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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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 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8〕16号)等精神,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步伐,促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牵头做好企业上市(挂牌)宣传、培育、辅导、服务等工作。

负责发布年度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申报,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审核后报送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挂牌)。

市财政据实安排发展资本市场引导资金,对股改上市(挂牌)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中介费用补助。

(一)上市补助: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按“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改并向省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补助。

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1000 万元补助。

(二)挂牌补助: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或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在挂牌后给予100万元或20万元的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2—(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 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补贴政策分析解读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补贴政策分析解读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补贴政策分析解读有些企业认为申报高新难,其实高新技术元素普遍存在企业之中,只不过存在的形式有显性或隐性的差异,企业可以经过挖掘、提炼和有效整合后,从而实现持续不断的价值转化。

通过努力创造条件有望成为高新企业,企业要重技术、重科学发展、重行业地位、重产品类型。

华夏泰科从高新认定10多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只要不被明令禁止的领域,经过提炼或注入高新内涵,都有可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以下是华夏泰科小编带来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补贴政策分析解读,希望认定的企业有所帮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金额:(1)丰台区第一次认定奖励30万。

(2)顺义区第一次认定奖励30万,重新认定奖励10万。

(3)西城科技园第一次认定奖励5万。

(4)大兴区第一次认定奖励30万。

(5)石景山第一次认定奖励3万。

(6)门头沟第一次认定奖励10万,第二次认定奖励5万,第三次认定奖励2万。

(7)房山区第一次认定奖励5万。

(8)怀柔科学城内第一次认定奖励30万。

(9)延庆第一次认定奖励10万。

(10)密云引进的或第一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对程度上依据当年区域综合贡献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间接受益:(1)顺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即取得由科技部备案,省级科技部门、财政、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共同签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在高新资格有效期内(3年,如2021年申报,则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顺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3)站在外部监管角度以现在的检查标准对高新认定所涉年度的高新政策符合性进行评估,消除可能的风险隐患,以从容应对可能的各种形式的外部检查;(4)挖掘和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衍生价值,推动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和百万以上政府无偿资助资金申请等其他重要工作的顺利进行。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填报说明-详细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填报说明-详细

一、单位基本情况
以上为PDF打印表单,国家省市财政全部支持情况(近3年)点击“新增/修改”弹出以下窗口填写:
二、单位财务状况(企业类填报,前年和大前年财务数据系统根据历史填报情况自动获取,如为空请根据指示先切换到对应年份填写,确保历史的单位统计信息已填写并成功提交)
二、单位财务状况(事业类填报,事业类填报,前年和大前年财务数据系统根据历史填报情况自动获取,如为空请根据指示先切换到对应年份填写,确保历史的单位统计信息已填写并成功提交)
三、单位科研活动情况
四、研发费用汇总表(应与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金额一致,单位为万元)
特别提醒:
1.上年度研发费用由申请单位如实填报,并与申请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究开发费用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金额单位为万元,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

2.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五、本申请所附材料上传清单。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

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20)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9月14日山东省瞪羚、独角兽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瞪羚、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开展瞪羚、独角兽企业培育行动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瞪羚、独角兽企业,是指在山东省境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在引领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作用明显、成效显著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瞪羚、独角兽企业的申报,遵从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选部分优秀高成长企业认定为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并牵头协调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省级瞪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发展方向,涵盖战略新兴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工业“四基”等领域,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工作部署及全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重点,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三)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瞪羚企业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瞪羚企业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三一文库()〔瞪羚企业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规划编写提纲
一、企业简介
1、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者及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
2、企业财务经济状况
第1页共3页
3、企业管理情况
二、企业主产品及技术情况
1、企业主产品
技术性能指标及所达水平(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比较),成果
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市场占有率。

2、研究开发项目
产品的主要用途,使用行业(范围)的市场需求,项目进展
情况,市场前景预测、产业化后经济效益分析,市场风险主
要因素和防范措施。

三、企业发展前景
23。

梯次培育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科小高企瞪羚独角兽等)

梯次培育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科小高企瞪羚独角兽等)

梯次培育企业申报条件及流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基本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申报流程1.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2.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3.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扶持和鼓励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强化企业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本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具体受理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提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或复审。

2、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承办组织召开认定会议的有关事宜。

3、根据《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概述1.1高新技术企业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并持续进行研发活动的企业。

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义(1)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2)享受国家及地方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

(3)有利于吸引人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4)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2.1企业类型(1)企业应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2.2研发能力(1)企业具备完善的研发组织管理体系。

(2)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

(3)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

2.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企业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转让、许可等方式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4成长性指标(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一定标准。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3.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确保符合认定条件。

3.2准备材料企业按照认定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研发费用审计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等。

3.3提交材料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部门。

3.4形式审查科技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3.5专家评审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3.6公示与备案科技部门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

3.7颁发证书科技部门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的管理4.1定期报告企业需定期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报送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

4.2监督检查科技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

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

前 言在新经济时代,一个新鲜的概念不断扑向我们——“瞪羚企业”。

什么是瞪羚企业?在当前中国经济大调整、大转折时期瞪羚企业为什么重要?中国有没有瞪羚?在瞪羚企业相对密集的国家高新区,它们发展状况如何?目前,对中国瞪羚最关注、对其发展状况最了解的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联合长城战略咨询对瞪羚企业发展进行了多年跟踪研究,并完成了《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

一、认识瞪羚企业什么是瞪羚?新经济时代,一大批在新技术革命浪潮中涌现出的创新型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刚刚创立的几年、十几年内就实现了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业绩增长。

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经济学家戴维•伯奇为这类企业起了一个形象的名字——“瞪羚”(非洲草原上一种具有极强的奔跑能力和跳跃能力的群居型动物)。

国际上对瞪羚的关注。

近几十年,瞪羚企业的快速崛起和发展在发达国家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美国硅谷,每年发布的反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硅谷指数》从1994年起,将“瞪羚企业数量”作为了反映硅谷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欧盟统计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在2007-2008年的《欧盟统计局—OECD商业统I计手册》中,将瞪羚企业及瞪羚率(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瞪羚企业数量所占的比例)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统计指标之一。

自2011年开始,OECD在每年都会发布《企业创业一览》(Entrepreneurship at a Glance)中持续跟踪报告瞪羚企业发展。

国内对瞪羚的关注。

在我国,对瞪羚企业的关注首先发端于我国新经济(知识经济)的高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

从2003年开始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实施 “瞪羚计划”,先后制定了多项支持瞪羚企业的金融措施和优惠政策。

近年来,随着各地瞪羚企业的成长及其对新经济拉动作用的显现,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株洲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国家高新区和部分省市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专门针对高成长瞪羚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以加大对本地瞪羚企业的培育力度。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课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技术创新情况、研 发投入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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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疑难问题处理建议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 建议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 标准,进行自我评估,确保符
合条件后再进行申请。
对于申请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 题,可以咨询相关政府部门或 专业机构,获取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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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发展潜力等分析
技术创新能力证明材料
01
02
03
04
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企业参与制定的国家或行业标 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企业获得的科技奖励、荣誉证 书等
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 开展技术研发的证明材料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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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企业应具有显著的科技成果转化 效果,如新产品销售收入、技术 合同成交额等方面的表现。
9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机构,包括研 发团队、研发设备、研发场地等方面 的建设。
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确保研发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研发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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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与案例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技术 创新能力、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等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流程一般包括企业 自评、提交申请、专家评审、认定结果 公示等步骤。
2024/3/26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需要具备 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并且符 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株工信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株工信发〔2022〕20号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现将《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株洲市财政局2022年7月7日株洲市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力建设制造名城,加快打造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规范和加强财政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株政办〔202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原经济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其中,专项资金总额的15%作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直管专项,用于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服务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的使用性质分为企业发展专项和涉企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等工作。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核查、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公开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投入产出和绩效,逐步推行以“免申即享”为主的补助方式。

株洲创业补贴政策

株洲创业补贴政策

株洲创业补贴政策1、可向劳动部门报名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

2、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各类创业者,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微利项目的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可选择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

目前,我市已有10大创业孵化基地,10家创业基地分别设定了各自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并将为基地内的创业者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从财政上进行补贴、从税费上进行减免,同时还将给予贴息贷款。

4、可通过创业指导网获取创业项目、政策等有关信息和专家指导。

5、对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参加创业指导、纳入人才库。

对从事业单位辞职创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6、对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就业农民及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青年就业创业可获六“礼包”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新招用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社保补贴:主要针对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培训补贴: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60%补贴。

从2021年起,将在株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畴,并给予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此外,鼓励青年创办网络企业并对新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

2023年度市级瞪羚企业申报指南一、概述市级瞪羚企业评选是市政府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荣誉评选活动,旨在发掘和支持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企业,提升本地区产业整体水平。

为了指导企业顺利申报,特制定本指南,具体要求如下。

二、申报资格1.企业应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完整的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通常应连续经营3年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经营业绩。

3.未曾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

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2.企业经营业绩:包括近3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质证书等。

3.企业创新能力:包括研发投入、自主创新产品或技术等相关资料。

4.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企业环保、公益捐赠、员工福利等相关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1.企业进行内部评审,确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填写《市级瞪羚企业评选申报表》,并附上相关材料。

3.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经信局指定的接收单位。

4.经信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

5.最终经市政府批准确认合格的企业将被评为市级瞪羚企业,并发布公示。

五、评定标准1.经济指标:企业年营业收入、纳税额、利润增长率等。

2.技术创新: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和技术,专利数量和质量等。

3.社会责任:企业在环保、公益活动、员工福利等方面的履行情况。

4.竞争力: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品牌影响力等。

六、奖励措施1.被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的企业将获得市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杯。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专项扶持资金等相关支持措施。

3.获得进一步合作机会和业务对接支持。

七、注意事项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

2.申报材料一旦提交不得随意修改,如有遗漏可通过补充材料方式弥补。

3.评选结果一经公示,不得异议。

八、结语市级瞪羚企业评选活动的开展对于提升本地区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2日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奖补办法第一条为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培育壮大创业服务载体平台,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奖补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

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基地、园区、载体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株洲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一)在株洲市辖区内设立,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要求;对孵化对象予以租金、水电、网络等优惠;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其中,市级平台公司或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以文化创意、互联网、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使龙头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株洲市范围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办法,不搞“一刀切”和强行申报。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其它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4、企业效益。

企业年实现利税额要在15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在200万元以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进出口与国际合作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8]3号
【发布部门】株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11
【实施日期】2008.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株洲市关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科教先导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我市技术优势和产业特色,支持企业建设创新平台、研发创新产品、培育创新人才,推进新型工业化和“5115”工程,建设创新型株洲,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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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
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速推进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结合株洲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以及近3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引导资金。

第二章认定基本条件
第三条认定瞪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株洲高新区(xx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积极参与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状况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轨道交通、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航空、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值。

(五)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入驻在园区各类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工业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亿元,近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2. 近3年购地建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购地建厂3年内,年销售收入区间在1亿元—4亿元,销售收入2年内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年纳税额增长不低于10%的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力争挂牌上市。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本条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六)符合株洲高新区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认定机构和认定流程
第四条成立瞪羚企业管理办公室,开展瞪羚企业日常管理及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产业发展局,区财政局、天元国税分局、天元地税分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高科集团、天易集团等单位共同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

(一)申报。

每年4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由区产业发展局受理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材料,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审计、监察、法制、创业服务中心、创新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高科集团、天易集团等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拟认定瞪羚企业名单,报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最终审定。

(三)终审。

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审核认定。

在株洲高新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

瞪羚企业名单在《株洲新区》报、株洲高新区网上进行公布。

第六条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由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授牌,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可再次申请认定,企业获得瞪羚企业认定总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扶持措施
第七条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

瞪羚企业可一次性获得50万元—500万元的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支持。

(二)项目资金支持。

优先获得向国家、省、市申报项目资金支持推荐。

(三)融资支持。

瞪羚企业可获得“株洲高新区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进入科技银行便捷贷款审批通道,获得贷款。

优先获得株洲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拓展发展空间。

优先推荐企业入驻株洲高新区、xx市xx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和专业园区,对有用地需求的瞪羚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五)人才支持。

享受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双创人才计划”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八条区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瞪羚企业的日常管理,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区瞪羚企业借用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与借款的瞪羚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资金使用期间,每年6月底前回笼一次。

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到期不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督促企业还款、履行资金追索责任,对超期3个月仍不能归还的,由区产业发展局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因企业破产倒闭等不可预计因素导致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发生损失的,按照“程序合规,尽职免责”的原则,由区产业发展局提出处置建议,报株洲高新区项目决策委员会按相关程序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一条建立区科技引导免息周转金支持企业的信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对该企业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述政策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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