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间距表 2
燃气设施构筑物安全间距
1、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2、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3、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天然气门站、分输站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试卷题姓名:江艮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20124************ 人员类别:B类所在单位:武汉高斯美形象标识集团有限公司考生类别:初次取证准考证号:2014515680373一、单选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
只有1个答案是正确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构建( A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A.“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B.“政府统—领导、部门全面负责、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C.“政府依法监管、部门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D.“政府全面负责、部门统一领导、企业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2.( A)对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等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A.任何单位和个人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项目经理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C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A.负责人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D.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4.《建筑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B )决定。
A.劳动部门B.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C.中国建筑业协会D.国务院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 A)。
A.不得施工B.在某些部门许可下可以施工C.在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可以施工D.不确定6.( A)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燃气设施与建筑物或相邻管道等设施的安全间距要求-摘录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m)表-1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1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表-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表-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中的规定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m) 表-4GB50028表规定.户内立管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 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3.2 家用燃气表装置3.2.1 家用燃气表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位装置时,表底距空中不宜小于;2.低位装置时,表底距空中不宜小于;3.高位装置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300mm,表后与墙面净距不得小于10mm;4.燃气表装置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5.采纳高位装置,多块表挂在同一墙面上时,表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6.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装置.3.2.2 组合式燃气表箱,可平稳地放置在空中上,与墙面紧贴.3.2.3 燃气表装置在橱柜内时,橱柜的形式应便于燃气表抄表、检修及更换,并具有自然通风的功能.2.4 与其他装备的关系2.4.1 户内管严禁敷设在有潜在危险及会对户内管造成损坏的位置.2.4.2 户内管严禁敷设于德律风间﹑变配电室﹑修理间﹑蕴藏室﹑卧室﹑浴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通风机房﹑电缆沟﹑暖风槽﹑空调进风和回风的管槽内﹑烟道和进风道﹑升降机槽或无通风的管道井﹑管槽或空洞等.2.4.3 若地板下装置有暖气系统, 该地板内不成敷设户内管.2.4.4当考虑户内管与其他有关设备及管道的位置时,应:-(1) 慎防其他管道泄漏出来的物质会损害户内管.(2) 防止温度变动招致管道不良的膨胀及收缩问题.(3) 确定不会因相邻的电气装备而发生电弧现象.2.4.5户内管如无适当的呵护, 不成装置于易受侵蚀及/或直接损坏(如碰撞)的处所.2.4.6户内管应防止敷设在建筑物的地基﹑墙的底部承力处, 或其装置方式有损建筑物的结构或影响其结构任何部份的耐火效能.如无法防止, 应设置在套管中, 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 需要时应采用赔偿办法.2.4.7如有接地线安上户内管时, 应遵守有关国家电气规范的规定.2.4.8室内户内管和电器设备、相邻管道的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3.2装置处所3.2.1 严禁装置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严禁装置燃具:1. 卧室、地下室;2. 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3. 楼梯和平安出口附近 (5m 以外不受限制);4.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5. 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6. 电线、电器设备处.3.2.2可装置燃具的房间和部位下列房间和部位在合乎条件的情况下可装置燃具:1. 厨房;2. 非居住房间;3. 室外、外廊、阳台(均应有防风、雨、雪的设施).燃具在关闭走廊、阳台上装置时应符合本守则附录5的规定.3.2.3 装置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装置燃具的厨房或房间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排气口及烟道应符合本守则第3章的规定;2. 在以燃烧资料、难燃烧资料建造的墙壁或空中上装置燃具时, 应采用有效的防火隔热办法;3. 接近卧室的装置房间或厨房应有门与卧室隔开.3.2.4 燃具装置部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置燃具的空中、墙壁应能接受荷重.2.燃具不应装置在有易燃物堆存的处所.3.直排式和半密闭式燃具不应装置在有腐蚀性气体和灰尘多的处所.4.燃具不应装在对其它燃气设备或电器设备有影响的处所.5.装置时应考虑满流、平安阀举措及冷凝水的影响, 空中应做防水处置或设排水管.6.燃具装置应考虑检修的方便︰排气筒、给排气筒应在易装置和检修处装置.3.2.5 排烟设施1.燃具燃烧所发生的烟气应排出室外.2.装置生活用的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厨房, 应符合燃具热负荷对厨房容积和換气次数的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内厨房的允许容积热负荷指标, 可取2.1MJ/m³·h;对旧建筑物内的厨房或其它房间, 其允许的容积热负荷指标可采纳下表所列数据.当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3.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需有防止烟气泄漏的办法.4.用气设备的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享一套排烟设施;2)每台用气设备宜采纳独自烟道;当多台设备合用一个总烟道时, 应保证排烟时互不影响;3)在容易积聚烟气的处所, 应设置防爆装置;4)应设有防止倒风的装置.5.高层建筑的共用烟道, 各层排烟不得互相影响.6.当用气设备的烟囱伸出室外时, 其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烟囱离屋脊小于时(水平距离), 应高出屋脊;2).0m时(水平距离), 烟囱可与屋脊等高;3)当烟囱离屋脊的距离年夜于时(水平距离), 烟卤应在屋脊水平线下10的直线上;4)在任何情况下, 烟囱应高出屋面;5)当烟囱的位置临近高层建筑时, 烟囱应高出沿高层建筑物45的阴影线;6)烟囱出口应有防止雨雪进入的呵护罩.7.热负荷30kW以下的居民用气设备, 烟道的抽力不应小于3Pa.8.居民用气设备的水平烟道长度不宜超越3m.9.水平烟道应有0.01坡向用气设备的坡度.10.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平布置气罩上部, 应有不小于的垂直上升烟气导管, 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11.居民用气设备的烟道距难燃或非燃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5cm;距易燃的顶棚或墻的净距不应小于25cm.12.有平布置气罩的用气设备不得设置烟道闸板.无平布置气罩的用气设备, 在烟道上应设置闸板, 闸板上应有直径年夜于15mm的孔.13.烟囱出口的排烟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15C以上.14.烟囱出口应设置风帽或其他防倒风装置.15.燃具室内换气应符合CJJ12附录A的规定.16.排烟口与周围建筑物开口的距离应符合CJJ12中表的规定.表中规定距离的建筑物墙面投影范围内, 不应有烟气可能流入的开口部位, 但距排烟口距离年夜于600mm的部份除外.17.楼房的换气风管上严禁装置燃具排气筒.3.6燃气灶具燃气灶具应符合下列条件:3.6.1 燃气灶具必需装置于设有窗户或通风孔的房间内, 以提供足够清新空气用作燃烧﹑通风及稀释在房间内燃烧后的废气.3.6.2 燃气灶具的位置如接近可燃物料的概况,须坚持一定距离及依照灶具制造商的装置指示为准.若无提供规格, 燃气灶具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1000mm及烘炉上方对可燃物料的最小距离为800mm.如距离不能到达要求, 可燃概况需要加上呵护设施, 如金属防热板隔热.3.6.3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灶应装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 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独自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与卧室隔开;2.装置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3.燃气灶与可燃或易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用有效的防火隔热办法;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m;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有不小于1m的通道.3.6.4除特殊设计的组合式燃具外, 对以可燃资料、难燃资料装修的部位不应采纳镶入式装置形式.3.6.5灶具的排气设备应应装有下面任一种排气设备:1. 在灶具上方装带烟罩的排气筒;2. 在灶具上方装排油烟机;3. 装排气扇.灶具的给排气应符合CJJ12, 3.2节的规定进行.3.6.6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用软管应采纳黑色耐油的燃气专用橡胶管, 勿使用乙烯类塑料管;2.燃气用软管应有足够的强度、耐气体渗透性、抗老化和准确的内径;橡胶管的尺寸应该固定, 进气接头外径在11.5±范围内.从外观上看软管壁厚应均匀一致, 软管壁厚应年夜于3mm, 无气泡、杂质、裂痕、海绵状和其他影响使用的缺陷, 在软管外壁上均印有生产日期、名称、规格、标准号等产物标识表记标帜;3.燃气灶具用橡胶管必需采纳软管防脱落连接办法, 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宜使用燃气专用不锈钢波纹管, 不锈钢波纹管长度不宜超越1m,移动式燃气灶使用防脱落强化软管;4.固定式燃具(燃气热水器、壁挂式锅炉),因用气量较年夜, 应使用金属管、金属柔性管或强化软管(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连接, 并独自设置阀门;5.软管管卡的选择建议采纳镀锌钢/不锈钢/锰钢制成的管卡.3.6.7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软管应以不接受过量的应力、拉伸或变形的方式贮存.布置在车上、工具袋中时应防止与锐利的、带尖的或磨蚀性物体或概况相接触, 应尽可能架置贮存;2.盘卷的燃气软管或软管组合件应平放贮存.当堆放不成防止时, 堆的高度应限制在底部的产物不发生永久变形的水平;3.以伸直状态交货的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应平放贮存, 不要弯曲.交货时所带的管端封头不应去失落;4.软管的堆放高度不应超越1m.3.6.8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装置家用燃气灶连接胶管的总长度不应超越m, 应装置专用的软管及卡箍;2.燃气软胶管不应有接口, 中间不得再装置三通接头, 以免接口过多造成泄露;3.燃气软胶管在连接时, 不得穿越楼板、墙壁、吊顶、窗、门, 以免受挤压或受磨损等造成漏气;4.装置后的胶管不能从空间缺乏的炉具底下穿过或弯折压扁, 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径的5倍, 更不要高出灶台平面, 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坚持10cm以上距离以防被炉火烘烤,引发漏气和火灾;5.胶管端接炉时必需插进炉咀红线处, 两端必需要用管卡扎牢;6.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纳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7.管卡收紧时, 应能向橡胶软管施加均匀的环应力, 以加强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因橡胶软管的特殊性, 在固定管卡的过程中, 应用力均匀、适中;8.燃气软管不应装置在下列地址:(1)有火焰和热辐射的地址;(2)不容易检修处.9.室内燃气管道选用软管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用具连接部位、地基沉降或冷热变形需要赔偿的部位、需要经常装配和维修的部位、装置不方便的部位等处可采纳软管连接;(2)高压燃气管道上可采纳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软管》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加强型燃气软管等;(3)软管允许工作压力应年夜于设计压力4倍.10.装置前应对软管进行外观检查, 两端切口应尽量平整.3.6.9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使用、维护与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软胶管在使用前, 应在胶管显著位置加贴标识, 标注下次更换时间.在装置后, 必需用检漏液或检漏仪检查接驳口无漏气;2.建议客户应按期检查软管使用情况, 按期更换软管;3.建议橡胶管的更换年限应为二年(如在胶管上有标示的, 应根据胶管厂家提供的年限进行更换).3.6.10家用燃气灶具软管的判废标准包括:1.使用的软管不是燃气专用软管;2.用手弯折, 变硬、变软发粘、龟裂;3.存在被鼠、虫等的啮咬痕迹、严重油污、烤焦、破损漏气;4.软管中间带有接口、三通;5.在气密性试验、耐压性能、弯曲性能、耐液体性能、气体透过试验、高温弯曲性能、难燃试验中有任一分歧格者;6.外胶层有裂口﹑起泡﹑损伤;7.超越胶管厂家提供的胶管使用年限的, 或已使用超越二年.3.7装置热水器的一般要求1.每一类热水器的空气供应通风孔的规格以图表方式列在附录1.附录2则列出热水器在各种房间的装置规定.2.房间净高应年夜于.3.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装置热水器时, 应采用有效的防火隔热办法.4.热水器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1m的通道.5.装于棚顶等隐蔽部位的排气筒、排气管、给排气管, 连接处不得漏气, 连接应牢固, 同时应覆盖不成燃资料的呵护层, 并应设置检查口和通风口.6.热水器的烟道严禁与抽油烟机共享烟道.7.热水器的装置间距及防火、给排气筒风帽与周围建筑物的装置距离应符合CJJ12-99的规定.3.8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严禁装置直排式热水器.3.9半密闭自然排气式 (简称烟道式) 燃气热水器1.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装置在浴室、卧室内.当要将现有的烟道式热水器改良时, 应优先选择密闭式器具, 如环境禁绝可及位于厨房﹑工作间时, 可改装或改换为半密闭式(强制排气式)热水器.2.没有给排气条件的房间严禁装置非密闭式燃具.3.设置吸油烟机等机械换气设备的房间及其相连通的房间内, 不宜设置半密闭式自然排气式燃具.4.排气筒(排气管)、风帽、给排气筒(给排气管)等应是自力产物, 其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排气筒、给排气筒上严禁装置挡板.5.每台半密闭式燃具宜采纳独自烟道.6.装有直排式热水器或半密闭式式热水器的房间, 房间门或墙的下部应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²的格栅, 或在门与空中之间留有不小于30mm的间隙;7.烟道式热水器的平布置气罩上部, 应有不小于的垂直上升烟道气导管, 其直径不得小于热水器排烟口的直径.热水器的烟道上不应设置闸板.8.复合烟道上最多可接2台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2台燃具在复合烟道上界面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当确有困难, 接口必需装置在同一高度上时, 烟道上应设0.5~高的分烟器.9.装置有风扇排气筒的直燃式燃具和半密闭式自然排气式热水器严禁共享一个排气筒.10.烟道式热水器的给排气应符合下列要求︰1.装置热水器的房间应设给气口, 而且上部宜设排气口或气窗(设排气扇时除外).2.热流量年夜于的热水器应装置排气筒;当不具备装置条件时, 可采纳带排气扇的排烟罩或带联动装置的排气扇;或将热水器装置在敝开的阳台、走廊上设置的封闭隔间内.3.热流量小于的热水器, 应装设下列任意一种排烟设备:1)在热水器上面装排气筒;2)在热水器上面装带排烟罩的排气筒;3)在外墙上装置与热水器联动的排气扇或带排气扇的排烟罩;4)设在外墙或外窗上的排气扇向室外排烟时,应防止气流短路.4.排气筒、排气管的资料应由不成燃、耐热、耐腐蚀资料制成.5.排气筒、排气管的固定应耐自重、风压、积雪和振动, 连接应牢固.排气筒、排气管应容易连接, 并应有防漏气办法.6.排气筒、排气管结构应保证不会滞留冷凝水,排气筒室外部份的最下部应有冷凝水排除构造.7.防倒风罩的位置不应随意改动.8.排气扇联动装置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热水器举措时, 排气扇应随之转动;或当排气扇举措后方可启动热水器的控制装置.2)排气扇的能力和装置位置应符合CJJ12-99规程附录A的规定.9.根据建筑物的特点, 烟道式热水器装置时应充沛考虑静风压对排烟的影响.10.排气筒应有效地排除烟气, 其尺寸应年夜于燃具连接部位的尺寸.11.排气筒的高度应年夜于根据CJJ12中算式的计算值.12.排气筒水平部份的长度宜小于5m, 水平前端不得朝下倾斜, 并应有稍坡向热水器的坡度.13.排气筒的弯头宜为90°, 弯头总数不应多于4个.14.排气筒的高度宜小于10m.15.防倒风罩以上的排气筒室内垂直部份不得小于250mm.16.排气筒顶端必需装置有效的防风、雨、雪的风帽, 其位置不应处于风压带内.17.装置半密闭自然排气式燃具的室内给气口和换气口的断面积均应年夜于排气筒的断面积.给气口和换气口均应在直通年夜气的地址.3.10 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简称强排式)燃气热水器1.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必所装置在没有设置自然排气烟道孔口以及不能装置平衡式热水器的现有楼宇内.此类器具亦严禁装置在卧室、厅及浴室内.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烟道出口应装置在建筑物任何开口处年夜于300mm距离的位置及应参照制造厂商指引.2.装置强排式热水器时, 必需遵守有关制造商的规格和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3.自然排气的烟道上严禁装置强排式燃具和机械换气设备.4.半密闭强制排气式燃具的平装置置应保证在排风机停转时, 能自动切断燃气, 且不会再启动.5.风机的排气能力应能克服排气筒的阻力和室外风压, 并应是燃具理论烟气量的2倍以上;排气筒可装置在风压带内.6.排气筒的直径、弯头数目及排气筒长度, 应在保证风机的排气能力符合上节要求的范围内进行选取.7.进气口的面积应年夜于排气筒的有效截面积,能利用的门、窗间隙可当进气口使用.8.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应符合CJJ12, 3.2节的规定进行.3.11 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密闭式燃气热水器是新装置及更换热水器的优先选择.此类热水器可装置在多种场所, 密闭式热水器可装置在有外墙的浴室或卫生间内;但严禁把它们装置于睡房或厅内.在新建楼宇为装置密闭式热水器而设#的适当设施是由开发商提供.适当为气体热水器而备的设施/烟道孔口的尺寸是380mm2或240mm2.虽然此孔口或许会被缩细或者要加填塞物以便装置某一款指定的平衡式烟道出口, 但它必需没有钢筋在内.装置密闭式气体热水器, 包括述及的强制给排气式, 必需利用外墙的孔口或在已被政府以书面方式批准的位置.典范的密闭式孔口位置列于附录3及附录4.在无设置烟道孔口的现有楼宇, 必需在外墙凿取适合的烟道孔口装置平衡式热水器, 密闭式热水器也可以装置在厨房或浴室的百页窗上, 或装置于露台的防盗栏杆上.如装在阳台, 燃烧废气必需排放至建筑物范围/外墙之外.装置密闭式热水器时, 要小心确认该器具与所在房间是完全隔离.燃具给排气部件应采纳燃具配套的部件, 并按说明书装置, 检查维修应方便. * 『密闭式气体热水器』是指一个气体热水器当在把持时, 助燃空气入口及燃烧后废气出口, 与此热水器所在房间或处所互相隔离. #适当设施是指一个在外墙上预留的孔口, 使外间空气直接通往所装置或可能装置的密闭式气体热水器.在没有装置密闭式热水器时, 此孔口能被可裁撤的盖板密封.3.11.1 自然给排气式热水器给排气风帽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风帽应装置在充沛关闭的室外, 也可装置在不滞留烟气的关闭走廊或关闭阳台上;当有障碍时, 应装在风发生的气流和风压差无妨碍燃烧的地址.2.在给排气风帽两侧、上下方距离之内有凸出物时, 或距离缺乏的凹陷处, 均不应装置燃具风帽.3.给排气风帽上方有凸起物或屋檐时, 风帽与的距离应年夜于250mm;檐下垂时, 风帽距垂檐距离应年夜于100mm.风帽与周围的距离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装置及验收规程》CJJ12-99第条的规定.4.下方有障碍物(空中或基地)时, 给排气风帽距空中或基地的距离应年夜于150mm.5.给排气风帽侧方有障碍物时, 与障碍物间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在同一高度上装置两台燃具时, 两个风帽的净距应年夜于300mm.表3.3.4 给排气风帽与侧方障碍物间的距离(mm)侧方障碍物突出尺寸与侧方障碍物间的距离小于(给排气风帽突出尺寸+400) 应年夜于800年夜于(给排气风帽突出尺寸+400) 应年夜于300(浴槽水加热器应年夜于220)6.给排气风帽前方150mm内不应有墙等障碍物, 给排气风帽前方不宜有同等高度的障碍物(半截高度围墙).7.给排气风帽应与燃具配套使用, 其形状和结构均不得改动.8.给排气筒穿墙处应密封, 不得使烟气流入室内.9.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口应伸到墙外.10.给排气风帽周围不得装置妨碍通风的设施.11.在积雪地域装置时, 装置地址应采用防雪办法.3.12 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燃气热水器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式)燃气热水器可装置在已备有烟道孔口的新楼及未有为装置平衡式热水器而预设的烟道孔口的现有楼宇内.因为废气气流的速度, 故这类热水器更能有效抵拒逆风, 故烟道末端位置对热水器把持效能的影响其实不年夜.然而, 烟道末端应装在楼宇任何开口处年夜于300mm距离的位置及应参照制造厂商指引.装置密闭式(强制给排气式)热水器必需依照制造商的规格和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进行.3.12.1 强制给排气式热水器给排气管、给排气风帽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排气部位形状不应妨碍燃烧, 并确保需要的风量.2)给排气管延长时, 应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前端应接风帽;给排气管连接处应牢固.3)给排气风帽应装在关闭的室外空间, 也可装置在不滞留烟气的关闭走廊或关闭阳台上.4)给排气风帽周围应无凸起的障碍物;当有障碍物时, 应保证烟气不会流入给气口.5)给排气风帽的给排气部位距离建筑物上檐应年夜于250mm;檐下垂时, 风帽上端距檐下真个距离应年夜于100mm.6)当上方障碍物是可燃资料、难燃烧资料装修时,风帽与其距离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装置及验收规程》CJJ12-99第条规定.7)给排气风帽应是燃具配套部件, 其形状和结构示得改变.8)给排气管装置应向室外稍倾斜, 雨水不得进入燃具.9)给排气管连接处不应漏烟气, 应有防脱、防漏办法.10)给排气管的穿墙部位应密封, 烟气不得流入室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1燃气质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无臭味或臭味不足的燃气应加臭。燃气中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2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5.3.13在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
应设置阀门。
5.3.15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当采用支柱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底至人行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2m;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5m;管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表2.3.3
名称
净距(m)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
0.15
0.15
排水管
-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二级”。
5.5.8门站建筑物室内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区”设计的规定,站区内防雷等级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第二类”设计的规定。
5.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1.0的燃气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③℃;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0℃①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黏结性的块煤;灰分干基<10%;粒度 15~50mm;热稳定性TS >60%;②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③①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②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③直立炉生产的焦为气焦;④①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热发生炉煤气计算;②℃,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1200℃冷煤气││ │ │ >1250℃热煤气││ 5.全硫干基│ <2% │ <2% ││ 6.挥发分干基│ <9% │ - │└──────────────┴───────────┴────────────┘注:①煤气站包括水煤气站和发生炉煤气站;②发生炉入炉煤或焦,粒度不得超过相邻两级;③℃,发生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煤气温度不应小于300℃℃;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当采用水洗涤法回收氨时,应小于25℃;2初冷器的冷却水出口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或冷却水中碳酸盐含量确定;3冷却水宜循环使用,对水质应进行稳定处理;4初冷器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当其中1台检修时,其余各台仍能满足煤气冷凝冷却的要求;5宜采用轻质焦油除去管壁上的萘;4.2.3 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经冷却后的温度,应小于35℃;2开始投产及补充用冷却水的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3洗涤水应循环使用;4.2.4 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的冷凝冷却为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宜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2煤气的冷凝冷却为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的处理,当脱氨为硫酸吸收法时,可采用混合澄清分离系统;当脱氨为水洗涤法时,可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3剩余氨水应除油后再进行溶剂萃取脱酚和蒸氨;4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排放气应设置处理装置;4.3 煤气排送4.3.1 煤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风量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确定;2风压应按煤气系统的最大阻力和煤气罐的最高压力的总和确定;3煤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每1~3台,宜另设1台备用;4.3.2 离心式鼓风机宜设置无级调速装置;4.3.3 煤气循环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必须在鼓风机的出口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宜在鼓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注:当设有无级调速装置,且风机转速的变化能适应输气量的变化时可不设小循环管;2当采用容积式鼓风机时,每台鼓风机进出口的煤气管道上,必须设置旁通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应在风机出口的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并在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4.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一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4.3.5 离心式鼓风机应设有必要的联锁和信号装置;4.3.6 鼓风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鼓风机安装高度,应能保证进口煤气管道内冷凝液排出通畅;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鼓风机进口煤气的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槽满流口中心高差不应小于鼓风机全压以水柱表示;2鼓风机组之间和鼓风机与墙之间的通道宽度,应根据鼓风机的型号、操作和检修的需要等因素确定;3鼓风机机组的安装位置,应能使鼓风机前阻力最小,并使各台初冷器阻力均匀;4鼓风机房宜设置起重设备;5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操作间;当仪表操作间设置在鼓风机房内时,仪表操作间应设置能观察鼓风机运转的隔音玻璃窗;6离心鼓风机用的油站宜布置在底层,楼板面上留出检修孔或安装孔;油站的安装高度应满足鼓风机主油泵的吸油高度;鼓风机应设置事故供油装置;4.4 焦油雾的脱除4.4.1 煤气中焦油雾的脱除设备,宜采用电捕焦油器;电捕焦油器不得少于2台,并应并联设置;4.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3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4.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4.5.1 采用硫酸吸收法进行氨的脱除和回收时,宜采用半直接法;当采用饱和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预热器的煤气出口温度,宜为70~80℃℃;4.6.4 新洗涤水的温度应小于25℃;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4.6.5 水洗涤法脱氨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1洗涤塔不得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2两相邻塔间净距不宜小于2.5m;当塔径超过5m时,塔间净距宜取塔径的一半;当采用多段循环洗涤塔时,塔间净距不宜小于4m;3洗涤泵房与塔群间净距不宜小于5m;4蒸氨和黄血盐系统除泵、离心机和碱、铁刨花、黄血盐等储存库外,其余均宜露天布置;5当采用废氨水洗氨时,废氨水冷却器宜设置在洗涤部分;4.6.6 富氨水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4.7 煤气最终冷却4.7.1 煤气最终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或间接式冷却;4.7.2 煤气经最终冷却后,其温度宜小于27℃;4.7.3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直接式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最终冷却水用量,应按煤气入塔温度和煤气中含萘量等因素确定;2入塔的最终冷却水温度宜小于25℃,最终冷却水宜循环使用;3最终冷却水在冷却降温时,必须采取防止氰化氢等有毒物质污染大气的措施;4.7.4 直接式最终冷却塔宜采用空塔或金属隔板塔;4.7.5 煤气在直接式最终冷却塔中萘的脱除宜采用水洗法或油洗法;4.7.6 直接式最终冷却水中萘分离,当采用焦油洗萘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洗萘用焦油量,应按最终冷却水量的5%计算;2焦油洗萘器的容量,宜按1h洗萘用焦油量的6~8倍计算;4.7.7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横管式间接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在管间宜自上向下流动,冷却水在管内宜自下向上流动;在煤气侧宜有清除管壁上萘的设施;2横管内冷却水可分为两段,其下段水入口温度,宜小于20℃;3冷却器煤气出口处宜设捕雾装置;4.8 粗苯的吸收4.8.1 煤气中粗苯的吸收,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4.8.2 吸收粗苯用的洗油,宜采用焦油洗油;4.8.3 洗油循环量,应按煤气中粗苯含量和洗油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循环洗油中含萘量宜小于5%;4.8.4 采用不同类型的洗苯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木格填料塔时,不应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2当采用钢板网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时,宜采用2台并宜串联设置;3当煤气流量比较稳定时,可采用筛板塔;4.8.5 洗苯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木格填料塔:煤气在木格间有效截面的流速,宜取1.6~1.8m/s;吸收面积宜按1.0~1.1m^2/m^3h煤气计算;2钢板网填料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9~1.1m/s;吸收面积宜按0.6~0.7m^2/m^3h煤气计算;30筛板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1.2~2.5m/s;每块湿板的阻力,宜取200Pa;当处理干馏气时,塔板数应取24块;4.8.6 本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粗苯蒸馏装置;4.9 萘的最终脱除4.9.1 萘的最终脱除,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4.9.2 洗萘用的溶剂宜采用直馏轻柴油或低萘焦油洗油;4.9.3 最终洗萘塔,宜采用填料塔,可不设备用;4.9.4 最终洗萘塔,宜分为两段;第一段可采用循环溶剂喷淋;第二段应采用新鲜溶剂喷淋,并设定时定量控制装置;4.9.5 当进入最终洗萘塔的煤气中含萘量小于400mg/m^3和温度小于30℃℃℃①②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③①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②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③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④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⑤Ⅰ、Ⅱ级│ 15 ││ 公路用地界├──────────────┼────────────┤│ │ Ⅲ、Ⅳ级│ 10 │├──────────┼──────────────┼────────────┤│ │ >380V │ 2.0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 │ ≤380V │ 1.5倍杆高│├──────────┼──────────────┼────────────┤│ │ 国家Ⅰ、Ⅱ级│ 1.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 │ Ⅲ、Ⅳ①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②①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②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在上述外墙设置;③℃℃;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3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4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72│ 0.6 │ │ │├────────────────────────┼──┼───┤ │ ││无套管穿越Ⅲ、Ⅳ级公路的管道│ 0.6 │ 0.5 │ │ │├────────────────────────┼──┼───┤ │ ││有套管穿越Ⅰ、Ⅱ①②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供人使用的建筑物;③①如果对燃气管道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δ<9.5mm的燃气管道也可采用表中B行的水平净距;②水平净距是指管道外壁到建筑物出地面处外墙面的距离;建筑物是指供人使用的建筑物;③当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④lⅠ、Ⅱ级│ 10 │ 10 │ 10 ││ 公路路边├─────────────┼─────┼─────┼─────┤│ │ Ⅲ、ⅣⅠ、ⅡⅠ、Ⅱ级│ │ │ ││ ├────┼──┼────────────────────┼────┤│ │Ⅲ、Ⅳ级│ 15 │ 20 │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杆高│1.5倍杆高,但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m│├──────────┼──────┼─────────────────────┤│ Ⅰ、Ⅱ级通讯线路│ 30 │ 40 ││ 中心线│ │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②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居民区;与零星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6.3.8条执行;③地下贮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④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m^3;⑤与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执行;⑥Ⅰ、Ⅱ││\ m \│体育馆等人员集│建、构筑├──┬──┼──┬──┤线路中│级通讯││ \\│中的地区最外│物外墙│国家│企业│高速│Ⅲ、│心线│ 线路││单罐\│侧建、构筑物的│ │ 线│专用│Ⅰ、│Ⅳ级│ │中心││容积\│外墙│ │ │ 线│Ⅱ级│ │ │线│├──────┼───────┼────┼──┼──┼──┼──┼────┼───┤│ │ │ │ │ │ │ │1.5倍杆│ ││ │ │ │ │ │ │ │高但35kV│ ││ >5000m^3 │ 200 │ 180 │ 100 │ 40 │ 30 │ 25 │及上架空│ 40 ││ │ │ │ │ │ │ │电力线应│ ││ │ │ │ │ │ │ │大于40m │ │└──────┴───────┴────┴──┴──┴──┴──┴────┴───┘注:①②①本表所指贮罐为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贮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②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②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③地下贮罐单罐容积应小于或等于50m^3,总容积应小于或等于400m^3;④①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②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5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和仪表间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同时,仪表间与灌瓶间、压缩机室门、窗开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③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2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山墙的一侧,山墙必须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④与铁路、电力架空线和Ⅰ、Ⅱ℃时│ t≥0℃①②与本表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③地下贮罐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④供气化器用燃气热水间的门不得面向贮罐;⑤℃℃;6.6.2 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2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3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6.6.3 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6.6.4 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组应由使用瓶组和备用瓶组成;注:备用瓶组可由临时供气瓶组代替;6.6.5 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小时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备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应和使用瓶组的气瓶配置数量相同;当采用临时瓶组代替备用瓶组供气时,其气瓶配置数量可根据更换使用瓶组所需要的时间、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和临时供气时单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6.6.6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①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②①小型干粉灭火器指8kg手提式干粉型、卤代烷型灭火器;②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35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③①阻力损失包括燃气计量装置的损失;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B
0.4<P≤0.0.4
B
0.005<P≤0.2
低压燃气管道
P≤0.005
5.3.1中、低压地下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管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3.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
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5.3.2/1和表5.3.2/2的规定。
5.3.5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
5.3.6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当需要同沟敷设
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3.7地下燃气管道穿过下水管沟、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
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0.1m。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
可参考以上相似的气种确定允许工作压力。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
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
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a。
2.1.4聚乙烯燃气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
0.20
0.20
供热管道
t<150℃
直埋供热管
0.50加套管
1.30加套管
t<150℃热水供热
管沟蒸汽供热管沟
0.20加套管或0.40
0.30加套管
t<280℃
蒸汽供热管沟
1.00加套管,套管有降温
措施可缩小
不允许
铁路轨底
-
-
1.20加套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8
室内燃气计量表距家用燃气灶具
最小水平净距30cm(表高位安装时)
9
室内燃气计量表距热水器
最小水平净距30cm
10
室内燃气计量表距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最小水平净距100cm
11
室内燃气计量表距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最小水平净距50cm
12
室内燃气计量表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最小水平净距20cm
13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3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30cm
14
暗装或管内绝缘电线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2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20cm
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18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50cm
19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低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30cm
20
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
燃气管道上最小垂直净距1.5m
21
架空电力线电压3~10kV
燃气管道上最小垂直净距3m
22
架空电力线电压35~66kV
15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3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5cm
16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00cm
17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摘自《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部分修订版)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间的水平净距(m)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
低压
中压
高压
B
A
B
A
建筑物的
基础
0.7
1.0
1.5
-
-
外墙面(出地面处)
-
-
-
4.5
6.5
给水管
0.5
0.5
0.5
1.0
1.5
污水、雨水排水管
8.0
1.0
6.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3.0
6.0
6.0
-
6.0
中压(B)
3.0
6.0
6.0
-
6.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0
6.0
6.0
-
6.0
中压(B)
3.0
6.0
6.0
-
6.0
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关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燃气安全间距
表2.2.1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2. 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4)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物)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制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表3.3.1 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cm)表4.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表4.1.3 燃气管道的套管公称尺寸表4.1.4 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方式表4.2.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4.2.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注:1、如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4.2.1及表4.2.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4.2.1及表4.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应不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
2、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4.2.1和表4.2.2规定除地下室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它规定也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的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表4.2.3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5、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表5.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京局、净距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
铁路
(中心线)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25.0
5.0
6.0
高压(B)
13.0
25.0
20.0
4.0
6.0
平行敷设
交叉敷设
电气设备
明装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25
10(注)
暗装的或放在管子中的绝缘电线
5(从所作的槽或管子的边缘算起)
1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的导电部分
100
100
配电盘或配电箱
30
不允许
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关和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2
注:当明装电线与燃气管道交叉净距小于10cm时,电线应加绝缘套管。绝缘套管的两端应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
1.0
6.0
中压(B)
4.0
8.0
8.0
1.0
6.0
地下单独建筑
中压(A)
3.0
6.0
6.0
-
6.0
中压(B)
3.0
6.0
6.0
-
6.0
地下调压箱
中压(A)
3.0
6.0
6.0
-
6.0
中压(B)
3.0
6.0
6.0
-
6.0
表7.2.26燃气管道和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管道和设备
与燃气管道的净距(cm)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方案GB50028_2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49号附件2城市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距离规范标准文档
国家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距离标准一、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标准二、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间距标准1、压力不大于1.6MPa的燃气管道(1)钢管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2)PE管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2、压力不大于1.6MPa的管道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一级或二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三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m)高压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
不应小于表6.3.3-1和6.3.3-2次高压A的规定。
但高压A和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铁路路堤坡脚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8m和6m;与有轨电车钢轨的水平净距分别不应小于4m和3m。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
其设计应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
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4.OMPa(表压)。
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高压燃气管道不宜进入四级地区;当受条件限制需要进入或通过四级地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高压A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5m);2)高压B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6m(当管壁厚度δ≥9.5mm或对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时,不应小于10m);3)管道分段阀门应采用遥控或自动控制。
3、场站安全间距(1)门站、储配站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4)LNG气化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5)CNG加气站CNG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6)LNG、L-CNG加气站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6.0
次高压(B)
6.0
12.0
10.0
3.0
6.0
中压(A)
6.0
12.0
10.0
2.0
6.0
中压(B)
6.0
12.0
10.0
2.0
6.0
调压柜
次高压(A)
7.0
14.0
12.0
2.0
6.0
次高压(B)
4.0
8.0
8.0
2.0
6.0
中压(A)
4.0
8.0
8.0
1.0
6.0
中压(B)
4.0
8.0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1.5
2.0
在管沟内(至外壁)
1.0
1.5
1.5
2.0
4.0
电杆(塔)基础
≤35KV
1.0
1.0
1.0
1.0
1.0
>35KV
2.0
2.0
2.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1.0
1.0
铁路路堤坡脚
5.0
5.0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表5.6.3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京局、净距
设置形式
调压装置入口燃气压力级制
建筑物外墙面
重要公共建筑物
铁路
(中心线)
城镇道路
公共电力变配电柜
地上单独建筑
高压(A)
18.0
30.0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厂区道路路面5m
28
架空燃气管道
距垂直净距人行道路路面2.2m
29
调压柜
距建筑物外墙面水平净距4m
30
调压柜
距公共电力变配电柜水平净距4m
31
调压柜
距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水平净距8m
交叉敷设时不允许
4
室内燃气管道距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100cm
5
室内燃气管道距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平行敷设时最小净距30cm
交叉敷设时不允许
6
室内燃气管道距相邻管道
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检查和维修
交叉敷设时最小净距2cm
7
室内燃气管道距燃气灶
15
电源插座、电源开关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3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5cm
16
电压小于1000V的裸露电线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00cm
17
配电盘、配电箱或电表
与燃气灶具的水平净距100cm
与燃气热水器的水平净距100cm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间距
序号
类别
安全间距
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18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中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50cm
19
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的低压燃气管道
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不应小于30cm
20
架空电力线电压3kV以下
燃气设施构筑物安全间距
管 口
LNG
卸车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80
8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25
25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20
20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5
15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30
25
25
25
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一般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的划分应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注2: L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注3: 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30%和20%。
25
可燃气体储气罐
20
室外变、配电站
30
调压室、压缩机室、计量室及工艺装置区
20
控制室、配电室、汽车库、机修间和其他辅助建筑
25
燃气锅炉房
25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取水口
20
站内道路(路边)
2
围墙
2
6
12
10
2
4
调压柜
次高压(A)
7
14
12
2
4
次高压(B)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
城镇燃气站场及管道与公路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作者:杜建锋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20期摘要:通过对比城镇燃气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分析和总结城镇燃气站场、管道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提出行业之间安全间距的差异性及问题,建议统一安全保护距离要求。
关键词:燃气站场;城镇燃气管道;公路;铁路;安全间距1 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城乡一体化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发展,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城市地铁的建设,城市建成区或者规划区的燃气管道与公路、铁路的交叉、占压问题层出不穷。
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各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时间前后不一,其对安全间距的理解不一,导致安全间距差异较大,本文通过相关行政法规、国家规范及行业规范的比较,对城镇燃气管道、站场与公路及铁路安全间距[1][2]进行探讨,可供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参考。
2 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2.1 工艺装置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 m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按该条文的要求,燃气站场工程中除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外,其余城市燃气站场工艺装置均应按100m控制与公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
(2)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5.2固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按照甲类厂房考虑。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3条中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要求为15m,与铁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为30m。
(3)TB 10063—2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3.1.1中规定散发可燃气体甲类生产厂房与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为35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属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大于由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因此在实际工程中燃气站场与公路、铁路之间的安全保护距离应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执行。
气体站安全间距
GB50177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3.0.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3.0.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Om。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3.0.5 GB50030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气体站安全间距
GB50177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3.0.2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3.0.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Om。
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3.0.5 GB50030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气体站安全间距
GB50177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表3.0.2范文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x104Pa)的乘积计算。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范文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表3.0.3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范文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
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Om。
范文氧气站、供氧站、氧气罐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3.0.5 GB50030②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③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范文④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⑤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⑥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最新资料】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安全间距表 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
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续表6.3.15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1O.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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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
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
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
距
续表6.3.15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
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10 35 110 220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1 3 5 10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5 10 15 30
1O.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10.2.36的规定。
表10.2.3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4-2009
4.1.6 燃气管道穿墙套管的两端应与墙面齐平;穿楼板套管的上端宜高于最终形成的地面5cm,下端应与楼板底齐平。
4.3.20 室内明设或暗封形式敷设的燃气管道与装饰后墙面的净距,应满足维护、检查的需要并宜符合表4.3.20的要求;铜管、薄壁不锈钢管、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铝塑复合管与墙之间净距应满足安装的要求。
表4.3.26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cm)
注:1 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且套管的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Ocm时,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cm;
2 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3 灶前管不含铝塑复合管;
3 当水平管道上设有阀门时,应在阀门的来气侧1m范围内设支架并尽量靠近阀门;
4 与不锈钢波纹软管、铝塑复合管直接相连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底座或管卡;
以下为聚乙烯燃气管道要求:cjj63-2008
4.3.2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4.3.2-1和表4.3.2-2的规定,并应确保燃气管道周围土壤温度不大于40℃;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当直埋蒸汽热力管道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大于60℃时,水平净距可减半。
表4.3.2-2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规定:
1埋设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5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