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能+受案范围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1.职务犯罪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3.公诉权。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3)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享有以下权力:司法解释权、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
第一节职务犯罪侦查权1、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职权相关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基本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高检院1997年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1)《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案件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34种犯罪案件,以及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所增加的执行判决、裁定失职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3)《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7种犯罪案件;(4)需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并且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第二节批准或决定逮捕权1、含义: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9.15•【文号】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实施以来,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是否需要经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各地在实践探索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涉及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不同理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22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认为,被调用检察人员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检察职责,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任职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方面深入调研,为进一步规范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程序,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高检发办字〔2023〕13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5日起施行。
对于《规定》施行以前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官办理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结合案件情况依法处理。
经审查,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重新审判。
检查院的职责范围
检查院的职责范围: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
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
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
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
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法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院的岗位职责
检察院的岗位职责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负责依法进行公诉,保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的岗位职责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司法监督检察院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他们通过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确保法官的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
2. 网络安全保护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检察院负责对于涉及网络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维权工作,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
3. 刑事公诉检察院负责对于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
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起诉、封堵赃款赃物、论证量刑等提起公诉,为法院的判决提供支持。
4. 侦查监督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时,检察院对于其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他们负责监督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证据合规性,确保侦查行为依法进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5. 强制措施审查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等)进行审查,确保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公益诉讼检察院还负责进行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食品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的公共利益。
他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7. 法律教育宣传检察院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还负责开展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他们通过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和遵守。
8.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外,检察院还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限制权力行使、遵守法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检察院的岗位职责是多样的,包括司法监督、网络安全保护、刑事公诉、侦查监督、强制措施审查、公益诉讼、法律教育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他们通过履行这些职责,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1.08【实施日期】2013.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管辖规定(高检发反贪字[2013]2号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为了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职务犯罪案件。
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厅局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同等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五条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或者发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六条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岗位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岗位职责1. 背景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直属国务院,负责全国的检察工作。
作为国家政权机关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
2.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督促下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国检察工作的职责。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制定、解释和颁布各类法律规定和法规,指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
他们必须确保下级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案件的合法、公正和高效处理。
2.2 督促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确保案件的依法办理和公正裁决。
他们会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进展,必要时会调阅相关案件的材料和资料,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3 受理上级检察机关上报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受理上级检察机关上报的起诉案件,并依法对这些案件进行审查。
他们会仔细审核涉及重大问题和敏感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2.4 考核和人事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考核和评价。
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现,他们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并进行人事安排。
他们会确保检察机关的人员结构合理、工作效率高效。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内容除了职责和岗位职责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日常工作中还承担着其他重要的工作内容。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工作内容:3.1 法律研究和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法律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
他们会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他们还会组织编制和修订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性。
3.2 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指导。
这些解释和案例对于下级检察机关执行职务、裁决案件具有指导作用,有助于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一、监督执法1. 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
监督范围涉及警务行为、案件侦查、诉讼活动等方面,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
2. 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检察院对发现的执法渎职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保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
3. 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存在不严密、不力等问题,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执法机关完善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二、审查起诉1. 刑事案件的审查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指控是否成立等,确保符合起诉条件后再依法提起公诉。
2. 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要严格依法审查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工作1. 提起公诉检察院依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在提起公诉前,要充分收集、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
2. 依法行使检察权在公诉工作中,检察院要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提出罪名、证据、罪责和刑罚建议等,保障司法公正。
四、法律监督1. 司法活动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判决的合法性、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等进行法律监督。
2. 行政活动监督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1. 参与相关法律制定检察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法律参考和建议。
2.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促进通过参与司法解释,检察院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促进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检察院在履行职能职责工作内容过程中,一方面保障了广大公民、法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检察院的职能职责工作内容与国家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一、检察院部门概述•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实施。
•检察院的各部室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1. 办公厅•组织协调、研究决策等工作。
•承办案件审查监督工作。
•编写、发布《简报》、《通报》、《通知》等重要文件。
2. 立案监察厅•受理案件投诉举报。
•审查案件立案及不立案决定。
•监察各级检察院办公厅、立案监察厅和分管自检室等部门的工作。
3.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督促、检查各级纪委案件办理情况。
•组织召开纪委工作会议、培训班和座谈会。
4. 公安检察厅、企业检察厅等•负责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刑事检察工作。
•受理、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
•监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三、地方各级检察院1. 纪检与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所属检察机关纪检工作。
•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开展纪律检查教育和警示性教育活动。
2. 检务部门•负责案件分流、指导检察工作。
•统筹安排案件审查、提起公诉等工作。
•撰写工作报告,分析研究检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 司法救助部门•协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申请司法救助。
•负责撰写司法救助证明材料,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有关司法救助的人员培训计划和工作标准。
4. 领导机关、综合行政部门•负责领导、管理所在地区检察工作。
•组织制定检察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监督、检查各级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情况。
5. 司法警察部门•维护检察机关内部的安全和稳定。
•负责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看护工作。
•协助检察机关开展刑事侦查活动。
四、各级检察院各部室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各部室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部室应互相协调,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
•各部室应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数据和文件等支持。
五、检察员的职责•提起公诉,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
检察院的职责与权力
检察院的职责与权力
检察院职责1、检察院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宪法和法律
的权威;2、对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履行行政职责,以及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提起公诉;3、审查不认可
或不能接受的自行宣判,并准许或者不准许撤销自行宣判;4、对于损害
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5、对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
法乱纪和其他侵犯公民和社会主义利益行为的,提起司法诉讼;6、处理(审理)公共诉讼案件;7、代表国家参加民事案件,代表有关部门、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诉讼。
检察院权力1、审查起诉权:检察院有权审查
起诉权,根据情况,审查起诉、撤诉、驳回起诉,修改起诉等;2、决定
是否逮捕权: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下令逮捕,也有权决定逮捕期限;3、
公诉权:检察院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及判决或处罚的全部权力;4、指
定律师权:检察院有权指定罪犯的代理律师;5、暂停审批权:检察院有
权暂停对案件的审批;6、行政处罚权:检察院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
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职责包括:1. 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司法监督。
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包括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与审判等环节,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检察院通过督促各类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通过接受检举、控告、申诉等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院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5. 参与立法活动。
检察院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提出法律修订和制定建议,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6.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
检察院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氛围。
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包括:1. 刑事案件审查。
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刑事侦查阶段的实质性审查和诉前程序的监督。
2. 公诉工作。
负责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参加审判,维护公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监督执法机关。
通过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机关的督促检查,保障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预防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4. 对国家财产的保护。
负责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5.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接受社会举报、控告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 参与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7. 参与立法工作。
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提出法律修订和制定建议,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检察院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刑事司法监督、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职能简介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维护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职责。
检察院的职能非常广泛,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检察院是国家的公诉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它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的监督权,保证刑事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案件发生后,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和证据的收集,制订公诉意见,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证据,代表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
其次,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特定行业和领域等进行监督。
它承担监察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是否廉洁、是否违法滥权等职责。
同时,检察院还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此外,检察院还对特定行业和领域进行监督,如监督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检察院参与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此外,检察院还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
它出具检察建议,对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侦查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另外,检察院还负责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保护司法权威的实现。
当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检察院需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检察院还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检察院定期组织法制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最后,检察院还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与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检察院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开展与外国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提高国际法律水平,维护国家领土、海洋权益和人民利益的合法权益。
总之,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责。
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督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院通过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监督,确保公安机关等依法办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指导、协助和监督审判工作。
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
3. 检察职能的自检自纠。
检察院自己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
4. 参与行政法制工作。
检察院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进行审查,保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
5. 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重大涉法案件,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6. 保护人权、监督司法。
检察院依法监督执法人员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检察院是执法机关的独立监察机构,负责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工作,确保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检察院办案时间是多久?
检察院办案时间是多久?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期可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检察院承担着公诉的职能,在公安机关搜集到完整证据后交由检察院,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检察院办案时间是多久?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做出详细的讲解。
▲一、检察院办案时间是多久?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2、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二、检察院受案范围和来源是什么?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检察院的工作内容
检察院的工作内容一、概述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其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二、法律监督检察院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
这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个方面的监督。
检察院会对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发现违法、不正当的判决,及时纠正。
同时,检察院还会对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犯罪侦查检察院在犯罪侦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会组织并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犯罪侦查工作,对侦查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检察院还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审查逮捕,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益诉讼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劳动保护等公益事项进行诉讼的权力。
它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法律援助检察院在法律援助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会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会派出专门的援助人员,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确保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权益。
六、司法救助检察院还承担着司法救助工作。
它会对刑事、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他们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七、法制宣传检察院在法制宣传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会开展普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同时,检察院还会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式,向公众传递法律信息,增强社会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八、国际合作检察院在国际合作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会与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司法秩序。
检察院会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会议、培训班等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中国公安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实施司法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
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及权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起诉、指导检察官担任法庭审判人、审查起诉后的案件、代理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起诉的案件、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等。
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起诉材料,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负有责任,并对起诉提出书面意见。
其次,检察院的权限包括审查起诉权、检察官担任法庭审判人权、审查起诉后的案件权、代理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权、审查起诉的案件权、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权等。
其中,审查起诉权是检察院最重要的权力,检察院可以审查起诉,并对起诉书提出书面意见,确定案件的受理范围。
此外,检察院还负责调查犯罪活动,发现、破获和查处犯罪团伙,审查和指导检察官办理有关案件,并发表审查意见或指导检察官办案。
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就审查结果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检察院有义务严格
执行司法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
检察院各部室职责范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院设立了各部室,每个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
一、刑事部刑事部是检察院的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监督。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踪;3.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4.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二、民事行政部民事行政部主要负责对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 对行政案件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和起诉。
三、公诉部公诉部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公诉。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 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3.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监督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判决是否合法。
四、监察部监察部主要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五、反贪污贿赂部反贪污贿赂部主要负责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其职责范围包括:1.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2.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和刑事追究;3. 对贪污和受贿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
总之,检察院各部室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通过各自的工作来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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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
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读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枉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查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