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全国农业劳动模范。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一)通报表彰;(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三)颁发证书;(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0•【文号】农办财[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0〕51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结合财政部有关要求和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分配与执行挂钩、投入与绩效并重的原则,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当年预算调整挂钩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的计划性。
第三条各司局、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总负责人。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人是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总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财务部门与基建管理、科研管理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二章预算支出月度计划制度第五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25日前,依据本单位“二上”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支出月度计划》(以下简称“月度计划”),报财务司审核。
第六条月度计划应在充分协商、详实细化、责任到人的前提下,以序时进度为基础,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编制。
对每季度末月度计划不能达到序时进度要求的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应做出专门说明。
第七条月度计划应全面反映单位财政拨款支出。
编报范围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国库零余额账户返还额度)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含基本建设项目支出)。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4•【文号】农科发〔1996〕24号•【施行日期】199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农业部关于《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4日农业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推动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鼓励产生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动一切致力于农业的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发展我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本办法旨在奖励全国农业系统以及全社会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5类:甲类:在农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的发现、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
乙类:1、应用于农村经济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2、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技术性基础研究(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环境保护等)成果。
丙类:引进、消化、吸收以及开发、推广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丁类: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戊类: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科技著作。
主要包括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学位论文集、年鉴、图集、译著、科技期刊、用汉字以外的文字撰写的科技著作、属于自学考试、成人、函授、夜大等方面的教材等暂不列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凡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正在向其他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也不得同时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
违反此规定者一经查明,取消报奖单位申报农业部科技进步奖资格三年。
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满三年,做了大量推广工作并符合申报丙类条件者可再次申报丙类奖。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7•【文号】农政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政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水产、乡镇企业、农垦)厅(局、委):《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业经2002年11月29日农业部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29日)党的十六大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
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关键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推动城镇化进程。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跨区域流动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取得了重大进展。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新一代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但也要看到,当前农村仍有大量富余劳动力,农村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劳动力又将出现一个新的增长高峰,而随着农业技术进步、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农业和农村内部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减弱,农村劳动力富余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4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3月1日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部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部属各单位(不含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编报农业部政府采购预算,汇总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信息;(三)指导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四)办理农业部系统有关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五)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六)负责组织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
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原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公布日期】2008.04.11•【文号】农垦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管理的意见(农垦发[2008]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管理,建立减轻农工负担的长效机制,对于深化国有农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调动农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推进农垦现代农业建设,维护垦区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现就加强农垦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面向农工的各种收费(一)规范土地承包收费。
国有农场依法向农工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定项限额、定向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
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收取标准,由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各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将农工负担减下来。
以垦区为单位,土地承包收费应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并随着各项配套改革的逐步深化而下降。
国有农场因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需要调整土地承包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方案必须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区、市)农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务院侨办《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
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的表态发言
在审计进点见面会上的表态发言审计是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行业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在审计进点的见面会上,领导的讲话必不可少。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推荐了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篇一根据黟县政府《关于同意20xx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20xx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20xx年度黟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进点见面会于5月24日上午在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领导参加了会议。
会上,审计局副局长舒建平代表审计组发表讲话,指出从3月21日起至今,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存量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进行了预审。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自5月26日起,将对我局具体办理的20xx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取证审计,希望我单位各股室向审计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等财务会计资料,并公允地反映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本次审计主审钱明宝简要介绍此次审计的基本情况,今年将重点围绕预算执行、存量资金、专项资金(农业、企业、综改、综合、经建)等方面展开,力求真实完整掌握20xx年财政运行情况。
余国富副局长代表我局做了表态发言,表示财政局各股室将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要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客观的资料;同时要做好牵头联系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审计要求牵头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报送,为审计组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确保今年同级审工作圆满完成。
审计进点见面会讲话篇二尊敬的刘局长,尊敬的市审计组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市审计组各位领导莅临我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此我代表彬县县委、县政府对审计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致以崇高的敬意!政府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任职期间国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评价以监督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国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真实性、正确性和绩效性这不仅能有效规范领导干部的行政行为促进领导干部思想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更能有效实施社会监督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论是在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方面还是在健全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14•【文号】农科教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农科教发〔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12•【文号】农科教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的通知农科教发〔2016〕7号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2016年12月12日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规范成果转移转化行为,推动农业科技源头创新,提升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促进科研院所成果转移(一)科学界定成果权属1.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技人员订有合同,对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1•【文号】农人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3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农人发[20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各直属单位:《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已经第五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二00五年八月一日附件: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
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五条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
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向农业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财农〔2017〕4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部负责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农民,下同)、适度规模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绿色高效技术推广服务、畜牧水产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下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支出方向,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财农[2016]7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23【实施日期】2016.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6月23日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农市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农市发〔200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加快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我部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工作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农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所属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管理。
农业行政和执法部门不得参与农资经营。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资产品登记(审定)和有关许可的管理工作,强化发证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1•【文号】农办财[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和《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2〕7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我部对2009年印发的《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考评规范》(农办财[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为明确分工,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2.农业部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附件1: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部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业财政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并确定为财政部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农业财政项目立项决策、项目管理及其项目绩效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绩效评价主体(以下统称评价主体)是指受项目主管司局委托承担项目评价任务的中介机构或项目主管司局自行外聘成立的评价专家组。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务司及项目主管司局、项目承担单位、评价主体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评价工作组织管理、评价项目的确立、各方权责、评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农业部关于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通知
农业部文件农科教发〔2010〕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2•【文号】农科教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教发[200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委、局、办),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体系,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促进农业科技发展、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规范农业科技奖励工作,现将《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是原农业部科技进步奖的继承和延伸,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业部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
主要奖励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第二条为做好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2•【文号】农办人[2011]03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人【2011】032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现制定《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农业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干部档案管理工作。
工人及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或委托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第四条干部退(离)休后,其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单位)保管。
第五条干部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同级文书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条干部出国(境)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第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第三章收集归档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4•【文号】农办办[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办[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办),农业部各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与规范《中国农业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确保《中国农业年鉴》出版质量和持续长久出版,现印发《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国农业年鉴》编纂出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编纂出版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鉴》是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出版社主办,由中央各有关农口部门共同参与编纂的一部综合反映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大型年度资料性工具书。
第三条《年鉴》的编纂出版,要坚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载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成就;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坚持注重社会效益为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资料性文献的权利。
《年鉴》编纂的宗旨是:内容翔实、资料完整、各卷衔接、资料权威、查阅便捷,为各级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农村经济发展,为国际友人及政府、社团、投资机构等提供权威性资料。
第四条《年鉴》工作经费由编辑部按年度提出预算,按照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章编委会第五条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是《年鉴》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7〕75号)部机关各司局,农业部机关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部机关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部机关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列入《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品目内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批量价值在5 万元以上,且单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相同的大批同类物资,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占有、使用并依法确认为农业部产权的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盘点清查、统计报告、信息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应按照规范、节约、效能的原则,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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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部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表彰活动,是指以农业部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由部人事劳动司归口管理。
第三条严格控制表彰活动的数量和范围,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表彰项目的设立须严格执行审批规定。
第五条农业部常设表彰项目包括:
全国农业劳动模范。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5年。
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与,周期为3年。
中华农业英才奖。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承办,周期为3年。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承办,周期为3年。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承办,周期为2年。
第六条承办司局负责制定表彰项目的管理办法,对评选对象的范围、数量、条件,以及评审程序、奖励办法等做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以部文形式公布。
第七条承办司局须在表彰年份前一年10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的表彰计划和方案并会签相关司局,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定。
第八条表彰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奖状、奖牌、奖杯或奖章;
(三)颁发证书;
(四)其它表彰方式。
表彰活动应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等简便形式进行,一般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九条表彰活动以部名义发文,有关证书、奖状盖部印。
第十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一条表彰活动结束后,承办司局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有关情况,并报送相关资料(名单、奖状、证书样本等)备案。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表彰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不得开展面向农业系统、基层和企业的表彰活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开展其它表彰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详细方案,经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后,报部党组会(或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面向农业部系统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实行一事一批制。
机关司局主办的表彰活动报分管部领导审定;部属单位主办的表彰活动报业务主管司局审核、分管部领导审定。
面向农业部系统开展的表彰活动经批准后,表彰项目和方案也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十四条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团设立的表彰项目包括:
神内基金农技推广奖。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先进企业。
中国畜牧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优秀奶业工作者和乳品加工企业。
中国奶业协会主办,周期为2年。
此类表彰项目应制定管理办法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表彰活动由业务归口司局负责管理,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表彰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部机关公务员和集体的奖励,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印发的《农业部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