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第九章 证据的审核认定2022
第九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一节概述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阶段可见证据的审核认定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对证据的认定,其次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要将其区别开:三、审核认定证据的意义(一)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鉴别真伪。
(二)通过审核认定证据,有利于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法院正确认定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与方法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一)认证的标准。
由于证据材料成为证据须具备客观性,并联性和合法性,这三性也就成为认证的标准。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即“法律真实”。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审核认定的基本方法,概括起来包话两个方面:(一)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和综合若干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根据最高院规定:对单个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取得的方式;2、证据形成的原因;3、证据的形式;4、提供证据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二)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确定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就是要将所有的证据材料放在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这种内在证明关系中进行审查判断。
第三节审核认定证据的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但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的要求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二、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予以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三、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提供最直接的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民事证据的三性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定的联系。
换⾔之,⼀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主要针对⼈证⽽⾔)、证据的形式(主要针对鉴定与现场勘验笔录⽽⾔)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有⽆以及证明⼒⼤⼩进⾏质疑、说明与辩驳。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对象规定,即证据的“三性”。
释义如下:质证的对象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
质证的⽬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
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和证明⼒两个⽅⾯。
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来进⾏质疑、说明和辩驳。
第⼀,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
证据能⼒,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可采性。
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应当具有的性质。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证据理论,任何⼀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真实性。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
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的。
案件事实发⽣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
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员收集到的证据⼀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个案件发⽣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们反映。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
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法律是讲证据的,案件的证据必须经过审查是否合法,我国法律对这⽅⾯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果当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或不完全,法院是不会采纳的,在证据认定⽅⾯法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那么关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家在下⽂浅要的分析⼀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审核认定”,实际上就是理论上所说的“认证”,即由法官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依据,对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进⾏衡量,并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的⾏为或者过程。
其内容涉及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根据证据效⼒划分的认证规则、优势证据规则、司法认知等。
认证规则是《证据规定》的重中之重,其内容也较为庞杂和丰富。
(⼀)审核认定证据的⼀般要求和具体⽅式该规定是对认证的⼀般要求,具有⼀般性的指导意义。
值得⼀提的是,按照通常的认识,在⼤陆法国家认定事实和适⽤法律都是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完成,其没有形成系统的证据规则,⽽英美法国家因其有由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传统,为防⽌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被⼀些⼲扰因素误导,发展出⼀套特殊的证据规则。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认识受英美法的影响较⼤,吸收了⼀些英美法的证据规则。
从⽬前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制定⽐较详细的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作中掌握和操作,也可以增加证据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但⽆论证据规则如何详尽,均不可能也不必要排除法官在认证中的⾃由裁量。
鉴于这种实际,《证据规定》实际上采⽤了在证据规则基础上的法官⼼证思路,即法官在遵循客观依据(如法官职业道德、逻辑推理和⽣活经验)的基础上,对客观存在的证据得出主观上的认识(案件事实)。
我们通常将实践中的认证⽅法归纳为三种,即个别审查、⽐较印证和综合分析。
个别审查是对单个证据是否符合“三性”的审查;⽐较印证是对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事实的不同证据的对⽐分析;综合分析是对全部证据进⾏总体分析并据此得出整个案件事实的结论。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2 1 单个 证据 审查判 断 的标准 .
首先 , 案证 据 必 须 客观 真 实 , 有 客观 性 。我 明刑 事案件 有 意义 的事 实 。可见 , 查判 断证据 材料 定 具 审 国刑 事诉 讼法第 四十二条 第 三款 明确 规定 , 证据 必须 的证 明力 , 实质 就是 分析 判断 证据 材料 是 否具备 证据
1 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12 1 刑事证据审查判 断与刑事证据收集的关 系 .. 收集证 据 , 指侦 查人员 、 察人员 、 判人员 依 是 检 审 的一项 重要 活 动 , 司法 人员正 确认 识案 件事 实 的主 照 法定 程序 和要 求 , 过 侦查 、 是 通 调查 的方 法 , 现 、 发 提 要方法 。 取 和 固定 各 种证 据 的诉 讼 活动 。审查判 断证 据 , 是 则 1 1 刑事证 据 审查判 断概 念 . 对诉讼过程中收集 到的证据进行核查、 比、 对 鉴别和
据 的新证 据 , 全案证 据 进行 综合 分 析 , 出判 断 , 关 键是 对构 成犯 罪要 件 的证据 材料 是否 确实 、 对 作 从 充分 的
_ 而查 明案 件 的客 观真 实 。 刑事 证 据 的审 查 判 断 包含 综 合 审查 。4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材 料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唯 一
tec n rt x mia o d me to gle ie c . h o ceee a n t nj g n f ea vd n e i u l
Ke r s ciia poeuineiec ;xm ntn jdmet y wo d :r n r c t ;v neea ia o ; g n m l s o d i u
骤 。同一 类证 据可 能 存 在 不 协 调 、 盾 之 处 , 同证 分 ” 事实 方 面 不 允 许 有 错 误 , 是 最 高 的证 明标 准 矛 不 , 这 充分 。对 证据 确实 据之 间也 可能互 相 矛盾 , 了查 明案 件 真 相 , 必 须 要 求 。案件 对证 据 的要求 是 确实 、 为 就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第六讲 举证、质证、审查判断证据
1.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时限制度规定的
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2.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七、举证时限的意义
1.固定证据; 2.整理争点,固定争点;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
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 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 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 明是否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 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 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 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2.举证时限的法律效果: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
3.举证时限的范围:必须在法院审理期限范围内确定; 4.举证时限的目的:限时举证,提高诉讼效率。
二、举证时限制度中法院的释明职责
含义:法院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举证时限、 举证内容、证 明责任及法律 后果。
1. 法院的通知义务:应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
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 致的。
5.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
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略谈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形式 , 械地 、 机 片面地 理解法 律, 是在 与犯罪 现象 的斗争 中 自缚手 第 8 条至 第 18 、第 11 关于 侦查 的规 定中也包 含有 刑事 9 1条 3条 脚, 自甘落 后 。第二 , 里 的所 谓“ 这 证据 ”无 论 是哪一 种类 , , 都存 证据 收集 规则 。 19 年 9月 8日起 施行 的 《 高 人民法 院关于 98 最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科技 的进 步 , 的证据种类 层 出不 穷, 新 它们 中的 有 罪或者 无罪 、 犯罪情 节 轻重 的证据 。严 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很难 归入 到法律 既 定的某 一种 证据 形 式中 去 。假 若 我们 拘泥 于 引诱 、 骗 , 欺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 据 。该 法第二 编 第二章 ”
( 物证 、 一) 书证 ; 证人 证言; ) ( 二) ( 被害人陈 述: 犯罪嫌疑 人 、 三 ( 四) 被 结合 的整 体 , 任何 证据材 料 只有 同时 具备 了这 三个 特征 , 才能 纳 告人供 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 勘验 、 查笔录: ) ( 五) ( 六) 检 ( 视听资料 。 七 以上证 据 必须经 过 查证属 实 , 能作 为定 案的根 据 。 于刑 诉法 才 对 的这一 规定 , 我们 必须有一 个正确 、 全面 的认识 , 认真 领会立 法精
即 “ 观性 ” 客 。这 是本质 特 征 。一切不 是客 观事 实而 是主观 推理 证据 。以刑 讯逼 供或 者威 胁 、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 欺 或 虚幻 的东西 , 想 、 猜 推测 、 怀疑 、 信 , 迷 道听 途说 等 , 都不 能作 为
刑 事诉讼 中 的证据 。
的“ 定案 根据 ” 。任 何的证 据都 须查 证属 实 以后 方 能作 为定案 的 确 实属于采 用刑 讯逼 供 或者 威胁 、 l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弓诱 欺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
《⾏政诉讼证据规则》全⽂内容?2002年7⽉5⽇最⾼⼈民法院公布了《最⾼⼈民法院关于⾏政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2002年10⽉1⽇起施⾏。
这是我国第⼀部针对⾏政诉讼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是最⾼⼈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后的第⼆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
在⾏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该规定从举证、调取证据、质证和认证等各个⽅⾯都加强了对原告的保护⼒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
原告的举证责任,提供初步证据在⾏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政⾏为造成的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或第三⼈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可请专家出庭作证对被诉具体⾏政⾏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可申请由专业⼈员出庭进⾏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可组织专业⼈员进⾏对质。
七类证据法院认可《⾏政诉讼法》规定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取证困难法院帮助如果原告或第三⼈不能⾃⾏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这些证据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特殊证据请求保全在⾏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可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规定指出,当事⼈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当事⼈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不仅完美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也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虽然这是刑事审判领域,但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相通的,都是为了维护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那么,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有没有真正确立这个规则,这个规则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对于法院,如何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是法官认证时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民事诉讼中确认证据是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加以认证的。
通常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而真实性是证据的生命,合法性是证据在庭审中质证后认证的前提。
凡不具有上述三性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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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既是书证⼜是物证。
(3)证⼈证⾔证⼈证⾔是指证⼈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其陈述的是亲⾝感知的事实。
证⼈证⾔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
(4)被害⼈的陈述被害⼈陈述是指刑事被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供。
船舶海事调查中的证据审查与判读
关键词 : 海事证据 基本特征 中图分 类号 : 6 8 U 9
充分性
审查判读 文献标 识码 : A 联系 , 运用真实证据对事件事实查 明真相 , 从而能
够 对被 调查 的主体 做 出合 乎事 实 的结论 或认定 。
海事 证据 的审查 与 判 读 是 海 事调 查 中的一 项
重要活动 , 是进行 真相证 明的关键性步骤 。无论 是对船舶所发生海事案 件或事故 的情况调查 、 性 质认定 , 还是导致 的最后处分或处置 , 海事证据 的 审查与判读始终贯穿 于诸 多环节之 中, 并主导事 件 的最 终认 定结果 。
1 海事 证据 审 查与判 读 的作 用 所谓 海事证据 , 是 能够证 明海事事 件 的一 切 就
时, 往往是 两项工 作交叉 进行 。调查 勘 验人 员在 收 集证据 过程 中通 过 不 断对 已经 获取 的证据 进 行 判
E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现场记录; F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 针对不 同的海事事 件类 别 不 同, 如碰 撞、 搁 浅、 货损、 油污损害 、 租船纠纷 等, 所搜集的证据 的 内容和侧重 点有所不 同 ; 根据海事 事件 的性质不 同, 如海事行政执法调查 、 险责任调查 及海事诉 保
维普资讯
20 年第 1 07 期
青 岛远洋船员学 院学报
V L2 N . O .8 O 1
文章 编 号 :6 1 9 6 20 ) 1 o 7— 3 17 —79 (0 7 0 —00 0
船舶 海 事调 查 中的证 据 审查 与判读
梁乃 贺
(. 1青岛海事局 , 山东
V L2 N . O .8O 1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最新)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
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
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
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
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和证明⼒,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
当事⼈及其代理⼈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只是事实⾏为⽽不是法律⾏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先是司法⼈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对司法⼈员来说,现有的证据材料仅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的根据,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司法⼈员必须在⼤脑中挑选、加⼯、处理。
司法⼈员的认识⽔平随着审查判断的反复进⾏,不断深化和提⾼。
从这⼀点来看,审查判断证据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司法⼈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程度,取决于他的经验、专业知识⽔平和敬业精神。
其次,审查判断证据是司法⼈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法律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结论是司法⼈员适⽤法律、作出裁判或者决定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当事⼈的合法权益。
司法⼈员审查判断证据错误的,据此作出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应当被撤销。
另外,审查判断证据既包括对单个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也包括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是为了鉴别其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鉴别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去伪存真,寻找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采性及其证明⼤⼩。
司法⼈员既要认定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也要解决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的证明作⽤。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
一文详解刑事案件中的“书证”:书证究竟是哪些?有什么特点?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书证内涵均没有从内涵上进行细致解释,也没有从外延上进行精确划分,未明确规定书证具体包括哪些证据,而是仅仅确定了书证本身的独立证据地位。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看,“各个国家的立法都把书证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书证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并且认为书证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差异。
”当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八种证据种类都是人为划分出来的,彼此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证据种类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例如勘验笔录,其实也是“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却不是书证。
还有学者则指出,内陆学者所理解的“书证”,实际上都是物证的范围,内陆学者对书证的通常理解界定,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
为避免书证与其他证据交叉、混淆与难于认定的现象,部分学者提出要重新界定书证的内涵,“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物品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或书证是指其他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笔者认为,在当前的证据分类框架下,书证指的就是其他七种法定证据之外的以记载内容或表达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范围非常宽泛。
一、常见的书证书证的范围非常宽泛,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书证的范围和内容也大有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书证的范围和物证一样,非常庞杂,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只能根据办案的经验,将比较经常遇见的书证进行不完全的列举。
为了理解和认识方便,笔者根据经验总结常见书证如下:(一)诉讼程序性的证据办案机关制作的,用于记录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侦查手续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情况、羁押情况、向相关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情况等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性证据材料,都是比较常见的书证。
具体包括: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收押回执、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不予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管辖通知书、破案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验尿检测报告、验毒现场检测报告、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等证据材料。
1证据的审查判断
③专门机关审查判断证据,是为了正确地处理 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而当事人等审查判断证据,主要是为了维护自 身或委托人的利益; ④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效力方面,专门机关审查 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 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 据,而当事人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只是 提出证据的前提,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情的 根据,还取决于专门机关是否采信该证据。
第二节 审查判断证据的步骤
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步骤 (一)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 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 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 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 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 客观实际。 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的两种方式:
(2)审查判断证据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活 动。 (3)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有 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 (4)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有两项:①对 单个或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②对全案 证据的审查判断。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1.审查判断证据是检验收集证据成效的 惟一方法。 2.审查判断证据是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根 本手段。 3.审查判断证据是完成证明任务的必经 程序。
七、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1.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 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 否充分可靠。 3.审查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 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
4.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 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5.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 定。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的方法:主要是把它 同案内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 析。
第三节 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鉴定意见书不确定性描述
鉴定意见书不确定性描述经过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分析,我们对于本案中的不确定性提出如下鉴定意见。
首先,本案中存在以下证据不足之处,导致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一,目前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仍然存在缺失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例如,在案发现场的现场勘验报告中,并未详细记录相关证物的保存和提取过程,也未提供很多关键证据的照片或者视频。
这使得我们无法准确判断现场的真实情况,从而增加了案件的不确定性。
其次,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不确定性。
例如,目前所掌握到的证人证言中,有的人认为涉案人员为A先生,而另一些人却指认是B先生。
这种矛盾的证词不仅给案件的调查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同时也增加了判断的不确定性。
另外,此案中还存在一些证人的证言具有主观性和个人立场的可能,这也使得我们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和验证。
此外,正文一的伤情描述与现场调查员的检查结果相矛盾,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
根据现场勘验报告,被害人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只是存在肌肤稍红的现象。
然而,正文一中却描述了被害人身上多处外伤。
这种矛盾的情况使得我们无法确定被害人的伤情,也不利于我们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最后,本案中还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
例如,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能记录到案发过程。
这使得我们无法获得更为直观和真实的案发过程,同时也无法对案发现场进行更全面的复原和还原。
综上所述,基于案件材料的审查和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这主要包括证据不足、证人证言的矛盾和不确定性、伤情描述与现场情况不符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不确定性。
鉴于此,我们建议在进一步收集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完善现场调查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工作,以便能够更准确地确定案件事实,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鉴定。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
《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张少林目录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三)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一)系统思维(二)矛盾法则(三)印证法则(四)经验法则三、对特定主体证据材料的审查推论(一)单位证明(二)专家意见书四、对特殊内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品格证据(二)测谎结论(三)情况说明五、对特定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推论(一)样本证据(二)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六、对特殊形式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同步录音视频(二)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做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存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反驳;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021年?两低三部?制订并于当年7月1日颁布的《关于办理有罪案件审查推论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缩写为《有罪案件证据规定》)和今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种类做出了代莱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一些特定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若想做为证据采用,例如能够做为证据采用的应做为何种证据采用,公、检、法存有很大的争议,此外如何去审查推论这些特定的证据材料,有关办案人员也比较陌生。
因此,从司法实践中挑选出一些常用的特定的证据材料,予以研究,概括其审查推论的方法,具备积极主动的理论和课堂教学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在已经开始本文之前,存有必要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的种类,为区别于已经具有法律资格的7种?证据?,我们将尚待审查归类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称作?证据材料?。
也基于此,本文表示?特定证据材料?而不称作?特定的证据?。
?就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质而言,它不但具备形式上的诉讼性,而且具备内容上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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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林专家2011年课题《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张少林目录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三)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重要意义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一)系统思维(二)矛盾法则(三)印证法则(四)经验法则三、对特殊主体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单位证明(二)专家意见书四、对特殊内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品格证据(二)测谎结论(三)情况说明五、对特殊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抽样证据(二)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六、对特殊形式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一)同步录音录像(二)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010年‚两高三部‛制定并于当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今年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种类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如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应作为何种证据使用,公、检、法存在较大的争议,此外如何来审查判断这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相关办案人员也比较陌生。
因此,从司法实践中选取一些常见的特殊的证据材料,加以研究,归纳其审查判断的方法,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和意义(一)特殊证据材料及其分类在开始本文之前,有必要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7种证据的种类,为区别于已经具备法律资格的7种‚证据‛,我们将有待审查归类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证据材料‛。
也基于此,本文称‚特殊证据材料‛而不称之为‚特殊的证据‛。
‚就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质而言,它不但具有形式上的诉讼性,而且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
因而也是区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标志,因为只有当一定的与案件相关的凭据具有了诉讼性、合法性的时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这之前,它仅仅是可能成为证据的‘素材’,至多只能算作是‘证据材料’。
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忽视甚至取消侦查人员对证据材料的收集、判断活动;把那些本来只是‘证据材料’的凭据,当作证据去加以利用,很可能起不到证明案情的结果,甚至造成错案。
‛1[1][1]什么是特殊的证据材料呢?我们认为,它是指对于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但是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其主体、内容、手段、形式等比较特别,对于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碰到的一些特殊的证据材料,多为侦查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供。
总结实践经验,常见的特殊证据材料主要有下列一些:单位证明、专家意见书、品格证据、测谎结论、情况说明、抽样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等等。
按照其特殊性,我们可以把这些证据材料分为四大类:一是主体特殊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单位证明、专家意见书;二是内容特殊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品格证据、测谎结论、情况说明;三是手段特殊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抽样证据、诱惑侦查所获证据材料;四是特殊形式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二)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对于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该特殊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二是对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证据材料,按照审查证据‚三性‛和真实性的原理进行审查;三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殊证据材料,许多可作为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辅助手段。
对这些材料也有必要进行审查判断,据此作为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
审查特殊证据材料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判断其真实性,可参见对一般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其后在对各种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中还要详述,这里从略。
(三)审查判断特殊证据材料的重要意义审查判断特殊证据材料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从立法上完善现行证据种类。
对于一些实践中普遍发生,且认定案件事实又有客观需要,其特征相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7种证据种类又较为明显的特殊的证据材料,在开展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建议,条件成熟时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该种证据种类,以解决其种类合法性问题。
第二,有利于充实现行的证据理论。
目前,就特殊的证据材料而言,对于单独某个特殊证据材料如情况说明、专家意见书、测谎结论、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的归类、审查判断的论述有所涉及,但就全面系统地对一些常见特殊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的论著却不多见。
第三,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和对证据审查采信的规定比以往更为严格。
如何来审查判断一些常见的特殊证据材料,归纳出一些可行的经验、方法和注意事项,统一执法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保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止不适格的证据材料作为定案的根据,维护司法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2[2][2]在具体开展对特殊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之前,有必要来探讨一下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法则。
‚法则‛通常指方法、准则和规律。
对于证据审查判断的法则,学界讨论较多的主要有矛盾法则、逻辑法则(又称论理法则)、经验法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 条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其中,‚(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这是矛盾法则的规定;‚(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这是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的规定。
此外,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证据审查判断还需要遵循的法则包括系统思维(或称系统法则)、印证法则。
因此,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法则主要包括:系统思维、矛盾法则、印证法则、经验法则。
(一)系统思维目前很少有学者论及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但是系统思维又实实在在地运用在司法实践中。
1.系统思维的基本理论所谓系统思维方式,就是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系统和要素、要素和要素、系统和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认识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
3[3][3]系统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对事情全面思考,不只就事论事。
具体来说,系统思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第一,整体法。
是指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把研究对象作为系统来认识,即始终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之中加以考察和把握,而不是让任何部分的东西凌驾于整体之上。
第二,结构法。
在思维过程中必须把每一个具体的系统放在更大的系统之内来考察。
进行系统思维时,注意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性。
系统由各部分组成,部分与部分之间组合是否合理,对系统有很大影响。
这就是系统中的结构问题。
第三,要素法。
在思维中必须明确任何一个研究对象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相对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称之为构成要素。
要使整个系统正常运转并发挥最好的作用或处于最佳状态,必须对各要素考察周全和充分,充分发挥各要素的作用。
2.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系统思维在证据审查判断中的运用,简而言之就是要做到综合分析、整体判断,这包括以下方面:第一,从整体的角度来审查单个证据。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所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在具体案件中,证据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单独一份或几份口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必须放入整个证据体系中去考量。
要将单个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口供放在全案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评判,以进一步确定真实性。
‚判断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必须将其放在证据的系统中加以考察,在证据系统的关系中找到它的位臵。
如在勘验现场发现一个鞋印,如就孤立看这一只鞋印似乎这一物证与案情毫无关系,也没有证明力。
但是,假如把这一物证放在整个证据系统中加以考察,这一物证就很可能成为证明嫌疑人作案的有力证据。
‛4[4][4]第二,用系统联系的观点,寻找证据内在有机联系。
系统论认为,任何具有整体性系统,其内部诸因素之间是有机联系,证据系统也是这样。
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事实之间有着不同联系,缺乏这种联系,就无法证明一个事实。
如刘某曾供认杀人事实,但是在现场没有刘某的任何痕迹,证据与事实之间得不到有机的联系。
假如证据与事实缺乏联系,案件的事实就得不到证明。
第三,要对全案证据作一个整体判断。
整体的观点,是系统论的核心,我们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除对单个证据的内容、作用、结构作分析外,还着重对全案的证据整体性分析、判断,而不是孤立地对案件证据进行考量。
从证明的角度看,案件事实是由许许多多的证明对象组成,案件事实是全案证明对象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客观的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为使它得以‚重现‛,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
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链的形式,单个的证据链证明单个待证事实或证明对象,全案证据链集或称证据锁链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所以我们不仅强调证据链,更强调证据链集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求对于全案证据和事实有一个全面、客观的系统判断。
所谓证据链集是指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链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证据链的集合体。
不管一个案件中有一个还是多个证据链集,每个证据链集都是由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对象或犯罪客体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链、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链以及证明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链所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5[5][5]由于证据链集并不是仅仅考虑两个或者少数几个证据之间的存在的相互印证,而是把所有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放到整节案件事实甚至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环境下去,以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证明对象为标准,分门别类,形成一条条的证据链。
这样将每一个证据都放证据链集中全面、系统、综合地考察,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证明力,衡量证据链集的完整性和闭合性。
这种观察的范围更广,立意更高,视角更宽,因而得出的结果也更为准确。
一些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伪造的证据,可能在两、三个证据甚至少数几个证据中得到‚相互印证‛,但是如果将之放到全案所有案件事实的大背景下去认真审查和甄别,就会发现其中的破绽。
这就是系统思维的优点。
第四,在整体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证据补强。
系统论认为,系统的联系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这种变化不仅表现其内部结构的变化,还表现在量和质上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