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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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行政法

警察行政法

罗辑:雪地工程
我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 只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 条件: •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
机关予以确认 • (3)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 (4)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
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 相关立法:《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人民 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等。
• 一、范围:
• 基于宪法保护人民财产权的基本精神和警察任务 的根本目的,警察或可介入私权争执或为私权提 供保护的范围包括:一是传统上可由警察依法介 入的私法领域(如家暴);二是当私权争执已衍 生为具体“公共性”危害时;三是私权争执的紧急 情况。(p.53)
• 二、条件:
• 一是不可延迟性(依一般生活经验即可判 断的、短期内即可形成损害的盖然性)
– 你是否认同这一主张?
• “当这些紧急情况的发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独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而 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又难以运转时,行政机关 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时该应急措施没有法律 依据,甚至与法律相抵触,也视为有效,……” (p.57)
– 问:什么是“正常的宪政、法律体制又难以运转时?”
Steiner,Besonderes Verwaltungsrecht,6.neuberabeitete Auflage,1999,S.207-208
权宜原则在我国警察行政法中的体现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 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 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主要内容: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 3.狭义比例性(均衡性)原则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论文.doc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论文.doc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论文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

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

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

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公安本文由收集整理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保证正当裁量原则的落实,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基于立法目的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所追求的目的应当是法律授权的目的,并且排除了其他不相关的因素。

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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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
案情摘要: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有哪些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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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合法吗?
案情摘要:
2003年7月8日晚22时,某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小区某歌舞厅存在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接到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前往查处,发现有十名妇女从事营利性陪侍,并现场抓获卖淫妇女一人,嫖客一人,遂当场依法对该歌舞厅的法定负责人李某进行了传唤讯问。李某承认在歌舞厅有营利性陪侍和卖淫嫖娼活动,据此情况,?2003年8月26日,公安局依法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对该歌舞厅负责人李某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治安罚款5000元。?

公安行政法部分+名词解释题及答案

公安行政法部分+名词解释题及答案

公安行政法
名词解释部分:
1、公安行政主体
公安行政主体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2、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党的组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行为实行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机构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公安行政复议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4、公安行政赔偿
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5、公安行政补偿
公安行政补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6、公安行政诉讼
公安行政诉讼,是指公安行政相对人在与公安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其要求以法定程序审查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妥当,以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7、人民警察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律责任是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或者警察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时,由于违法而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时,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警察行政法教程课程设计

警察行政法教程课程设计

警察行政法教程课程设计
1. 课程概述
本教程是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我国警察行政法律体系,培养警察从事治安管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能力而设计的。

本教程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警察行政法律制度、警察行政管理、警务保障等方面的知识。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警察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安定,确保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教学目标
•掌握公安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理解其在公安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和应用
•熟悉我国警察行政法律体系,掌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用法
•熟练掌握警察行政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提升执法水平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能力
•深入了解警务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 课程大纲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本章主要内容是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法的概念和重要性、行政法的性质和基本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体系等。

第二章警察行政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了警察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公安机关职责和责任、警务活动的
法律规范、警察的权利和义务、警察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制度等。

1。

公安行政法维度内的非权力行政方式

公安行政法维度内的非权力行政方式

步深化 , 特别是公民 日益高涨的私权乖 观念 。 公安 机关如何运用好手 中的公 权力 , 协调社会公共 利 益与公 民私人利 益的平 衡关系 , 成为公安机关 面 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笔者认 为 , 当转变公安 行 应 政即高权行政 的传 统观念 , 强对公安非权 力行 加 政方式 的研究 , 这对 于改变社会公众对公 安行政 的刻板印象 , 增进与行政 相对 人和广大人 民的沟 通与交流 , 谋求 契合行政 民主化潮流 的多样 化的 行政手段 , 温暖热情的公安行政新形 象是有 塑造 所裨 益的。
公安机关历来被认 为是 良好秩序 的维护 者。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 的转化 , 依法 治 国理念 的进 一
性, 即处于某种社 会关 系内的一个行 动者能够不 顾抵制而实现个人意志 的可能性 , 而不论 这一可 能性所依赖的基 础是什么 。德 沃金也认为 :命令 “ 是一个其效力仅来 自于其制定者的权威或权力 的

些现 实 问题 和特 殊 矛盾 , 需要 运 用行政 法治原 则积 极采 取措 施妥 善 加 以解决 。 关键 词 : 非权 力行 政 方式 ; 公安 行政 法 ; 行政 权 中图分类 号 : 1 .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 6 2 1 2 ( 0 6 O 一 0 8 0 D9 2 1 B l 7 — 0 0 2 0 ) l0 7 — 6
然发生变化 。主要表现在 以下方面 :
作者简 介 : 余湘青 (9 4) 女 , 1 7一 , 法学 硕士 , 浙江 公安高 等专 科 学 校 讲 师 , 州 ,10 3 杭 305.

1 I 从秩序行政 向服务行政 的转变
78 ・
维普资讯
余湘青: 公安行政法维度 内的非权力行政方式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3篇

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3篇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12018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利,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管理、惩处和纠正的过程。

它的概念和特征对于考生来说是必备的知识。

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等职责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授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管理、惩处和纠正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使行政权力公安行政执法是行政法的一种形式,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

在行政执法中,公安机关拥有特殊的行政执法权力,可以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调查、制止、处罚等行为。

2. 具有法定基础公安行政执法是建立在法律授权基础上的,只有依法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同时,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

3. 以案件为中心公安行政执法是以案件为中心的工作,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又要掌握和改善治安环境。

因此,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具有较强的判断力和综合素质。

4. 具有特殊性公安行政执法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不仅要依法严格执法,而且还必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

总之,公安行政执法是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理解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有助于考生在相关领域中更好的了解和应用公安行政执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行政权力、法定基础、案件为中心和具有特殊性等特点。

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公安机关必须遵从法律规定和实行法律监督,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和意义作者:徐星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6期摘要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而公安机关的双重性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担负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又具有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责,因此明确行政法在公安执法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通过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探讨其对于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性意义,更好地提高公安执法水平。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公安行政执法作者简介:徐星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本科生。

一、公安行政执法的含义行政执法意味着由国家行政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职权权,贯彻实施立法机关及各级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公安行政执法指的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其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以及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二、当前公安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理念上,传统公安执法存在一定误区。

其观念中所谓的“以法行政”,是以法律来达到公安执法的目的,以法律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工具。

因此,在此观念主导下,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可能会会偏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甚至出现实质意义上的违法。

由此,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带来了一定困扰,主要有:重公权,轻私权;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服务;重权力,轻监督;重职权,轻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忽视比例原则等等。

(一)行政法规定了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由国家或法律授予的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因此行政法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界定,是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执法主体。

公安机关是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

并且只有在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权,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才能成为公安执法的主体。

(二)行政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公安执法的执法依据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公安机关,据以做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

公安行政法重点

公安行政法重点

公安行政法学(重点)第一章公安行政法概述一、公安行政法调整对象1. 公安行政管理关系2. 监督公安行政关系3. 公安行政救济关系4. 公安内部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功能1. 管理的依据2. 控制公安行政权3. 侧重于控制权功能:法治的本义在于控制权力;中国的文化背景需要控制权利三、行政法法源1. 成文法源:(1)宪法(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4)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直辖市、较大市的政府)、(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理(民族自治区)(6)法律解释2. 不成文法源:习惯法、判例、法的一般原则3. 公安部颁布的规章是以“令”的形式4.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5. 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第二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1. 概念:是依法行政在公安行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公安行政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 内容: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责任法定二、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1.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现实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比例。

(大陆法系)(1)妥当性原则: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适合所追求的目的(2)必要性原则:在行政目的的实现有多项手段时,应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3 )均衡性原则:手段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程度,不得与达成之行政目的的需要程度不成比例,不得造成公民过重的负担。

2. 平等对待原则3•正当考虑第三章公安行政法主体一、公安行政主体1. 概念: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法论文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研究

公安行政法论文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研究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研究摘要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五个过硬”——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

公安民警作为最重要的政法队伍,定是要努力做好。

在同年的十一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广东深圳调研时强调要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部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在社会生活中,民警的执法行为规范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在现在这个全民媒体的时代,涉警舆情层出不穷,在涉警网络舆情事件中,公众参与积极主动,反映出公众对公安执法的监督达到新的高度。

因此,必须加强公安民警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来应对新媒体时代的挑战。

除了这个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是公安机关一项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任务。

只有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认同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才能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更加有效,才能巩固公安工作赖以存续的群众基础。

关键词: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困境对策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公安机关是政府手下的暴力机关,主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公安民警作为公安机关的最重要的主成部分,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着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1.1 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的概念执法,通俗一点讲就是法律执行,是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行为。

规范,一般的释义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标准。

综合上述两个概念,执法规范化是约定俗成或者明文规定的一个实施法律、保证法律效力的行为,也就是其他人所说的——执法工作必须合乎法律并具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且内容公正,形式文明。

而公安民警执法规范化就是,人民警察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社会活动中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2 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规范的目的和意义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面对一些突发的事件前,能尽自己所能,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时,能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正义,让当事人双方能够心服口服,意识到执法者的正义;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提高执法的质量,增加执法的效率,提高公安民警办案的质量。

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

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

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一、什么是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是指国家安全系统中采用法律、行政手段和警务措施,落实国家安全政策,维护国家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权利和利益的学科和现场实践操作的专业。

二、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的学习课程1、法律类课程:包括公安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国际法、外国法等。

2、警务类课程:包括治安警察工作、刑事警察工作、边防警察工作、禁毒警察工作、组织管理类警察工作等。

3、社会安全类课程:包括消防安全、安全防范技术、社区管理等类课程。

4、实务类课程:包括公安侦查技术、公安处理程序、刑事诉讼技术、讯问技术等。

5、现代技术类课程:包括技术犯罪调查技术、指纹认定技术、近距离管理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电子犯罪调查技术等。

三、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的就业前景毕业生毕业后可在交通、刑事警察、治安警察、边防警察、禁毒警察、侦查警察以及社会治安安全、保卫管理、网络安全等政府部门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其次,也可以在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国家安全部门,审查检查机关、社会团体等开展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和案件调查等工作。

另外也可以发展到一些民营安全行业,如物流安全、保安侦查等领域,从事一定程度上的相关职业。

四、公安专业(行政执法类)的学习要求1、要求学生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有责任心,能够接受考验;2、要求学生有关于法律、警务知识的基础,要掌握政策法规、环境职业安全知识以及基本的行政执法技术;3、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表达能力以及办公自动化技能;4、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能够根据实践需要分析概括和处理问题;5、要求学生有较强的认知能力和现场应用能力,准确把握警务情景。

第二章警察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警察行政法基本原则

• 例如:甲和乙共同将丙打伤,公安机关调查后认 为两个人的责任相当,但是由于甲是公安机关的 领导的家属,故,公安机关决定对甲罚款100元, 对以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的行为没有做到对 甲和乙的公平对待,就属于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
行政行为内容有点合乎情理、符合自然 规律
• 例如:当事人确实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是 分歧缴纳罚款时,经当事人申请和公安机关的批 准,可以暂缓或者是分期缴纳。
•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 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 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 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 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 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 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
•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 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 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 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 具体表现:
• (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
•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 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 选择。
• 警察行为的形式性程序包括:警察行为依据的法 律规范和政策的公布、情报信息的公开等内容 。
• 由于警察行政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程序 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的控制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程序法定原则规定警察行政行为尤为必要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法(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目录1基本概念2基本介绍? 渊源? 特征? 分类3表现形式4基本原则5地位作用6调整对象7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 涵义? 种类? 权限9行政主体10现有范围11法律关系? 概念? 构成要素? 特点1基本概念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学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

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

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

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

公安行政法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

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

.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

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其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法行政原则。

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或滥用职权。

第二,服务人民原则。

公安机关的工作是为了服务人民,保障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第三,依靠人民原则。

公安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

第四,依法独立原则。

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独立自主,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五,依法公正原则。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公正处理,不偏不倚,不徇私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服务人民、依靠人民、依法独立、依法公正。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努力为实现社会安定和谐、推进国家发展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第六章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第一节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长期以来,公安行政法乃至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公安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①有时则与公安即时强制相混。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或扩展,依法对违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所采取的暂时性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同违法分子作斗争,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特定权力。

它对于及时揭露、证实违法行为,预防和制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和继续,挽救教育违法人员,确保调查取证和有关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保持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紧急性和暂时性。

一旦采取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得以排除,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即应消灭。

例如,对于怀疑有违法嫌疑所携带的物品即①惠生武主编《警察行政法概论》,1991年,第156页。

87时扣押以便于核查,这就具有紧急性;如果己查明特定相对人没用违法行为,其扣押的物品即应发还;如已查明特定相对人确定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则对被扣押的物品依法再作出没收等处理。

2·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不是通过说服、教育实现的,也不需要相利人主动申请或自觉接受,而是公安机关依职权对违法人员采取时强制性行为。

3·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照单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赋予而依照法定程序施行的。

公安机关是否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法办事。

二、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的区别要进一步明确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我们需要把它同几个相近概念进行比较、区别:(一)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1·适用主体不同。

警察行政法

警察行政法

名词解释警察行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所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

警察行政法:有关警察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是调整公安机关在行使警察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警察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或法律授权行使警察行政权的组织,对违反警察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且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拘留:警察行政主体对严重违反警察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警察行政许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警察行政行为。

即使强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遇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紧迫情况时,为了排除目前的紧急危害状态,来不及发布命令、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即使发布命令也难以达到目的的,可以不经过预先的告诫等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场所施以强制力的警察行政行为。

盘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对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当场实施的盘问和检查措施。

留置: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行政管束:在紧急状态下,警察暂时性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以避免发生或者继续发生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危险,或者排除对被管束人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可能造成的危害。

强制执行:当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时,由公安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方法迫使其履行行政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行政义务相同状态。

违法行为矫治:通过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对具有惯常性违法行为倾向的以及特定的人格异常的违法者进行法律教育、治疗和行为矫正,使其改掉恶习,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综合性社会管理措施。

《公安行政执法》判断

《公安行政执法》判断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主体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N行政合理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

N行政主体即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N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综合部门。

N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方当事人,即国家机关和组织。

N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

N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是不要式行政行为。

N政党、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N行政主体只能作出行政活动。

N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以行政职权的表现方式为标准划分的N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N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N如果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必定不是行政行为。

N公安行政许可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N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力,可以不必依法履行行政法的职责。

N行政侵权只能是一种行政作为。

N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N行政滥用职权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出于合法目的而背离法定的目的的行为。

N行政侵权不一定会导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N即时性行政强制是由于情况紧急,所以不用遵守任何程序性规则。

N收容教育的期限为1至3年。

N公安机关对待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约束是行政处罚。

N只要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都可以依法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N行政强制的对象只能是相对人的财产,而不能是人身。

N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N公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目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

N公安行政强制与公安行政处罚都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两者是一样的。

N行政强制的目的就是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所以,不用给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和理由的机会。

N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N只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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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名词解释公安行政: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

公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公安行政法中,指导具体公安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规范公安行政权力的运作和公安行政争议处理的基本行为的准则。

公安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安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公安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主体,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法人和外国组织。

.公安行政强制: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公安行政确认:公安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证明、认定和确定的活动。

公安行政合同: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指公安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实施状态为目的的实施的行为。

公安行政调节:指由公安机关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公安行政失职: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因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公安行政越权:是指公安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进行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公安行政主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违反法定目的,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事实依据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没有合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公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公安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是指公安行政主体违反公安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公安行政行为公安行政侵权:是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公安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公安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依法对公安行政主体以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否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而进行的监督活动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公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公安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具体事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单方面作出大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

公安行政指导: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对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填空、选择及简答一、公安行政的特征:1.公安行政主要是秩序行政。

2.公安行政以干涉行政为主,以服务行政为辅。

3.公安行政是高权性行政。

二、公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公安行政管理关系2.公安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公安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公安行政关系三、我国公安行政法的体系1.有关公安机关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人事任免、警衔晋升、武器使用、警容风纪、奖励惩处等内部事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范。

《————治安管理处罚法》3.有关人口管理的法律规范。

《————居民身份证法4.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入境管理法》5.关于消防管理的法律规范。

《————消防法》6.关于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规范。

《————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我国公安行政法的成文法源:共8种:1.宪法 2.法律 3.条约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行政规章8.法律解释(对于其各自制定主体及其之间法律效力关系,请自行复习)五、公安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共3种:1.习惯法 2.判例 3.法的一般原则六、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1.职权法定2.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责任行政原则七、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1.比例原则2.平等对待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八、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之间的区别:1. 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与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公安行政的两项基本原则,两者不可偏废。

2.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基础原则,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3.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公安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

4.违法公安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公安行政合理性原则构成行政不当。

九、公安行政主体与公安机关的区别:1.公安行政主体是法学概念,公安机关是法律概念。

2.行政主体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充任,但行政机关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

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成为公安行政主体。

3.公安行政主体是动态概念,公安机关是静态概念。

当公安机关实施不同行为,参与不同法律关系时,会出现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公安行政职权主要包括:1.公安行政规范权2.公安行政许可权3.公安行政命令权4.公安行政处罚权5.公安行政裁决6.公安行政强制权十一、公安行政优先权1.获得社会帮助权2.公务受特别保护权3.公安职权行为受有效推定权十二、公安行政委托与公安行政授权的区别1.行为名义和效果不同。

公安行政委托中受委托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被受职权,行为效果归属于委托机关。

而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却完全以新的行政主体的资格行使公安行政职权,行为的效果也归属被授权方。

2.承受对象不同。

公安行政授权的被授权方只能是组织,而公安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使个人。

3.所创设的主体不同。

公安行政授权创设新的公安行政主体,而公安行政委托只创设新的行为主体。

4.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公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授权组织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而公安行政委托关系中,由于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因而它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被告应是委托机关。

5.条件和程序不同。

实施公安行政授权的条件和程序与实施公安行政委托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

十三、公安行政人与公安行政主体的区别1.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公安行政人是个人。

2.公安行政主体是一种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公安行政人不具有独立的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它只是公安行政主体这种当事人的代理人。

十四、公安行政人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区别1.公安行政人是个法学的概念,公安人民警察则是个法律概念;2.公安行政人是个动态概念,它依照行为而定,而公安人民警察是个静态概念,它依照编制而确定。

3.因为公安人民警察进行不同的行为,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法律身份。

十五、人民警察公务行为的认定标准1.时间要素2.地点要素3.名义要素4.公益要素5.职责要素6.命令要素7.公务标志要素。

十六、公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 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权利。

2. 公安行政相对人在具体的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3. 监督权:检举、控告、申诉、不被打击报复的权利4. 人身权、财产权、民主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5. 其他权利十七、公安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时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需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即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任何行政主体不得做出拒绝行为。

2.自由裁量性:公安机关可以针对不同的公安行政管理实务,在合法的前提下灵活地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符合法律,把握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并积极灵活地执行法律,作出决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公安行政管理。

3.单方面意志性:指公安机关行政主体在行事国家行政权的过程中,只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公安行政行为,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或征得相对人的同意。

4.效率先定性:指公安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实现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权利机关宣布为违法或无效之前,对公安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5.法律强制性:公安行政主体行为时公安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事公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它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事先服从和配合的义务。

十八、公安行政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十九、公安行政行为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无效公安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2.对无效的公安行政行为相对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也无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公安行政行为无效4.公安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被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作出以前的状态。

二十、公安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1.行政公开制度2.表明身份制度3.告知制度4.听证制度5.回避制度6.职能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时效制度二十一、公安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二十二、公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原则3.公平,公正原则4.便民、效率原则5.救济原则6.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7.监督原则二十三、公安行政许可的期限:1 自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公安行政许可决定,经本公安机关负责人审2 公安行政采取统一或联合、集中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可延长十五日。

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二十四、公安行政许可的设定:1.法律的许可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许可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许可设定权4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的许可设定权二十五、公安行政出发的种类:1申诫罚-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罚-行政拘留二十六、.公安行政处罚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公安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公安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公安行政处罚二十七、.调查取证的方式(了解各方式的对象):1.传唤—违法嫌疑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及其他了解案情的相关人2.勘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4.鉴定、检测—对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有升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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