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
摘要:
一、前言
二、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三、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
四、结语
正文:
一、前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工农红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创建的一个红色政权,其宪法大纲劳动法是苏维埃政权为实现劳动人民的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其进行简要介绍。
二、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1.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 平等就业权
- 合理劳动报酬权
- 休息与休假权
- 劳动安全与健康权
-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权
2.规范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 工时制度与加班加点
- 工资支付与拖欠工资的处罚
3.劳动者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工会组织的建立与活动
- 劳动者代表会议制度
4.劳动争议的处理
- 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 诉讼程序的适用
三、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的意义和作用
1.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 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 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 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规范劳动关系
-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降低劳动纠纷的发生
-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质量
3.推动社会发展
- 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 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 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四、结语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劳动法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法律文件,为苏维
埃政权下的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它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当时的苏区社会,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劳动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017法硕考研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017法硕考研: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答: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所谓专政,一是将地主资产阶级拒绝于政权之外,二是剥夺他们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三是使用革命武力和法庭镇压一切反革命复辟活动。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它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它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
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但由于缺乏宪政经验和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宪法大纲》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混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的界限;阶级路线上搞左倾关门主义和国家结构问题上照搬苏联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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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宪法草案,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实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文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体与政体:宣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国家机构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2.土地革命与生产关系:宪法大纲规定实行土地革命,实现土
地从地主集团中归农民所有,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与城市资本主义企业私有制,并提倡合作经济。
3.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定实行包括8小时工作制、福利保障、
社会救济等一系列保护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4.人民民主与权利保障:规定实行无条件普选和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规定实行妇女的平等权利。
5.教育与文化:提出普及教育、扫除文盲、发展文化教育等文
化建设的目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
明确提出实现土地革命、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人民民主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制定国家宪法奠定了基础。
2.宪法大纲中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劳动者保护工作,并对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
3.宪法大纲中提出了普及教育、发展文化的目标,这为中国共产党后来进行意识形态斗争和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体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国共产党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背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背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通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农红军领导下建立的第一个革命政权所制定的宪法。
它是一份具有强烈革命精神的宪法,展示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共同抗日而给予全民权利与利益的情态。
历史背景:1.国民党政府对于工农红军的镇压1927年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政变,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的合作关系瞬间破裂。
接下来一段时间间,国民党政府展开了针对共产党和工农阶级的镇压。
可是工农红军却越战越勇。
后来,“长征”粉碎了敌人的围攻。
1931年在江西瑞金,共产党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
2. 苏联革命的影响苏联建国后,成为了许多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灵感之源,包括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起草既反映了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革命的经验,也表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实际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将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反映了当时中国工农红军的革命实践和经验的结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3. 抗日战争的开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抗日战争的开端,中国共产党在工农红军的基础上领导全国共产党,民族资产阶级等团结抗日,进行了长达8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
最终,中共在中国革命中取得胜利。
总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逐渐成长为中国近代史上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并最终赢得了中国人民的支持和尊重。
同时,它也为中国共产党今后制订和实践伟大的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重要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目录
01 历史沿革
02 文献保护
基本信息
《中华苏维埃共和Biblioteka 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原载1934年3月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2011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大纲》 再次重申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共十七项,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大纲的任务、苏 维埃政权的性质、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工农劳苦大众应有的各项权利等。
文献保护
文献保护
2023年1月,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谢谢观看
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
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
史意义
术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经济、
文化等方面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改革,它把中国从封建社会转变为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中国人民的政治解放。
它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建立了中国共
产党的领导的单一的政治体制,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统治。
其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改革,它把中国从资本主义经济转
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实现了中国人民的经济解放。
它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了
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经济统治。
再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文化改革,它把中国从封建文化转变为
社会主义文化,实现了中国人民的文化解放。
它规定了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社会
主义文化的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文化统治。
最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它把中国从封建社会转变为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中国人民的社会解放。
它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建立了社会
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社会统治。
总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经济、
文化和社会改革,实现了中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解放,实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统治。
它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
它起到了重要的宣传和指导作用,它的特点如下:(1)确立了宪政的政治性质:宪法大纲从宪政的宗旨、宪政的内容、以及宪政的性质三个方面宣布了苏维埃共和国要建立一个实行集中制度、革命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宪政政府。
这也就意味着,苏维埃共和国要捍卫国家和民族安全,加强经济文化建设,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
(2)将苏维埃共和国的政府性质和行政权力规范化:宪法大纲从宪政政府的组成结构、宪政政府的权力职能化、以及宪政政府的宣传指导和行政管理规范化三个方面,具体阐述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政府性质和行政权力。
(3)宣布了苏维埃共和国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宪法大纲明确宣布,苏维埃共和国要实行社会主义政治、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其中包括施行社会主义法律,实行财政税收等。
(4)宣布了人民对政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大纲从团体权利、宗教自由、思想自由,表达自由、拥有多种媒体等的视角,具体说明了苏维埃共和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以及他们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履行的基本义务。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它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成立时制定,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宣传和指导作用。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进一步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性质:宪法大纲通过介绍宪政的宗旨、介绍宪政的内容和宪政的性质,从理论上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实行集中制度、革命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宪政政府的政治性质,从而为这一国家实行宪政政府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2)为进一步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府性质打下基础:宪法大纲介绍了宪政政府的组成结构、宪政政府的权力职能划分、宪政政府的宣传指导和行政管理规范等,这些都为宪政政府性质的明确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3)为进一步明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对政权的基本权力和义务打下基础:宪法大纲具体介绍了苏维埃共和国人民之间的平等,以及他们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履行的基本义务,从而为推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正常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20年8月份,苏联领导人列宁、斯大林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共产党而出台的宪法宣言。
宪法大纲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结构、制度和具体制度实施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将中国的改革进程的方向、性质以及发展状况清晰地表达出来,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成果,为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实行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宣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民主共和之政体”,表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其次,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必须建立在工人联盟的基础之上,同时要有制度保障;三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以共产党作为政权的核心,以共产主义为总原则;四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把国家财富收入作为分配水平的基础,进行实行社会主义的重组;五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行法治精神,保护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六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支持各民族积极争取自由和独立;七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行自我教育制度,推进新生活的建立;八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国内和国际的和平努力。
此次宣言的全面性和详尽性,为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理论支持,使中国共产党在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下能够坚持和发展。
此后,中国共产党在宣言的指导下,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建设,为社会主义的实现立下了持久的基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是:
一、宪法大纲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二、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基础,即苏维埃共和国是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经济基础,即全国财富的统一管理和分配;
四、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文化基础,即以斯大林主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文化;
五、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社会基础,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六、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共和国的外交政策,即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世界经济文化进步。
宪法大纲的意义是:它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经济制度的总体规划,是全共和国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知识问答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知识问答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红色政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以下为您提供一些有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知识问答: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在哪一年通过的?
答案:1931年11月7日。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在什么会议上通过的?
答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案: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哪些人的?
答案: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
5.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下,哪些人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
答案: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
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哪些人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
答案: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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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红色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文史春秋成为新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雏形与根源。
起草《宪法大纲》筹建红色政权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颁布各自的施政纲领和各种法律。
至1930年上半责完成的。
1930年9月12日,“一苏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中共中央提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这个根本法大纲草案共9条,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一是实现代表广大民众真正的民权主义;二是真正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使文史春秋红色记忆延长3天,并重新安排大会的活动日程。
红色法律专家梁柏台受命起草宪法大纲。
11月15日,苏区中央局电告临时中央:宪法此间根据中央来电原则,参考苏联宪法起草,正讨论中。
宪法大纲起草委员会两度开会讨论、修改宪法大纲初稿后,终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苏大会”审议的宪法大纲草案。
要起点。
一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
“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是工农民主专政。
它的基本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工人、农民、兵士及一切劳苦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文史春秋的政权,是与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政权根本对立并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的新型国家政权。
它在中国历史上是破天荒第一次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完全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二是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
“一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的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这就是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确立的政体,是实行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和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特点和意义首先,突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强调党的领导地位,将宪法确立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法。
这个特点体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最高立法机关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坚定信仰,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无产阶级政权的执政方向的准确定位。
其次,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和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
纲明确提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体。
它明确规定了无
产阶级的统治地位,旨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消灭剥削制度,实现
社会主义。
宪法大纲还对国家机构和国家行政体制进行了安排,确保了无
产阶级在国家中的主导地位,体现了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领
导地位。
第四,追求国内和平和团结的原则。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通过
规定阶级斗争和国内斗争的任务,旨在实现通过凝聚劳动者的团结和联合,对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实现国内和平和民族解放。
这体现了中共党的总体战略,是一种充满新时代意义的宪法原则。
最后,宪法大纲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大纲明确规定:
“中共中央是充分代表全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它强调了党在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确保了党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领域的绝
对领导。
这意味着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绝对掌控,确保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顺
利进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来源:人民网(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①(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打倒帝国主义及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创建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官吏,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运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运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有苏维埃选举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一九三四年一月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在中国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
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
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三四年一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前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他在中国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治之后,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钢才能更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没有选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时〔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民权主义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民权主义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草案。
它是在1928年8月10日至12月2日的第一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共有七篇,定名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一个以民权主义为基础的宪法草案,强调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在大纲中,人民被赋予了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这是一种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民主制度。
首先,宪法大纲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以确保人民的参政权利。
同时,宪法大纲还规定了公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教育权、住房权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福利。
其次,宪法大纲强调了平等和合作的原则。
大纲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其财富、社会地位、种族、性别或职业。
此外,宪法大纲还鼓励公民之间的合作和互助,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进步。
再次,宪法大纲确立了国家的组织和行政结构。
宪法大纲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和政府组织,包括中华苏维埃政府和地方苏维埃政府。
这些机构和政府应当按照宪法大纲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运作,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最后,宪法大纲还强调了对外政策的原则。
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将坚持和平共处的原则,推动国际无产阶级的联合和合作,维护国际劳动人民的利益。
同时,宪法大纲还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防政策和反帝斗争的原则。
总的来说,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是一个以民权主义为基础的宪法草案,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宪法大纲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和合作的原则,国家的组织和行政结构,以及对外政策的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宪政发展。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
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及启示摘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颁布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以后进行政权建设提供了思路。
它是我国第一部人民权利保障书,对我国的后来宪法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宪法大纲;历史地位;启示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
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人民的宪法性文件,作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纲领,它总结了人民创建革命政权的经验,确认了人民革命的成果,指明了革命发展的方向和奋斗目标,并在根据地很快得到了贯彻。
《宪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激发了根据地人民的革命积极性,进一步推动了全国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根据地的建设事业,并且为以后的民主建设和制宪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宪法大纲》的历史地位(一)《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历史上第一部根本大法《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它把革命已经取得的成果用根本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
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国实现的基本任务,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明确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宪法大纲》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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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
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澈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行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的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
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
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乎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
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
九、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既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宣告拥护和参加革命的阶级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度。
惟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战
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
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和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十三、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蒙古,
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十五、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井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国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固的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