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及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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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及时限
一、报告种类:
1、甲类(2种):鼠疫、霍乱;
2、乙类(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参甲)、炭疽(参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H7N9禽流感;
3、丙类(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报告时限:
1、甲类及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在诊断后,与2小时内进行报告;
2、除参甲管理外的乙类传染病及丙类传染病:在诊断后,与24小时内进行报告;
3、其他传染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开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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