,其任务是审理案件、判断事实和裁决争议。

司法机关负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司法机关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必须得到执行。

三权分立原则的作用在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以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这种平衡关系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通常较为密切,可能导致立法机关被过度影响。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可能受到政治压力的干扰。

因此,为了确保三权分立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和强大的监察机构。

总之,三权分立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使得国家的权力得以分散,防止滥用和腐败。

三权分立原则的实施需要政治上的坚持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来保障法律的公正适用。

只有在三权分立原则的指导下,社会才能实现法治和公正。

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划分

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划分

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划分——基于三个维度的方案设计2012年09月27日08:06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2012年第8期作者:陆成林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20 内容提要:加强水环境保护,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紧迫任务,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流域水环境保护由于涉及范围较广,归属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责任,还涉及到省际间投入分配等问题,因此,合理划分其事权财权,建立健全各利益相关主体在流域范围内水环境污染治理、投融资、管理监督等方面基础性、长效性的制度规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辽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流域之一,流域主体所在的辽宁地区属于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在辽河流域进行水环境保护的事权财政划分方案设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本文从流域水环境保护财权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入手,按照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三个维度,设计了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划分的具体实施方案。

关键词: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事权划分,财权划分辽河流域属跨省境水系,其干流由辽河水系和大辽河水系组成。

其中,辽河水系由西辽河和东辽河,以及发源于吉林的招苏台河、条子河等在辽宁省境内汇合而成,在盘锦市入海;大辽河水系由发源于辽宁的浑河、太子河,在营口市汇合成大辽河入海。

辽宁境内辽河流域面积6.92万平方公里,涉及11个省辖市,共计24个县(市)。

流域总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均占辽宁全省的60%以上。

据《2011年辽宁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辽河流域26个干流断面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为16.1毫克/升,呈逐年下降趋势,比2006年下降62.1%。

其中,I-Ⅲ类水质由53.8%上升至65.4%,连续两年维持轻度污染。

氨氮和总磷污染同比减轻,氨氮超V类标准断面比例由57.7%下降至26.9%。

经过多年治理,虽然辽河流域水质状况有所好转,但总体形式不容乐观,水环境保护任务仍然艰巨,有必要厘清相关利益主体的事权与财权,在事权界定和财权配置方面构建起水环境保护的制度基础。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淮政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淮政发〔2016〕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中心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对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作进一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原则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为前提,立足于改进完善市和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区级政府城市管理功能,在综合权衡清江浦区事权承接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属地管理,部分事权行使实行重心下移,通过创新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能力。

坚持重心下移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的原则,配套完善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市级政府及部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督查考核转变。

立足清江浦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新变化新需求,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转移下放一批“含金量”较高的事权,为支持推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支撑。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事权与财权匹配的要求,落实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责任,理顺市、区政府层级间的权力配置和职责边界。

事权是包括审批、监管、执法等多个环节的权力链条,转移下放要做到协调一致,进一步构建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事权运行体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县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对下放事权开展合法性审查,规范合理界定市和清江浦区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公开、透明。

银行业务事权划分制度办法

银行业务事权划分制度办法

奖励措施
对严格执行事权划分制度 、工作表现突出的业务部 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
惩戒措施
对违反事权划分制度的业 务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05
附则
解释权
01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总行所有。
0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所有。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所有。
03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存款的受理
银行员工负责受理客户存款的 申请,并对其进行审核。
存款的发放
经过审批后,银行员工负责发 放存款。
存款账户的开立
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银 行可以授权部分员工为客户开 立存款账户。
存款的审批
银行内部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 对客户的存款申请进行审批。
存款的后续管理
银行需要对客户的存款进行后 续管理,包括提供查询、取款 等服务。
其他银行业务事权划分
其他业务的受理
对于非存款、贷款、结算等银行业 务,银行员工可以受理客户的申请 。
其他业务的审核
银行内部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对其 他银行业务申请进行审核。
其他业务的办理
经过审核后,银行员工负责办理其 他银行业务。
其他业务的后续管理
银行需要对其他银行业务进行后续 管理,包括提供查询、修改等服务 。
系统协调原则
各部门、岗位之间的业务事权划分应遵循 系统协调原则,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
02
机构及职责
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董事会
负责制定银行业务事权划分制度,确保制度合理、合规、有效。
高级管理层
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对银行业务事权划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简介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

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行政管理中的权力平衡

行政管理中的权力平衡

行政管理中的权力平衡行政管理是指公共行政机构通过行政行为来实施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过程。

在行政管理中,权力平衡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以及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行政管理中的权力平衡原则、机制和实践。

一、权力平衡的原则权力平衡原则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将行政权力划分为不同的职能和权限,以及建立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的机制。

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权力平衡原则。

1. 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应当相对独立,并相互制约。

行政权力由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力由立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力由司法机构行使。

这种分权制衡的设计旨在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确保各个权力机关在行使职能时相互制约,形成有效的权力平衡。

2. 集中与分散权力的平衡权力平衡不仅在不同机构之间进行,也在同一机构内部进行。

行政机构通常由上级机构和下级机构组成,上级机构拥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能,而下级机构负责具体的行政工作。

在权力平衡中,上级机构需要掌握一定程度的权力,以保证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同时也要避免权力过度集中,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因此,合理的行政权力划分和协调是实现权力平衡的关键。

二、权力平衡的机制为了实现权力平衡,行政管理采取了多种机制来限制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权力平衡机制。

1. 法治机制法治机制是权力平衡的基础,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法律对行政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和约束了行政权力的行使,确保行政机构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政。

同时,法律也为公民提供了救济和申诉的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内部制约机制内部制约机制是指在行政机构内部建立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保证权力的相对平衡。

例如,行政机构内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信息公开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也可以有效限制和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

完善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的构想马海涛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转

完善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的构想马海涛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转

完善我国政府间事权划分制度的构想马海涛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税制体制的三大基本要素。

其中,事权划分是分税制的基础,只有在事权清晰的条件下,才能处理好税收分配和转移支付问题。

由于事权划分不清晰,我国的分税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以下政府出现了严重的财政困难。

表面上看,这是由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引起的,但其根源在于我国分税制度改革过程中,没有以规范的方式明确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进而没能形成有效的政府间收入分配制度。

从逻辑顺序上看,事权划分在先。

因此,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范围,应该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出发点。

与财政管理体制一样,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人口结构、地理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由于国情不同,各个国家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也不尽相同。

但是,纵观各国在处理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上的做法,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共同特点。

一、明确政府职能是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的事权就是政府职能在各级政府间具体界定的结果。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前提首先在于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只有在政府职能范围明晰、合理的条件下,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

因此,在讨论政府间事权划分之前,有必要首先讨论政府职能界定问题。

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一般包括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和经济稳定与发展三方面。

资源配置职能要求要以效率准则来界定市场和政府的职能边界,在市场效率相对较高的领域,应以市场配置为主,充分发挥市场的效率优势,而在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无效的领域,政府应积极介入;基于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普遍存在的“马太效应”,公平分配职能要求政府要积极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结果,将收入差距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政府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对均等的公共服务,为居民提供公平的机会;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则要求政府提供适当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总量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反周期调节,熨平经济周期,避免宏观经济大起大落,在结构上保持国民经济重大比例结构的均衡。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原则
一、地方自治原则
1、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坚持中
央统一和各地方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各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行使辖区内事权;
3、各地方政府要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持地方特色;
4、各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全民政治权利,坚持独立活动、协作和统一的
原则。

二、合作互利原则
1、各地政府要根据国家定见,通过积极交流合作,建立良好的政府间
事权划分关系;
2、平等尊重各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和义务、责任,有效解决政治纷争、把握共同利益;
3、发挥地方政府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府间事权划分工作效率;
4、倡导可持续性发展,尊重下同级政府的发展自主权和生态优先权;
5、尊重宪法、法律和一般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营造良好合作氛围。

三、责任共担原则
1、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使各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中负责共担责任;
2、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尊重各级政府的实际行动与自主权;
3、尊重共同利益,促使中央、地方政府积极协同配合,以实现最大利益;
4、积极推进政府间财政安排,使各地政府分享优质服务;
5、密切政府间技术合作,共同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公共政策制定。

四、安全保障原则
1、依法维护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安全,及时解决当前政治纷争问题;
2、依据国防安全维护法,维护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安全,保障百姓生活安全;
3、积极推进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宣扬暴力倡导恐惧宣传工作;
4、加强各地政府间技术交流合作,推动全球治理机制建设;
5、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安全合作,共同应对安全所面临的国际挑战。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问题的思考在当前经济增速存在减速压力,特别是面临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艰难时期,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开始触动大家的神经,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

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到底如何?实现财权事权匹配的程序应该是什么?具体的政策建议有哪些?一、我国地方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状况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五级财政,分别是中央级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和乡镇级财政。

正在推进的“乡财县管”改革和“省直管县”改革都是旨在减少政府间财政级次,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由于省及省以下财政缺乏详细的分配数据,本文主要分析中央级财政和地方级财政(包括省、市、县、乡镇)在公共财政领域的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中央级、地方级财政的实际事权可以通过其公共财政支出分别得以体现。

财权的实际分配情况则相对复杂。

地方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应该是其能够自主支配的财政收入,反映在我国的财政体制中,主要包括地方本级收入、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等。

虽然其他类型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项目也增加了地方财力,但这些项目要么规定了使用用途,要么要求提供配套资金,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够自主支配这些转移支付资金,因此不能计入到地方政府财权中。

相应地,中央级财政的实际财权就是中央公共财政收入减去税收返还、均衡性转移支付、定额补助后的余额。

根据这种划分标准,笔者整理了我国1997-2012年中央级、地方级财权事权实际分配情况。

图1:1997-2012年我国中央、地方财权事权分配状况图1中可以看出,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现象日益严重,突出的表现是中央政府的事权比重逐年下降,同时地方政府的财权比重也在逐年下降。

截至2012年,地方政府负担的事权责任高达85%,而相应获得的财权仅有62%;中央政府获得的财权为38%,但直接承担的事权责任仅为15%。

从财权事权的错配可以看出,很大比重的财政支出决策是由中央政府做出,而由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中央政府通过专项形式的转移支付提供财力支持。

浅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浅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浅论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作者:杨扬刘艳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从十八大报告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再到十八届五中全会,从提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政府间事权的合理化划分,再到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不断被提上日程。

基于这个大环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关键之所在,因此,我们以法律的视角从事权的内涵、理论和原则出发,阐述目前事权划分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和借鉴实践中事权划分的经验,改善中地关系,促进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合理划分。

关键词:事权;事权划分;中央;地方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086-02作者简介:杨扬(1990-),女,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刘艳秋(1992-),女,河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事权和事权的划分关乎着一个国家的体制运行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而关于事权和事权的划分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如何可更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使我们现在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事权的内涵首先,事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淮南子·兵略训》中,里面讲究战略布局,也就是指军事指挥上的种种妥善处置。

另外一种含义就是指职权、权力。

宋朝诗人梅尧臣的诗中提到“事权轻”就是这个含义。

事权指处理事务的权利。

然而跟随时代的变化,我们现今讨论的事权则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

所谓事权,概括地说就是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事务中应负担的使命和职责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事权是指政府的职责或职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即政府的支出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事权是处理事情的权利,包括国家事权、政府事权和财政事权三个部分。

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把事权等同于支出责任或者是把事权局限于处理事情的权利,而没有对其范围给予界定。

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设想

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设想

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设想[摘要]本文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收入范围划分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三个方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就现阶段如何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提出了对策设想。

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构成要素,也是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和前置条件。

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头戏,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事权划分是支出责任划分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才能相应界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支出责任划分是落实事权的保障与支撑,要与事权划分相适应。

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事权。

在联邦制下,联邦权限一般都在《宪法》中列举,剩余权限由州保有,基本框架保持相对稳定;在单一制下,国家权力最终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完全由中央赋予。

二是事权划分主要遵循受益范围、效率、激励相容“三原则”。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确定政府间职能划分,受益范围覆盖全国的公共产品由中央负责,地区性公共产品由地方负责,跨区域公共产品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信息复杂程度高的事务由地方政府负责,信息复杂程度低且属于全局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以提高各级政府行政效率;在进行事权划分制度设计时,注意避免地方政府因追求局部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整体利益,实现激励相容。

三是中央事权主要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

大多数国家强调中央政府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和中央公务员人数占全国公务员人数的比重较高,如英美等国中央政府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均高于50%,OECD国家平均为46%。

四是支出责任确定以事权划分为基础。

中央政府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税权划分.doc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税权划分.doc

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和税权划分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其政府体系包括联邦政府、州和特区政府、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学区和特殊劳务区,共计8万多个)三个层级。

各级政府系统间的事权划分、税权收入划分和财政支出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经济问题。

其中,事权划分是税权划分和财政支出的前提。

这里从三个层次上来说明美国的经济运转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1、事权划分。

所谓多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就是指把各种公共权力及政府职责在一国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不同类型公共权力政府职责的管辖主体。

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受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人口结构、地理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前提首先在于明确政府职能范围,只有在政府职能范围明晰、合理的条件下,政府事权划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得到保证。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各级政府独立性很强。

在定位政府职能时将效率与公平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政府既强调对经济的干预,也重视对收入分配结果的调节,反映在财政上则表现为这些国家一方面通过大规模减税刺激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大量福利性支出增加居民保障。

2、美国政府在事权划分方面遵循的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界定应当依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

二是效率原则。

即根据效率高低来确定一项公共产品应由哪一级政府提供,这实际上也是就近、便利原则的体现。

美国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地方分权为基本特征的国家。

地方政府在大多数公共产品领域具有相当突出的优势。

三、财权事权对称原则。

所谓事权与财权的对称性是指某一级政府在承担一定事权的同时应当具备充足的财权作为保障,与此对应,各级政府间财权的划分也应当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能够得到落实。

四、多样性原则。

在财政联邦主义下,财政制度应当允许不同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偏好采取差异化的事权划分模式。

五、法制化原则。

从世界有关国家的经验看,不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间责权利关系都是建立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基础上的,各级政府事权大小及其事权的履行都有宪法或其他法律依据,即使政府之间共有事权也有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分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发[2016]7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07【实施日期】201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努力构建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改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省委省政府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

通过合理划分省与市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更好保障。

2.坚持省以下财政事权由省决定。

在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明确省在省以下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

要切实落实市级政府在省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省级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我国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我国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

我国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理论分析作者:余亮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14期摘要:央地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当前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研究政府职能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财政分权制度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的四个基本原则:按受益范围划分、激发政府积极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以及注重信息效率。

由上述四个原则再推导出我国当前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财政事权;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财政联邦主义中图分类号:F810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14-0109-03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与国家性质、财政职能、政府决策、财政分权体系等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些领域中,已经有许多代表性的理论,从研究政府职能的公共产品理论、研究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共选择理论、研究财政分权制度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等方面,为我国央地财政事权划分提供理论依据和总体划分框架。

一、公共产品理论(一)公共产品概念公共产品理论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740年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其《人性论》中提出的“搭便车”问题,随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公共产品做了一个初步分类,他提出的政府作为“守夜人”的职能中就包含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公共事业等公共服务,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做了一个初步区分。

后来,李嘉图、马歇尔等人都对公共产品有不同程度的涉猎。

1950年代,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和《公共支出理论图解》中对公共产品给出了经典定义,他认为,公共产品是“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的一种物品。

在其《经济学》一书中又将公共产品定义进一步修正为“公共产品是指能够将效用扩展于他人的成本为零,并且无法排除他人参与共享的一种商品”。

公共产品这一名词的明确提出出现于马斯格雷夫1959年的《公共财政论:公共经济研究》一书中,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成为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的基本特征,此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成为学界共识。

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

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原则
一、合理划分原则。

事权和财权划分应当根据不同行政管理层级的职责和需要,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

二、统筹考虑原则。

在事权和财权的划分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遵循统筹考虑原则,保证各项事务的顺利开展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权责一致原则。

事权和财权应当相互协调,权责一致,避免权力和责任分散,以免造成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局面。

四、落实监管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当落实监管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督机制,确保事权和财权的有效运作。

五、公开透明原则。

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原则,确保政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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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划分标准

事权划分标准

事权划分标准
事权划分的标准如下:
1.受益范围原则。

即人人都应享受的事务由政府公共包揽,有些虽
然可以使人人都受益,但受益程度不同的事务由政府和受益者分别承担。

2.外部效应原则。

对于存在外部负效应的事务应由政府承担,对于
存在外部正效应的事务原则上应由受益者承担。

3.公共产品原则。

具有自然垄断性、外部效应性明显、规模经济效
率高的事务应由政府来承担。

4.信息复杂且不确定性程度高的原则。

信息不对称、难以实行排他
性收费的事务应由政府承担。

5.规模经济效率原则。

规模经济效率较高的事务应由政府承担。

6.公共资源用途多样性原则。

公共资源用途多样性的事务应由政府
承担。

行政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

行政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

行政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1、程序必须合法。

合法性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运行的根本保证。

行政权力分配首先必须严格按照合理合法的规则进行。

只有程序合法,行政权力才能保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才能获得行政客体乃至全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从而也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

2、职权必须分明。

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必须作出明确无误的规定。

权限划分既要考虑到行政主体内部上级的权力控制能力和下级的权力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行政客体的范围等问题。

职位与权力要保持切实的统一,否则,就会引起行政组织内部的矛盾,影响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3、权责必须一致。

行政权力所要负起的责任既包括政治层面的责任,也包括管理层面的责任。

每一级的行政权力主体既要对公民、宪法及国家政治权力负有相应的政治责任和义务,又要对的上级机关、行政法规和行政制度负有相应的责任。

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权责分离现象,都是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所应该防止的。

不仅如此,权力的大小也必须同责任的大小相一致。

行政责任一般是通过法律后果表现出来的,权责一致是实现法治行政、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

4、权利必须明确。

行政权力主体完成职责的过程就是承担义务的过程。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因此,利益问题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应该注意每一个行政主体在克尽职责后应得的利益和应该享受的权利,这样行政权力的行使才能获得现实的动力。

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与利益的大小不能只根据权力的大小而定,而应该直接与行政责任相联系,二者之间成正比关系。

5、内容必须全面。

在行政权力分配过程中,各级行政主体都应获得与其权力层次及功能相一致的全面的职权。

权力主体在人权、财权和物权各方面应该齐备,缺一不可。

行政主体既要有权指挥一定数量的下级人员,又要有权调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物资或一定数额的资金。

同时,各级行政权力主体在如上所述的职位、权力、责任和利益等方面,也必须实现完整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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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落幕,几乎留在所有财政人心里的一件事,就是“我们要对新政策有一个交代”。

那么如何“交代”?用一句比较官方的话来说,我们需要“发现‘十八大’之后版本的财政政策”。

用一句在“宫斗”剧中常见的话来说,我们需要“揣测圣意”。

实际上就是要让我们的财政政策与主政者的政治主张相匹配,让财与政拧成一股绳。

其实很多前辈已经在工作中为我们推测了接下来财政该向哪些方向去走。

应该说,在最近的几年里,财政的工作是由“如何管钱”这一纯基础技术性研究,开始向财政工作的价值观和效率等一系列“高端”思维方式的转变。

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楼继伟部长在2012年“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研讨会”上曾表示,他认为应当向现代国家的方向走,根据外部性原则、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个标准,合理进行中央地方间的职能和财力分配,像常规的大国那样,把国家应该管理的事务管起来,从而大量减少相应的专项转移支付。

在过去专项转移支付所对应的事务中,有一部分是国家应该管理的,却通过专项补助让地方去管理。

中央把应当管理的事务管起来,把履行职能的公务员、机构及其财政支出全部承担起来,相应的转移支付就没有必要了。

我们就以这三个标准为基础,从地方财政实际运行的角度对我们的财政政策进行一些“展望”。

我们将每一部分都分为“经济学解释”和“地方财政解释”两方面。

外部性原则
经济学解释: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损(负外部效应),却不会因之得到补偿或付出代价。

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为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

单靠市场中的自愿交易,经济的外部性无法被内在化。

只有站在单个人之上国家出面干预时,经济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内在化。

地方财政声音:假如一项活动的外部性只是一个地方得益,或者一个地方受损,这个事情就交给这个地方来管理,如果其外部性是跨区域的,应该在更高的区域级别上管理。

这是楼部长的分析。

如果这项政策能够落地,我们认为,首要解决的可能就是我们常说的“流域分歧”。

比如三江源综合治理项目,这是一个跨流域的项目,但水是流动的,我们常会发现下游水质低于上游,那么越往下游,地方财政就要掏越多的钱来治理水利。

好在我们现在的财政也都是东富西贫,正好和我国地势西高东低相匹配,地方财政只能说是颇有微词,但还没有怨言。

还有《新理财》杂志曾经做过的一期关于环首都经济圈的报道里就提到,河北省其实为了保证首都的水源和不至于被风沙淹没,是做出了经济上的许多牺牲的,却似乎没有得到受益方足够多的补偿。

如果把话说全,楼部长所说的外部性原则应该叫“内化外部性原则”。

即削弱这种跨区域项目中各地方政府互相争利而最终使得项目沦为次要条件的怪现象。

方向是正确的,但我们要说的是,从某些地方财政的现状来说是存在困难的。

譬如西部的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就是这些专项资金。

之前来了10块钱要求做10块钱的专项,但现实情况可能只做了8块钱专项,倘若以后不让做事了,那剩下的2块钱也就自然消失了,他们是否愿意?
我们现在有一种潜规则,就是很多地方财政不是靠着一般性转移支付活着的,而是靠着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活着。

跨区域项目由中央财政直接负担,干活的还是当地人,所以它的寻租空间就变小了。

那么如何避免资金滥用?不要说做好预算再按照预算严格执行,我们的预算从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过。

比起“谁掏钱”,我们还是比较关注“怎么管钱”。

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原则
经济学解释: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常常会导致经济学上的道德风险问题,譬如人们“偷懒”,“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还可能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譬
如“柠檬现象”。

不同种类的信息在经济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经济理论作为信息是经济现象中规律性的总结,是一种普遍的趋势或状态,多用于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抽象化描述。

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是有每个人所掌握的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是信息不对称的根源,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体作出,或由他积极参与作出,这种信息才能被利用
地方财政声音:楼继伟指出信息处理越复杂,越可能造成信息不对称的事项,越应让地方管理,因为地方政府熟悉基层事务,比中央政府容易识别信息不对称。

比如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信息相对简单,只需知道人们的年龄、生死、就业状况。

相比之下,医疗保险还要知道身体情况、药品、医院等等,而且信息高度不对称。

所以,相较而言,养老保险国家有条件全面管理,而医疗保险可能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合作管理。

在地方财政的实际工作过程中,其实存在着许多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所以有些人也提出了异议,比如行政意义上的省管县等等。

我们在实际开会的时候就有这种感觉,一些比较小的省份还好一点,像河北一百多个县,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一开,省管县财政人员都聚集到一个地方,就以省财政厅的能力,我们认为是无法事无巨细的安排每一个县的每一项工作。

顶层设计层面当然看的是理论研究层面的东西,我们从实操的角度考虑,就不能一再的扁平化,会给一层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

说远了。

我们想说的是,行政层级越扁平,就越容易出现政策“一刀切”的现象。

所以越细节的东西越应该留给地方去自主平衡,这是一个科学的判断。

激励相容原则
经济学解释:美国的维克里教授和英国的米尔利斯教授在不对称信息的前提下,延伸出了委托-代理理论。

他们把掌握信息多的一方称为代理方,另一方程为委托方,通过引入“激励相容”等概念,把不对称信息问题转化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问题。

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行为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正好与企业实现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就是“激励相容”。

地方财政声音:楼继伟说,要设计一种体制,让所有的参与人即使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运作,也能导致整体利益最大化,这种体制就是激励相容的。

而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是激励相容的反面例子。

楼部长说的还是比较宏观的例子。

从地方财政角度来看,理论上现在是没有太大的激励不相容。

目前很多地方都是各干各的,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叫“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一些地方财政本来发展的很好,他们非要说不好,以此向上级财政要钱,向中央财政要扶持。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的财政工作会议就变成了集体诉苦大会,所有人都在说我穷啊,没钱啊,发展不起来啊,领导给钱啊。

完全不顾客观评价上的排名。

排名前三的比我排名倒数的哭的都惨,你让我怎么要钱。

那好,就一个比一个惨。

这就是现状。

说到增长,大家都心照不宣,统一设定一个差不多的数字。

这种做法从广域上来说是损害上级财政利益的。

我们也期望有更加科学化、更加激励相容的职责划分制度。

但是从现在来说没有办法,这是一种“惯例损害”。

我们有个笑话:其实三公消费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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