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
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文件一局发展质安字[2005]187号关于印发《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总部各部门、项目经理部、京外办事处: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实施,并请将在实施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公司质量安全保证部。
特此通知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安全费用管理办法抄送:公司各领导,子分公司、关联单位传达范围:收文单位全体员工打字:杨校对:颜忠敏中建一局建设发展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确保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及时、到位,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公司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三)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管理。
(四)安全生产费用包含: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职业病预防监测、安全评优等项所发生的费用。
二、可列支为安全生产费用的范围(一)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两部分组成。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费包含1、自有员工的专职安全(消防)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2、质量安全保证部、项目安全方面的办公、差旅等管理费用。
3、自有员工的工伤保险费。
4、自有员工的工伤医疗费。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费用。
(三)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包含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费。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睛、耳塞、绝缘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1)临边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临边包括: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临边等。
(2)洞口安全防护设施的材料费、人工费。
按每延长米为0.3元/天计算。
洞口包括:预留洞口、电梯洞口、楼梯口、通道出入口、垃圾洞口等。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统一费用管理工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一节费用收入渠道1. 收款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等,具体收款方式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收费项目应当合理,不得虚报或重复收取。
第二节收入核算与监督1. 财务部门负责对收入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收入的真实、合法和准确。
2. 监督部门对收入核算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一节费用报销1. 费用报销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报销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报销材料。
2.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批并支付报销款项。
第二节费用审批1. 费用支出应当按照预算、计划和合同的要求进行。
2. 费用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进行,确保费用支出合理、合规。
第三节费用监督1. 监督部门对费用支出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财务部门应建立费用监督制度,加强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运作1. 资金运作应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金额。
2. 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统计和分析工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及合理利用。
第二节资金监督1. 监督部门应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计。
2. 财务部门应配合监督部门开展资金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第一节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纪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2. 处理结果应及时公示,以警示他人,防止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节监督与监测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费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监督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对费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费用管理工作。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4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4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机关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机关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标1.1短期目标1.1.1加强公司费用管理,避免不合理开支,降低经营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1.2中长期目标1.2.1通过推行本制度,不断引入科学的管理方法,改善机关事务办理流程,强化部门管理职能,提高执行力。
第二条管理机构、管辖对象、适用范围2.1管理机械2.1.1机构设置2.1.1.1设立总部费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党委书记、主管副总经理任副主任,部门经理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财会部,为委员会具体事务执行部门.2.1.2主要职权2.1.2.1主要职权2.1.2.1委员会主要职权:①审核批准公司年度费用预算;②监督费用管理制度的执行;③评价与考核各部门费用管理;④对公司费用管理行为进行评价与改良.2.1.2.2财会部主要职权:①组织开展年度费用预算工作;②执行各项明细费用管理;③过程反馈与总结;④费用管理制度修订与完善。
2.2管辖对象2.2.1本制度涉及全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有关税费的核算项目(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2.2.2财务费用和有关税费的考核有别于其他管理对象。
2.3适用范围2.3.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项目、单位参考执行。
第三条管理方式机关费用采取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行政管理三种方式。
3.1预算管理3.1.1定义3.1.1.1预算管理是指各职能部门事先向财会部提出下期本部门所有费用的计划(金额≥5000 元的财产购置、修理等须另单独预算申请),财会部统一报费用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经主任批准后,确定该部门下期费用预算金额.费用报销时,财会部根据费用预算,准予报销或另行处理。
3.1.2具体实施3.1.2.1公司对所有费用实行按年预算,按季度进行反馈。
3.1.2.2当年12月25日前,各职能部门向财会部提交下年《费用预算表》,经过费用管理委员会审核、主任审批后,在1月10日发回各部门执行。
3.1.2.3由财会部在季度终了后的10日内形成《季度费用开支报表》和年终了后20日内形成《年度费用开支报表》,上报费用管理委员会领导,并提供部门分割单以备查询。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津医保局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月19日市医保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零星)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费用是指由本市医疗保障基金向定点医药机构和具备待遇享受资格的参保人员依法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等相关费用。
医疗保障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基金或资金。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区医保分中心(以下简称各区分中心)、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结算中心),以及各区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示、事中预警、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按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2。
5%按月计提;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安全生产费用"明细科目专项核算。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实施按照HSE体系文件中规定的职责,由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第五条财务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业务部门产生的与上述安全生产项目有关的费用进行审核,并按使用类别列支专项储备科目。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执行;项目结束后经职能部门会同受益单位(部门)共同验收签字。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纳入安全生产费用。
每年十二月上旬,安全环保科负责根据公司上年生产经营情况及隐患排查等情况编报下一年度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资产管理中心和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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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价公〔2004〕2号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265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郑州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2、郑州市普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市及县(市)建成区范围内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积极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和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武建[06]240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公司成本费用分摊管理办法(试行) - 副本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科目内容(分摊方式)
固定费用(公共支出分摊)
工资
支撑部门所发生工资、劳务支出,总额以周期内实际发生为准,按直接业务部门人数占公司总人数比例分摊至个直接业务部门(直接业务部门人数/公司总人数*支撑部门工资支出总额)。
社会保险费
支撑部门所发生社保费支出,总额以周期内实际发生为准,按直接业务部门人数占公司总人数比例分摊至个直接业务部门(直接业务部门人数/公司总人数*支撑部门社保费支出总额)。
7数据汇总时间要求:
7.1 各部门需自行登记费用使用台账,并于每周5提交至财务部汇总核对,副总经理审核,无误后交总经理签字确认;
7.2 财务部每月15日之前公布间接费用分摊明细账,副总经理于每月18日前完成当月分摊异议处理,报总经理签字确认后生效;
7.3 每月20日前,完成各部门总费用核定,并公布;
咨询服务费
业务活动中所需的外部技术支持、咨询类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折旧费
部门所属生产、办公设备折旧费用,以公司财务统计口径核算为准。
工伤费用
部门类员工工伤所发生的工伤基金赔付以外的费用,部门承担40%。
公关费
招待费以外发生的公关支出(含节假日礼品、现金等),以实际发生为准。
其他费用
以财务部与部门另行核定为准。
5.2 具体科目如下: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科目内容
部门直接费用
营销费用
用于销售过程中的广告制作、宣传、推广、展会、会议等所产生的费用。
生产资料费
投入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
生产辅料费用
投入产品生产所需的辅料、工具费用。
样品制作费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费,是指本省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业务经营前,预先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服务费用,学员可在本培训机构或本培训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的培训服务。
第四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开设专户的户名、开户银行、投诉电话等信息。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培训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并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
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
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障,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嘉财〔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财〔2023〕19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活动的开展,保证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节约公务活动经费,推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坚持厉行节约,持续提高组织开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3年5月10日嘉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的指示精神,严格控制和压减一般性支出,推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厉行节约,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职能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街镇、国企按照执行。
二、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举办的相关公务活动,包括专业论坛、专题研讨会、签约仪式、竞赛表彰会及节日庆典等。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简整合活动内容,严控活动开支标准。
三、支出范围本办法所指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及相关费用,直接费用:场地布置费、设备租赁费、专业人员劳务费及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等;相关费用:与会人员就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车辆租赁费及城际间交通费等。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9•【字号】宛政办〔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4〕65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市级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市委、市政府召开,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市综合性会议。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xxxxx xxx有限公司各项费用管理职责、流程和审批权限,严肃财经纪律,控制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项费用使用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过程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第四条费用包括:综合管理费、经营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第五条综合管理费包括:部门管理费、公用经费、部门专项经费。
部门管理费是各部门用于日常工作需要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等。
公用经费是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及津贴、社会保险费、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
部门专项经费是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职责分工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的费用。
第六条经营业务支出主要是指日常业务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关的公摊费用等。
第七条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费用等。
第三章费用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部门专项经费由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综合管理费中的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行政部:负责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车辆费、劳保费、工会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二)行政部:负责职工工资及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资本性支出中的固定资产购置由行政部负责,无形资产购置由需求采购部门负责。
第四章费用使用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一)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用耗材等。
为严格办公费开支的管理,各部门应在发票中注明所购物品清单或向销售单位索要所购物品明细单(1000元及以下金额可不附明细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附在发票后,方可报销。
(二)会议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有效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参照省水投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云水投发〔2017〕3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水投牛栏江堰塞湖整治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公司副总以上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体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公司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公司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见附表一)。
赴省内出差的,赴一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570元,其它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80元;赴二类地区出差的(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等地区)公司领导每人每天限额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限额330元。
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仪器设备共享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医学研究中心(简称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属学院的固定财产,实验中心作为学院科研、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交流的平台,负责这些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实验中心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面向全院系统开放和共享,并提供科研课题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咨询;但由于部分仪器设备存在着使用寿命、使用中的消耗材料和人力消耗等原因,须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仪器的维护和补充等,故制订本办法,凡本办法没有提及的问题可在使用中与中心管理人员协商解决。
一、本办法适用于非中心固定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面向全院系统开放,实行仪器共享制度。
仪器共享的范围包括广州医学院本部、二级学院、直属医院和各级教学医院等。
三、仪器设备共享的基本原则:符合共享范围的各级人员可以免费使用仪器设备,部分仪器设备只收取维持性费用和消耗品费用。
长期使用中心开放实验区域的课题组,其使用费在总费用中计算;对于间断使用者,中心根据使用次数和时间,收取少量费用用于设备维护、消耗材料的补充及维修费用的分担。
四、可以免费共享的实验设备:1.PCR仪中心有梯度PCR仪和原位PCR仪、普通PCR仪共5台,位于各实验操作室内,由各室责任人具体负责,在获得责任人的许可后(由于实验中心工作的课题具有优先使用权,可能需要提前预约),在工作日内登记使用.2.高速冷冻离心机中心仪器室有最大容量50ml,转速低于20,000rpm的低温离心机,用于蛋白质、核酸和细胞组分的收集和提纯,须预约登记使用。
各操作室有微管式低温离心机,随时可以为院内科研项目提供服务。
3.制冰机10楼洗涤间内24小时可免费提供碎冰,为冰上操作的实验提供方便。
4.杂交箱位于10楼仪器室,为开展核酸杂交实验的技术人员服务。
5.细菌培养摇床大容量低温细菌摇床位于操作间,用于中等规模的细菌培养和基因工程重组菌的培养。
6.低温水浴箱位于各操作间内,可用于连接反应和其他低温恒温反应实验,须在责任人的指导下使用并登记。
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建设水平,规范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依据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包括教学成果奖、专业集群、一流专业、产教融合品牌专业、产教融合重点基地、产业学院、一流课程、核心课程、优秀教学团队、校企合作教材、课程思政示范中心、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建设、教研教改课题、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等项目及经学校批准并下文的建设和资助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务处管理规定进行合理使用,一般开支范围包括如下方面:1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试制费用。
2.资料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需要各种文献资料,消耗的各种原材料等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审查会、论证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参加会议的费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发生的交通费用。
4.劳务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
5.其它经费:会议场地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等。
(二)项目建设经费开支只能在项目预算额度内开支,项目实行过程中超出预算部分学校不另行贴补。
各项目经费预算参照“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览表”(附表1)执行。
三、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项目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计划书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具体包括如下四方面规定:1.因公出差有关开支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2.项目的开题评审、中期检查、成果鉴定等活动产生费用须先报教务处和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3.项目组成员可以提取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作为劳务费;4.购买软件、书籍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所购物资产权归学校,项目组有使用权,无处置权。
四、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一)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和学校的规定安排使用。
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住建委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现将市发改委、住建委《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溧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委住建委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备设施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和公布。
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住建委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发改委负责。
《溧阳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住建委另行公布。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标准(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计费单位为元/月·平方米(房屋登记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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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xx xxx xxx有限公司各项费用管理职责、流程和审批权限,严肃财经纪律,控制财务风险,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项费用使用实行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过程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
第四条费用包括:综合管理费、经营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
第五条综合管理费包括:部门管理费、公用经费、部门专项经费。
部门管理费是各部门用于日常工作需要的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等。
公用经费是单位的公用性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及津贴、社会保险费、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福利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
部门专项经费是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职责分工需要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的费用。
第六条经营业务支出主要是指日常业务费用、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关的公摊费用等。
第七条资本性支出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建费用等。
第三章费用管理职责
第八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部门专项经费由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综合管理费中的公用经费的管理。
(一)行政部:负责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费、保洁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维修、办公电话、办公网络、花卉租摆、车辆费、劳保费、工会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二)行政部:负责职工工资及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费、福利费等费用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资本性支出中的固定资产购置由行政部负责,无形资产购置由需求采购部门负责。
第四章费用使用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综合管理费中的部门管理费
(一)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办公用耗材等。
为严格办公费开支的管理,各部门应在发票中注明所购物品清单或向销售单位索要所购物品明细单(1000元及以
下金额可不附明细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附在发票后,方可报销。
(二)会议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有效控制会议经费支出,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人数、会议期限、会议选址。
各部门会前应履行内部请示手续,经公司、部门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旅行社开据的会议费发票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并手签。
(三)招待费:各部门应严格控制招待费(含食品类)支出,特别是大额公共招待费支出。
礼品费(包括烟、酒、服装、饰品、足浴等)原则上不允许开支,如有发生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
(四)差旅费:住宿标准为公司领导500元/人.天,部门经理级360元/人.天,一般人员280元/人.天;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凭住宿发票按日历天数实行定额,为80元/人.天。
在工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能乘坐火车出差的一律乘坐火车,乘坐交通工具类别及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公司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凭会议证明依据差旅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住宿标准或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超限,请主管领导在
差旅发票上签字审批。
差旅费借款或报销时,要求内容填写完整,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公用经费
(一)职工工资及津贴:行政部应于每月5日前向财务部提供当月工资表、当月发生变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停薪通知单、离退休职工工资通知单、新增人员工资通知单、住房公积金通知单等作为工资表计算的附件,财务部依据上述单据完成工资审核、签字程序并发放。
其他支付给职工个人的津贴、补贴均统一归口由行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部负责发放。
(二)通讯费:财务部依据由报销人填写的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费用报销单及收款单位提供的收费明细单付款。
(三)职工教育经费:行政部于年初按照工资总额预算数的2.5%做培训教育计划,并专项列支。
业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支的内容(教育培训费等)及费用支出的审批流程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财务部依据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进行会计核算。
(四)工会经费:行政部于年初按照工资总额预算数的2%做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并专项列支。
财务部依据
合法、合规的原始单据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费中专项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与综合管理费中部门管理费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相同。
专项经费的报销均需要经专项业务的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经营性支出使用应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其余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与综合管理费用专项经费的具体要求及工作流程相同。
第十五条资本性支出:行政部应在批复的预算指标内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并报批。
设备采购时,财务部依据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内部会签文件借款,报销时需附固定资产验收启用单。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应在预算范围内填写采购申请,报销时应填写无形资产入账申请,说明该无形资产拟用年限,开始使用日期等。
第十六条借款必须完整填写《借款单》,并用签字笔或钢笔如实填写应由经手人填列的相关内容,不得涂改。
一经涂改,财务部门视为无效凭证,可拒绝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各部门费用报销应使用统一印刷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并用签字笔或钢笔如实填
写应由经手人填列的所有内容。
未填满的开支内容及金额应用斜线封死,并填列合计数,同时用大写填写所附单据的张数。
各部门经办人应持合法发票报销。
财务部门依据合法的原始单据报销,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财务部视为无效单据,可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借款、报销手续应由原则上经办人本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代办。
借款、报销的经手人必须为公司正式职工。
第十九条各部门发生的借款,应于财务开账之日起一个月内或借款人从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还款手续。
逾期未报销的,财务部有权拒绝再次借款业务。
如遇特殊情况,应先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条借款人在财务部门内有借款未还的,报销时应先还借款。
第五章费用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各项费用采取部门领导负责制原则并实施归口管理。
各部门年初应详细制定本年费用预算并报预算领导小组,由预算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复,财务部依据预算批复及执行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凭证予以借款、报销。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根据费用开支内容和金额填
写《借款单》、《费用报销单》、《旅差费报销单》等,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二十三条预算内合同借款或报销,必须附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的《合同付款申请单》。
由公司领导按权限审批并由最终审批的领导手签,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部门管理费中的差旅费,都须由部门领导、主管领导依次审批。
除部门管理费外的差旅费,都须由部门领导、分管副总、财务总监或总经理依次审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根据费用开支内容不同,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附件:
(一)会议费:应提供会议证明,自主组织的会议应提供会议申请。
(二)办公用品:应提供供货单位出具的货物清单。
(三)固定资产采购费:应提供审批齐全的固定资产启用单。
(四)职工薪酬:应提供劳资部门出具的发放通知单、培训单、培训通知或审批齐全的培训记录。
(五)合同付款:应提供审批齐全的合同付款申请表。
(六)维修费:应提供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清单。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算外费用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一事一议,各部门应填写公司内部请示,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最终经预算审批同意后,视为预算内费用管理。
第六章工作日安排
第二十七条在法定工作日财务部均可办理借款业务,报销业务于每周三、周五办理,遇月底结账,业务办理时间若有变动以财务部具体通知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