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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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 彰会议。 第九条 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 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 表彰活动结束后, 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 并报送相关资料 (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 部机关各司局、 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 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 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 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 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 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面向农 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 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 2 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 2 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 2 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 2 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 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 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 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 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 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 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 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 5 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 3 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 3 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 3 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 2 年。 第六条 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 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 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 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 10 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 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 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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