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与保全、财产保全(doc 7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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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有效性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有可能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保全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个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供参考:
合同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申请事由:
(简要描述申请保全的事由,包括被申请人可能违约的情况)。

申请保全方式:
(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方式,如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

申请理由:
(详细阐述申请保全的合法理由和必要性)。

申请保全期限:
(设定申请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申请保全的证据:
(列举支持申请保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相关凭证、通信记
录等)。

申请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以上申请内容属实,如有虚假陈述,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日期:
被申请人签名:日期:
以上为合同保全制度的范本,具体的保全方式和申请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填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引言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是在法律领域中经常被提及的两个概念。

尽管两者都与合同有关,但它们在法律效果和目的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区别,并对其各自的特点和应用进行分析。

合同保全的定义和特点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防止合同违约。

合同保全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合同的履行,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实现。

合同保全通常与违约风险密切相关,通过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可以降低违约的可能性。

合同保全的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依据:合同保全的实施依据通常是国家法律法规,如民法、合同法等。

合同保全的程序和方式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会有所不同。

2.手段多样:为了实现合同保全的目标,法律规定了多种手段,如查封、扣押、变卖、冻结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保全措施。

3.时限性:合同保全通常有一定的时限,即保全措施的有效期限。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合同保全,否则保全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4.起执行作用:合同保全实际上是司法机关执行职权的一种体现,可强制执行,确保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申请合同保全后,如被批准,将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合同担保的定义和特点合同担保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财产上的、人身上的或其他形式的。

通过提供担保,可以提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减缓双方关系中的信任风险。

合同担保的主要特点如下:1.自愿性:合同担保是基于自愿原则的,担保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担保方在提供担保之前需评估风险和利益,确保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严重损害。

2.责任明确:合同担保明确规定了担保方在合同履行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是否需要提供抵押物、担保金额、违约责任等。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内容。

3.附条件性:合同担保的有效性通常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如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债权人的指示等。

担保在规定的条件满足时才会生效。

合同保全管理规定(3篇)

合同保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保全行为,保障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合同保全行为。

第三条合同保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合法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保全行为包括:(一)履行保全;(二)抵押保全;(三)质押保全;(四)保证保全;(五)留置保全;(六)其他保全。

第二章履行保全第五条履行保全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履行保全措施:(一)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履行债务;(三)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二)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即将届满;(三)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履行债务后难以实现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九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对方有权提出异议。

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停止保全措施。

第十条当事人采取履行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抵押保全第十一条抵押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财产权利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设立以下抵押权:(一)动产抵押权;(二)不动产抵押权;(三)权利抵押权。

第十三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物为合法财产;(二)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三)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第十四条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第十六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权人有权取得抵押物;(二)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履行债务。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抵押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是合同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确保合同履行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区别:1. 目的不同:- 合同保全: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财产,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

- 合同担保:旨在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为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额外的保障,以增强债权人的信心。

2. 法律性质不同:- 合同保全:属于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其目的是直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合同担保: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措施,通过设定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权的实现提供间接保障。

3. 实施主体不同:- 合同保全:通常由债权人自行实施,或者在必要时由法院介入执行。

- 合同担保:可能涉及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第三方担保人,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4. 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保全: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或者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第三人追索债务。

- 合同担保: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将成为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担保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来实现债权。

5. 适用条件不同:- 合同保全:通常在债务人有减少财产、逃避债务履行等行为时适用。

- 合同担保:在合同签订时或履行过程中,为了增加合同履行的安全性而设定。

6. 法律程序不同:- 合同保全:可能涉及到诉讼程序,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保全。

- 合同担保: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可以直接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合理选择和运用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标准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一、引言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保护合同方的利益,可以采取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两种方式。

本文将重点阐述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二、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是指一方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合同的履行,防止合同方的损失。

合同保全的主要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财产、查封财产或强制执行等措施,保证合同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

2.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通过法院命令,要求合同一方采取或禁止某种行为,以保护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3.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合同纠纷中,为了防止证据被销毁或篡改,申请法院采取措施保护相关证据。

三、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供担保,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保证另一方的合同权益。

以下是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担保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财产作为担保,权利暂时转移给担保人,一旦债务履行完毕,财产权利将归还债务人。

四、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都是为了保护合同权益,但在实施方式和效果上有一些差异。

1.实施方式不同合同保全是通过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保护合同权益,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而合同担保是通过提供担保方式来保证合同权益的执行。

2.效果不同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合同方的损失,保全措施的实施可以迅速有效地消除合同风险。

而合同担保则是为了确保合同权益的履行,担保人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受益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3.法律地位不同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其实施需要申请法院的支持和批准。

而合同担保则是合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约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

财产保全业务合同模板甲方(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委托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具有从事财产保全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并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全服务,乙方委托甲方进行财产保全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提供财产保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所要求保全的财产进行安全保管、监督、保全、执行拍卖等,确保财产的安全。

1.2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指示,完成委托的具体工作,并保证提供的财产保全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费用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2.2 如因上述服务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原因无法支付,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保密义务3.1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

3.2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内部资料也同样要保密。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效果不符合另一方合理期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2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的,应向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管辖法律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条款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到期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可以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财产保全业务合同范本,甲方和乙方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请双方友好协商后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附表:服务费用明细费用项金额(元)支付日期服务费用合计附表费用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天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通用范文(正式版)财产担保协议书 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

通用范文(正式版)财产担保协议书 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

财产担保协议书财产保全担保协议书范本一、背景和目的本协议书由甲方(简称“债务人”)与乙方(简称“担保人”)就特定交易的保全担保事宜达成协议:二、保全担保方式1.本协议的保全担保方式为财产担保。

2.债务人将其现有或将来拥有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房屋产权证明:[填写具体信息]–车辆产权证明:[填写具体信息]–筹码、股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填写具体信息]–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填写具体信息]3.担保人同意接受上述财产作为担保,并同意在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该担保财产与债权人(丙方)进行清偿。

三、保全担保的范围1.本协议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因原因引起的潜在债务:–贷款或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保证债务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或裁决所产生的其他债权。

2.担保人同意对上述范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担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债务。

四、保全担保的权利与义务1.担保人应保证其作为担保的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并同意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该财产可以被迅速变现用于偿还债务。

2.债务人有义务保护担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处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3.担保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过程中应保持对担保财产的监督,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与担保有关的财务、经营等信息。

五、违约处理1.若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2.担保人承诺,在接到债权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担保人清偿了债权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应的款项或继续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协议期满前债务人如履行完毕其义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照仲裁结果履行。

2024年版协议担保措施与保全条款详释版B版

2024年版协议担保措施与保全条款详释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协议担保措施与保全条款详释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担保措施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措施的定义1.2 担保措施的范围2. 担保措施的种类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权利的担保3. 担保措施的设定3.1 设定担保的条件3.2 设定担保的程序3.3 设定担保的文件4. 担保措施的变更与解除4.1 变更担保的条件4.2 解除担保的条件4.3 变更与解除担保的程序5. 担保措施的效力5.1 担保的生效条件5.2 担保的持续有效条件5.3 担保的终止条件6.1 监督担保的机构与职责6.2 保全担保的措施与程序7. 担保责任的承担7.1 担保人的责任7.2 受益人的权利与责任8. 担保纠纷的处理8.1 纠纷的解决方式8.2 纠纷解决的程序9. 担保措施的违约责任9.1 违约的界定9.2 违约的责任与承担10. 担保措施的法律法规适用10.1 适用法律的确定10.2 法律法规的补充与解释11. 担保措施的合同效力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持续有效条件11.3 合同的终止条件12. 担保措施的附件12.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2.2 附件的效力与执行13.1 签署的程序与要求13.2 盖章的程序与要求14. 担保措施的生效日期与有效期14.1 生效日期14.2 有效期14.3 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担保措施的定义与范围1.1 担保措施的定义担保措施是指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自身的财产或者权利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权利担保。

1.2 担保措施的范围担保措施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条担保措施的种类2.1 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

2.2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的财产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书(10篇)

财产保全担保书(10篇)

财产保全担保书(10篇)财产保全担保书(精选10篇)财产保全担保书篇1编号: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与(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万元整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北京市人民法院(本文件手写无效)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_____月____ 日财产保全担保书篇2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与_____________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就担保人位于区__________花园栋座的房产(买入价值为人民币元),为被担保人__________所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保证:_________________如申请人__________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遇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财产保全担保书篇3财产保全担保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任职部门: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与丙方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针对甲方社会招聘人员的具体情况,在三方一致的基础,特签订本担保书。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都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担保的方式,但两者在保障的内容、方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不同。

下面就对两者的区别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合同保全,俗称保全,是指保全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即当合同存在履行风险或已经发生违约等情况时,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来防范风险,保全合同。

合同担保,是指在某些法律关系中,由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一定的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时,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给付一定金额、提供特定物品或履行特定义务等义务。

二、理论基础合同保全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保护人的主张,即当受到他人侵犯或有可能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保全是一种以保全法律关系为目的,采取法律程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手段。

合同担保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发生违约或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可以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责任担保。

三、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方面,合同保全具有强制性、裁量性和保护性的特点。

合同保全是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如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禁止令等手段。

合同保全的效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担保则是在债务履行过程中,由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在于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并履行相应责任。

因此,合同担保的效力取决于担保人的信誉、财务状况以及担保的具体方式。

四、保障的内容合同保全的目的是保护法律权益,其保护内容不限于合同履行的权益,还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合同保全的措施不仅限于强制措施,还包括申请仲裁、撤销、解除等措施。

合同担保的保障内容主要是债务履行的保障,即担保人提供担保,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保障,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责任主体合同保全的责任主体是法院和相关执法部门,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

保证保险与担保

保证保险与担保

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的担保所作的保险。

保证保险其实就是一种担保业务,即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概述在民法概念上,担保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而由债务人或第三者向债权人提供的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的措施。

在法律上,担保又被称为合同钠担保或债务的担保。

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的担保,属于财产法和物权法的范畴。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者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经法院处理的作为担保品的财产。

另一类人的担保,又称为信用担保,属于债法合同的范畴。

它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如下: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和保证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区别1.担保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来承担,而保证保险则有保险公司来经营。

2.担保要向担保银行或担保公司缴纳一定的保障金,而保证保险则是想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3.担保和保证保险的业务范围不同,担保的范围比较广泛,而保证保险的属于保险的范畴。

4.保证保险其实就是一种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等。

(一)借款担保业务1、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担保2、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3、企业信用证贷款担保4、企业综合授信贷款担保5、企业主个人贷款担保6、个人投资贷款担保7、产权置换过桥贷款担保8、各种短期借款担保(二)票据证券担保业务1、开立信用证担保2、银行承兑汇票担保3、商业汇票担保4、银行保函担保5、企业债券担保6、保本基金担保7、信托产品担保8、其他票据证券担保(三)交易履约担保业务1、工程履约担保2、工程付款担保3、投标担保4、原材料赊购担保5、设备分期付款担保6、财产保全担保7、租赁合同担保8、其他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文档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文档

2020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文档Contract Template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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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合同保全与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

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合同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措施有哪些合同保全的方法有:撤销权,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保全的方式1.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的权利;2.撤销权。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合同保全措施的行使条件有下列内容:1.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制;2.合同的保全必须是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合同保全的方法为债权人具有代位权或者撤销权;4.在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行使。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有什么不同点合同的保全与担保的区别是方式不同,主体也不同。

保全的方式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而担保的方式包括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方式;并且保全是由债权人行使的,而担保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例通过对一宗涉及合同担保和保全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担保和保全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

然而,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拒绝退货和赔偿,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的担保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这表明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乙公司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甲公司提供担保。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二)合同的保全1.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在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乙公司因履行不能而给其造成损失。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一)请求对方提供担保;(二)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问题:
–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应当以谁的名义提 出?
– (2)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 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 •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
–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致 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 一是证明合同的成立; – 二是抵作价款; – 三是适用定金罚则。
•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
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节 合同的保全
• 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 即合同之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 财产的不当减少或不增加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措施或手段,以保护其债权。

• (6)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
• 3、行使的方法
–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害及债权的行为。受益 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 4、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5、行使期限
– ①普通期限: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 特征: •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行为; • 代位权的行使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之权利(?代理) • 代位权是法定权利(债的权能之一),而非义务
•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
偿期
–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否需要确定?) • 前提:能够行使(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而不行使 • 债权人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才不构成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是法律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与合同相关,但在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的定义、作用、适用条件以及区别。

一、合同保全1. 定义合同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合同的实施受到侵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合同的效力,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作用合同保全的主要作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防范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通过采取预防性、保全性措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执行不受干扰。

3. 适用条件合同保全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到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威胁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担保1. 定义合同担保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责任,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或违约时产生的损失得到补偿。

合同担保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一种确保机制。

2. 作用合同担保的主要作用是增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心,降低交易风险。

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担保的约定,向担保人主张权益,以获得赔偿或履行。

3. 适用条件合同担保适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需要确保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保证债权人权益。

为了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合同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和要求。

三、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虽然合同保全和合同担保都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但它们在作用、性质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 作用不同合同保全的主要作用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防范违约行为,保护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而合同担保的作用则是提供信任和保障,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2. 性质不同合同保全是一种法律措施,通过法院的介入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持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财产保全样本

财产保全样本

财产保全样本财产保全样本第1篇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住所:____________,邮编: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__万元。

事实与理由: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做为担保。

此致敬礼!申请人:申请书模板__年__月__日财产保全样本第2篇申请人:被申请人:风险提示: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因此,在书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要更加侧重于说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资产的风险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重要性。

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号____________中的.工资人民币_______元;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充分论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发,没有规矩。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甚至不予受理。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原因约定________。

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为履行自己的约定,现向贵院提起对被申请人账号_________里的工资人民币_________元进行冻结,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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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

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

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

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

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效用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来源:作者: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

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

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从而在我国立法中首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敦促合同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措施。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三角债"、"连环债"以及"讨债难"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立法上缺乏有关合同保全的制度有直接的关系。

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切实履行,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效地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逐步形成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秩序才能最终形成。

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合同法》顺应历史潮流,将合同保全制度明文确定下来,消除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理论障碍和困惑。

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保全制度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有失详尽,同时程序法上又缺乏相应的操作规程,可以预见,在详尽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具体运用和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混乱。

因此,正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深刻领会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和适用合同保全制度,发挥合同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就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理解,以求以点带面,抛砖引玉,有所启发。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包括:一、合同保全制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合同(或债)具有强烈的相对性特点,合同关系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任何一方不特定都不可能组成合同关系。

由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也只能及于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或发生纠纷时,只能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享受债权,亦无须承担义务。

时至今日,合同相对性原理依然是合同法理论的基石。

新《合同法》也充分肯定了这一原理,例如《合同法》第64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 ,第65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的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是,一味地机械地强调合同相对性有违于社会生活的现实,客观上也为债务人怠于履行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洞开方便之门。

因此,近现代各国大都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合同保全制度,从而使合同债权有条件地具有对外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首创于《法国民法典》,随后,意大利民法、日本民法等大陆法系立法例中均相继效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而债权人撤消权更是始创于罗马法,后见诸于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民法规范中。

合同保全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敦促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保全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撤消债务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当处分和受让债权和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从而恢复责任财产。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都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可见合同保全制度已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体现了合同的对外效力。

由于在合同保全制度中,第三人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必须承担债务人或不当得利人所应负的义务,因此,法律上也相应地赋予其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抗辩债权人的不当请求。

具体地说:1、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将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在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考虑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债务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

此时,债务人可以行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诉权和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还享有上诉的权利;而次债务人由于是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因此享有当事人的全部诉权。

由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等同于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例如时效期间届满、不安抗辩、不可抗力等等,均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在债权人撤消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撤消权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单方行为,其二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合意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双方行为。

无论债权人采取那一种方式,都将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并最终使第三人正在形成或业已形成的资产和财产状况归于无效,恢复到起始状态。

因此法律上也同样赋予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相应的权利。

在第一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为被告,考虑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存在着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可能会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并起诉,在债权人未将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通知第三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到庭应诉。

此时,第三人可以行使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诉权和抗辩理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还享有上诉的权利;在第二种情况下,债权人将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配合被告提起诉讼,由此,第三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所有诉权和抗辩事由。

必须明确的是,合同保全制度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远没有达到背离的效果,而仅仅是在代位权和撤消权对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三人的诉权、抗辩事由等方面的扬弃,在其他方面仍然应当遵照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优先实现债权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特定的债权人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另一种是尚未设定任何担保物权的财产,称之为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

对于前一种情况,特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直接针对担保物的法律行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这一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法律上是有充分的保障的。

在后一种情况下,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或责任财产不仅要为某个债权人的一般债权的实现提供担保,而且应该成为所有一般债权人的配合担保,所以,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关系攸关。

由于债权人无法掌握支配债务人的财产,一旦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害及债权或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将束手无策,陷于被动。

传统民商法理论认为:合同保全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一种配合担保的制度,它的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的一般担保实力,其着眼点在于全体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非某个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依传统的合同保全制度法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或行使撤消权获返还的财产首先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范畴,然后再依照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得直接从所保全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学理上将这一原理称之为"入库规则"。

现行《合同法》条文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入库规则,司法实践中也有颇有争议,但从立法过程中的诸稿草案以及之前的学术著作文章的来看,赞同入库规则观点的人的确不在少数。

其理由大都认为:入库规则的合理性首先在于它遵照了债权平等和债权人平等的原则 --- 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优先权外,无论其金额的多寡、发生时间的先后,发生的原因等,债权人之间都应当平等地获得清偿。

其次,从债务清偿的逻辑顺序来看,由于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前面已经提到,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理仍然适用于合同保全制度),在债权人采取合同保全措施后,第三人应直接向债务人履行义务,然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债权人并非特指采取合同保全措施的债权人,还有可能包括其他债权人)。

另外,有的学者还认为,在合同保全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虽然是以自己的名义,但代位权、撤消权本身与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毕竟不是一回事,代位权、撤消权的客体是归属于债务人的,故其结果也应首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才能向各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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