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 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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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5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6年月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并购重组委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条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第四条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各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应占多数。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

第七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质量是指本所律师向委托人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专业能力、敬业精神、工作效率、服务效果等因素相互结合形成的综合服务品质。

第三条本所运用质量监督管理措施,确保所有案件及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本所按照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要求,确定服务质量控制的总体目标,满足法律服务产品的质量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求。

第二章质量标准第五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秉持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以勤勉审慎态度承办案件。

第六条律师应就拟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解决方法和途径,释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实施诱导委托人诉讼或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等违背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的行为。

第七条办理法律顾问业务,应当做到认真负责,全面优质地履行约定的各项职责,促进委托方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业务,应当做到对委托人的咨询及时回复,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委托人,会见、调查取证等符合规定,证据收集合法、齐全,事实认定真实,适用法律准确,出具的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结案后及时释法说理,引导委托人依法表达诉求。

第九条解答法律咨询或者代写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做到引用法律准确,逻辑清晰,观点合理合法。

第十条出具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文书格式符合规定,依据的事实真实可靠、证据充分确凿,引用法律准确,逻辑结构层次分明,论证合理合法。

文书副本应当及时送给委托人。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本所对所有执业律师承办的案件情况进行全程管理,确保符合案件质量标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20篇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20篇

【篇一】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个人自查报告自从踏入律师门槛的第一天起,即自己拿到实习律师证的那一刻,就将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时时刻刻默念于心,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溶会于自已的血脉之中,上升为工作执业之自觉行为。

一.在任何时刻都确保与法官、检察官等的正常工作接触,没有违反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各种规定,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伟大光荣与正确。

(1)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来没有任何的不正当交往,没有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等,从未以支付介绍费,利用亲朋同学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法官、检察官等介绍案件。

(2)自执业以来,从来没有为法官、检察官等装修住宅、购买商品及出资邀请进行娱乐活动。

(3)执业至今,没有向法官、检察官等请客送礼、行贿,也从未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

对执业中遇到或了解的相关送礼、行贿事件,总是以一个律师应有的尊严而对其深恶痛绝。

(4)本人没有自己或让当事人为法官、检察官等报销费用、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它物品。

(5)从未假借法官、检察官等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与检察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它利益,也没有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审判。

二.守法遵纪,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坚守宪法和法律至上,对当事人诚实信用,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

(1)认真学习三个至上,充分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的统一、虽然目前离一名共产党员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但一直在认真不断的努力,争取在有生之年可以达到入党的最基本的标准。

因此在各方面都严格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正确领导。

(2)信守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不移地信仰社会主义,维护法治的公平正义,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政治水平,同时为营造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尽自己一个公民及律师的应尽义务。

(3)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信用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不向承诺包打官司,也不调词架讼。

在具体执业中,按规定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诉讼风险,尽量促成当事人与对方达成相关和解协议,按规定或对困难当事人适当减免律师服务收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03.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律师事务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宣传律师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等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和突出贡献,弘扬律师规范执业、维护正义、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经研究决定,开展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优活动”),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2005-2007年度“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原则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机构省律师协会成立“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湖南省优秀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评选委员会。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整个评优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对各市州律师协会评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由杨翔副厅长任组长,成员有:厅政治部副主任张湘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厅律师管理处处长向新林、厅政治部警务处处长李梓楠、省律师协会秘书长蒋春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律协,蒋春林任办公室主任,厅律师管理处副处长唐礼湘、贾建萍、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田立平、鲁纪文为办公室成员。

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省优秀律师”的评定工作,组成人员除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外,还将吸收部分执业律师、法学专家参加。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股票上市、企业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转让等资本运作越来越多为企业所运用。

律师在资本运作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参预谈判、审查和起草相关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尽职调查是律师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但令人遗憾的是,律师尽职调查并没有具体的或者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

本文作者将对律师尽职调查进行介绍并对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进行简要分析。

一、律师尽职调查(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法律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它包括律师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主要为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采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律师尽职调查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在律师实务中被广泛地应用,并成为律师在资本运作活动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辟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企业担保服务和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尽职调查在实务中的应用相对较早,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浮现却是在2001 年3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辟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 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规则》) 中。

该《规则》第5 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者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者文件”。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5号]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正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于2000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由该所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法律服务所三部分组成。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律师法》,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和监管的新要求,总结近年来证券法律业务监管工作经验,证监会联合司法部拟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flbpublic@。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5.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中国证监会司法部2022年12月9日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律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制作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5篇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5篇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5篇律师工作心得体会篇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固然重要,但是没有将自身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具体解决问题的操作能力的话,就犹如海市蜃楼,雾里看花。

明显的感觉就是碰到某一个案件,法律事实并不复杂,但是仍然不知如何下手。

作为实习律师,要积累司法实践经验,提高办案技能,因为律师工作是一个注重实践的工作,律师办案是一种技巧、一种技能,它需要在实践中反复锻炼并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与风格。

千方百计探寻法官办案思路、了解法院办案行规;同时还要向资深律师请教、与法律人士交流,掌握接待当事人的基本技能和解答当事人咨询的基本技能,熟悉并能全面顺利的运用知识分类处理民事、行政、刑事以及非诉业务的委托手续的办理,并设定案件的办理思路,从调查取证、开庭举证、质证到辩护或代理的整个程序的全面的运用。

律师工作心得体会篇2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部署从今年5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5月26日,召开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处)长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

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并强化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积极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我省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组)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具体组织下开展。

省直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一批学习,福州、厦门市直、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的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其他党员律师参加第三批学习。

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督促、检查。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湖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1月17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会律师均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州)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省律师协会直属会员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九)省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湘卫法制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计划生育协会,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湖南”“健康湖南”战略,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立医院应当积极、主动地融入“依法治国”,全面、认真地实施“依法治院”。

加强法治建设,是公立医院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公立医院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公立医院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行动。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坚持人民健康优先发展,把发展卫生健康事业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去谋划。

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让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保证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公立医院是健康中国、健康湖南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加强公立医院法治建设是实施健康中国、健康湖南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

如何坚持“大卫生、大健康”发展理念,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如何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基本与非基本、医疗与医药和医保的关系;如何建立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强“平安医院”创建,充分发挥广大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等等,这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领域、各环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异动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异动。

第三条申请异动的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手续。

第四条律师符合异动的条件要求异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置任何异动障碍,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每年注册期间和每季度季首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条非注册期间办理异动的,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报刊上统一公告,公告费由异动律师承担。

第七条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异动情况呈报表;(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三)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举报,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得异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司、公职律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异动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一条从外地异动到长沙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原因停业又重新申请执业的,如果不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兼职律师一般不得跨市州或县市(区)异动。

第十四条律师异动时,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对异动的律师出资进行过培训的,可以要求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具体数额由调入、调出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律师异动由本人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逐级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湘司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湘司发[2003]1号2002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必须经司法部检索同意;(二)有自己的住所。

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

设立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必须在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有自己的章程。

章程中必须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内容;(四)有1 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五)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律师职称,其余的应当是本科学历或中级律师职称;(六)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书。

包括申请人向当地司法局的报告书以及当地司法局初审后向省司法厅的报告书。

(二)提交五个所名供司法部检索;(三)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四)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五)合作(合伙)人协议书;(六)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简历等;(七)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复印件及执业保证书;(八)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在原律师事务所异动的证明;同时,属辞去原职的,要有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和人事档案代管合同书,无职业者或下岗人员要有关部门的证明及下岗证,退休人员要有退休证。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资格合法、规范l、合伙入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的条件符合要求,不存在匿名合伙人、不合格合伙人的现象。

2、合伙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符合法律要求,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明确、规范,无欠缴、抽逃出资现象。

3、合伙协议、章程对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规定合法、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实践中执行有效。

·4、律师事务所主任符合规定条件。

5、合伙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住所、负责入、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内部机制健全、规范6、合伙人会议制度健全、议事程序和规则完备。

合伙人会议能够定期召开,及时对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策。

舍伙人会议的重大决议均记录完整。

7、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内部团结,共同研究管理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事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8、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职责划分合理、明晰。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分工明确、相互制约、运行规范。

9、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所内重大事项的决策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信息公开。

10、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本所各项重大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对合伙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制度规范,业务运行机制完善11、律师事务所以张贴等形式公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示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和标准等信息。

12、律师事务所建立统一收案制度。

律侈事务所设专人统一保管委托合同、介绍信函、印章。

接受当事人委托,由律师事务所审核、统一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各种手续。

1 3、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书面或口头向委托人告知诉讼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收取的费用。

律师与当事人首次谈话有书面记录备查。

1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发现利益冲突情形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另行委托。

15、委托合同的内容公平、合法,形式规范、完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湖南省2018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人会议的运作程序,保证合伙人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律师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合伙人会议和临时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章合伙人会议职权第四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三)审议本所发展规划;(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十一)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

第三章合伙人会议的召集第五条定期合伙人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或本所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

第七条本所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的,由合伙人协议或本所章程规定的人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定期合伙人会议,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文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九条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会议涉及表决的事项以公告、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出现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置将会损害本所和合伙人权益的除外。

第十条召集人发布召开会议的通知后,会议不得无故延期。

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的,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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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草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保障、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生的重大情况。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

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备案、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
(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
(五)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
(六)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
(七)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八)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条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群体性案件;
(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
(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
(四)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五)涉台、涉外案件;
(六)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七)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第七条律师遇有下列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因执业活动与委托人发生民事纠纷;
(二)在执业中,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
(三)配偶、近亲属在律师执业所在地司法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五)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六)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
(七) 参加境外、国外学术交流活动,或者到境外、国外接受专业培训;
(八) 以律师或者公民身份加入境外、国外民间或者行业组织,或者以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组织有关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九)以律师或者公民身份接受境外、国外组织的捐赠或者授予的学位、荣誉;
(十)接受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
(十一)在境外、国外出版书籍;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
(三)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
(四)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承办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一)群体性案件;
(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
(四)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涉台、涉外案件;
(六)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组织举办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庆典活动;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合伙人、名称、组织形式、住所地,或者修改章程、合伙协议;
(三)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因执业活动与委托人发生民事诉讼纠纷;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或者本所律师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奖励;
(六)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七)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违法违纪律师的处理决定;
(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达不成决议;
(九)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利益冲突、异动、酬金等发生纠纷,经律师事务所调解达不成一致;
(十)律师之间及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所律师遇有本制度第七条第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重大情况;
(十二)其他重大情况。

第三章报告内容和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审慎受理。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案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书面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
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主要矛盾焦点,承办律师的基本情况,律师办案的基本思路,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帮助解决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加强对律师承办重大案件的指导工作,具体要求按照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业处分
第十四条律师遇有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但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的,由律师事务所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律师协会给予训诫或者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但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由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律师协会给予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行业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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