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
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成本测算、政策模拟与整体性解决方案
学术探讨农家科技 55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编号:2016R414062)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成本测算、政策模拟与整体性解决方案邓思琪(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杭州 310018)摘 要:城中村改造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中补偿安置方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效益,货币化安置将是重要的发展趋势。
然而,如何在保障拆迁户利益的前提下,将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的成本降到最低,对城中村改造的平稳推进至关重要。
本文对城中村改造中货币化安置不同组合模式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构建成本测算模型,得出相应的货币化安置成本测算方法,以期制定合理的财政预算,确保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城中村;货币化安置;成本测算模型;政策模拟 1.引言 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社会急剧变迁之中,2016年城镇化率已高达57.35%[1],中国城镇化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
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
虽然供耕作的土地已经没有了,但是农民们聚集而居所形成的“村庄”还保留着。
于是用于农民建房的村庄宅基地随着周围耕地的被征用而被“容纳”于城市之中,村庄进入城市,“城中村”问题应运而生。
对城中村问题的良好解决,既可以缓解用地紧张的局面,又可提升城市品质,迎合城市和人口的城市化发展。
但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被认为是城市发展、城市规划研究中难度最大、复杂程度最高的课题之一。
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问题更是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难中之难、重中之重。
近几年大规模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普遍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内容丰富的补偿安置政策体系。
主要包括原地或就近新建安置房全调产安置、异地全调产安置和货币化补偿安置等方式,由群众自愿选择。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下行在许多地方都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三四线城市,甚至二线城市都出现了商品房销售不畅、库存大幅上升的情况,与此伴随地是这些城市的城中村改造中,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比例明显提高[2]。
浅谈陆管局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及体会
浅谈陆管局棚户区改造的问题及体会作者:陈剑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5期摘要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建保【2009】28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陆管局棚户区改造五年实施规划。
《棚户区改造案例》印建平中国城市出版社 2013年。
关键词棚改政策;法规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当前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已经作为一项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的惠民工程,承担着城市建设特别是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近而拉开了棚户区改造的框架,改变我局落后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品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较快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改善。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002年湖北省农民人均住房达到30.5平方米(其中楼房14平方米,占44.4%)。
但是城市居民总体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同时,曾经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我局水利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却依然很差,已无法跟上城市经济发展的步伐。
我局的前身为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施工试验总队,成立于1958年,为长江委所属事业单位。
负责陆水试验枢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水库防洪抗旱调度、水库资源管理与维护,承担有关水利工程科学试验任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等。
自建成以来,不仅为葛洲坝、三峡及其它水利枢纽进行了技术领域广泛的试验,获得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成果,而且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我局总职工近1300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市老城边缘区,是赤壁市经济发展的黄金地域和风景旅游区,但是职工40%的建筑仍为二、三层的砖混结构建筑,建设于上个世纪的六十至七十年代,大约有500户职工还居住在规划标准低、间距小、巷道狭窄、拥挤破乱的环境下,棚户区内垃圾点少,普遍存在私搭乱建、消防安全隐患等难以解决的问题,更谈不上物业管理等综合服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试点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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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文:试点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8年第04期
据2018年4月8日央广网:日前,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棚户区改造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2018年开工580万套。
据统计,2017年全国各类棚户区改造开工609万套,完成投资1.84万亿元。
此次,为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财政部、住建部发文明确,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有了棚改专项债券能较好地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也使得地方政府在棚户区改造的时候资金运用的来源都比较清晰,募集多少、怎么募集、利率水平等等都会比较清晰,也有助于地方政府不断地改善其债务管理,使得其债务状况更加清晰,有助于更好地控制住那些隐性债务的发展。
所谓专项债就是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债券资金要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的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此外,试点地区的棚改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投资〔2021〕1275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储备(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
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意见》指出,全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截至202x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2x-202x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
当前,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同时,农村困难群众对改善居住条件、住上安全住房的诉求比较强烈。
《意见》提出,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计划,202x-202x年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2x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2x年432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2x〕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
截至202x年底,全国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其中202x—202x年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820万套、农村危房53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也要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目标相比,任务仍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待改造的棚户区多为基础差、改造难度大的地块,在创新融资机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盘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盘政办发〔201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现就棚户区改造相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及相关程序1.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由市住建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2.对于纳入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经济区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申请,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企业投资参与经过审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通知中的相关支持政策。
3.棚户区改造采取招商方式进行,要重点选择有实力、有资金、有信用的国内、外知名房地产企业参与开发建设。
严禁无资质、信用不好、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优惠政策1.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精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依据建保〔2009〕295号文件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通知》(财综〔2011〕41号)文件精神,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015年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时两次要求任务“加码”,棚改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等“大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1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直被李克强总理列为政府“重中之重”的民生工程。
其实早在履任辽宁省委书记期间,“棚改”就是李克强力推的“一号民生工程”,“辽宁棚改经验”被联合国人居署誉为“世界奇迹”,随即在全国复制推广。
就任总理后,“棚改”被份量极重地列入李克强的施政计划。
截至2014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数以千万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
2改造措施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1952年3月出生的陈政高,是辽宁省海城市人,陈政高任辽宁省长之后,在全省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引发关注。
陈政高履新住建部,业界称可能与李克强总理对全国棚户区改造寄予厚望有关。
中国还有1亿人在城市的棚户区里生活,而陈政高的基层工作经验让他知道地方政府的想法,知道楼市调控如何对症下药。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京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2〕67号各有关单位:老旧小区改造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要发展工程。
自推进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以来,北京市老旧小区面貌大幅改善,居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同时,老旧小区改造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质量不高、施工管理较为粗放、老旧管网改造数量不高、管线改造与综合整治较难同步衔接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认识老旧小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是暖民心、聚民心、得民心的民生改善综合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带户作业,核心是群众工作,过程是完善社区治理,实质是高质量发展,目的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不同于一般的新建工程,就在人民群众身边进行,对群众工作、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要求更高。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质量、安全高标准,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主动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把改造工程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严把质量安全关,积极回应关切,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造工作的标尺。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3]15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黄政发〔2013〕15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黄冈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按照“建设新城、改造老城、提升全城”的工作部署,现就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改造范围改造范围为黄冈市区规划区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对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火灾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对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险隐患突出、环境脏乱差、市政设施不配套的村集体土地居住区域进行的综合改造。
三、工作目标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市区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通过改造建设,达到改善民生、提升形象、完善功能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加快推进市区城市建设进程。
四、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既要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提高各方主体参与改造工作的积极性。
(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实行市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城乡建设中存在的棚户区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本通知旨在明确推进棚户区改造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一、总体要求1. 以人民为中心。
改造工作要紧密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居民为重点,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公共服务和社区设施。
2. 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棚户区改造要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乡发展工作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3. 突出问题导向。
改造工作要紧紧围绕存在的问题,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保改造后的棚户区能够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居住品质。
4.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改造目标根据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本次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要目标如下:1. 实现贫困人口住房问题基本解决。
确保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脱贫机制。
2. 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通过改造,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条件。
3. 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改造后的棚户区要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等,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4. 推动城市更新和产业发展。
通过棚户区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引进新的产业和商业项目,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加。
三、工作任务1. 细化改造方案。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棚户区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时间表和经费计划等,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棚户区改造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难点与对策建议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难点与对策建议摘要:棚户区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有利于改善民生。
目前,我国棚户区改造普遍存在拆除难度大、资金缺口较大等问题,本文根据当前改造存在难点,并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实施难点;对策前言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结构简单、建筑密度高、基础设施差、使用年限久、功能使用不全、安全隐患严重的居住区,包括城市危旧房、国有工矿、林区(场)、垦区的危旧房等。
棚户区改造是各级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是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为核心的行动计划,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包括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土地结构优化、服务功能优化、产业升级、土地保护以及改变城市形象等多方面,是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民生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兰州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城市,在城市迅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大量棚户区,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本文结合兰州市改造实施难点,探讨科学、合理及可供操作的棚户区改造对策建议。
一、棚户区改造发展情况近年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的比重普遍上升,棚户区改造的国家金融和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逐年增加。
从2005年起,中国棚户区改造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试验阶段(2005-2007年)2005年,辽宁省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的原则、方法、方案,进行拆迁和安置,开始大规模推进辖区棚户区改造,通过重点改造和全面整治解决。
随后,东北三省相继开展了棚户区改造试点,政策逐步完善,改造重点向城市棚户区改造转变,形成了可供推广的成功经验。
2.推广阶段(2008-2012年)2008年国家首次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成功经验和实践,逐步形成制度化政策,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
这段时期,全国改造1260万户各类棚户区,有效缓解了城市二元矛盾,极大地改善了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3.发展阶段(2013至今)2013年以来,国家提出棚户区改造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加强政策支持,要求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优化规划设计、加快前期工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宽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宽政办发〔2011〕74号)县直各相关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全力做好我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宽甸满族自治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县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把工矿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改造城镇生态环境、改善民生,全力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原宽甸矿所属的一〇五生活区、五九一生活区、西山生活区、杨木杆矿生活区、砖庙矿生活区、滑石矿采空区。
凡居住在上述区域内的集中连片住户均在棚改范围。
主要改善上述区域内居住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第四条目标任务:2011年底新建回迁安置楼11万平方米。
新建小区达到美化、亮化、绿化和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县住建局是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下设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称棚改办),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咨询电话:5123208。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六条根据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建棚改安置区的选址与规划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适宜生活和节约用地、不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原则。
财预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精心整理财预[2018]2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有序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住房城乡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市县近三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申报的棚改项目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棚改专项债券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产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
房产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房产局先进集体事迹材料XX年,在省住建厅和市房管局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学习龚全珍先进事迹活动,以开展“学转强促”活动为契机,以开展集中整顿和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以强化内部管理为基础,以打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为目标,务实进取,开拓创新,XX县房产管理局的各项工作步入了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为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实现良好跨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XX 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比的通知》要求,通过自查,我局向上级申请XX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比,现将我局XX年度的工作情况和具体特色工作汇报如下:一、房产管理健康有序发展XX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一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建部颁发的房地产有关政策以及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市场监管,有效地规范了我县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商品房销售价格平稳,房屋销售量略有上升。
具体表现在:1、市场管理有新突破。
一是房地产市场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成立了房地产市场管理办公室,配备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克服困难,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全范围实行了电子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实行房地产开发楼盘销售价格备案、预销售合同备案、“五证”公示、项目手册和销售情况月报制等,全面掌握全县房地产开发楼盘的销售与管理情况,了解房地产的市场动态,为有效做好市场监管分析收集充足的资料;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和金融部门联系,采取了提高“二套房”的首付金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稳定了房价。
三是针对原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未收缴维修基金及面临使用维修基金的现状,以点带面收缴维修基金,全年共收缴维修基金万元,同比增长%,累计征缴万元。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
棚户区改建实施措施/措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美化城市整体环境,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棚户区的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连片、平房密度相对较大、建设使用年限久、居住条件差基础设施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工矿企业土地上集中连片居住户在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农垦棚户区是指农场管理区和建制镇区内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林区棚户区是指各林场集中连片1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棚户区改造安置对象,指已确定的棚户区内原始居住户。
三、改造的原则棚户区改造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公开公平、确保稳定原则,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方式实施。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套型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农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面积控制在80-100平方米。
五、安置方式棚户区居住户安置,采取就地”或“就近”建设住房方法予以安置。
对确无能力购买安置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可在其所属地优先通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方式予以安置。
(一)安置住房建设。
安置住房的建设实行原地建设或异地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采取异地建设安置住房的另行选址时,应选择在同一区、镇、处、场内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建设的国家标准,积极引导安置对象民主推举代表参与安置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2022国家棚改最新政策
2022国家棚改最新政策棚户区改造是⼀项重⼤的民事⼯程,⽽这项民⽣⼯程已经实施很多年了,⽬前不同地区的棚户区改造正在推进,⽽为了尽快完成改造⼯程,政府也推出了很多政策,那么国家棚改最新政策?下⾯由店铺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棚改有什么最新政策⼀、基础知识(⼀)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定义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使⽤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城镇棚户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省级⼈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于安置被征收⼈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作要求《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家庭住房困难的若⼲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平。
(三)棚户区的改造范围1.改造范围《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规定,“⼗⼆五”期间,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程,统⼀纳⼊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程规划计划,其他⼯程不纳⼊规划计划。
2.政策红线《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规定,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纳⼊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3.改造范围逐步扩⼤在2011年,将改造范围延伸到建制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住房保障⼯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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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推进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特别应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依法拆迁。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4。
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
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
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政策措施(六)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
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
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七)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八)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
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四、组织实施(十)落实工作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地方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十二)编制规划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十三)确保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种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正在实施的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按现有政策继续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