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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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3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包衣机、计量包装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二)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检验室面积6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3、种子加工设备能力达到1、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和计量秤。
4、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三)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检验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
4、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四)实行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检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加工能力达到5T/H以上。设备至少包括风筛清选机、重力精选机、种子分级机、种子包衣机、大小计量包装机和烘干设备。
4、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3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和3名以上种子贮藏保管人员。
5、有专业育种人员、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6、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7、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8、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二、申请者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4、种子贮藏保管人员资格证明;
5、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种子检验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7、种子检验仪器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8、种子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9、种子仓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10、经营场所照片及情况介绍。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2、自有品种的证明;
3、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三、办证程序
(一)省级发证:
1、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2、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复核;
3、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二)市(地)级发证:
1、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2、市(地)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三)农业部发证:
1、申请者持以上材料向省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进行材料和现场审核;
2、农业部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