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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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于绿色建筑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因此制定了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促进绿色建筑在该地区的发展。

首先,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的概念和目标。

其次,标准对绿色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对建筑节能、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此外,标准还对绿色建筑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进行了规范,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在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对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尤为突出。

建筑节能是绿色建筑的核心要求之一,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节能的要求包括建筑外墙保温、采光设计、建筑能耗控制等方面。

这些要求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建筑的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也能够为居住者提供更加舒适的室内环境。

此外,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还对建筑材料和资源利用方面进行了规范。

标准要求建筑材料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回收利用的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方法,促进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发展。

总的来说,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一项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地区的发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物的使用效果。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江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为绿色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条例

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划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近年来,绿色建筑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极大的关注。

为了推动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江苏省于2015年正式发布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为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江苏省成为国内绿色建筑的推进者之一。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定位于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旨在推动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

它覆盖了建筑设计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准确地识别了江苏省新建和翻新建筑能源效率提升的必要性,并建立了一整套可操作的绿色建筑标准,以支持设计师在减少建筑能源消耗方面的努力。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以及绿色建筑材料识别标准。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实施指南和绿色建筑能源节约识别要求对于绿色建筑能源效率的提升最为重要,它们详细规定了建筑设计要求和能源消耗要求,并明确了建筑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步骤。

此外,《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还提出了具体的绿色建筑材料识别要求,重点支持可回收和环保的建筑材料,以及应用可再生能源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实施,对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得到了明确的监管,以及对建筑设计师对绿色建筑的负责性的更高要求,不仅使江苏省的绿色建筑发展得以加速,而且有利于促进江苏省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发展。

总之,《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出台,有助于江苏省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使江苏省的建筑设计行业更加标准化和科学化,以支持更加可持续的建筑发展。

未来,江苏省将继续加强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完善建筑设计政策,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以实现近似零能耗建筑的建设。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1 总则 (2)1.1 基本规定 (2)1.2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2)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2)4 住宅建筑 (2)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3)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7)4.5 室内环境质量 (22)4.6 运营管理 (25)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25)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25)5 公共建筑 (29)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29)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3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7)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0)5.5 室内环境质量 (43)5.6 运营管理 (46)1总则1.1基本规定1.1.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绿色建筑评价、评奖与标识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技术依据,更好地实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以下简称《标准》),制定本细则。

1.1.2本细则依照《标准》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适用于指导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指导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及运行管理。

1.1.3按照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的评价内容判定得分情况和达标情况。

根据达标情况评定星级,进行绿色建筑评价。

1.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1.2.1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先审查是否满足控制项的要求。

参评的控制项全部满足要求,则通过初审。

1.2.2对一般项、优选项进行达标判定,判定结果分为:是、否、不参评三种。

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分为两个等级。

1.2.3当某条文要求不适应该建筑所在地气候与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作为参评项,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比例调整确定。

2术语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3基本规定注: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的全过程中,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可持续性,实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加舒适度和健康性的建筑形态。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制定旨在推动绿色建筑在江苏省的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第三条江苏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建造第四条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环保、舒适性等要素,采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提高建筑节能利用率。

第五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建筑资源消耗。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噪音、尘土、污染物等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章建筑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建筑物应具备良好的室内环境,保证人们的健康与舒适。

建筑物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装修材料和设备对人体健康产生的有害物质的释放。

第八条建筑物应配备节能设备,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节能效果持久。

第九条建筑物应合理配置公共空间和绿地,增加居住环境的舒适度,促进城市生态建设。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的监测和评估,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十一条建筑主管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社会各界应积极宣传绿色建筑的理念和优势,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建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建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建筑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〇〇六年九月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用于评价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 术语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环境特征值建设区域内前后环境特征值,通过建设前后建筑密度、绿化率、水体密度、透水地面比率等指标计算。

2.0.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全装修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0.5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 基本规定3.1 基本要求3.1.1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使用和建筑拆除等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筑的舒适性和健康性,促进建筑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绿色建筑的政策号召,制定了江苏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推动江苏省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一、建筑设计原则。

1.1 节约能源,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和环境条件,采取合理的建筑形态、朝向和采光设计,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和自然通风,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依赖。

1.2 资源循环利用,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再生建材,减少对非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1.3 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应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保护周围的生态系统,减少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降低建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建筑设计要求。

2.1 建筑节能,建筑应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外墙、窗户、屋顶和地板等构件,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减少能源消耗。

2.2 建筑节水,建筑应采用节水设备,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实现雨水的收集和利用,减少对自来水的依赖。

2.3 建筑环境质量,建筑内部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减少有害气体和颗粒物的排放,提高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健康性。

2.4 建筑材料选择,建筑应选用环保、无污染、可再生的建筑材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建筑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能耗。

三、建筑设计实施。

3.1 设计方案评估,建筑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和资源评估,确定建筑设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3.2 技术应用推广,建筑设计中应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和环保性能,降低建筑的能耗和排放。

3.3 监督检查管理,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工程质量第五章工程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五)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六)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使用和建筑拆除等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的建筑。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引导绿色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首先,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筑在选址和规划上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建筑的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和 passivhaus 等 passivhaus 等技术,减少对能源的消耗。

同时,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要尽量选用可再生资源和环保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降低建筑的能耗。

其次,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在施工和使用阶段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规划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音和粉尘的扩散,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建筑使用阶段,要推广节能、节水、节地和垃圾分类等理念,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最后,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还要求建筑在拆除和再利用阶段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在建筑拆除过程中,要合理规划拆除工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回收再利用建筑材料,降低资源的浪费。

同时,要鼓励建筑的再利用和改造,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总的来说,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才能够实现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在未来的建筑设计和施工中,能够更加注重绿色建筑的理念,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发布)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3-27【生效时间】2015-07-01【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房管、园林、国土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环境保护、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锡建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全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锡建科〔2018〕80号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江阴市、宜兴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各分局(规划办),市质监站,市审图中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做好今年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迎检准备,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苏建科〔2018〕582号)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开展2018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和范围1、贯彻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有关政策法规及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2、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2018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新增绿色建筑项目推进情况、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实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的节能监管情况、新增能效测评标识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3、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中“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指标的统计情况。

4、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参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

主要检查市(县)、区城镇自2017年7月1日以后竣工或正在进行节能工程施工的在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关于印发<加强绿色建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16〕2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

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和拆除全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促进人们的健康和舒适。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对绿色建筑的标准和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采用可再生资源和环保材料,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

在建筑的选材、结构设计、节能技术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建筑的绿色环保性能。

其次,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对建筑的节能性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建筑应该采用高效节能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还对建筑的水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园林绿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建筑应该采用节水设施,降低用水量,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

室内环境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采光和舒适的温度,减少甲醛等有害气体的释放。

建筑周围的园林绿化也应该符合绿色环保的要求,增加绿地面积,改善周围的生态环境。

总的来说,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体系,涉及建筑的各个方面,要求严格,目的是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的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促进人们的健康和舒适。

在建筑领域,绿色建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江苏省的绿色建筑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建设绿色、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因此,作为建筑行业的从业者,我们应该充分了解江苏省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为建设绿色环保的建筑做出自己的贡献,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为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2023年7月最新)

适用于一般企业的条款 分类
84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
安监局第80号令
2015.7.1修订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第六 条
85
头部防护 安全帽
GB 2811-2019
2020.7.1
全文
86
头部防护 安全帽选用规范
GB/T 30041-2013
2014.9.1
全文
8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16.1.1
全文
67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 2003.3.1实施
全文
6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1998.1.1
全文
6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2007.7.1
全文
7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型冷却塔 HJ/T 385- 病媒生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 二次修正
第四章第一节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17号
2004.12.1
全文
健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2020.9.1
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一 固废
2009.10.1
全文
79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8 年修订】
安监总厅安健〔 2018〕3号
2018.1.15
全文
80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绿色施工管理,推进我省建筑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推行绿色施工的技术经济政策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工程是指在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内严格进行过程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材、节水、节能、节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实现环保型、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施工工程。

绿色施工工程由企业自愿申报、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动态考核监管、省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评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审定。

第三条绿色施工工程分为“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中“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江苏省建设工程开展绿色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和“江苏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申报分为申报创建和申报评审两个阶段。

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为保证绿色施工工程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使评选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省建筑行业协会组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专司绿色施工工程创建的组织工作;建立绿色施工专家评委库,承担对绿色施工工程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的工作;成立由省建筑行业协会负责人、绿色施工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组成绿色施工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负责审查考核结果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申报创建第六条绿色施工工程申报创建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项目开工前,由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江苏省绿色施工工程申报表》(附件1),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推荐,报省协会初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号】〔2018〕第23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2018〕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我厅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0日。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doc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doc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doc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
规定
制定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是为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建设水平。

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的绿色设计。

其中,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带来的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景观环境设计对于植物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景观环境设计前应调查场地内植物现状,对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植物和古树名木须做好保护利用措施。

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土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

选择植物时,应选择对人身无害、抗污染的植物,避免选择有异味、飘絮、易引起花粉过敏等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植物。

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多种植物合理配植。

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多于5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40种;居住区用地面积5万㎡~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45种;居住区用地面积不少于10万㎡时,木本植物种数不少于50种。

2、复层绿化应采用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方式。

绿化用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3、绿地内宜多栽植乔木、灌木,减少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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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家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制,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房管、园林、自然资源、水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海洋、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施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对达到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建设第八条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绿色生态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要求。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等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当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未达到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未达到项目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包含建筑节能内容的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

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其技术措施。

第三章运营、改造和拆除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容器。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设施。

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集中供暖、供冷、供热水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

财政部门对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应当给予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条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耗统计,并将结果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已经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的,应当将所采集的能耗情况连续实时上传至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并定期公布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名单。

建立和实施建筑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和差别电价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超限额的用能建筑应当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分步骤实施。

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绿色建筑技术第三十四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余热利用技术和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五条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管线应当进入,不得另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新建住宅和宾馆、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新建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筑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城市道路、地面停车场等应当优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技术体系,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现代化。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成品住房标准建设。

鼓励其他住宅建筑按照成品住房标准,采用产业化方式建造。

第五章政府引导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推广应用纳入政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省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示范,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财政支持,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绿色建筑区域示范;(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二条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实行下列扶持政策:(一)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二)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三)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四)采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五)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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