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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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公司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职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职代会对全体职工大会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职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公司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公司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全体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二) 听取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三) 讨论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报告;
(四) 听取公司职工劳动卫生和安全保护措施及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公司的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办法、职工加班加点制度的方案;听取公司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和讨论公司的经营状况,听取和讨论公司员工的奖惩决定;
第七条: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
第八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公司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九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职代会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任务: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提名并主持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协商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第十一条:
职代会召开之前,职代会工作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3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4将大会主要议题的书面材料印发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5征集提案;
6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职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团长可以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职代会主席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可以对上述问题作相应的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职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职代会主席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十四条:职代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大会主席会议。必要时,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主席或副主席可以对会议的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职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公司监事会,选举领导小组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由
职代会主席召集。
第十八条:大会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可以授权职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
大会主席可以授权职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就重大的问题召集有关代表座谈,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介绍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
大会主席可以授权职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同时,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专业代表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报告主席。
第十九条:大会主席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职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大会主席可以听取代表团长关于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及行政负责人及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职代会主席邀请,可以列席代表大会。
第五章提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二条:职代会的提案,主要包括下列范围:
1有关公司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
指示精神的提案;2
职工关心的福利方面的提案。
3贯彻《劳动合同法》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职代会设立提案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审理和督办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案可以立案:
1提案要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三名以上代表复议;
3提案必须在本次代表大会闭会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问题不予立案:
1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事务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属于个人私事的具体问题;
4没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
5不属于公司权限内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提案表由大会统一印制,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一式两份。
第二十六条:经提案委员会审议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归纳、整理、登记后送总裁办公室,由总裁阅批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在闭会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对不予立案的提案,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提案委员会分别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及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八条:提案委员会要对提案的处理情况作出处理报告。处理报告的最后时限,在下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
第六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