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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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国1875年宪法的教学思考
笔者所在的中学使用的历史教材是人教版的,与之相配套的有一本湖北省教学研究室编著的《长江作业本》作为学生的同步练习册使用。在这本练习册的一道选择题中,明确指出法国的政府首脑是总统,但就在这同一本练习册的“课堂疑难导析”中有关于法国共和制与德国君主立宪制的比较,在比较项目“政府首脑”这一栏中,指明了德国宰相是政府首脑,在法国这一框却用斜杠表示存而不论,编写者似乎也不能肯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另外在“国家元首、议会、政府关系”这一栏中,编写者指出“总统对议会负责”,此外,在课时作业的材料题中,也指出“总统和内阁部长共同向议会负责”,可是,人教版教师教学用书写明“共和国总统,仅对叛国事件负责”。
由于教材的叙述过于简略和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面对练习册中矛盾之处,笔者有了这样的困惑:法国(本文讨论的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即1870年到1940年的法国)的政府首脑是总统还是总理?行政大权到底是在总统手中还是在总理手中?总统是否需要对议会负责?法国是否为典型的议会制共和国?宪法是如何处理司法权的呢?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以期比较准确地理解法国的1875年宪法及第三共和国的政治史。下面,就自己对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第十四章以及相关著作的阅读与理解来分析法国1875年宪法。
一、法国1875年宪法是妥协的产物
18世纪的法国是欧洲典型的君主专制的国家,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尖锐,对立的双方都不肯妥协,只好兵戎相见。这样就在1789年爆发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法国大革命,它如闪电撕裂大地,爆发于黑暗,电闪雷鸣,暴雨如注,照亮并涤荡旧世界的角角落落,但也迅速回归黑暗。大革命并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此后近百年中,法国一直处于革命与复辟的轮回中,社会持续动荡,经济发展速度受到影响,工业化进程缓慢。直到1870年,在普法战争的战火纷飞中诞生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法国的政治现代化模式突然发生转折,由对抗转为妥协,此后没再发生大规模的革命,法国人开始用协商手段建立起民主制度。共和制度第三次在法国诞生,虽然它是一个“早产儿”,而且法国宪法也一直处于“难产”之中,但就是这样的共和国以及它的宪法成为迄今为止法国历史上最长寿的。可以说,共和主义制度是第三共和国最重要的历史贡献。
战败的灾难与帝制的束缚引发了1870年9月4日的革命,但革命仅仅宣布了“共和国”,它的基础并不牢固,各派政治力量围绕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由于君主派在议会中占据了多数,第三共和国前途未卜。1871年8月31日的“里维法”认定梯也尔为“共和国总统”和他应该接受“国民议会的监督”。此时的梯也尔同时集议员、政府首脑和总统三职于一身,他的政治态度对这个“早产儿”能否继续存活至关重要。由于在执掌政柄的中后期,梯也尔明确倾向于共和,他成了君主派的眼中钉,1873年5月24日,君主派占据多数的议会迫使梯挂冠而去并将君主派的麦克马洪元帅推上了总统宝座。这时,在君主派的眼中,复辟君主制的可能性并没有消失,但是不久之后,波旁王朝的正统派与奥尔良派之间出
现了裂痕。当君主派四分五裂、每况愈下之时,共和派的影响则不断扩大。后来情况有起了变化,1874年5月至1875年2月间,面对波拿巴派在议会选举中的成功,共和派与波旁两派意识到必须通过合作共同制止第二帝国的复辟,于是,共和派承认了议会的制宪权(国民议会早在1871年8月31日宣布自己为制宪会议),共和派认为议会的当务之急就是完成制宪工作以确立共和制和建立宪政,为此他们不惜主动接近并和奥尔良派达成某些妥协以期组成多数,毕竟在谁也无法独占鳌头独断专行的情况下,彼此妥协是唯一的出路。1875年1月29日,尚未抛弃复辟幻想的君主派议员发现宪法条文中写有“共和国”字样,就数次否决了议案。针对这种情况,温和共和派议员瓦隆巧妙地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为了选举共和国总统,由参议院与众议员组成一个国民议会,选举以绝对多数进行,总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1875年1月30日,国民议会表决瓦隆修正案,左翼至右翼议员投了赞成票,君主派议员们表示反对,双方势均力敌,尚博隆将军最后一个表态,他犹豫不决行动迟缓,最后投下赞成票,结果,瓦隆修正案以353:352票获得通过,瓦隆因此被称为“共和国之父”。这样的“一票共和”被有些人称为“不光彩的、从窗缝中潜入的共和国”,的确,瓦隆修正案的通过足以表明共和国的难产,经过1870年9月、1871年8月与1875年1月三次努力,才赢得一个勉勉强强的共和国,但它并没有步第一第二共和的后尘,没有很快夭折。
共和制获得议会的认可,从而为制宪打通了道路。但是,1875年“宪法”并不具有通常宪法文本的结构,它是由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即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宪法史上绝无仅有的最简短、最经验主义的一部宪法,它的含糊不清、残缺不全可谓是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它既无序言,又无理论说明,所有法律都仅限于分别阐述各个机构的选举、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使然,换言之,这部不伦不类、伸缩性很大的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之间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学者吕一民说:宪法是在冷漠中通过的:议员们既无热情,有无掌声。在温和的君主派眼里,这是他们无可奈何地接受的共和国,是“较小的坏事”;而在温和共和派眼里,这是一个与其设想的宪政计划相去甚远的“妥协的共和国”,它还需要大力改造。
1875年宪法对于政治制度作了规定,人们可以指出它的缺陷,谴责它的弊端,但无法否认它在确立共和主义道路上的进步意义,此后法国政治舞台上各派力量都受到共和主义框架的约束,他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无法越过这条“边界”,边界之内是共和制,之外就是君主制,第三共和国以这个限度之内的政治共性、政治活力包括政治纷争作为它的生命的内容。郭华榕说:应该指出,在制度史中1875年制宪是一个清晰的分界点,而宣布“共和制度不得改变”则是1884年。
二、法国1875年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
如上指出,1875年宪法具有“含糊不清、残缺不全”的一面,而教材对它的阐释又过于简略,各种教辅图书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为此,笔者感到有必要结合学术著作的专门研究对宪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辨析。以下几点笔者认为是可以确定的:第一,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得到肯定。议会与总统及政府、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制衡的关系,就权力的重要性与政治作用而言,议会相对地超过了总统和政府。(从制度的结构作用考虑,立法权控制行政权是合法,是顺理成章之事。)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实行自己的管理,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