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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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专科专病联盟
建设方案
附件1
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建设方案
根据《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32号)、《关于本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 ]83号)及《上海市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沪卫计中管〔〕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中医药医改工作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及新一轮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部署,整合相关医疗资源,探索开展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建设。
一、建设目标
围绕重大、疑难及基层常见、多发疾病,结合中医临床疗效确切且特色优势明显病种,建设本市中医特色专科(专病)联盟。以专科(专病)协作为纽带,经过制定、实施和优化中医临床诊疗方案,推进中医药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提升专科(专病)疾病救治能力和技术水平,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专科(专病)整体服务水平,形成与区域医联体补位发展模式,为居民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二、组织模式
根据本市不同区域医疗机构优势专科资源,由本市一所(或多所)三级医院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特别是临床重点专科牵头,联合就近区域(或跨区域但长期合作)若干二级中医医院(含
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二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专业防治院所、专业康复机构等,以技术支持、检查互认、处方流动、信息共享、人才培养、服务衔接等方面的业务合作为纽带进行合作,形成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相同专业在不同片区内可根据中医资源配置实际情况同步开展若干联盟建设。鼓励各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开展面向崇明、金山等远郊地区的定向合作,进一步提升各区域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设任务与要求
(一)探索建立高效有序的管理和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及考核评估制度,经过制定章程或签订合同,明确牵头单位及其它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确保联盟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联盟指导委员会,由各合作医疗机构分管负责人、相关区卫生计生部门分管负责人员及各医疗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构成,指导并推进联盟整体建设;下设工作委员会,由各合作医疗机构专科(专病)所在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具体组织实施联盟各项任务建设。联盟内各医疗机构应为所建设的专科(专病)诊疗合作提供充分的工作保障和资源支撑,指定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与联盟内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及协调。
(二)探索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连续性诊疗服务。优化完善专科(专病)临床诊疗方案,结合不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及疾病不同阶段诊疗特点,制订并组织实施专科(专病)中医诊疗规
范,形成标准清晰、分工明确、科学合理的疾病分级诊疗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并不断总结评估和优化完善。建立联盟内转诊机制、畅通双向转诊通道。各合作单位利用或搭建分级诊疗平台,重点保障专科(专病)联盟机构间转诊,优先落实转诊的门诊和床位资源,确保不同疾病阶段患者在联盟内相对应的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为患者提供一体化、便利化的疾病诊疗—康复等连续性服务,各合作机构在联盟建设期内应完成一定数量的专科(专病)病人转诊工作。
(三)探索多形式多途径提升基层中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三级医院技术支撑,经过学术传承、专科(专病)共建、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教学查房、进修培训、技术推广、联合科研、项目协作等方式,带动提升基层专科(专病)中医服务能力和水平。联盟内三、二级医院应加强与家庭医生团队的协作及对接,经过在基层开设名中医工作室或专科(专病)门诊和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方式,带动并指导家庭医生开展相应中医专科(专病)诊疗服务。
(四)探索推进联盟内资源整合共享。统筹整合联盟资源,搭建联盟相应管理平台,建立联盟内各机构专科(专病)的门诊号源、检查、床位等医疗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联盟内处方流动、医疗机构特色中药制剂等药品共享与配送等机制,加强联盟内各机构专科(专病)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工作。利用上海健康信息网等,推进联盟内部专科(专病)诊疗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实现专科(专病)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共享调阅,提高诊疗效率、方便患者看病就医。
四、建设周期就经费用途
项目建设周期为自立项之日起3年。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分级诊疗工作方案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实施、技术培训推广、人才培养、管理平台搭建、临床典型病例收集观察、工作交流和专家咨询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匹配。
五、项目管理
(一)专科(专病)联盟纳为新一轮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也是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及医疗联合体建设重点任务之一,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统一组织管理。
(二)区卫生计生部门和各办医主体应根据本区域、本系统所属医疗机构的功能布局及发展规划,将中医专科(专病)联盟纳入区域或系统医联体建设规划中,对建设单位加强组织和领导,给予相应的保障支持。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相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承担相关科室及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方案和进度执行;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人员流动及相关创新机制给予保障。各项目负责人应对照本方案要求,梳理优化各方任务和职
责,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并严格计划的执行。(四)项目按照《上海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每半年向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期间及建设期满,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药发展办组织进行阶段性考核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的利用等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