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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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信访工作法治思路及措施

2024年信访工作法治思路及措施

2024年信访工作法治思路及措施近年来,中国信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进信访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法治思路和措施来指导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治思路和具体措施两个方面对2024年信访工作进行展望。

一、法治思路1.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宪法和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准则,也是信访工作的根本依据。

在2024年的信访工作中,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受理、依法解决信访问题。

遵循宪法和法律,保证信访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坚持依法维护稳定信访工作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要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在2024年,信访工作要更加注重依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信访问题的法治化处理,做到稳定、公正、及时解决信访问题。

3.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将信访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

2024年要加强信访制度建设,健全信访法律体系,完善信访工作的法律规范和标准,使信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二、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信访法律体系加强信访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完善信访法律体系,构建完备的信访法治体系,建立包括信访办理程序、信访调解程序、信访赔偿机制等在内的信访法律体系,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2.加强信访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确保他们依法行政、规范办案,提高信访工作的法治水平。

3.健全信访案件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审理机制,明确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和责任部门,加强信访案件的监督和审理,确保信访案件的公正、及时解决。

4.积极推进信访调解工作加强对信访调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推动信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建立健全信访调解机构和人员队伍,提高信访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公开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信访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便于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信访的定位问题思考

信访的定位问题思考
别是 强 制拆 迁 的合 法 性 的 质疑 ,给 社 会 稳 定 带 来 负 面 影 响。
房屋 所有权在 所有权 属性上并无二致 ,因此 《 条例 》设
定的房屋 征收和补偿机 制 ,容易成为人们评 判不动产 征
收 和 补 偿 公 正 与 否 的 模 型 。 这 就 要 求 我 们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在 从 事 集 体 土 地 征 收 及 其 房 屋 拆 迁 时要 公 开 行 政 权 力 运 行 ,要 拓 宽 相 对 人 、相 关人 进 入 行 政 程 序 的途 径 ,
重 大偏 差。本 文将以法律 的视 角分析探讨信 访的定位 问
题。

时 ,依 法处理信访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所 以 ,信 访 本 身 就 是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应 当 履 行 的 法 定 职

信访的法律 基础
责。
根据 《 宪法 》第四十 一条的规 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 员,有提 出批评
法治社会 的发展 和人们 的权利意识都要 求立 法日益 完善。或许 ,各地纠结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 和补偿 的立 法权合法性本身 ,就是行政权力在私权利面前的退让。 目前 《 土地管理法 》的修订为设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 偿 条款 带来 了契机 。笔者建议 在 《 土地 管理 法 》征收集 体 土地 的条 款 中 增 加 “ 上 建 筑 物 ( 屋 )~ 并 征 收 ” 地 房 的内容 ,然后借鉴 《 条例 》出台的路径 ,授权 国务院或 省 级 人 大 制 定 进 一 步 细化 的 行 政 法规 或 地 方 性 法规 ,建
土地及其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立法具有风向标般的指示意 义。事实上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与集体土地上的

浅谈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和意义

浅谈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和意义

浅谈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和意义人民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政治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群众工作,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为社会主义政治服务的。

本文拟从信访工作的性质入手,简单探讨一下信访工作的任务和意义,并谈一谈当前信访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人民信访的性质具体地说,人民信访工作的性质包括三个方面:(1)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群众工作和政治工作。

这是因为信访活动的发起者是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反映情况,提出要求,都具有自发性和群众性。

而看待、处理这些问题,就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为准绳。

这就使信访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

从现象上看,信访工作体现了信访者与受理者之间的关系;从实质上看,它体现了人民群众与国家和社会组织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的政治制度。

因此,信访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2)信访工作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可以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的管理。

可以这样说,在现阶段,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公开监督,信访形式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的一件最常用的形式,而信访工作的任务恰恰是要尽可能恰当地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满足群众正当要求,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为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提供方便和条件。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保障群众来信来访的民主权利的顺利行使,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阻挠、压制群众正当行使信访权利的错误行为。

对打击报复信访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予以制裁。

(3)信访工作是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进行民主协商对话,了解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

社会主义时期,党和国家的一切决策必须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为前提。

群众来信来访正是各级领导机关和负责人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是领导者与群众进行交往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中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摘要】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特有的制度设计,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主要从我国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及其功能等方面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现行信访制度;存在基础;功能一、信访和信访制度的定义根据《信访条例》总则中第二条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而我信访制度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设置的,有专职人员办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向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反馈的制度。

信访制度在我国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始于1951年6月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信访机构的设置、性质、信访处理原则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新中国信访制度正式确立的起点。

正式确立的信访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信访制度存在的基础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被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信访制度之所以能够跨越时间的屏障在古代和现代予以存在和发展,是有一定基础的。

(一)信访制度的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
议 会制 度起 源 于预算 。世界 议会之 母 ” “ 的英 国 , 点 , 在现行法律 、 体制框架 内选择思路和方案 , 有利
就是通过封建贵族 、 民阶层与国王对税收权继而 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 市 有利于实现坚持党 的领导、 延 展 到开支 权 的争夺 , 定 了议 会 的雏 形 。此后 , 奠 代 人 民当 家作 主 和依 法 治 国 的有 机统 一 , 利 于 贯彻 有 议制度滥觞 于各国 , 构成现代政治制度 的核心。人 落 实科 学发展 观 、 建社 会 主义和 谐社会 。 构 ( 者单 位 : 国人 大 常委会 办公厅 研 究室 ) 作 全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 人民代表
定, 即县级 以上地 方各级 人 大常 委会有 权 “ 监督 本级
人大信 访 应立足 去 除行政化
人 民政 府 、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 的工作 , 系 本级 人 人 联 人 民代 表 大会代 表 , 理 人 民群 众 对上 述 机 关 和 国 受
“ 信访 ” 一词 , 依据《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的解释 , 家工 作人 员 的 申诉 和 意见 ” 。另 一个 是 20 年 1月 05 5日国务 院第 76次 常 务会 议 通过 并 于 当年 5月 1 家法律解释是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信 日 即“ 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五条朐规定 , 信 即“ 访 , 指公民、 是 法人 或 者其 他组 织采 用 书信 、 电子 邮 访 人对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以及县 级 以上各 级人 民代
发展 的连续 性 。 人大 信访应 自觉突 出法 制化
人 大 信访 去 除 行政 化 是 历史 发 展 的必 然 要 求 。
大信访” 格局 中, 人大信访要充分发挥 自身的联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 , 既是人大信访去除行政 在“ 民主监 督 、 信息 参 谋 和调解 矛 盾维 护社 化 的必 由之 路 , 是 做好 新形 势 下 人大 工 作 的 迫 切 系人 民群众 、 也 必 立足 勇 于 需 要 。人 大 信访 就 其 法 律上 的 基本 含 义 , 当 是 指 会 稳定 的重 要作用 , 须找 准 自己的定 位 , 应 各 级人 大 信 访 机关 依 法 处理 群众 来 信来 访 的活 动 。 走 出一 条符 合 自身 性 质 、 点 和 时代 特 征 的 法制 化 特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

厘清人大信访的性质\地位与功能作者:亓侠来源:《人大研究》2010年第06期人大信访最早形成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置的“人民接待室”。

几十年来,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适应形势与任务的变革,对其性质、地位和功能梳理与澄清显得十分重要。

人大信访应立足去除行政化“信访”一词,依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是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活动。

现有对这一概念的国家法律解释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即“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不难看出,这一定义充满了行政化的价值取向。

目前,除宪法第四十一条对公民公共信访提供宪法依据支撑外,有关国家层面设定的人大信访工作直接基本法律依据有二:一个是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六)项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另一个是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人大信访职权的形成,基于人大职权的法律设定。

而人大信访职权的形成依据之一竟然衍生于行政法律的错位设定,不仅折射出了人大信访行政化的主导趋向,让人在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僭越立法权及其相关条文法律效力提出质疑的同时,更多引发的是对澄清人大信访法律属性的现实关注和思考。

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

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

度 功 能与定 位的两 点认 识以及完 善 有关人 大 信访制 的 权利 ; 于任 何 闰家 机关 和 国家 l 人员 的违 法 对 I作
度 的法 律 、 策依据 的几点 建议 。 政 失职 行为 , 向有关 国家机 关提 出申诉 、 有 控告或者检 但 文 中所列 法律层 面 的依 据 , 主要 包括 法律 、 行政 举 的权 利 , 是 不得 捏 造或 者 歪 曲事 实进行 诬告 陷 害 。 于公 民的 申诉 、 对 控告或 者检举 , 有关 困家机关 法规 和地方 性法规 三类 。 因篇 霾 人 大信 访作 为 常委会 履行 职 责 的重 要 途径 , 功能定 位应 主要 体现 在 “ 切 其 密 联 系群 众” 监 督人 民政府 、 和“ 人民 法院和 人 民检察 院” 。 上



本 文 拟从 法 律及 政策 两 个层 面 , 察人 大信 访 考 制度 的依据所 在 , 在此 基础上 , 人大信 访 制度现 并 对

权力 的重要 途径 。
( ) 四 地方性 法 规
监 督法第 九 条规定 ,人 民来 信来 访集 中反映 的 “
据统 计 , 国 已有 2 个省 、 全 4 直辖 市 、 自治 区人大
问题 ” “ 是 常务 委员 会 听取 和 审议 本级 人 民政府 、 人 常委会 制 定 了信 访 条 例或 者若 干 规 定 。其 中 , 些 有 民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专项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题 ” 之 制定 在 国务 院信 访条例 之前 、 且未予 修改 ; 些 制定 有
负 行政法 规作 为上位 法 , 地方立 法 的影 响更 为直接 , 必 须查 清事 实 , 责处 理 。任 何人 不 得压制 和打 击 对

信访的性质、起源及功能分析

信访的性质、起源及功能分析

权力救济功能
它对于偏于程序正义疏于实体正义的司法救济而言是一种替代性纠纷 解决方式;
对于畏惧诉讼之程序繁复、成本高昂的人民群众来说是一种可以 “接近正义” 的便利通道;
对于某些在当地投诉无门、 胜诉无望、执行无路的疑难案件当事人 来说,是一条可能的出路; 对于困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中国当下社会而言,是一个必要的安 全阀和矫正机制。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漫长过程中, 我们仍然 必须为人们保留将信访作为 “底线救济” 的权利。
社会安全阀功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当代中国社会进入到各种社会冲突、矛盾高发期,如果不能通过合适 的方式得以发泄,其积累之后的力量可能对社会构成巨大的破坏和冲 击。 在我国,由于缺乏系统而规范的民情宣泄机制(如游行、示威、罢工 等) ,信访作为一种中国式的社会安全阀就显得相当重要。
信访的功能
政治动员与 政治参与功 能
信息搜集和 沟通功能
权利救济 功能
社会安全阀 作用
社会监 督功能
政治动员与参与功能
建国初期,由于缺乏成熟的市民社会,人民进行自发式政治参 与的程度和范围极其有限,动员式政治参与在相当长时期内非常 普遍。在毛泽东时代,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就是政府主导的动员 式政治参与(围剿麻雀、大跃进等), 以此来贯彻领导人的意 志并对社会进行整合。在政治运动年代,信访还被国家用来进行 意识形态宣传。 20 世纪 70 年代末,群众运动宣告结束之后,信访开创了一种 可能,使最底层的贫弱者可以在最高层的权威者耳边喊出自己的 声音。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农民的自发式参与不仅仅体现在常规的 政治活动中, 例如选举及罢免乡村人大代表及村庄领导人,也 体现在对政府官员的上访投诉中。

“信访权”之宪法定位

“信访权”之宪法定位

从 < 例 》 二条 的表 述 观察 , 访人 可 以采用 条 第 信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 电话 、 访等 形式 , 走 向各级人
民政府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反 映情 况 , 提
访 人信 访” ③的面 向观 察 , 访 似乎 属 于法 律 上 的 信 权 利 。从立法技 术而 言 , 权利 作为 法律 的最 基本 概 念 主要 功能在 于构成 法律 的基 本体 系 , 例如 在私法
作 者 简 介 : 承铭 ( 9 6 ) 男 , 北 监利 人 , 东 商学 院法 治 与经 济发展 研究 所教 授 , 学 博 士 , 究 生 导 师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 法 杜 16一 , 湖 广 法 研 宪
学、 理学 。 法
朱 孔武 (9 O ) 男 , 北 丹 江 口人 , 东商 学 院法 治 与经 济 发 展 研究 所 副 教 授 , 学 博 士 , 究 生 导师 。 主 要研 究 方 向 : 17一 , 湖 广 法 研 宪 法学 与行 政 法 学 。
维普资讯
20 年 l 06 1月
辽 宁大学 学报 ( 哲学社 会 科学版 )
J u n l f L a n n n v ri ( h ls p ya d S ca ce cs o r a io ig U ies y P i o h n o i l i e) o t o S n
政 治性 权 利 , 代 议 机 构 监 督 和制 衡 行 政 权 的 高 度加 强信 访制 度 建 设 . 进 我 国宪 政 制 度 的 完善 。 从 推 关 键词 : 访 权 ; 本 权 利 ;信 访 条 例 》 宪 法 第 4 信 基 《 ; 1务 中 图 分 类 号 : 9 1O D 1.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0 2 2 1 0 )6 0 4 - 0 10 —3 9 f0 6 0 - 1 1 5 2

浅谈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浅谈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浅谈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摘要: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彻底改革,不仅会有碍法治建设,甚至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

本文介绍了信访制度,分析了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探讨了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措施。

关键词:信访;法制化;人大一、信访制度概述信访,是人民来信来访的总称。

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中国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

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

求决类信访在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

诉讼类信访是目前中国最叹为观止的奇特信访类型,没完没了的大量申诉案件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

二、当前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第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

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

但信访公民来京后,不停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最终导致他们对中央政治权威产生怀疑。

如一份在北京上访村流传甚广的署名为“亿万冤民者”的传单就称:“想起国务院,好似阎王殿,外边是疯犬,里边是贪官。

”从早几年听到的“中央是恩人”,到直接质疑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一变化说明了信访这道政治防火墙出现了问题。

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刍议——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例

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刍议——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例
评和 建 议 的权利 ;对 于任 何 国家 机 关 和 国 家工 作 人 员 的违 法 失职 行 为 , 有 向有 关 国家 机关 提 出 申诉 、控 告 或 者
以国务院《 信访条例》 实施五周年为例
夏涵斐
。黄德 良
法 制化 和规 范 化 。
地 亲 自处 理一 些 信访 件 ,从 而 对 内对
正常 秩序 的得来 , 重 要 的一 条 , 是 很 就
法 的完善 和 健全 ,真 正做 到 信 访全 过 程 有 法可 依 。在 当代 中 国多 元 化 的法 律体系中, 从法 律 渊源 看 , 法 效力 最 宪 高 ,其 次 为全 国人大 及 其 常 委会 制 定
的法律 ,第三 为 国务 院制 定 的行 政 法
明 确 了与 信 访 工 作 相 关 的过 错 行 为 ( 失职 、 职 ) 渎 的范 围及 相 应 的 责 任 形
但 是 即使 如 此 , 由于我 国 已进入
改 革发 展 的关 键 期 , 同时也 是 矛 盾 的
事 诉 讼 、 政 诉 讼 的衔 接 问题 , 以 , 行 所
信 访法 律 应 当是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予 的 职责 ,严 格 实施 对 信 访 工 作 的绩 效 考 核和 责任 追 究 ,对 违 反信 访 工 作
纪 律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行 为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单位和 相 关 人 员 的责 任 ,各 级 信
至 是刻 意压 制 和 打击 报 复 ,使 许 多 本
来 可 以轻 易解 决 的小 问题 最 后 酝 酿 发 展成 了大事 件 , 多集 体上 访 、 许 过激 上
律和 政 策进 行处 理 。
会 造成严重社 要 向 范展 制 需莘 。 蓁 , 规 发 的 度 《 走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应 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到解决、 也

信访法

信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论信访制度的性质

论信访制度的性质

论信访制度的性质论信访制度的性质摘要:信访的性质是确定信访制度功能的前提和根底,根据信访的性质和功能来定位制度的结构,从而最终建立制度的根本原那么体系,这是一个有着极强逻辑联系的制度体系。

信访制度具有四种属性:信访是重要的民主机制;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信访是反思改错的再处理机制;信访是国家伦理的重要检验标尺。

关键词:信访;国家;性质;民主信访制度是我国民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局部,重新认识信访制度的功用对更好的深度开展信访工作有极大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视、表达信访的属性。

一、相对于人民而言,信访是综合的、建构形态的民主机制。

通常意义上,人们只把民主作为政治和法律层面的概念,但实际上民主似乎更应当是全体人民的生活方式。

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认识十分精辟,他认为民主与全体人民生活的一切现实环节紧密相连,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实现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

在我国的宪法文本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民主制度,这些民主制度,可以说是不同领域不同形态的民主,而信访中所涉及的民主那么是一种综合的的民主,因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在于每一位公民都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民主在这种含义上具有一种改良和修复的意义,成为具有不断建构功能的民主,特别是对于信访来说,它具有立法、执法和司法都不具有的民主优势,因为信访是由人民自己提起的程序,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人民民主机制。

二、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而言,信访是三位一体的免疫机制。

信访机制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在国家内部之间构成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点是从信访制度的目标上来看的,它的终极目标是解决问题,只要出现社会问题,信访就可以出面解决,从社会问题本身来看,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缺少的。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摘要]信访这项富含中国特色的并与现中国政治体制紧密相关的制度,活跃在公民的政治生活当中。

要确定信访在国家体制和公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明确信访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文章以信访活动的合宪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信访权在我国宪法地位权利属性,明确信访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信访权;基本权利;宪法依据一、信访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对信访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信访”最权威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文认为所谓信访,是指具备信访人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个人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按照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向有关机关和领导个人咨询有关政策和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出工作中的不足或违法之处、提出个人请求的活动。

信访有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两个重要属性,相对应地都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

其第一个属性是信访作为一个表达机制,公民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

信访作为公民与国家对话的一种方式,本身是一个沟通的机制。

这种机制下信访人享有这样一种表达的自由:一是公民可以自由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意愿;二是公民对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此类或者彼类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

前者是信访人通过信访方式表达或者不表达的行动自由,后者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信访机制允许表达的事项范围内表达什么和不表达什么的自由。

关于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访自由属于以言论为表达方式的一种表达自由,言论的接收对象是特定的信访机构。

因此,可以认为,宪法上关于表达自由的条款,是信访活动形式上的宪法依据。

从信访的权利性质看其制度定位

从信访的权利性质看其制度定位

就是民主权利o1P5 [ (6 国务 院的《 ]1) 信访条例》 2条 第 对信访所作 出的界定是 , 它是“ 民、 公 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采用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真、 电话、 走访等形式 , 向各级人 民政府、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 映 情况 , 提出建议 、 意见或 者投诉请求 , 依法 由有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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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6月
理 论 学刊
Th o y J u n l e r o r a
JI . 0 6 I 20 n
No 6 S t No 1 8 . e. .4
第 6期
总第 18期 4
从 信 访 的权 利 性 质 看 其 制 度 定 位 崇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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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位置 , 信访 的人 数 之 多 , 决 问题 之 多 , 解 都是 史
无前 例 的 , 主要 内容是 要 求解 决 大批历 史 遗 留问题 ,
处 理制 度 , 于 有 关 “ 对 苦情 事 项 ” 的处 理 , 没 有 法 既 律 上 的义务 , 理 的结 果 也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法令 约 束 处 力 。既 然如 此 , 么 它 的救 济 性 体 现 在 哪 里 呢?应 那
但信访 制度的功能应 当定位在通达舆情 、 疏导 民意和进行权 力监督上 。 [ 关键词 ] 访 ; 信 权利 ; 制度 [ 中图分类 号] 6 2 8 D 3 . [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02—3 0 (0 6 0 0 9 0 10 9 9 20 )6— 0 6— 3
政机 关处 理 的活 动 。 这种 无论 是 “ 映情 况 ”, 是 ” 反 还
路鼓、 肺石 , 到汉代的上书、 邀车驾, 从晋朝 的击登闻 鼓, 到唐朝形式 比较齐备的非常上诉 。这些无论从 形式上还是功能上都极类似于现代信访制度。 现代信访制度是 中国共产党 的一项政治发明。 15 年 6 7日 91 月 政务院颁布了《 于处理人 民来信 关 和接见人 民工作的决定》 规定 “ , 各级人 民政府对于 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 , 均应热情接待 , 负责处

信访制度的功能_属性及其发展趋势

信访制度的功能_属性及其发展趋势

信访制度的功能、属性及其发展趋势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信访权是公民以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领导人)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促使有关部门处理或解决并给予答复的权利。

信访制度最初的功能主要是汇集社情民意和揭露党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异变或腐败行为以及工作缺失情况。

建国后随着信访制度的普遍建立,这些功能得到强化。

改革开放后,随着《信访条例》的制定和颁布,信访制度被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国务院《信访条例》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使信访权彻底消除了法外权利的痕迹,从习惯权利提升为公民的一项法律权利,并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基本人权。

这就使信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成为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民众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民基本人权有七类(平等权、自由权、参政权、社会权、诉讼权、婚姻家庭权、发展权)42项。

就信访权的权利属性来看,它属于参政权和救济权母权利下的两项子权利。

首先,信访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政治权利。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它是由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参政权延伸出的一种权利。

信访的制度化建设早在我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便已开始。

建国后民众直接凭借信访制度来获得和实现其信访权,已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色之一。

信访制度在缓解社会冲突、抑制权力腐败、实现群众监督和汇集社会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政治功能。

在许多时候,它成为公民实现其自身基本权利(尤其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参政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一般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第一、二款和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信访权的宪法渊源。

其次,信访权是救济权的一项子权利。

救济权是指公民依法向国家和社会请求援助的自由度,也称“权利救济”。

它主要包括保障权、救援权和补偿权,我国宪法第45条、民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和文件,从不同立法机关,可以对“两院”,对司法机构进行适当的监督,这是合理合法的,符合法治要求。

信访权的宪法学解读--兼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

信访权的宪法学解读--兼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

作者: 周其明[1,2]
作者机构: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出版物刊名: 人大研究
页码: 24-27页
主题词: 信访问题;公民权利;国家权力;权利配置;宪法学;解读;《信访条例》;社会转型时期;
国家信访局
摘要:一段时间以来,随着社会上出现的信访群体越来越大、频次越来越高,信访问题备受各方的关注,在学界的争论也异常火热.信访是存还是废的争论,随着新<信访条例>的颁布暂时告一段落.在这场讨论中,尤其是于建嵘的调查报告--<信访的制度性缺乏及其政治后果>发人深省,报告显示,55.4%的信访人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53.6%信访人的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与之对应的是另外一组更令人震惊的数字:国家信访局认为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1].于建嵘指出,现行信访制度,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2].本文认为,信访问题实际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配置失调的结果,应当从宪法和宪政的高度来看待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冲突.。

信访性质辨析_肖萍

信访性质辨析_肖萍

无权直接处理信访案件, 如当前信访案件数量最集中的 土地、 基层选举、 腐败、 乱收费、 企业改制、 劳动及社会保 障、 城镇拆迁安置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 信访机构都无权解 决。因此, 信访机构受理案件后只能将案件转送到有权 处理的机关来处理 , 或者采取强压、 妥协、 哄骗等法治以 外的方式来解决 , 致使看似廉价的救济手段却耗费着巨 大的成本。 第六, 信访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 , 即信访人对信访决 定不服 , 能否提起诉讼 ? 显然 , 从现有的制度来看, 绝大 多数信访案件是不允许的。按照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 , 如果信访作为一种救济手段 , 就不应是最终手段。对信 访决定不服的, 应该可 以提起诉讼。然而, 由于人 们的 青天意识 以及历史的原因, 在我国, 绝大多数信访案件 是不能再启动复议、 诉讼等救济程序的。即便事后对错 案予以纠正 , 从本质上来说, 它所启动的是监督程序, 而 不是救济程序。信访制度虽然也能使争议得到解决, 但 不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 , 它是通过监督实现了权利 的救济。这也是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相互关系的表现 , 即一方面通过救济起到监督权力的作用 ; 另一方面通过 监督实现某方面的救济 ,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行政监督制度是以监督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为目的, 而行政救济制度是以维护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应该说 , 信访人启动的是 监督程序, 是一种监督法律关系 , 而不是救济法律关系。 ( 三 ) 信访的性质是否为行政性 应该说 , 对信访性质行政性的认定 , 主要是基于 信 访条例 对信访的界定。 信访条例 作为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 其所界定的范围当然仅限于行政领域。其实 , 条例 有关信访的概念是对行政信访的说明, 它无权对 所有信访问题进行解释。然而 , 制度的缺失 , 并不意味着 我们可以以偏概全。目前, 从各省市信访条例的规定和 信访实际运作过程 来看, 信访的概念比国务院 信访条 例 规定的信访 概念的外延要宽泛得多 , 属于广 义的信 访。如 北京市信访条例 第 2 条规定: 本条例 所称信 访 , 是指信访人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 通过书信、 走访 等形式 , 向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 , 提出要求, 并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浙江 省信访条例 则比 北京市信访条例 所规定的内容更全 面 , 该条例第 3条规定 , 本条例所称信访, 是指信访人采 用书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 向国家机关 反映情况, 提出意见、 建议、 要求和申诉、 举报、 控告, 依法 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 , 是指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 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 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从我国信访的实际运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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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摘要]信访这项富含中国特色的并与现中国政治体制紧密相关的制度,活跃在公民的政治生活当中。

要确定信访在国家体制和公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明确信访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文章以信访活动的合宪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信访权在我国宪法地位权利属性,明确信访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信访权;基本权利;宪法依据一、信访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对信访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信访”最权威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文认为所谓信访,是指具备信访人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个人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按照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向有关机关和领导个人咨询有关政策和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出工作中的不足或违法之处、提出个人请求的活动。

信访有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两个重要属性,相对应地都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

其第一个属性是信访作为一个表达机制,公民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

信访作为公民与国家对话的一种方式,本身是一个沟通的机制。

这种机制下信访人享有这样一种表达的自由:一是公民可以自由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意愿;二是公民对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此类或者彼类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

前者是信访人通过信访方式表达或者不表达的行动自由,后者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信访机制允许表达的事项范围内表达什么和不表达什么的自由。

关于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访自由属于以言论为表达方式的一种表达自由,言论的接收对象是特定的信访机构。

因此,可以认为,宪法上关于表达自由的条款,是信访活动形式上的宪法依据。

二、“信访权”的权利属性分析《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信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直接将“信访权”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

“信访权”既不是基本权利也不是一般权利。

在法律规范上,信访权处于一种“断裂”的状态:它尽管更接近于宪法权利的性质,但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表述及引导。

由于司法制度上的阙失,信访权的权利位阶和效力问题被边缘化,隐身于非法律的层面。

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②这是目前对基本权利的较为权威的定义。

从中不难,权利本身的基础性和必要性是成为基本权利的实质要求,而权利入宪则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符合基本权利形式上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地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列为基本权利,虽然信访能从这两项基本权利中找到宪法依据,但是“信访权”不等同于政治自由或是监督权,也不等同于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的简单地相加减,如果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作为中间量进行等量代换进而认定“信访权”的基本权利则犯了形而下的逻辑错误。

信访作为单个的行为从宪法中寻找正当性依据是可证的,而“信访权”是抽象化、规范化的概念,不是具体的活动形态。

如果要证明“信访权”是与政治自由、监督权同等地位的宪法基本权利,必须从“信访权”本身去找依据,不能从作为其活动依据的基本权利中找来源。

同样,由于法律对“信访权”也缺乏规定,故“信访权”目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信访权”既不是单纯的利益也不是反射利益。

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未曾明确提及“信访权”,2005年出台的《信访条例》也始终未见其踪影,只以“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带过,也没有具体阐释“合法权益”的范围。

可以说,信访人对信访享有一定的利益是不证自明的,不过笔者认为对信访的利益显然不是一种单纯的利益。

利益强调的是信访的结果,但是信访恰恰不是信访人通过信访得到的利益结果,更是基于国家权力运行的制约需要而赋予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监督、救济的途径的正当性和道义性,“信访权”强调的是过程和手段的应然,具有不可随意剥夺的性质,这反而是权利所侧重的。

而大量的实务也可以证明,通过信访最终获得事实上的利益往往不多,信访受理和成功比率并不高,但是信访作为政治参与、行使监督的主要方式和权利救济的补充方式,有重要的存在价值。

反射利益是从德国法和日本法引进的概念。

法律为保障社会利益,赋予国家机关以执行任务,并因保障社会利益而使某个人获得利益,而当事人所享有的利益并非源自其应有权利,亦没有诉请法院令行政机关授予该利益之请求权。

这种利益并非法律上的合法权利,被称为“反射利益”。

③“反射利益”与公法权利的最大区别在于,公法权利是可以请求行政主体透过公权力机制的运作获得实现,而反射利益则无此法律效果。

④主张“信访权”是反射利益的主要理由是,“信访权”实质上不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单方行使的请求权,也不是政府部门必经的决策程序。

对某一事项受理或者不受理,是否启动公权力机制满足当事人的请求,皆取决于信访机构的酌情判断,如何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⑤但是,笔者认为,“信访权”并非不存在请求权的效力,只是受到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较多限制。

然而自由裁量权本身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信访机关受理不受理、如何决定也并不是没有规律和法律规定可循。

“信访权”在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相对明确的范围内,还是有请求权的。

“反射利益”中当事人对利益的享有实际上处于一种完全不能自控的状态,利益的获得往往是基于一种不确定的、偶然的外在因素。

例如,因为政府修了公路致使附近的村落地价大幅提高,村民不但不能直接请求增幅,而且如果没有获此利益的公民为获得利益对在哪里修公路持有异议,就不能启动公权力机制进行救济。

“信访权”则不完全如是,例如通过《信访条例》也可以明确信访部门对某些事项有必须受理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请求权。

因此,“信访权”也不是纯正的反射利益。

三、信访的法律保护虽然“信访权”具备了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征,就其内涵和价值来看将其列为基本权利依据国家根本大法加以保护也并非不当,但是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将“信访权”列为基本权利。

这是因为,首先从我国宪法公民权利的立法安排来看,将“信访权”列为基本权利,必然与其他基本权利存在较大的重叠。

其次,目前的信访活动基本上能通过政治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找到宪法的依据,“信访权”只是一个符号,最重要的还是保障落实到位。

最后,作为一国政治和历史的产物,信访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经历较大的变迁,而基本权利相对更为固定,短期内不会因为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要有太大的变化。

不将“信访权”列入基本权利,不意味着信访不受宪法的保障,基本权利必然受到宪法保障,反之受宪法保障的不一定都是基本权利。

保护“信访权”,其根据非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莫属。

具体作为什么性质的“权利”收到宪法的保护,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种思路。

一是法律权利说。

应当尽快出台法律,从法律的位阶上明确“信访权”的普通法律权利的性质。

现行制度下,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保障方式均通过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这种保障模式可以称之为相对保障模式。

⑥我们不妨采取相对保障模式的思路,将“信访权”看做间接保障《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基本权利的落实的普通权利。

其运作机理是:宪法首先规定了政治自由、监督权等基本权利,普通法律通过对信访权的规定,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的内涵通过信访权的权利义务体现出来,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通过信访权将基本权利付诸保障和实施。

二是制度性保障说。

建立和完善信访制度,将“信访权”作“信访制度安排”来理解,通过信访制度对《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基本权利进行一种补充性的制度保障。

这种思路的理论基础是来源于德国发展于日本的“制度性保障说”,其含义是法规范通过对某种特定制度的保障而产生对基本人权的间接的、补充性的保障。

⑦根据这一学说,宪法可以对一些在历史上形成的特定的“客观的制度”加以保障,而宪法对该类制度的保障并非保障这些制度的现状,而是保障这些制度的“本质内容”。

⑧信访作为现行一项补充性的民主政治制度,兼具了立法、行政、司法和权利救济的制度的某些特征,不论“信访权”的定位如何,信访制度客观存在于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公民的生活中。

按照制度保障说,我们可以立法规范对客观存在的信访制度进行规范和调整,其用意不是保护信访制度或者制度下各方的关系,而是隐藏在信访制度背后的政治自由和政治监督的基本权利。

此时“信访权”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的安排,而这种制度安排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肯定,因此具有某种类似于权利的正当性。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又有别于权利本身,法律保障这类制度安排是为了强化和补充对信访制度所承载的政治自由和政治监督的基本权利。

一言以蔽之,在“制度保障说”里,“信访权”失去作为了作为基本权利的讨论价值,而成了实现《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载体。

[注释]①林来梵,于净植:《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5月。

②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版,261页。

③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第198—200页。

④⑤杜承铭、朱孔武:《“信访权”之宪法地位》,《辽宁大学学报》,2006年11月。

⑥相对保障是相对绝对保障模式而言的。

绝对的保障模式又称“美国宪法型”,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直接通过宪法和宪法制度实现和保护。

由于缺乏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适合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参见[日]芦部信喜:《宪法学》(II),北京大学出版社,179页;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80页。

⑦[日]山下健次:《制度性保障论备忘录》,载日本《立命馆法学》,1980(150—154);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79页。

⑧[日]芦部信喜:《宪法学》(II),北京大学出版社,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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