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最新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6]9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
作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粤府办〔2016〕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省打假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细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修订送审稿)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修订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16•【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力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打假工作及对其打假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打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负责、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行业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一节机构、人员与经费保障第四条【机构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打假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作为打假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假和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打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打假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打假办”),承担政府打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打假工作。
第五条【机构保障二】各级人民政府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负责,并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打假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打假责任书”,检查、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打假工作,并将打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村(居)委会年度考核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5.15【实施日期】201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工作规范(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0日以粤工商消字〔2016〕111号发布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的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辖区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施抽查检验(以下称为流通领域商品抽检),依据抽检结果依法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均应当依照本规范进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为省工商局)对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承担抽样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称为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任务时应当依照本规范及抽样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二、抽检工作分工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工作由省工商局统筹安排,省工商局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制定全省商品抽检年度计划,核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计划抽检的商品品种;(二)负责制定省工商局直接组织的抽检实施方案;(三)统一管理本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结果及其信息;(四)指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商品的检查和处置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配合省工商局制定全省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年度计划;(二)配合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抽检相关工作,承担省工商局委托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的通知、复检安排及异议的处理等工作;(三)根据当地政府专项部署或突发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由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商品抽检计划;(四)负责指导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对销售抽检不合格商品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处理;(五)负责对本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抽检结果查办案件的指导、督办、统计和报送工作。
2024年广东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考核试题(模拟卷)03
2024年广东省企业首席质量官培训考核试题(模拟卷)单项选择题提示信息1.《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A.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B.生产者和销售者C.销售者D.生产者正确答案:B2.CQO的监督权是指A.主持本企业内质量考核,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B.部署对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环节质量标准的检查把关C.组织监督检查本企业各岗位质量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D.向企业决策层提出全面加强质量工作的措施建议正确答案:C3.下列关于我国是制造大国的表现,不正确的是()A.产品数量不多B.不合格品占有较高比重C.产品附加值不高D.国际质量竞争力不强正确答案:A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正式施行A.2019/6/1B.2018/6/1C.2019/1/1D.2017/6/1正确答案:C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加强企业取得资质许可后的()监管A.事中事后B.事后C.事中D.事前正确答案:A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A.旅游景点观光车B.自动扶梯C.电梯D.升降机正确答案:C7.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A.正规器具B.核准器具C.标准器具D.基准器具正确答案:D8.下列代号中,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是()A.QBB.GB/ZC.GB/T正确答案:D9.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1台“多功能电子学习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放音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使用性能作明确,且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对此,顾客应该怎么办?()A.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不能要求退换B.可选择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换并给予赔偿C.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D.应该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正确答案:B10.按《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的下列行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是()A.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渠道B.举报出该产品的生产窝点C.提供出产品的进货渠道D.不知道该产品是《产品质量法》禁止销售的产品正确答案:A11.()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B.散装月饼C.罐装饮料D.瓶装白酒正确答案:B12.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质量管理体制,重点是()。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含答案 (9)
司法考试法律客观题复习卷(含答案解析)一、选择题(40题,每题2.5分,共100分。
)1.10年前,嫌疑人余某因杀人案被捕,当地法院一审判处余某死刑。
后检察官发现证据不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经委托李律师多次申诉,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以证据不足宣判余某无罪释放,余某委托李律师申请国家损害赔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判定本案中()①二审裁判不是终审裁判②省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③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核心④李律师先后担任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A.①②B.②④C.①④D.③④2.小说家张某将自己原创并署名的小说投稿给某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周后,方某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小说略加修改并署名“芳草”对外发布。
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①该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②方某侵犯了张某的署名权、改编权以及发表权③方某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责任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就必定构成侵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单选题吴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则他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应为多少年?()。
A:3年B:10年C:13年D:7年4.单选题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
走入森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
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孙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5.宪法作为一国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共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 )。
A.“五四”宪法B.“七五”宪法C.“七八”宪法D.“八二”宪法6.甲商场与乙公司因为货款问题产生纠纷,甲商场拒绝出售乙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对外宣称乙公司产品中含有有害身体健康的物质,所以拒绝销售。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新《消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释义】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2、完善"三包"规定,所有商品都应实行"三包"。
新《消法》强化了有关商品和服务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释义】本条主要强调: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
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
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3种。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就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把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中有关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只能高于国家规定。
也就是说国家规定是底线,不能突破;在底线之上,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承诺。
3、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正文:----------------------------------------------------------------------------------------------------------------------------------------------------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通过1992年8月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经销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药品、食品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
第四条禁止生产、经销下列假冒伪劣商品:(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产地、厂名、代号的;(二)失效、变质的;(三)违反国家质量管理要求而危及安全或人身健康的;(四)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五)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七)国家明令淘汰的;(八)其他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二章生产者责任第五条商品生产者应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
没有产品标准或合同没有规定质量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
第六条对国家已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凡未取得生产(制造)许可证或虽曾取得但已失效的,一律禁止生产。
第七条产品出厂,必须具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产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限期使用的,应标明生产日期及有效(或失效)时间。
市场主体公司或个体户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序号法律条款处罚依据1《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2《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4《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5《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市场科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违法行为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场地休市期间从事活禽经营的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便利条件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6无照经营(分六个情况)(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设立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营业执照有效期已过,未办理延期变更登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五)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7《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项8《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11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公司行为)未亮证经营的12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3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14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15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6个休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营的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规定具体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_条据书信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我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督形式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结合各种监督形式开展实施情况,发现,我国辅助器具监督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下文是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欢迎阅读!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考核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1/ 10第四条各级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五条生产者生产或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六条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或受企业委托代行出厂检验的质量检验机构及其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产品签发合格证。
第七条产品的监制者应对被监制产品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销售单位的采购人员不得采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必须在进货时检查验收。
第九条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开办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现货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市场服务、市场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场进行规划,指导市场建设。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公安、税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市场布局和建设应当遵循科学选址、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场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综合协调,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菜、副食品市场,应当按规划给予复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二章市场开办第八条开办市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市场摊位、店铺招商招租和开业。
第九条市场开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场开业前,市场建筑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合格、验收合格或者报备案;依法需经消防安全检查才能投入使用、营业的,还应当经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依法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中新教材部编版政治同步练习: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单元 第8课 第1框 自主创业 公平竞争 含解析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第一框自主创业公平竞争基础巩固一、选择题1.小明是一名大学生,想利用自家的车库开始创业,从承担责任的角度,你认为哪种经营主体更适合他?()A.个体工商户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个人独资企业答案:C解析:大学生创业资金少、经验少,创业的风险大,承受失败的能力低,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更适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故选C项。
A、B、D三项经营者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
2.在发布广告时,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的要求是()①要遵守法律规定②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③属企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法律要求可以不管④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是虚假广告情况下,仍可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广告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答案:A解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为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也不例外。
①②正确,故选A项。
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但前提是遵守法律规定,③④错误。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①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②最高奖金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③季节性降价④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A.①②B.②④C.①③D.③④答案:B解析: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季节性降价,属于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①③排除。
②是不当有奖销售行为,④是虚假标识行为,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4.春节期间,某商场为吸引消费者,在广告中表示对在一个月消费超过1 000元的消费者奖励价值100元的商品。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商场的行为构成行贿B.商场的行为属于正当竞争C.商场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D.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答案:B解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商场的行为属于有奖销售行为,是对消费者超过一定消费额的奖励,不是抽奖,是正当竞争,所以B项正确。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完整篇.doc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2)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所列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药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七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属第十条第八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内容有哪些?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页眉可删)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内容有哪些?我国是一个尊重并且保护劳动人民劳动成果的国家,对于实际市场经营当中的违法行为,在最新的商标法当中明确做出了停止销售的规定。
对于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内容也主要围绕着经济层面展开。
对于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内容有哪些该问题在下文中就进行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尊重并且保护劳动人民劳动成果的国家,对于实际市场经营当中的违法行为,在最新的商标法当中明确做出了停止销售的规定。
对于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内容也主要围绕着经济层面展开。
对于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内容有哪些该问题在下文中就进行了说明。
责令停止销售行政处罚内容有哪些?经营者的免责条件在执法实践中的认定依据问题。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所称“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执法实践中,对照这些条款,执法人员能进行有效的认定与排查,认定经营者是明知还是故意,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责令停止销售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或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而责令暂停销售则是为了确保执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或是防止违法事态扩大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前者的内涵大于后者,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前者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之中,后者则完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首先,责令停止销售是要求当事人停止对某一种或几种商品的销售活动,属于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制;而责令停产停业则是要求当事人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对当事人经营行为的限制。
兰明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兰明泽】
兰明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兰明泽】【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深市监福处罚〔2021〕南园64号【处罚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修正)1741642660000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9修正)18323473390000【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福田区【处罚对象】兰明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29 17:10:03行政处罚决定深市监福处罚〔2021〕南园64号书文号被处罚兰明泽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事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9修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强制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分别处生产假冒商品总值一至二倍、生产伪劣商品总值一至三倍罚款,并责令停产,进行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强制其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分别处假冒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二倍、伪劣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三倍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职责,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打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承担打假日常工作机构的建设,对其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等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假和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打假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将打假工作任务分解到有关单位,逐级签订“打假责任书”,并将打假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假工作联动机制,构建打假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打假工作协作。
探索开展打假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打假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打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打假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到外地开展打假工作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将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地和制假售假严重的地区或者市场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明确整治期限和要求,加强督查、督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粤常办函〔2012〕222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2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生产者、销售者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监督、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查处相结合,重点查处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商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知识产权、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监察、税务、财政、物价、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经费。
第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第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查处范围第八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保障商品的质量。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四)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六)食品中有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七)过期、失效、变质的;(八)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九)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十一)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十三)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一条使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物资、资金等生产经营条件或者仓储、保管、运输及网络平台服务的;(二)传授、提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或者为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监制服务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广告服务的;(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票据、账户、合同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制作或者提供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的;(六)展销会的举办者未履行审查等责任,致使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展销场所的;(七)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节日常监管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商品目录,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进行抽查。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实际、市场变化、社会需求等情况,可以对监督抽查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商品进行检测。
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儿童用品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
运用网络交易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统计数据,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查封、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的,应当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
未经实施查封的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报告;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
检测费和样品费由送检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
查封、扣押的商品经检测、鉴别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因监督管理部门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现制假窝点和假货集散地的,应当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七日内移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节专项查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作为重点查处的商品;将群众反映强烈、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的集散地和制假售假严重的地区或者市场作为重点查处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查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专项查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联合执法。
第二十八条发生严重危及生产、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其列为重点案件。
重点案件实行领导责任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案件的查处。
查处重点案件时,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大对有关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九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点地区进行查处时,应当加强对大宗假冒伪劣商品批发商,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的查处。
第三十条专项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应当加强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中小学周边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食品店、餐馆的监督检查。
专项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应当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与标准规定不相符合、变质、过期失效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的行为。
专项查处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应当加强对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经营门店和物流配送中心的监控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