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
立法宗旨
指导原则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 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
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 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 实行奖优罚劣的原则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产品质量的定义 是,产品和服务能满足规定的或者潜在需要的 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所谓总和是指在标准中规 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使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有效性、经济型等质量指标。
产品质量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提示性)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 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
我国规定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经过人类有目的有意识地劳动过程; 必须作为商品投入流通领域。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范了农产品。 建筑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等不适用产品质量 法调整,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
职权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 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从事违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 实施现场检查; (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 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 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进货后应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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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责任和损害赔偿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从世界上看,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主要有四种: 疏忽说、违反担保说、误示说以及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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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 务院有关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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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量认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分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 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依照一定的标准 和要求由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 评定,确认符合标准要求时由认证机构颁发 认证证书以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要求的活 动。如ISO9000是指企业通过了管理体系的认 证,达到了管理的标准;ISO14000是指企业 达到了环境方面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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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 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投入流通的产品,如出于非商业目的提供的 产品,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2)产品原本没有缺陷;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4)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 5)过了法定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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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概况 我国非常重视产品质量立法,先后颁布了 数十个与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卫 生法》、《药品管理法》、《工业产品责任条 例》、《标准化法》等等。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2000年7月8 日又作了修改,条款由原来 的51条增加到74条。
第17章 产品质量法
3、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 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 存在违约的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 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当售 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市,,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十一、损害赔偿
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 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 赔偿损失: –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 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 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 求: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 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 文警示说明。 •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产品的界定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承担进货检验义务 销售者应在进货时对产品进行验收检查,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销 售者的进货验收责任的范围是产品处于表面合格的状态。如果产品存在销售 者无法直接辨认的内在品质缺陷,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2.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应按产品自身性质和特 性保管产品,使产品一直处于符合生产者要求的环境,并在有效期内保持质 量合格状态。 3.销售者要对销售不合格产品负责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失效产品通常指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如 过期食品和药品等;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已经丧失应有的使用功能,不管是否 已过有效期。 4.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 销售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销 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销售者承担的 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标识的责任与生产者相同。如果生产者未正确履行其在产 品或产品包装上的义务,销售者应拒绝进货,否则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 1.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客体: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除外情况:
第四节 损害赔偿责任和罚则
一、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违反产品质量义 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产品 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损害赔偿是解 决产品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当生产者和 销售者违法提供瑕疵产品或者存在缺陷的 产品,造成使用者和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依 法予以补偿。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在产品生产、流通及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已于2000年7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修订;广义的产品质量法除上述《产品质量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颁布前后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所颁布的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本章所称的《产品质量法》是指广义的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二个方面: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执行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与监督管理的对象即生产者、销售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监督和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可以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手段监督产品的质量;认证机构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组织可以通过支持消费者起诉、反映质量问题,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在管理方面,行政机关可以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奖励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在产品质量民事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以及受害人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义务而对消费者、用户应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以及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用户人身损害或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市场时的科学技术水平 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诉讼时效和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 费者满10年丧失
三、行政责任
1.主要形式是行政处罚,方式有: 警
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 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汽车行业,其 他如药品、食品有待完善)
尼康D600“进灰”
丰田Hilux Surf SUV车辆连接前轮和方向盘的 继动杆存在安全隐患的缺陷:转向系统存在缺陷
3.生产者产品包装标识符合规定要求的义务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明
其他
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产品包 装标识
生产日期和安 全使用期或失 效日期
产品规格、 等级等
产品质量认证
(单一)产品质量认证 GMP认证
QS认证
其他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IS O 900 1 产 品 质 量 认 证 证 书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各样的产品实行分层 次的管理。 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的产品范围有: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主体 应当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 (一)、产品质量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产品的生产者
2.产品的销售者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产品质量 2. 保证内在质量的义务(一是明 示承担义务;二是默示承担义 务。)
索尼CCD成像感光元件 : “生产工序和原材料 选择上出现问题” 该缺陷造成的故障症状为:它会导致数码 产品的电子取景器或者液晶显示屏出现无法 显示、和画面紊乱等等系列故障。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产品质量法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 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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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表示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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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质量认证,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经确 认合格并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活动。
• 认证对象:实物产品
• 认证依据: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技术性要求
• 认证种类: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
• 认证原则:(1)自愿原则 (2)第三方认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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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者免责条件(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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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责任,指生产者、 销售者生产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 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乃至其他相关者遭受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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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 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成文法 (1)《美国统一商法典》 (2)《美国买卖法》 (3)《麦格森—摩斯法》 (4)《统一消费者买卖实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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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 • 1985欧共体理事会《产品责任指令》 • 1987英国《消费者保护法》 • 1989德国《产品责任法》
• 国际公约 • 《斯特拉斯堡公约》 • 《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第十四章 产品质量法
4.公民王某从甲商场买了一瓶乙厂生产的纯鲜牛 奶饮料,喝后中毒住院,花去住院费等共计2000 元。经查,该饮料由甲商场委托丙公司运输,丙 公司在运输时未采取冷藏措施,导致饮料有一定 程度的变质,运回后甲商场放在丁仓储公司储存, 丁公司在仓储时亦未采取冷藏措施,致使饮料进 一步变质。本案中公民王某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 ) A.甲商场 B.乙厂 C.丙公司 D.丁公司
3. 某大型商场在商场各醒目处张贴海报:本商场
正以3折的价格处理一批因火灾而被水浸过的商 品。消费者葛某见后,以488元购买了一件原价 1464元的名牌女皮衣。该皮衣穿后不久,表面出 现严重的泛碱现象。葛某要求商场退货,被拒绝。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商场不承担退货责任 B. 商场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C. 商场可以不退货,但应当允许葛某用该皮衣调 换一件价值488元的其他商品 D. 商场可以对该皮衣进行修复处理并收取适当的 费用
第三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进货时要检查验收,验明产品合 格证和其他标识 二、进货后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不得销售失效、无产品标识或产品标识不符 合规定的产品 五、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 厂名、厂址 六、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
3、标明产品的等级、规格或主要成 分的名称与含量; “太阳神”案、“霞飞”案 4、有效期、生产日期等; 5、警示标志或说明 出口烟花案
三、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如淘汰的剧毒农药、高能耗的机电产 品 也不得生产禁止流通的产品,如窃听 器 四、不得掺杂、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第二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文号】主席令第71号•【施行日期】1993.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 • • 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 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 用产品,受产品质量法的调整。
(二)生产者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 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 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 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判断与运用
• 二者的联系: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 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 区别在于: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 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 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2.性质不同:产品质 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 任。3.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 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 者。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 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 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 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
第六章产品质量法第六章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第三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第四节第五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有如下的特点:1.产品必须经过劳动者的加工、制作。
2.产品应当投入流通,且以销售为目的。
(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二、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具有以下特点:1.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2.技术性法律规范在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3.行政规章在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产品质量法》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是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国家宏观管理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国家统一立法与地方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产品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根据国家和人民的需要,围绕制定和实施质量标准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办法和措施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家法律授权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部门。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特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其合格与否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 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喝奶的与抽烟的
其中包括日本的5万辆,美国的135万辆,欧洲的 8万辆,而没有包括当时中国境内的近7.2万辆。
我国自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联合制定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
我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 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加强对产品 质量的监督管理而设置的管理机构,以及划分 各管理机构间权责的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权
分工大概如下:(1)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
问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查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协助;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生产、经
一、产品质量义务
二、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三、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四、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五、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2. 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 3 .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规定 4 .禁止性规定
八年前,我养成了抽烟的坏习惯,一舍友 养成了喝奶的好习惯。 现在,我活得好好的,舍友挂了。
因为在中国,卷烟没有烟草,牛奶都是毒 药。
第十五章产品质量法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 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 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 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 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 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 布。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 第16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 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 第17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 实行收费修理: • ⑴,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 ⑵,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 ⑶,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 ⑷,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 ⑸,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 第18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 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三、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
•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 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同生产者的产品标 识要求) • 4、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产品 质量法》第23-27条) • 5,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经济法》第十五讲
《经济法》第十五讲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和。 总和。 •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 主要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维修性和环境等基本指标。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责任。也叫产品缺陷责任或产品质量侵权责
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
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得以发生 的前提条件。原则上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它
与产品瑕疵不同,产品瑕疵是指产品本身交易价值的低落
产品责任仅仅指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 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也叫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产品质 量作出保证,在产品存在瑕疵时,生产者、销售者对用 户或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 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 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 默示担保责任 2、明示担保责任 对售出的产品具有上述质量瑕疵的应当先由销售者对 用户消费者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修 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即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务院各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 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原则 2、依据是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3、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或行业委员会
状态,其本身尚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
害。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和销售者仅仅承担产品瑕疵担
保责任,而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和销售者则要承担侵权 责任。
第九讲 产品质量法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合法标识义务(同生产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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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 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掺杂、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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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质量
1.概念: 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 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2.特征: (1)适用性 (2)安全性 (3)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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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法律的表述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 标准;(不存在产品缺陷,安全性默示担保义务)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不存在瑕疵,适用性默示担保义 务)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存在瑕疵,明 示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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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缺陷案例
发生在齐齐哈尔的一个案件,一个老板开了一家蛋糕店, 蛋糕店在打扫卫生的时候,老板就买了三瓶喷雾杀虫剂, 有一天下班以后老板就对员工安排,下班以后要把卫生打 扫好然后把杀虫剂喷一喷。结果他的两个员工打扫完卫生 就开始喷,总共房间的面积大概就二百平米左右,一下子 就喷进去了两瓶半。这个时候门口另外一个工人来了,说 门口有车你们走不走?他们两个马上就走,一边穿衣服, 就一边往外走,结果一按电灯开关就发生了爆炸,造成了 一个重伤,一个轻伤。后来蛋糕店的老板就到法院起诉, 要求喷雾杀虫剂的厂家和销售商赔偿。后来法院审理认为, 损害结果的发生和销售商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厂家使用产 品警示说明不充分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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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 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 制作的产品,不属于该法调整的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 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 用该法的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 6、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
目录
• • • •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中国产品质量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他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不同于国际上仅 仅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 责任法,他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责任 合二而一,他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 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 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体现了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精神。 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
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即生产者有保证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满足 对方需要的义务。可分为默示担保义务与明示担保义务两类。
A、默示担保义务
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 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 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其内容包括: (1)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 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芝麻油、冰毒、自来水、 水稻、袋装大米、苹 果、血液、教材、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体育 馆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满足合理使用用途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 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 产品质量的特性:安全性、适用性、经 济性、美学性、竞争性。
合格产品
• • • • 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部级标准 符合行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第一章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概念 2、产品质量
产品指什么?
•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
• 特征:
– 加工、物质、民用、动产、商品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 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2、初级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产品等,例如小麦、鱼等)及未经加工的天然 形成的产品(如石油、原煤、天然气等)不适 用该法的规定。 但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义务?
– 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 – 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 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 产品的国家标准吻合 – 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说明所列标准吻合
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二十七条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质量状况 等信息的表达和指示。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一)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二)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三)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作为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第33条) 2、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3、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二)不作为义务(第35、37-39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对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不合格产品
• • • • 瑕疵产品 缺陷产品 劣质产品 假冒产品
不合格产品
• 瑕疵产品
– 表面瑕疵、隐蔽瑕疵
• 缺陷产品
– 设计缺陷 – 制造缺陷 – 警示缺陷
• 劣质产品
– 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 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 的产品。
• 假冒产品
–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 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 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 A.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公告发布权 – B.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公告发布权 – C.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公告发 布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 D.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公告发布权 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 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 部分主要职责
– 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 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 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 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 产品标准的类型:
– 国家标准(GB、GB/T ) – 行业标准(HB) – 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 国际标准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 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 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 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 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 标志的资格。
– 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 制度的产品目录 – 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 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 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 – 负责认证机构和相关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
• 认可
– 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 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 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产品质量法》第14条
•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 认证证书。
–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抽检规则
•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 的原则是( )。
–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下级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上级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抽检规则
• 2、某县产品质监部门对其辖区内销售的酱油进行抽 查时,发现三种品牌酱油卫生指标严重不合格,处 罚同时又向社会发布了抽查结果。以下关于县级产 品质监部门的监督抽查权、抽查结果公告发布权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明示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义务: 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 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产品说明、告 等方式)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
•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义务?
– A.电冰箱应当具备制冷的功能 – B.家具应当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 C.保健食品所含主要成份及其含量应当与其 产品的国家标准吻合 – D.燃气热水器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说明所列标准吻合
•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 部门 •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 督系统垂直领导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 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 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安全和认证认可、 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 直属机构。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产品质量的监管体制
• 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 • 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
– 专职机构
• 国家质检总局 •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有关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综合管理部门(如工商)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中央产品质量监督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生产准入
– 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 生产过程
– 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 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 产品售后
– 产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
数字组成。 •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 •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 •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
没有免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 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局 长 •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产品质量认证认可制度
• 认证
– 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 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 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 A.不享有监督抽查权,当然也没有公告发布权 – B.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同时也有公告发布权 – C.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其是否享有公告发布 权,由其上级及产品质家监督部门决定 – D.依法享有监督抽查权,但是没有公告发布权
抽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