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工厂利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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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制定目的:
1.1 保证利器不会误包在产品中,避免使用者(消费者)受到伤害。
1.2 避免客户利器投诉,维护公司形象及声誉,保证公司运作安全并保障
员工操作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生产部门。
3. 权责单位:
3.1 品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与起草工作。
3.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4. 管理单位:
4.1 品管部门为本办法之总公司管理单位。
二、内容
5. 定义
5.1 利器:制造过程中所有的车针、镊子、锥子、剪刀、金属毛刷、剪钳、
批锋刀等以及其它金属尖锐物等统称为利器。
6. 职责
6.1 由仓库发料人员(仓管员)、生产科长、车间利器管理员、各班组长
负责实施、品管科长负责稽核。
7. 程序
7.1 利器发放及领取
A. 利器由使用单位与仓库共同订立安全库存量后交仓库统一申购
(请购);利器统一由采购购买,仓库统一发放;
B. 各车间要按实际需要书面申报需用利器品种、数量,交由利器管
理员开立利器领料单层呈至经(副)理级以上人员批准,副本交
回QC部门备案;
C. 利器损坏须由利器管理员:凭《工厂利器记录表》(附件一)并
经QC确认及品管科长批准方可以《损坏利器记录表》(附件五)
中的实际数量到仓库以旧换新。否则仓库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须
由公司最高主管或其授权人核准)。利器管理员再将从仓库领用的
利器交由使用人签收领用。
D. 因增加人数、车间需增加利器数量时,须申报经(副)理以上人
员批准及QC确认。
E. 生产车间实行工具袋和针包收发制度,工具袋与针包分车缝及手
工两种,每个车缝工具袋有剪刀、镊子各一件共两件为一套(剪
线工只有剪刀一件称为一套),每个手工工具袋有剪刀、锥子、毛
刷各一件共三件为一套,车针、手针则插放针包发放和收回。
F. 每位作业员一个工具袋、每组一个小针包、车缝站或者后站各一
个大针包、工具袋需编上工位编号、针包则需编上工位编号及组
别标识。
G. 因生产需要必须多发或少发其中一种时,车间组长要在《工厂利
器收发记录表》(表二)备注中注明。
H. 下班时组长收回工具袋、针包、利器并检查是否完整齐全,确认
无误后将工具袋和针包交给车间利器管理员存放于工具柜。
I.利器管理员在收到组长交回的针包工具袋时,应清点各组交回的车
针、手针、剪刀等数量与《工厂利器收发记录表》(表二)中的数
量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将各组的针包、工具袋按标识存放于工
具柜。
J. 每个工厂应有一份《利器清单》(附件三),记录利器进仓额数量以及每种利器仓贮、损坏情况。
7.2 利器使用与使用方法:
A. 工厂使用之利器均为本厂统一购买;
B. 在工厂任何场所、岗位上不许有刀片、易折断的界刀。禁止使用
此类利器(附录七)
C. 所有工厂员工使用的利器必须绑在工作台上,防止利器遗失;
7.3 利器遗失或损坏后措施;
A. 车间员工在操作时发现利器损坏应立即寻找、收集齐全后交QC
确认并由组长签核后到车间利器管理员处以旧换新:车间利器管
理员将损坏的利器实物(指手针、车针、批锋刀)等粘贴于《损
坏利器记录表》(附件五)上,并注明员工工号、并由员工签收。
B. 若员工寻找利器后发现遗失:在半小时内无法找到时应立即上报
组长并由组长立即报告科长。
C. 在寻找失去利器(或被折断的部分)的同时,应通知QC对受涉
及或怀疑的产品予以隔离直至找到为止,如无法找回,则受涉及
物品要100%经过金属探测,如为金属配件产品须100%检查,且
清扫现场,并填写《遗失利器解释书》(附件四)且要有车间科长
及品管科长签名方可生效,并知会本公司最高主管。
D. 丢失、损坏和利器应记录于《工厂利器记录表》(附件一)。
E. 品管部门监督生产部门的利器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应每天每二小
时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记录于《利器巡查报告表》(附件六)。
F. 品管主管、生产科长每天必须抽查一次所属员工利器管制情况并
在其相应表单上签名。
G. 生产部主管、生管部主管每周必须抽查一次所属员工利器管制情
况并在其相应表单上签名。
H. 公司最高主管或其授权人员每月必须抽查一次所属员工利器管
制情况并在其相应表单上签名。
三、附件:
1.《利器管制流程图》
2.《禁止使用利器》
3.《工厂利器记录表》
4.《工厂利器收发记录表》
5.《利器清单》
6.《损坏利器记录表》
7.《遗失利器解释书》
8.《利器巡查记录表》
利器管制流程图
工厂利器记录表
利器名称月份
复核:审核:制表:
损坏利器记录表
复核:审核:制表:
利器清单
利器巡查记录
2. 如有异常或不符合记录请于备注档记录发现时间
3. 如正常请于各档记录巡查时间或巡查完成时间
遗失利器解释说明书
遗失利器名称:遗失者签名:
遗失时间:
遗失原因:
组长意见:
主管意见:QC主管意见:
知会者签名:生产部经(副)理:
生管部经(副)理:第二联Q C 部门/第二联生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