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施工委托监理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项目工程施工

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分类:工程施工监理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县

项目工程施工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地方相关建设管理行政法规、规章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监理工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规模:

1.4总投资:

1.5现场施工条件:

第二条监理任务

2.1监理服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保修期限与房屋建筑承包人合同保修期限相同)。

2.2监理服务内容:成本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合同管理、施工各方和周边关系协调及协助甲方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

2.3监理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院设计的全套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维护工程)、安装(含水电、暖通等管网、弱电、通风工程、空调工程、电梯工程)、装饰装修、景观、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其中的所有生产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锅炉、蒸煮甑、包装生产设备等)及不锈钢酒罐、陶坛等不在监理范围内。

第三条监理性质:委托

第四条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监理开始进场工作时间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5.1本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达到标准(按单位工程质量标准)。

5.2本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以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国家颁发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价款

6.1本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6.2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所有监理工作应支付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为:能计算建筑面积部分的监理费固定单价(大写)(人民币),小写元/m2;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他构筑物,监理服务费费率为 %(计算基数为相应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工程造价)】,税费、差旅费、加班费已包含在上述单价中。

6.3本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监理服务内容、监理服务具体要求及监理人员投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实行单价包干。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7.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

7.2中标通知书

7.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4专用条款

7.5通用条款

7.6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7.7图纸

7.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于年月日在订立,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监理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工程”系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委托人”系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监理人”系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监理机构”系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总监理工程师”系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承包人”系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系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系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系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日”系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月”系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