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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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2014〕204号、《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励实施细则》规定,为做好2018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定、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工作2018级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将采用学生申请、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审核、研究生院评定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一)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申请一、二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须取得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

奖励标准及对象为:1.一等奖,30000元。

奖励对象为来源于原“985工程”高校的毕业生,或被录取为我校博士点学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的硕士点学科(药学、生物学)及ESI排名前1%主要贡献学科(化学)的推荐免试生。

2.二等奖,16000元。

奖励对象为被录取为我校其它硕士点学科的推荐免试生,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毕业生:(1)来源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2018《中国大学评价》前100强高校(附件三);(2)研究生入学总成绩排名专业前10%。

3.三等奖,6000元。

奖励对象为被录取的其他研究生。

(二)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奖励比例100%。

奖励标准为:1.一等奖,30000元。

奖励对象为以硕博连读招收方式录取的研究生。

2.二等奖,12000元。

奖励对象为被录取的其他研究生。

二、评定工作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申请表(附件一),连同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及时交至所在学院。

9月12日下午下班前,各学院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确定获奖者名单,填写《××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汇总表》(附件二)并报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楼520室)。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六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

吉林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

附件五: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缓解部分在学研究生的经济压力,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

申请对象为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助研、助教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学工处负责研究生助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日常管理。

各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原则第五条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学有余力,不能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须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三助”工作。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得从事“助教”、“助管”工作。

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八条助研岗位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职责;助教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职责;助管岗位主要承担学校学生工作助理,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等职责。

第四章岗位设置第九条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原则上最多可选择二个“三助”岗位(其中一个须为“助研”岗位)。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面向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和各需求单位制定“助教”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学工处按固定和临时两种形式制定待聘计划。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模板)
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审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的有关要求以及财政局、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地方高校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规〔2020〕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 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 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研 究生。 第四条 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包括学 费收入)和社会捐助等。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组织机构及职责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由校院二级共同完成。学校设研究生奖助 学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有关政策,统筹评定工 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各学院设研究生奖助学审小组, 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审实施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 金的初步评审及公示上报等工作。

组及奖助学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 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学科。
3. 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标准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等级 比率 奖励标准 等级 比率 奖励标准
一等奖 100%
一等奖 45% 12000 元/人

江苏大学奖励条例

江苏大学奖励条例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文件精神,为研究生提供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奖励条例。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奖励设奖学金和先进个人两种。

奖学金设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四种;先进个人设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三种。

第二章普通奖学金第三条凡国家计划内的我校非定向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享受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合格。

第四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一)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二年者,每人每月180元;2、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者,每人每月200元;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20元。

(二)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或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二年者,每人每月220元;2、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满二年不足四年者,每人每月240元;本科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满四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260元。

(三) 入学前具有大专(含电大、函大、自大等)毕业学历者,参加实际工作时间减去一年后,按第四条(一)、(二)条款执行。

(四)新生入学时,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提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提交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及最早学历毕业文凭,方可按第四条(一)、(二)条款执行。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是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研究生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每人每月30元。

第六条在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予以发放助教津贴,硕士生每人每月30元,博士生每人每月240元。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号)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在正常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定向、委托培养、人事档案不在学校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在参评范围内。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和奖励比例见表1和表2,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的人数核定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额。

表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奖励比例年级等级奖励标准(元/生.学年)奖励比例(%)一年级一等14000100二、三年级一等1800020二等1480050三等1000030表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奖励比例年级等级奖励标准(元/生.学年)奖励比例(%)一年级一等8000X(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二等4000100-X(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二、三年级一等1200020二等800050三等600030第四条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93。

2018年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8年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2018年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为切实做好我院2018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2014〕204号)(江大校〔2014〕204号)、《江苏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67号)、《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的》(研究生工作部(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机构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评优领导小组,制定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的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具体名单如下:组长:毕勤胜、张虹副组长:周西安成员:毕勤胜、张虹、孙保苍、周西安、韩豫、刘荣桂、刘金兴、朱建国、陆春华、韩修静、蒋秀萍、徐慧敏、崔钊玮、杜之琼秘书:崔钊玮二、参评对象注册在籍的2016/2017级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评定方法及标准1.业绩计算与审核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社会活动、社区建设,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主要根据课程学习成绩、科研创新实践能力、社会工作等方面综合成绩进行,学术型研究生侧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评分细则详见附件《土木工程与力学院学院2018年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

2.学院召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在充分考虑业绩的基础上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及先进个人初步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评选工作进程1、2018年9月7日前,完成个人申报。

各位研究生认真学习文件精神,了解政策和工作安排,并于9月7日前将学业奖学金个人填报表以及证明材料交至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学工办;申报先进个人的于9月7日前将先进个人申报表交至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学工办。

2、2018年9月12日前,完成研究生素质综合测评。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机械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2〕35号)、《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大校〔2013〕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学工处〔2012〕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研究生管理人员、各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调查和回复工作。

学院院长或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任秘书。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要求(一)基本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有考试作弊、在课程论文、毕业论文及其他学术科研过程中出现剽窃、弄虚作假现象者,经查实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内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得参评;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对学校、学院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同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定范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原则上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定向、委培类研究生及其他年级研究生不参与评选。

每位研究生在硕士或博士培养学制期内原则上仅能申请并获批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阶段曾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攻读全日制博士阶段仍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2014年江苏大学汽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江苏大学汽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2014年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二条组织管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调查和回复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对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第四条申报条件1、基本要求(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凡有考试作弊、在学术科研过程中出现剽窃或弄虚作假现象者,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得参评;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不得参评。

(3)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均不得参评;2、重点要求(1)按期完成培养环节,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2)申请学生需通过英语六级,或取得TOEFL考试成绩85分以上、IELTS成绩6.5分以上、GRE成绩1200分以上成绩。

(2)科研成果须为本培养阶段内的成果或参与的学术研究工作,含论文、专利及课题等;论文以已正式发表的或已取得用稿通知、并有版面费发票的为准。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附件四: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按博士奖学金和硕士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研究生综合测评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G)包括基本素质(G1)和学习、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G2)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1.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3.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

4.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计算公式:G 1=G 1′×60%+G 1″×40%,其中,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100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1′;辅导员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G 1″。

【VIP专享】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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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按博士奖学金和硕士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研究生综合测评第四条研究生综合测评(G)包括基本素质(G1)和学习、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G2)两部分。

第五条基本素质测评分为: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素质、行为举止、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

1.思想修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及校、培养单位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在学习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

3.身心素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身体素质良好,积极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竞赛活动。

4.行为举止:遵章守纪,举止文明,言谈得体,自觉执行高校学生文明行为准则,在同学中具有较好的个人形象,在校期间无处分记录。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团组织、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科技竞赛活动,通过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民主评议和辅导员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计算公式:G 1=G 1′×60%+G 1″×40%,其中,全班民主评议采用逐人评分制,满分100分,该生得分总和平均值为G 1′;辅导员根据该生入学后的综合表现评分,满分100分,其评分结果为G 1″。

苏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苏大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根据苏大研【20RR 39号文件精神,进行20RR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为规范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与评定条件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基本学制年限内在校在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并且其人事档案(已参加工作的包含工资关系)须转入我校。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2)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者;(3)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超过基本学制年限延长学习期限者;(6)在入学考试报名材料或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7)在研究生培养环节中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包括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中期考核不合格等);(8)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9)各类考试作弊或违纪者,以及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10)其他经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二、奖励等级与标准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一等奖14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11000 元,比例为30% 三等奖7000元,比例为50%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RR 元,名额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 一等奖8000元,比例为15%二等奖5000元,比例为30%三等奖3000元,比例为50%三、评审原则和依据1.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在同一学年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兼得,但可与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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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4年9月11日
江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江苏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江苏大学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奖助学金评审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奖助学金的申报及初评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
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的基本生活补助。

2.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

3.资助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当年录取
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2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6000元。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良好的我
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
生,每学年评审一次,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2.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
第一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50%、30%,奖励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3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7000元。

第二学年,只设三等奖,获奖比例可达100%,奖励标准为:
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为13000元、7000元。

第三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50%,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三助”岗位助学金
1.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其中,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视具体实施情况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每年拨专款列支研究生助
管津贴。

2.具体办法见《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
处理。

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
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2.《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3.《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4.《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doc
5.《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江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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