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队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提高外委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煤矿外委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煤矿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煤矿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综合素质,保证工作效率。
第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本单位人员的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队伍的日常管理,保证队伍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好队伍内的矛盾和纠纷,保持队伍的稳定。
第十条煤矿外委队伍管理机构应对队伍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外委队伍应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增强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二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按照规定穿着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三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煤矿外委队伍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区域的安全监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生产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保证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煤矿外委队伍应按照作业计划和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进度。
第十八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对作业设备和工具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煤矿外委队伍应加强与煤矿内部人员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煤矿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外委单位,包括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含出租和承租)、参观、检查、培训、实习等外来单位或个人;或集团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的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租赁、服务、设备和材料供应等项目。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煤矿组织安全检查时,将外委单位纳入检查范围,确保安全管理的全面性。
第四条外委单位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
外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项目安全负责。
第五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外委单位准入管理第六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许可证;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安全生产人员配备;4.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5. 安全生产业绩。
第七条外委单位进入本矿前,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人员进入本矿前,必须参加本矿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安全风险防范第十条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XXX 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 施工队组。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站职责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带班管理办法
外委施工单位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办法一、带班下井规定1、各单位每天三班必须要有项目部班子成员在井下带班。
每班必须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带班领导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
2、各单位领导带班实行井下交接班。
在井底车场或其它适当位置附近设置交接班记录簿。
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3、领导人员带班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同时,在井下带班过程中要随时向调度室汇报带班所在地点、现场安全作业情况。
4、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设置带班登记薄。
领导人员带班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5、各单位要制定月度领导人员带班表,每月1日前上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安监科。
领导人员必须按照排定的带班表下井带班,带班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带班班次。
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具有同等带班资格人员替代,并做好登记,报煤业公司调度室和安监科。
二、下井带班纪律1、各单位领导人员下井实行井口考勤、安全信息卡两签到,并由本人如实填写下井登记表。
2、虚报下井、带班次数,或者下井、带班登记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分别给予单位罚款500元。
3、未按要求上报、公布本单位领导人员下井带班表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处理;安排带班而未带班出现空班的,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三、严格检查监督1、安监科对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进行监督管理。
2、安监科每月对下井带班值班情况的抽查不得少于4次,重点抽查带班情况;每月对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人员下井、带班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对执行领导人员下井带班值班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矿山外委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规范矿山外委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担矿山建设、修缮、拆除、改造等施工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公司委托外单位承揽施工,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外单位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服从矿山公司管理,维护矿山设施和设备的完好。
第五条矿山公司应当建立矿山外委施工专职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矿山公司与外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矿山公司应当定期评估外单位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外单位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单位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八条外单位施工前,应当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矿山公司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外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技术人员,并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进度表,确保施工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外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救援预案,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矿山公司应当派驻专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规定并保障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期间,外单位应当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矿山设施。
第三章施工质量第十三条外单位应当按照矿山公司的施工标准和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矿山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对合格的施工进行确认,并及时处理不合格施工。
第十五条外单位应当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验收记录等,便于矿山公司进行追溯和查询。
第十六条矿山公司应当对外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奖惩分明,保证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章施工安全第十七条外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矿山公司的安全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矿山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安全规定和措施。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汪腾蛟副组长: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作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委工程,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修、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赁、承包经营项目.第三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严禁对外劳务承包;煤矿井下严禁违规使用临时工。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安监局对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必须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的施工安全,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是外委工程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是外委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安监局是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消防、职业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业务保安。
第七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八条凡进入公司进行生产和工程建设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外委工程项目安全要求相符的资质条件。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外委队组的管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率,制定本煤矿外委队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包括外委队组和煤矿管理人员等。
2. 外委队组管理责任煤矿外委队组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外委队组管理制度煤矿管理人员应制定完善的外委队组管理制度,明确外委队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制度中应包括外委队组的入场和退出程序、安全管理要求、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
煤矿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外委队组人员。
外委队组人员的招聘、培训和考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管理人员应与外委队组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外委队组人员的问题和困难。
2.3 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煤矿外委队组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煤矿管理人员应与外委队组建立安全管理机制,有效将安全工作纳入每个环节。
外委队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巧。
2.4 外委队组生产效率管理煤矿外委队组应按照煤矿的生产计划和要求,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的生产。
管理人员应对外委队组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同时,还应鼓励外委队组人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外委队组管理的程序,制定如下管理程序:3.1 外委队组入场程序外委队组需经过煤矿的入场手续,包括与管理人员的沟通、签订委托合同、办理临时工作证等。
管理人员应核实外委队组的资质和从业经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能。
3.2 外委队组工作计划制定外委队组应根据煤矿生产计划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期、人员配置等。
管理人员应审核和批准外委队组的工作计划,确保其符合煤矿的生产需要。
3.3 外委队组工作过程管理外委队组在执行工作计划时,煤矿管理人员应进行过程管理。
包括与外委队组人员的定期沟通、检查工作进度、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
管理人员还应定期进行工作质量检查,评估外委队组的工作表现。
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施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煤矿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外委零星工程指由煤矿委托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房屋维护、道路修建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条外委零星工程管理应建立健全工程合同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六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煤矿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工期、价格、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依法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八条工程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工程合同应依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合同效力。
第十条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合同内容,未经书面变更的不得执行。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进度顺利。
第十二条工程现场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以及负责质量检查人员,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工程现场应设置施工队伍,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进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工程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应保持清洁整洁,文明施工,严格遵守环保规定,确保环境卫生。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承接外委零星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处理,对严重的质量问题要追究责任,确保质量问题不再发生。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1.资质审查及内业综合管理1.1.外委施工队在受理取得安监局签发的单项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才进入矿内施工前必须先经本安办、生产办资质审查,由本安办组织驾照进行入井安全培训考核签发入井资格证。
1.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第一责任人必须与矿里签写安全施工责任书,按规定向财务退还安全、质量、工期保证金,否则不得开工。
1.3.扎实推进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工作机构,制定符合甲方安全效率标准化施工管理制度,并切实发挥其作用。
当班作业现场必须要有带班队长指挥协调施工作业,负有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跟班队长为当班安全第一责任人。
1.4.施工人员要尽量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掌握避灾脱险知识,准确穗序矿井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线路指向。
1.5.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同时持有资质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否则不容许上岗作业。
1.6. 对外包工程,无论工程大小、时间长短,施工单位必须要管理体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领导及业务部门审批后执行。
1.7. 施工单位对审批后的规程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个施工人员,必须要让每一个施工作业人员熟知本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将作业地点的安全管理通道、避灾路线一并贯彻到每位作业人员,深刻领会学习要有签字记录。
2.入井、升井检查及乘车2.1.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必须接受必须井口检查员的检查,对拒绝阻挠检查的人员没收其入井安全资格证,并处以责任单位1000—2021的罚款。
2.2.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相关人员的劳动射表。
对衬衫不符合要求、未携带自救器、安全帽质量不合格或不许未系安全帽帽带的人员不准入井。
2.3.检查员对入井、升井人员检查点算完毕后,由本队带班教练签字确认。
无带班队长不得入井。
2.4. 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入井原则上乘坐人行车,不得超员乘车,不得乘坐拉运材料车,有权乘坐自卸车入井。
2.5.施工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入井前专人须要经设备办专人检查。
煤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外委队组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矿从事生产活动的外委队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外委队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委队组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外委队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 审查外委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3. 组织外委队组安全教育培训;4. 监督检查外委队组安全生产工作;5. 处理外委队组安全事故。
第六条外委队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2. 监督检查外委队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 指导外委队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 负责外委队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外委队组安全生产责任制:1. 外委队组负责人对本队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 外委队组管理人员对本队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3. 外委队组操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队组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2. 煤矿安全规程、标准;3. 安全操作规程;4. 应急救援知识;5. 事故案例分析。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外委队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1.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2. 安全设施设备;3. 人员操作;4. 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发现安全隐患,外委队组应立即整改,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外委队组应立即上报,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煤炭产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外委管理是指煤矿企业通过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矿山开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外委单位对煤矿生产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第三条煤矿外委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诚实”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矿山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矿工安全生产环境和个人安全。
第四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提高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形成多方共同监督、协同合作的工作格局,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纵深和有效方向发展。
第二章外委管理程序第六条煤矿外委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包、外委等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按照《煤炭产业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定》的规定,经过规范的程序和程序审批,确保外委管理合法合规。
第七条煤矿企业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书面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征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循“保护矿工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外委单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演练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辅导,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外委单位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外委管理的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煤矿外委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XXXX矿业有限公司外委工程施工管理制度1编制目的为加强我矿外委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有效规范工程签证,同时为明确责任,规范外委工程相关人员队伍的工作行为,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机运部、调度室、通防部、安全部、承接外委工程(含生产工程外委)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及监理部。
3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3.1 组织机构3.1.1 公司成立项目部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管理,公司责成至少一名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总体工作,项目部主要负责牵头协调,机运部、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安全部、调度室、物资部、财资部、人资部、综合部等相关部室配合协作,各自负责分管内工作,与监理部共同对施工方实施项目监管。
3.1.2 矿井所有矿建、土建、安装工程的计经工作由基建项目部技经人员具体负责。
安全环保工作由安全部负责;机电运输工作由机运部负责;“一通三防”及防突工作由通防部负责;地测防治水及生产技术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物资调拨由项目部、物资部及机运部负责;土地和房屋搬迁等协调工作由综合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部负责。
3.2工作职责分工3.2.1 项目部负责全矿外委工程的总体工作协调,项目部工作与矿井生产工作分开。
3.2.2 基建项目部(生产技术部)是外委工程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矿外委工程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督促施工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组织施工;负责组织参与工程验收,落实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监督,并根据现场工程量合理认量。
3.2.3 基建项目部(通防部)负责外委施工工程“一通三防“专项技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通风管理规定、防突规定落实施工防突措施,追踪统计施工单位防突施钻情况等。
3.2.4.基建项目部(机运部)负责外委工程施工范围内机电、运输设备业务保安工作,督促施工方按照机电、运输设备施工管理规定整改机运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隐患。
3.2.5 基建项目部(安全部)是外委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方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追踪职能部门对施工方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落实情况。
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维修管理工作,提高煤矿设备维修质量,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与外部维修单位签订的设备维修外包合同,涉及煤矿设备维修的所有工作。
第三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规章制度,遵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高效、规范。
第四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质量优先、客户至上、持续改进”的经营理念,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和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维修外委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的宗旨是确保设备维修质量和效率,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设备故障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维修外委的选择和评估第七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具备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维修资质,有一定的维修实力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维修设备和人员,能够保障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九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有丰富的维修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维修服务。
第十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保证维修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维修业绩应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其维修能力和信誉水平。
第三章维修外委合同管理第十二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与煤矿签订外包维修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任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内容和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和结算标准进行费用结算,保持费用合理和公正。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与煤矿签订的合同有关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由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维修外委作业管理第十七条煤矿设备维修外委单位应按照煤矿设备维修外委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控制标准执行维修作业。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附件1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系统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作业行为,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健全安全体制、落实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要严格履行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将外委施工单位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实行安全管理“四同样”,做到“同样管理、同样培训、同样检查、同样考核”,杜绝“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四条煤矿要督促外委施工单位加强“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煤矿。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安全监察局、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煤矿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察局是公司系统煤矿外委安全生产监察和职业卫生的综合管理部门。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系统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及现场工作指导管理部门。
工程管理部是公司系统煤矿外委招标管理以及煤炭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矿井技术和现场管理部门。
机电管理部是公司系统煤矿机电技术、机电设备和现场工作指导管理部门。
第七条煤矿应明确安监部门、业务责任部门和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资质准入和人员管理第八条煤矿要对外委工程的需求性进行分析,原则上本单位内部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不能外委,对于因人员、技术、装备等原因本单位确实无法完成的工程和工作,方可实行外委。
第九条要严格外委施工单位招标管理,合理确定标底范围,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对资质不合格、有关证照不全、安全业绩差的外委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需要外委的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条煤矿要责成外委施工单位根据煤矿规定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按规定配全、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经过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
煤矿外围队组管理制度
煤矿外围队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围队组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念,遵守相关法规和章程,制定煤矿外围队组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围队组是指从业煤矿所属的工程队、技术队、检修队、维修队等,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内的从业人员,所有以保障公司经济效益和人员安全为己任。
第三条煤矿外围队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有关章程及本制度,树立“以安全为本、预防为主”的思想,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煤矿外围队组由总经理负责直接领导,遵守《煤矿安全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工作责任制,配合从业煤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外围队组进行组织设置,坚持“人、机、材、法”有机统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外围队组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和管理,做好各项生产经营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八条外围队组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外围队组负责做好煤矿作业、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
第十条外围队组负责对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外围队组要严格执行煤矿的安全作业规程,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外围队组要加强对矿井作业条件、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外围队组要组织开展对工作人员安全的巡查与监督,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外围队组要及时处理作业人员提出的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章外围队组绩效评价与考核第十五条外围队组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与考核。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工程项目部、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煤矿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土建施工及井下采掘、运输、维修等工程的所有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 承揽*****煤矿各种工程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工程项目部对其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煤矿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第五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部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遵守以下规定:(一)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10万元~50万元。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处缴纳,财务处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要件之一。
(二)我矿另行对施工队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5万元,交我矿财务科保管。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四)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处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或财务科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第六条 工程项目部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二)具有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证件。
如: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地质勘察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交《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第七条 凡进入公司进行或承接各种施工项目,必须办理《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资质备案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办法为严格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准入,明确责任范围,切实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实现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对驻矿外委队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组,指从集团公司外部招标引进的,在本矿从事井巷、井下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队组,包括集团公司下属的xx施工队组。
第二章责任划分第三条矿方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生产管理;外委队组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矿方主要负责人、各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外委队组的施工安全协同负责。
第四条矿方与外委施工单位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合同中约定的安全责任划分条款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矿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一)安监站职责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延深办、技术科、地测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考核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4、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规定。
(三)通风区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四)机电科职责1、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机电管理规定。
(五)劳动人事科、培训学校职责1、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定编、定员、用工备案等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并搞好日常用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外委施工队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施工队组安全培训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六)技术科职责1、负责所有建设工程预算审查、工程价款结算。
2、牵头组织所有建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
3、负责全矿范围内外委工程质量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4、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工程质量规定。
5、负责全矿外委施工队组资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及招标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工作。
6、负责制定与完善外委施工队组招投标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7、负责外委队组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条款的制定,并搞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确保承包合同或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涉及安全责任条款的制定具有法律效应,并监督、检查履行情况。
(七)其他有关部门按业务职责,做好业务对口保安工作。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六条资质准入管理。
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井巷采掘施工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且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
第七条使用准入管理。
凡外委施工队组自主招标的,招标之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以文件形式向矿方提出申请,经分管部门及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委施工队组引入招标。
第八条备案管理。
中标后、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矿方安监站、生产技术科审核备案,同时要将所有外委员工个人信息到矿xx派出所比对备案。
第九条开工安全准入管理。
单位工程开工前由外委施工队组提出申请,办理开工报告,经监理及矿有关部门审核,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无开工报告擅自开工者,要追究施工责任者责任。
第十条劳动用工管理。
招投标引入的外委施工队组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本行业施工经验的成建制队伍,按有关规定实现定编、定员管理,人员结构、数量配备齐全。
开工前外委施工队组要将劳动用工情况(花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职防院等资质单位出具的个人体检报告、人员培训信息)报矿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审核备案。
人员增减变化要到劳动人事科与安监站变更手续。
施工队组组织结构必须合理,项目经理要有相应资质,领导班子要有上级正式任命书(文件形式)。
第十一条项目部管理机制:项目部设置经理一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技术副经理各一人,不得相互兼职。
副经理以上必须有所属注册公司的委任证明,项目经理必须有建造师技术职称。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项目部、队组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配齐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招投标过程中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商务谈判程序,进行技术交底。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采用落后的工艺施工。
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矿方和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外委施工队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矿方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执行。
施工前,由外委队组按规定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施工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外委施工队组应按规定提供施工所需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按规定要求,收集地测等各类基础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外委施工队组的“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本矿的安全管理。
1、掘进巷道开口前,外委施工队组必须提出书面开口申请,编制开口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和各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2、巷道贯通时,由矿方和施工队组分别编制贯通安全组织措施,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贯通通风系统调整的专项安全措施。
施工队组负责编制贯通施工安全措施,双方的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3、存在水害威胁的作业区域要制定探放水方案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按规定配备测量仪器和探放水设备。
4、必须按照规定配齐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
第五章现场管理第十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自检保证体系,严把质量关,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第二十条外委施工单位要为员工配备统一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岗位操作证;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开展员工“人人都是通风员”资格准入,班组“四位一体”开工准入,班组长、区队长资格准入等,纳入矿方统一管理,同步推进、同步实施。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和安全程序化管理”,加强“班组、岗位、工艺、工序”管理,杜绝“三违”现象。
第二十四条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岗位标准、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施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周自检自评工作,夯实安全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认真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超前预测年度、月度、每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加强“一通三防”管理。
管好用好作业区域通风设施,加强瓦斯监控和瓦斯检测,切实做到微风无风不作业,瓦斯超限不作业,粉尘超标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加强顶板管理。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前探支护、特殊支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矿压观测必须做到数据准确、监测有效。
第二十八条加强机电管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提升设备、皮带运输安全保护装置、设施必须齐全有效,机电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加强防治水管理。
掌握可靠的防治水基础资料,摸清施工区域水患情况,按规定安装防排水设备、管路,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加强火工品管理。
严格储存、发放、运输、使用、清退等各环节管理,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现场施工班组必须由跟班干部带班作业,监督检查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安全环境,干部必须与员工同下同上。
第三十三条加强应急管理。
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防范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教育员工熟知应对各类不同灾害的处置方法和避灾路线,搞好应急演练工作。
第六章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凡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培训项目和培训时间必须符合《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1、新工人下井,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2、地面新工人,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每隔两年,对从事井下作业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要搞好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三十七条开展好岗位练兵,强化技能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第七章考核第三十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所有外委施工队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达到精品一级标准,由安监站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对达标第1名的队组奖励2万元,对排名最后1名的队组罚款2万元;对不达标的队组停产整顿,并罚款3万元;同时对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进行连带处罚。
第三十九条重点工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逐月进行考核,对当月未完成考核计划的,对施工队组和主管部门各罚款3万元。
年底累计保质保量完成考核计划的,可返还所有罚款。
第四十条成本工程项目由延深办牵头组织逐月进行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