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读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有感排版后
摘要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
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我国法官进行司法适用和学者进行立法建议提供了有益借鉴。
价值判断问题是民法问题的核心。
价值判断方法在司法和立法领域发挥了独特作用,它既维持了近代民法的“安定性”,又兼顾了现代民法的“妥当性”目标。
关键词:民法问题立法论法学方法论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方法引言转向方法论的研究是一个学科必然的趋势。
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亦是如此:它从1978 年以来由“政策定向的法学”,经过“立法定向的法学”,开始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
如何保证立法上建构的规则在司法上得到统一的、一致的适用,成为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方法论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
可能是基于上述认识,王利明教授在《法律解释学———以民法为视角》)一书序言中指出,中国正进入一个法解释时代!1葛洪义教授在《法律方法讲义》一书序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需要方法,法学方法论将在我们的时代称为显学2。
本文以德国学者拉伦茨的经典论著《法学方法论》为参照,结合当前我国民法研究现状,分别从司法和立法两个角度重点分析困扰裁判者和学者们的价值判断问题。
法学方法论探讨的是理解法之意义关联的特殊方式,它一方面受特定实证法的拘束,另一方面又有独立于法学之外的基础,即诊释学。
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学方法论既不能被诊释学,也不能被法学完全吸收,它是两者的媒介或桥梁。
在对法学方法论如何定位的问题上,拉伦茨仅仅视法学方法论为一门获得法学知识的学问,即属于法学理论中的一部分。
他的“法学方法论”与法理学上经常谈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方法等是不同的。
一全书主要脉络梳理本书中作者把法学方法论定格为关于法律适用的方法的理论以及蕴涵于这些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法哲学问题。
全书的篇章结构是这样安排的:第一章中主要介绍了现代法学方法论中的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并对这两大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评说。
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了法律的适用过程,也体现了法律逻辑的运用。
在法律案例中,逻辑关系贯穿始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到判决结论,无不体现出逻辑的严谨性和严密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
二、事实认定与逻辑关系1. 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在法律案例中,事实认定是判断案件性质、确定法律责任的前提。
事实认定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2. 事实认定与逻辑推理。
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法官往往运用逻辑推理来分析、判断案件事实。
例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法官需要运用因果关系的逻辑推理,确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事实认定与逻辑矛盾。
在法律案例中,如果出现逻辑矛盾,则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因此,法官在认定事实时,要特别注意逻辑矛盾,确保案件事实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三、法律适用与逻辑关系1. 法律适用是法律案例的核心。
在法律案例中,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与逻辑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找出法律依据。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法官需要运用类比推理,确定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3. 法律适用与逻辑谬误。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果出现逻辑谬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特别注意逻辑谬误,确保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四、判决结论与逻辑关系1. 判决结论是法律案例的最终结果。
在法律案例中,判决结论是依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得出的结论。
2. 判决结论与逻辑推理。
在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判决结论三者相结合。
3. 判决结论与逻辑严密性。
判决结论必须具有逻辑严密性,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如果判决结论存在逻辑漏洞,可能导致案件被上诉或再审。
五、案例分析以下以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例,探讨法律案例中的逻辑关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
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3)法理学名词解释上编中编(2)狭义上的立法技术专指如何表达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包括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术语.语言.文体以及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等方面的技术,即立法表达技术。
31.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其分类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32. 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3. 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简单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是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34. 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现今随着制定法的不断发达,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日益缩小,日益成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
35.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
其作用在于:(1)便于查阅法律文件,有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2)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3)有助于立法工作。
36. 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最常见的形式,其意义不仅在于为人们查阅法律法规提供便利,而且也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准备。
其特点为:(1)具一定的系统性;(2)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3)依法律汇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汇编和非官方的汇编。
事实与法律的往返流转
事实与法律的往返流转作者:任杰静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法教义学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律人的思维判断游走于事实认定与规范判断之间,且二者并非截然分开。
鉴于此,在对事实进行认定时首先应当遵循事实认知的思维路径,同时还应当同步进行法律发现与适用。
至于法律人的视野如何从事实到法律往返穿梭,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过程。
关键词:法律;事实;价值判断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210-01作者简介:任杰静(1994-),女,汉族,山西临汾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一、厘清: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得以形成法律事实,在此过程中,由于个体思维的的复杂多样性,便导致了事实的主观性。
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便使得没有经过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得以确定的案件事实,而刻板抽象的法律条文也逐步转化为具体且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式。
事实起初与法律并无联系,其仅仅是万千世界中的一种客观现象。
详言之,事实是一种客观真实存在而非凭空臆想。
实践中司法案例的出现起初只是一则新闻事件,但随着事件的发酵,如果触犯法律规范,则开始具有法律的意味。
对此,卡尔拉伦茨在其书中提到,“法条要适用在实际事件,即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上。
”[1]当然这只有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被陈述了才有可能。
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出现之“案件事实”,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详言之,法律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抽象的法律条文建构的。
实践中,特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不仅由法律规范所规定,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受社会生活条件所制约。
因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过程。
二、建构:从客观事件到案件事实的动态过程(一)必要的判断法官凭借自身经验法则以及日常生活用语来判断已经发生的事件,并通过合理恰当的的语言将其描述出来。
013第十五章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法理学—第三编法的运行)
第十五章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我们说法律人要得出一个法律决定,在决定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认定事实、找到可适用的法律、甄别并适用法律,并在适用法律时还要解释法律、论证认定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最后得出合适的法律决定,得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法律方法。
由于法律职业者的活动领域相当广泛,涉及立法、行政、司法、非诉法律服务等,法律方法的种类、形式极其复杂、多样,这里仅介绍一类典型的法律方法,即司法过程的法律方法,亦即得出一个法律决定——判决和裁定的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认定方法,以及得出法律处理的过程和结果的证明方法和途径。
法律方法属于实践方法的范畴,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在这里作为法律实践的方法,具有高度的实践性、专业性、规范性的特点。
实践性指的是它只研究司法实践中的方法问题,首先,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其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亦即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等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再次,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一种法律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
可以说实践性是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等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区别。
规范性指的是它是法官裁判的方法,对法官具有规范意义,裁判案件时必须遵守。
专业性是指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的专门方法。
法律职业者在社会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专门方式,这是一种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判断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
法律方法的内容很多,从司法过程的整体来看,司法过程的法律方法也可以理解为是法律推理。
主要包括:①认定法律事实的方法,这是法律方法的起点,②发现法律的方法,解决找到可适用的法律。
发现法律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过程。
③识别法律的方法,甄别可适用的法律,④法律解释的方法,即理解并解释法律,法律解释也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和内容,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摘要: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是以推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它的本质是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
同时逻辑学作为一门工具性极强的学科,有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向,即与其它具体学科结合所形成的应用逻辑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谈谈对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的理解。
关键词:逻辑学法学法律逻辑实质推导目的推导价值推导一、逻辑学的本质及其发展我们在不同场合使用“逻辑”一词所表达的具体涵义也不尽相同,但是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科学,它是企图避免矛盾并系统地构造自身的科学,每当提及这门科学,人们无疑是要追求思维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本文认为,逻辑学是以推理为其主要研究对象,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它的本质。
逻辑学可以分为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两大类。
经典逻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它是只有真假二值的外延逻辑;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追求推理的确定性和保真性;它所指的蕴涵是实质蕴涵;它不包含模态词;并且它是基于离散性分析。
不完全具有这些特点的众多的逻辑学分支我们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我们都知道,经典逻辑的典范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在追求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方面已经达到了极致。
对于这一点就不再详述了。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致性(无矛盾性)和系统性是形式的,而非实质的。
其它各种非经典逻辑。
如: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应用逻辑等,或者是基于实际应用的需要对经典逻辑的修正和扩充,或者是将逻辑的基本原理应用与其它具体学科,但是它们在追求的无矛盾性及系统性是恒久不变的。
回顾逻辑学的发展,历史表明,迄今为止在逻辑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并不是逻辑学家们的创造,没有丰富的实际思维材料,就不可能有关于正确思维的经验总结,也就不可能有逻辑学这门科学。
涅尔夫妇在谈到逻辑学的发端时指出:“因为逻辑并不单纯是有效的论证,而是对于有效性的规则进行考察,所以只有当手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进行推理或论证的材料,逻辑才能自然产生。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法 律适用 过程 中常用 的法律 推理 方式 , 依其 思维结构 可分 为
演绎 推理 、 归纳推 理 、 类 比推 理 , 而 这三种 推理 方式 中尤 以演 绎推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0 0 3 . 0 2 当事人 陈述 、证人 陈述 或者 证据 表现 出来 的语言 来还 原案 件 事 实。 在 这一 过程 中 , 当事人 和证 人往 往是 使用 比较 生活 化 的语 言
理 为大 陆法 系 国家最 常 用之 法律 适用 的推 理方 式 。演 绎推 理 的 描述 的 自己所经 历或 者所 闻见 的生活事 件 , 在 他们 的讲述 中会 包 逻 辑 思维模 式 即为著 名 的逻辑 三段 论 。
一
含很 多对最 终 的法律 判断 不 生影响 的语 言 、 情 势和 因 素, 这 与 作 为 小前提 的具 体的特 定 的案 件事 实 , 尤其 是与 需要 具备法 定构 成 要 件 的案件 事实 间还 有很 大 的差 距 。 因此 , 法 律 人在 听从他 们 讲
{ I } J I 占 缸金 2 0 1 3・ 3 ( 下)
◆法 学研 究
法律 适用 中逻 辑 三 段 论 之 认 识
周 佼
摘 要 逻 辑三段 论作 为 大 陆法 系法律 适用 过程 中最 重要 的演 绎推 理方 式 , 其 关键 是确 定 大前提 和 小前提 , 而 尤 以认 定特 定 的案件 事实作 为 小前提 为其核 心 内容 。本 丈探 讨如 何确 定 大前提 和 小前提 ,并指 出逻 辑三 段论 在 法律适 用 过程 中 的运 用存 在 的局 限性 , 进 而帮助 法律 人在 法律 适用 中正 确 的运 用逻辑 三段 论 。 关键词 法律适 用 三段论 推 理 方 式 作 者简 介 : 周佼, 武 ̄ J E . r . - 大 学文 法学 院。 中图分 类 号: D 9 0 文献 标识 码 : A
论法律事实
论法律事实陈金钊法律与事实在法学上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其区别表现为它们分别概括了不同的事物,它们的联系在于法律事实既是事实的一种,同时也属于法律现象。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从这种解释的倾向性看,它侧重强调了事情的真实存在。
而从较为公认的观点看,法律主要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所以,法律与事实明显属于两种不同的事物。
在法学研究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必须加以区分。
事实问题是指涉及与调查有关的过去某时间、某人、某事的存在状况或事实状态等。
事实问题是通过感官或行为或事件中推论而确定的。
因此,事实问题包括诸如时间、地点、气候、光线、速度、颜色以及对人所说、所做、所听的认定,也包括人的目的、精神状态、心理状态及知识等需要推断的问题。
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人、专家及证书、记录、执行等提供的合法和相关的证据证明。
法律问题则包括适用于某事件的法律规则、对之进行适当的解释以及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内容等,它要通过法规、案例和权威性法源的解释来确定或否定。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与法律的区分是很重要的,事实问题主要指涉及证据所得出的推论,而法律问题则主要指根据法官等所掌握的事实对法律规则的意义的理解和阐释。
在有些情况下,事实和法律问题又是混杂在一起的。
如甲是否犯有非预谋杀人罪,既取决于其行为(事实),也取决于由权威性法源对非预谋杀人的定义(法律)。
所以,在当今法学界或法律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为了正确、公平地适用法律,都在努力弄清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法律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可以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概括。
从这一陈述来看,法律与事实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两个前提,如不对它们加以区分,就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律与事实的区别常常出现在法律问题和分析法律案例中……法院时常需对法律和事实分别作出裁决。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是由司法机关(主要是法官)统一进行的。
法学方法论多选题
1: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习惯是一种事实,而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为社会的惯行,习惯法被法院所承认3.习惯必须被遵守,而习惯法却未必4.习惯须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自由裁量是否使用,但是习惯法法官必须适用答案为:1 3 42:类型思维具有的特征包括()1.开放性2.意义性3.抽象性4.整体性答案为:1 2 43: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案例载体主要有()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人民法院案例选》3.各种审判参考4.《案例汇编》答案为:1 2 34: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5: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6: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7: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8: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9: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0: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1: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13: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4: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15: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6: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7: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8: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20: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2: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3: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4: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法律体系外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是()1.目的性限缩2.类推适用3.习惯补充4.目的性扩张答案为:3 49:在拉伦茨看来,法学中的类型包括()1.逻辑理念类型2.规范性的平均类型3.规范性的真实类型4.法的构造类型答案为:2 3 410: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11: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1.解释2.指导3.规定4.批复答案为:1 3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13: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5: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6: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17: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1.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2.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3.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4.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5.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答案为:1 2 518: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9: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20:在十九世纪后期至二十世纪30年代的美国,那些法学理论占据支配性地位()1.现实主义法学2.形式主义法学3.批判法学4.机械法学答案为:2 41: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2: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3: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6: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7: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8:比较法学承担着哪几个方面的实践功能()1.提供理发资料2.辅助法律解释3.有利于提升法学教育水平4.促进法律协调和正常化答案为:1 2 3 49: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10: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解释2.逻辑或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目的解释答案为:1 2 3 411: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2: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13: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4:在普通法系国家,有关推翻先例的说法,正确的是()1.法院拥有推翻自身先例的权利2.可以推翻同级法院的先例3.上级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先例4.法院不能推翻自身先例,必须由上级法院来推翻答案为:1 315:下列各项,被认为可以属于法律渊源的是:()1.契约2.法官法3.政策4.事物的本质答案为:1 2 416: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17: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8: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19: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1.道德分析哲学2.实证主义哲学3.现象学4.马克思哲学答案为:1 320: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在Robert Alexy看来,法学方法的不确定性表现在:()1.解释目标的不确定2.解释方法的种类的不确定3.解释主体的不确定4.解释方法位序的不确定答案为:2 42: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3: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4:法律漏洞填补的必要性包括()1.法律适用的需要2.保持法律完整的需要3.禁止拒绝判决原则的需要4.实现法律价值的需要答案为:1 3 45:古罗马人是如何认识“法学”的()1.将法律规则适用具体个案获得正当法律决定是一门技艺,这就是法学2.这种技艺具有专门性3.这种技艺具有合法性4.这种技艺具有合理性答案为:1 26:作为命题陈述内容的事实具有何种特行()1.具有语言依赖性2.语言表达具有陈述性3.命题具有真值性4.命题具有论证性答案为:1 2 3 47:“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8: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9: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10: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裁判功能4.执行功能答案为:1 2 311: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12: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应当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2 413: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4: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15: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6: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17:制定法需要解释的原因有()1.概念的不确定性2.法律漏洞的存在3.立法存在的超前性4.法律价值的隐藏答案为:1 2 418: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19: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20: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1.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2.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3.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4.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答案为:1 41: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按照语言因素的标准,可以讲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几大法系()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伊斯兰法系4.印度法系答案为:1 2 34:司法解释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3.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4.司法部的解释答案为:1 35:普通法系的法官在面对先例时,大体上有如下哪几种选择()1.遵循先例2.区分先例3.推翻先例4.选择先例答案为:1 2 3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客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立法者的意志可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答案为:2 37:对于“法治”概念,人们基本上形成那几点共识()1.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必要前提和基本内容2.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和限制权力3.法治是为了促进公民参与4.现代法治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答案为:1 2 48:法官的司法裁判过程主要包括哪几个阶段()1.法律发现2.法律解释3.法律适用4.法律论证答案为:1 2 49:制定法规则的形成主要有哪些方式?()1.立法者创造2.归纳经验3.对以往规则的修改4.法的移植或者继承答案为:1 2 3 410: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1: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12:英美法系中“Legal methodology”包括哪些内容()1.法的渊源论2.先例规则3.制定法解释4.法律推理5.法律研究技术答案为:1 2 3 4 513: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4:考夫曼把法律的现实化分为哪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阶段2.法律理念阶段3.法律判决阶段4.法律适用阶段答案为:1 2 315: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上述列举并未包括现实中的隐私权等,这种情况属于()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16:在制定法解释方法位序问题研究上存在的共识有()1.制定法解释是一个价值评价的过程2.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3.坚持目的解释的重要性4.语义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唯一合法方式答案为:1 217: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哪些形式()1.国家政策2.制定法3.习惯4.权威的法理学说答案为:1 3 418:当代中国法学界,主要在那几个方面存在问题()1.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2.法学知识陈旧3.法学知识的生产过程无序,难以形成成熟的知识共同体4.没有为法学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答案为:1 3 419:法律漏洞概念具有的特征()1.可弥补性2.不完全性3.缺陷的存在影响法律应有的功能4.缺陷的存在违反立法原意答案为:2 3 420: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实践智慧和纯粹科学、技术之间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2.应用不同3.对象不同4.目的不同答案为:2 3 41:法学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有()1.使得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精确化2.确保平等原则的实现3.有利于法律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监督4.保障法的形式品质的实现答案为:1 2 3 42:利益法学在阐述司法过程的性质时,有两个出发点是()1.根据宪法,法官必须遵守法律;2.法律是包罗万象,完全一致的3.法律面对丰富的社会现实总是不适当和不完全的4.法律是杂乱无序和没有内在规律的答案为:1 33: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事实范型的说法,正确的是:()1.事实范型规定了裁判事实的合法性性维度2.裁判事实是经由事实范型对案件事实涵摄后确定的事实3.在司法三段论推论中,事实范型是大前提的组成部分4.裁判事实的模式决定了个案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答案为:1 2 34:我国学者主要在何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这个概念()1.历史渊源2.实质渊源3.效力渊源4.文件渊源5.形式渊源答案为:1 2 3 4 55: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必须考虑的材料()1.制定法条文的语词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26:“法学”一词中的“学”一般在几种意义上使用()1.学问2.学术3.科学4.技术之学答案为:1 2 3 47:在萨维尼看来,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1.语法要素2.逻辑要素3.历史要素4.体系要素答案为:1 2 3 48:在法的渊源研究中,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1.哲学基础不同2.法官地位不同3.目的不同4.法律观念不同答案为:1 2 3 49: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逻辑主要包括哪些()1.必然性的演绎逻辑2.选择性的直觉推理3.必然性的归纳推理4.或然性的归纳推理答案为:1 410: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的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答案为:1 2 3 4 511:在英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外部解释资料()1.字典2.专业技师手册3.立法史4.制定法条文答案为:1 2 312:法律体系外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主要有()1.从习惯中寻找依据2.利用目的性扩张方式3.依据原则和法理4.利用比较法的方式答案为:1 2 3 413:分析哲学家赛尔将事实分为两类是()1.建构事实2.裁判事实3.非设定性事实4.设定性事实答案为:3 414:在美国制定法解释的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法院可以考虑的材料()1.法律适用的人或物的属性2.有关制定法的正式立法史材料3.其他司法区队同一或者类似法律的司法解释4.法学教授的观点答案为:1 3 415:法学方法主要包括那些形式()1.法律解释2.法律发现3.法律论证4.法律推理答案为:1 2 3 416:下列哪些观点属于支持法律解释主观论的()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产物2.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只能按照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法律3.法律是一种客观表示4.法律是众多妥协的产物,不存在那种一种立法意志答案为:1 217:现代西方道德分析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1.图尔敏2.黑尔3.威尔曼4.胡塞尔答案为:1 2 318:按照立法原意本来可以避免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错误导致的疏漏和矛盾属于何种法律漏洞()1.法律体系内的漏洞2.开放的漏洞3.隐蔽的漏洞4.法律体系外的漏洞答案为:1 2 319:在德国法院的法律解释材料中,下列哪些属于必须考虑的()1.制定法条文2.立法者意图的相关文件3.通过法律行为订立的私法上的书面合同和口头协议4.判例答案为:1 320:按照H.J.Wolff所指,法学中有哪几种类型的应用形态()1.一般国家学、历史性及比较性法学中的理性2.一般法秩序的、狭义的法学的类型3.刑法的类型4.税法的类型答案为:1 2 3 47:下列关于习惯和习惯法的区别,说法正确的是:(ABD)1.习惯是一种事实,习惯法是法律2.习惯是社会的惯行,习惯法为法院所承认3.不经当事人援用,法官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用习惯4.对于习惯法,法官有适用的义务。
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卿㊀越(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504)摘㊀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于知识产权审判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长期面临的难题㊂原因在于审判实践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往往相互交织,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广泛存在,而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基础㊂为破解这一难题,应研究与借鉴英美法系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经验和方法,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官指示制度,在诉讼中实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正确区分㊂关键词:事实问题;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司法鉴定;专家陪审作者简介:卿越(1983 ㊀),女,云南昆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㊂中图分类号:D923.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1-4403(2019)05-0076-06收稿日期:2019-04-16 DOI:10.19563/ki.sdzs.2019.05.011㊀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㊂ 改革方向十分明确,然而,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却没有清晰的界定与划分,这给司法实践与学术研究提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㊂国外关于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研究基础已十分深厚,而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已有研究侧重于在刑事诉讼领域探讨该问题,然而,二者的区分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对简单,相对于刑事诉讼,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困惑在民事诉讼中更为突出,对此的研究却相对较少㊂在为数不多的涉及民事领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研究中,又几乎聚焦于在陪审制改革背景下探讨该问题,对知识产权领域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研究非常稀缺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有其特殊性,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二者的区分不仅影响到诉讼中法官与陪审员裁判权限如何划分,也决定了司法鉴定中鉴定事项的范围,此外,知识产权审判中还存在大量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增加了区分的难度,如专利的技术问题既涉及客观的技术事实,又涉及法律对技术内容的评判,这两方面的因素都需要进行综合考量,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㊂本文就此做出探索,力求为如何破解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难题提出有用的见解㊂㊀㊀一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意义㊀㊀在民事诉讼中,与技术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知识产权诉讼,例如专利案件多围绕技术方案而起,著作权案件以及新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也经常会涉及技术问题㊂而且知识产权诉讼所涵盖的技术领域极其广泛,因为除了核领域之外,专利几乎包容了所有技术,而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导致新的技术问题层出不穷,例如人工智能㊁大数据㊁区块链等,新技术会不可避免地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各种挑战,引起大量纠纷与诉讼㊂因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如何审理案件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事实问题,就成为法官的一项重要并且艰巨的任务,就算法官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与广博㊃67㊃的知识面,也不可能熟悉每一个技术领域㊂故法庭不得不求助于各个专业或者行业内的专家以及技术人员,协助对技术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的法官,对案件所涉及的与技术相关的事实问题进行分析,作出认定,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司法鉴定与专家陪审就是针对这一特征的制度安排,对审判的顺利进行不可或缺㊂(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决定了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司法鉴定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官将一些专业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别㊁判定,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的制度㊂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查明技术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以及公正裁判的基础㊂长期以来,在涉及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查明技术事实一直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对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产生着消极影响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查明案件的技术事实,并确定专门技术问题,然而,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仅限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问题,不应涉及法律问题,鉴定机构不能对法律适用进行判断,因为对于法律问题的认定是法官之职责所在,不应交由鉴定机构进行,如在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秘密性,也就是双方所争议的技术方案在某一时间点之前是否为公众所知悉,这是事实问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搜索得出认定结果,然而,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原告对其是否享有权利,属于法律问题,不能委托司法鉴定,应由法庭作出判定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看似边界清晰,泾渭分明,然而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经常难以辨析,成为法官委托技术司法鉴定的主要困惑之一㊂(二)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专家陪审制度运行的基础与知识产权诉讼的技术性相适应,知识产权诉讼通常适用陪审员参与审判,合议庭由两名法官与一名作为陪审员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㊂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这一规定最早来源于1991年6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复函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㊂此外,2010年1月施行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可以看作是专家参与陪审具体制度安排的开端,也为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特殊案件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㊂[1]上述专家陪审制度运行的基础就在于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事实认定由陪审员负责㊁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这是学界对裁判权如何在法官和陪审员之间分配所达成基本共识㊂目前,该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完全落实,我国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存在形式化的问题,并且法官与陪审员并无严格的裁判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权限的划分,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提出了 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㊁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的改革方案㊂只有法官有权判断法律适用问题,因为适用法律是法官的法定职责㊂这一改革方案的难点依然是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清晰界定其边界㊂综上所述,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审判的基本环节在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审判过程中如何举证范围的大小㊁明确司法鉴定的事项㊁如何在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分配裁判权以及保持判决尺度的统一等问题都会受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影响㊂㊀㊀二、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面临的障碍㊀㊀(一)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广泛存在如果相关理论和实践传统已经明确将某一特定事项界定为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就不容易造成困惑,而如果某些事项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约定俗成的,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的界定,就会不可避免地引起争议㊂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以及二者的区分标准等方面目前都不甚清晰,在长期司法实践所累积的经验已大致确定了二者的界限,简而言之, 事实 就是发生了什么问题, 法律 就是所发生问题的法律意义何在[2]㊂然而,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看似彼此独立,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难分难解,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之广泛存在,意味着在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之间存在很大的模糊地带,增加了区分二者的难度㊂以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利纠纷案件为例,被告是否销售了某商品属于事实问题,而被告销售的该商品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则属于法律问题,判断被告是否销售了侵权商品相对简单,而很多专利案件更加复杂,涉及事实与法律混合问题的判定,混合问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十分常见,使法官与律师们长期困惑不解㊂例如专利诉讼中对㊃77㊃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侵权产品的比对,首先需要识别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这是事实问题,其次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是个法律问题,却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因为该问题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而技术特征的对比又是事实问题[3]㊂而且,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问题,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在美国,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属于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还是由法官进行判定的法律问题,就曾产生过分歧[4]㊂这些技术问题除了纯客观的技术内容之外,还包含对技术的法律意义的认识,如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是客观事实,但如何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则是需要结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复杂判断过程㊂美国科罗拉多最高法院曾将法律和事实的混合问题解释为:该问题涉及的是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如何将法律标准适用于某组特定的证据事实㊂美国最高法院也对此进行过描述: 历史性的事实已经被认可或者确定,法律规则已经无可争议,问题在于特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定标准,以及法律规定能否适用于既定事实㊂ [5]并认为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令人苦恼㊂例如,某一专利设备和在先的设备完全相同,这是一个事实问题㊂因此,如果主张某一专利技术方案与在先技术完全相同,那么该主张就是一个事实问题㊂然而,如果二者并非完全相同,只是接近于相同,就需要运用一些法律规则,去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与在先技术之间是否具备足够的相似度,可以被认定为等同[6]㊂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被称之为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㊂在个案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经常是重叠的,因此,将某一特定事项归类为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非常困难㊂(二)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基础在制度层面,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而大陆法系并不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㊂二者的区分本是以陪审制为基础,我国尽管也实行陪审制,但并非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是类似于大陆法系的 参审制 [2],在我国的现行制度下,陪审员和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是同等的㊂关于上诉的相关规定也并未对案件的上诉范围予以限制,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当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在上诉审理的程序中,上诉法院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审查㊂因此,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并不依赖于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没有区分二者的迫切需要㊂然而在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难题㊂四中全会确定我国陪审制改革的方向为陪审员主要负责事实认定,现行改革试点并未找到事实与法律问题区分的根本办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将为期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延期为三年的申请,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中,改革试点延期情形极为少见可见本次改革困难重重,[8]其中重要原因也在于事实与法律问题难以区分㊂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困难也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产生影响,尽管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甄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经验,但目前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区分标准与依据,在个案审理中难以清晰界定何为事实问题,何为法律问题㊂导致个别法院将部分法律问题委托司法鉴定,例如 是否侵权 是否享有权利 等,有学者甚至评论道,法院将弄不清的问题都委托鉴定,即使级别较高的法院,也可能混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比如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曾将 原告拥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作为委托事项进行鉴定并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㊂[7]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正确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履行审判职责的必然要求㊂三、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域外经验(一)英美法系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把有些问题归属于事实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例如关于某一纯粹历史事件的决定,毫无疑问是一个事实问题,再如专利纠纷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化学成分㊁机械构造,也是纯客观的事实问题㊂事实问题也可以包含一些更为抽象的内容,比如人的心理状态,甚至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心理状态㊂即使判定某一问题需要经过推理,该问题依然可被界定为事实问题㊂同样,部分法律问题也是清楚明了㊁显而易见的,此类法律问题与事实无关,是适用面极广的一般原则,并非针对某一待审事实㊂因此,法律问题的一般定义是将其表述为一般的原则或者规则,制定于案发之前,适用于可能出现的特定事实,典型的法律问题不仅是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同样也包括对书面文件,例如合同和契约的阐释㊂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也界定为法律问题,尽管有时需要以事实作为㊃87㊃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19㊃5基础,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与书面文件总体上是类似的㊂除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之外,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也将其他大量专利事项视为法律问题,其中也包括因显而易见而导致的专利无效[9]㊂其实,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并非逻辑分明,概念清晰,而是深受司法实践传统的影响,是一种由历史塑造而成的制度沿袭,这也是英美法系的共识㊂简言之,事实与法律各自的概念及其区分标准并非是由理性思维所推导出的理论,而是在英美法系长期司法实践中逐渐累积的一种约定俗成㊂如果按照司法实践的传统,某些裁判事项早已被界定为 事实 或者 法律 ,在审判中就不会引起争议㊂尽管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并无逻辑严密的标准,对于英美法系却至关重要,是其法律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大致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诉讼中裁判事项在法官与陪审团之间的分配,即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而法官判断法律问题;其二,审查行政行为时,法院与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法院不得重新审理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而仅限于对法律问题的审理;其三,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司法权的配置,初审法院对事实问题享有决定权,而将法律问题的终审权划归上诉法院[3]㊂(二)大陆法系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团审判,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依赖性与需求度相对较弱㊂然而,在较长历史时期内,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已在实践中贯彻了 法律审 ,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上告审程序,[10]1083上告审程序为法律审,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是适用法律审的前提,这意味着大陆法系也存在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需求㊂在判断某一事项属于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大陆法系体现出与英美法系如出一辙的倾向,即将重复出现并且影响范围广泛的事项界定为 法律问题 ㊂区别在于,这种考量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官在个案审判中的自由裁量,而是置于一个相对稳定统一的立法框架之下[11]㊂而且,离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大陆法系的制度运行并无太大影响,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则会很快陷入停滞㊂因此,相较而言,大陆法系并无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强烈诉求与动力㊂另一方面,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结构属于法规出发型,事实问题的先决条件是实体法问题,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很难从概念上予以分离[7]㊂基于上述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理论并未对二者的区分进行足够深入细致的探究㊂我国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并无严格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理念与制度,在我国,较早探讨二者区分问题的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 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㊂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㊂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 [12]18吴先生认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难以分离㊂在制度层面,我国并无明确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基础[13],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经验㊂首先,我国虽有陪审制度,但合议庭成员在诉讼中地位平等,法官与陪审员之间并无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分工;其次,二审中,我国法院不受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限制,采取 全面审理原则 ㊂因此,我国缺乏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制度传统,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无须对二者进行区分㊂㊀㊀四、探索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区分的方法与制度㊀㊀(一)对现有区分方法的研究与借鉴1.优势法与二分法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的困难之处主要在于混合问题的存在,在混合问题中二者界限的模糊不清,比如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界定等同侵权判断,此类混合问题既涉及客观的技术事实,又涉及对技术内容的法律认知,需要综合两方面的因素,并非单纯的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㊂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已发展出应对这一难题的不同方法,为法庭处理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提供了多元化的方案㊂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 优势法 是指,当法庭遇到事实与法律的混合问题时,对其属性的界定取决于该问题的本质,以事实为主,视为事实问题,反之则为法律问题㊂美国上诉法院经常运用 优势法 确定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问题,上诉法院会重新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资格问题,法律或者合约的解释,支持裁定的证据是否充分,在这种审查方式下,上级法院无须受下级法院决定的约束,而是运用与初审法院相同的法律标准,独立地作出决定㊂相比之下,上诉法院会运用纠错法审查事实问题,例如初审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可体现为对审判事项所涉及事实的调查结果㊂与审查法律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复审法院须尊重下级法院对于事实的调查结果,只有当缺乏事实依据,或者在审核了全部证据之后,确定存在错误的前提下,才可以㊃97㊃知识产权审判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推翻下级法院的结论㊂因此,审查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对特定问题性质的判断,事实问题抑或法律问题,如果该问题是混合问题,性质难以界定,按照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的表述: 如果特定的混合问题主要涉及事实的调查,那么采用纠错法是适当的,然而,如果混合问题主要是关于对法律原则的考量,应当重新审查㊂[5]也就是说,此时可以运用 优势法 ,应当采用审查法律问题的 全面审查法 还是审查事实问题的 纠错法 ,取决于该问题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主还是以事实为主㊂ 优势法 以对问题的整体判断与把握取代对其性质的细致分析,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难题,然而,这是一种主观色彩浓厚的模糊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对同类问题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有其局限性㊂二分法 也是法庭处理事实与法律混合问题的常用方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这种方式被广泛采用[5],运用这一方式,可将混合问题拆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部分,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针对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有针对性的运用不同的方法,分别进行审查,对于法律部分重新审查,并将纠错法运用于事实部分㊂然而,并非所有问题都可以一分为二,拆解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泾渭分明的部分,如果特定问题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问题高度重叠,难分难解,就无法运用 二分法 进行区分㊂因此,法庭在选择区分方法时,也须遵循一定的准则,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框架应当是首先尽可能运用 二分法 ,将混合问题拆分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两个部分,从根本上化解二者界限不清的问题㊂如果混合问题中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部分难分难解,则可求助于 优势法 ,无论法庭决定采纳何种方法,都应当明确阐述,并且需要解释运用的过程,例如法庭认为某一问题,或者问题的特定部分属于事实性的还是法律性的,依据何在,法庭的阐释与说明有助于形成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更加清晰的界限,为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提供经验与共识㊂2.实用主义方法实用主义的区分方法是指,如果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标准暧昧模糊,缺乏依据,为了解决当下的审判问题,只能结合司法的权力结构进行思考:以该问题应当由谁判定来进行相应的归类,由此产生的区分与其说是分析性的,不如说是分配性的,即法官还是陪审团㊁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㊁法院还是鉴定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该或者更适合解答该待审问题[10]㊂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在理论上并没有形成泾渭分明的清晰界限,通过概念分析确定区分二者的明确标准难以实现㊂而二者的区分却是配置司法权限的依据,为了实现该功能,实用主义的途径在所难免㊂因此两大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贯彻着实用主义的区分标准,以司法经验为主导,只是由于制度传统不同,体现出各自特色㊂在美国,许多上诉法院并不正式判定某一棘手的问题应归属于事实抑或法律,并以此决定在多大程度上认可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是采纳一种更为实用的方式㊂对于法律与事实的混合问题,这些法院依赖于政策性的考量,比如某一司法主体是否比其他主体更适合对产生争议的事项作出判定㊂通过这种方式,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某一问题更适合由法官作出决定,那么就将其视为法律问题,相应的,如果上诉法院认为该问题更适合由陪审团决定,则视为事实问题㊂联邦巡回法院在Panduit Corp.v.DennisonManufacturing Co 一案中,就采用了这种实用主义的方式㊂认为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是一个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问题㊂也有评论者批评这种实用主义的区分方式,认为上诉法院会不适当的运用这种方式,挑选希望审查的问题,或者任意将传统的事实问题重新界定为法律问题㊂一些评论者指出,法院可以利用把某一具体问题视作是法律问题这种判断职权,用作将本应是有不同认定结果的事实问题重新进行定性的策略性手段[8]㊂实用主义的方法并非从理论或者经验的角度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方法,却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空间,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关的区分标准会随着时间㊁政策而改变,法官的判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时所考虑的情境,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并无不当,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容易出现新类型以及复杂疑难的案件,比如在同一商品上既有使用人自己的商标,又同时标注了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商标法“尚未有明确规定㊂在审判疑难或者价值观冲突的案件时,从法官风险考量以及社会认可的角度,将一些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模棱两可的问题交由人民陪审员决定也未尝不可㊂适当限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划定人民陪审员职权范围的合理路径,也符合审判规律㊂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目前尚处于法制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立法并不健全,可以作为依据的规范并不充分,受到的束缚也相对较少,实用主义㊃08㊃㊀哲学社会科学版㊀2019㊃5。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述(一)宪法规范的适用已为许多学者关注。
学者们在论述宪法规范的适用时,多与宪法诉讼相提并论。
这就给人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宪法规范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才能被适用。
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恐怕无法一蹴而就,因此,学者们的论述就难免有纸上谈兵之嫌。
怎样立足中国国情,着眼于中国司法现状,脚踏实地地探索出一条可行的宪法规范适用的途径,是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工作。
本文力图用实证的方法,对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的直接适用〔1〕做些探讨,以做引玉之砖。
一、解释例〔2〕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55)刑二字第330号报告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
”在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
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引用。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也可引用。
……行政规章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
”分析:1.例一、例二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宪法规范不能在判决中引用,问题是:宪法规范在审判中能否被适用?也就是说,审判人员能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规范而不引用?弄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清“适用”和“引用”的关系。
关于法律适用,法解释学上所使用的基本概念为subsmition。
所谓subsmition通常译为归摄或涵摄,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诸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
法律适用中逻辑三段论之认识作者:周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逻辑三段论作为大陆法系法律适用过程中最重要的演绎推理方式,其关键是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而尤以认定特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为其核心内容。
本文探讨如何确定大前提和小前提,并指出逻辑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帮助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正确的运用逻辑三段论。
关键词法律适用三段论推理方式作者简介:周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3-02法律适用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推理方式,依其思维结构可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而这三种推理方式中尤以演绎推理为大陆法系国家最常用之法律适用的推理方式。
演绎推理的逻辑思维模式即为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一、法律适用的逻辑三段论之内涵三段论的系统理论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
它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
在大多数一般的简单案件裁决中,法律适用过程其实是逻辑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过程。
逻辑三段论概括起来,即: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S)为小前提;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
其逻辑结构可以简单的表示为: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该当于T的要件)S→R(关于认为特定案件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范(T)一般有众多要件特征组成,因此特定的案件事实(S),必须符合该法律规范(T)所有的要件特征,才能发生该法律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
而这一思维模式也被称为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法。
依据上述过程不难判断,一般的法律适用的过程最主要的步骤是确定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认定作为小前提的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
一旦确定了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认定了具体特定的案件事实,只需运用涵摄的方法即可获得一定的法律效果。
最新-事实与法律往返流转 精品
事实与法律往返流转一、厘清事实与法律的关系事实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得以形成法律事实,在此过程中,由于个体思维的的复杂多样性,便导致了事实的主观性。
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往返流转,便使得没有经过加工的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得以确定的案件事实,而刻板抽象的法律条文也逐步转化为具体且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的适用方式。
事实起初与法律并无联系,其仅仅是万千世界中的一种客观现象。
详言之,事实是一种客观真实存在而非凭空臆想。
实践中司法案例的出现起初只是一则新闻事件,但随着事件的发酵,如果触犯法律规范,则开始具有法律的意味。
对此,卡尔拉伦茨在其书中提到,法条要适用在实际事件,即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上。
[1]当然这只有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被陈述了才有可能。
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出现之案件事实,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作为法律判断根据的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详言之,法律事实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依据抽象的法律条文建构的。
实践中,特定的案件事实及其判断不仅由法律规范所规定,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受社会生活条件所制约。
因此,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不是两个可以简单分开的过程。
二、建构从客观事件到案件事实的动态过程一必要的判断。
法官凭借自身经验法则以及日常生活用语来判断已经发生的事件,并通过合理恰当的的语言将其描述出来。
其次,法律判断者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立足于客观事实,不断地对事实进行加工,最终得以形成案件事实。
总而言之,法律规范不仅可以赋予事实相应的意义,而且法律判断本身也是对事实本身的一种抽象。
正如拉伦茨所指出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最终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
[2]因此,法律判断者凭借自身感知及经验等其他价值判断建构案件事实以此做出进一步深入性的判断。
二选择形成案件事实的法条。
卡尔拉伦茨认为判断者以未加工的案件事实为出发点,将可能适用的法条一一检视,排除详细审视之后认为不可能适用者,添加此过程认为可能适用的其他条文。
法律解释视角下的法律与事实
收稿日期:2010-10-27作者简介:魏胜强(1976-),男,河南遂平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副教授。
基金项目:本文为郑州大学 211工程 三期建设重点学科子项目 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与公民教育 重点课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LC -A001)。
第44卷 第3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月 V o.l 44 N o .3J OU RNAL OF Z HENG Z HOU UN IVERS I TYM ay 2011法律解释视角下的法律与事实魏胜强(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 要:法律和事实是最基本的一对法律概念,二者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
法律解释离不开法律和事实的循环,法官在法律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中进行法律解释,有利于把法律和事实密切联系起来,作出具有更大说服力的判决。
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对于法律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不但可以促进法律解释由解析规范向构建裁判规范转向,而且可以实现法律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融合。
关键词:法律;事实;法律解释中图分类号:D 9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3-0051-04作为最基本的一对法律概念,法律和事实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法律和事实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中。
以法律解释为视角探讨法律和事实的关系,对于深入认识法律和事实以及法律解释本身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与事实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是为了解决事实引发的纠纷而存在的,没有事实就没有法律。
法律一调整人们的生活,事实便具有了分类标准,许多事实因而具有了法律意义。
法律与事实可能是法律活动中出现得最多的词语之一,而且它们经常被放到一起使用,这在说明它们相互依存的同时,也说明它们分别代表法律活动中的基本向度和领域,成为探讨法律问题的基本范畴。
(一)法律与事实的区别法律与事实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可以从内容、形式和意义三个方面来说明。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
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
但对这一原则性规定如何理解认识并不一致。
从字面上看,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多指计划、提案、著作、个人经历等)。
司法审查的字面意思就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核对之意。
司法审查作为司法权,具有中立性和终极性等特点,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就是为了最终解决争议。
但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因为具有先定力的行政处理已经先行发生。
一方面,现代行政管理既要求行政权力高效运行,又要保证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必要制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讲求诉讼效益的观念日益强烈,行政审判在监督行政权的同时,还要体现良好的诉讼效益,以防止司法代替行政,损害国家行政管理。
所以,行政诉讼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又是有限的。
这大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所在。
同时,行政诉讼立法使用“审查”一词还明显借鉴了国外对“司法审查”的规定。
司法审查的英文表述是“Judicial Review”,又可称作“司法复审”,其含意与审判大不相同。
“复审”表明不是初审,而是对行政机关已经作过的审查进行再审查。
因为行政机关的权力本来是一种公共权力,任何行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某种事实进行过审查,并据此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再审查,就成为一种公共权力对另一种公共权力的审查。
于是,这种审查势必会受到国家权力分配体制的制约。
审查的对象和范围在不同政治体制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特点。
如果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司法审查的范围,即哪些问题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争议较大,事实审和法律审之争正是由此而来。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 清事实后改判”,即对第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法 律审均予以否定,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确的查清案件事 实,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保证 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其二,一审审理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参照规章。
(五)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适用力,不能 作为审理的依据,也不能参照一般规范性文件来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一般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具体表 现在: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照一审判 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 审结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 理。
3.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发现原二审判决事 实清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改判。 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以撤销 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 就行政法律规范形式而言,冲突主要包括: 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②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③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⑤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⑥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⑦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 ⑧每种规范形式自身间的冲突,包括法律之间的
论_事实问题_与_法律问题_的区分_陈杭平
中外法学 P ek i ng U n i versity L aw Journa lV o.l 23,N o .2(2011)pp .322-336论/事实问题0与/法律问题0的区分陈杭平*摘 要 /事实问题0与/法律问题0的区分对司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由于/事实0与/法律0不能从本体论或认识论上加以界分,采用分析的进路区分/事实问题0与/法律问题0很难奏效,诉诸实用主义的进路在某种意义上就在所难免。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均积累了丰富的实用性、经验性区分标准,殊值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参考借鉴。
关键词 事实问题 法律问题 混合问题(法律适用) 实用主义西方法谚有谓/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0(ad quaestione m facti non respondent j u d ices)而/陪审团不回答法律问题0(ad quaestione m j u ris non respondent j u rato res),揭示了/事实问题/法律问题0是划分法官和陪审团权限的依据与基础。
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审理,法官既负责认定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似乎没有区分/事实问题0与/法律问题0的必要。
这是一种误解。
笔者认为,在我国研究这一区分,至少存在以下几项重要意义:首先,根据辩论原则的内涵,判断请求妥当与否所需的事实及证据之收集、提出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也即由当事人负责主张/主要事实0并收集、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事实达成的一致意见对法院形成拘束力。
而法律的检索和适用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属于法院职权的范畴。
侵权案件中原告未特别主张被告行为构成/过失0,法院能否以其未妥当履行/主张(事实的)责任0而判其败诉?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致主张原告未喝醉,但相关证据显示原告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法官能否依据经验法则推定案发时原告处于醉酒状态?答案取决于/过失0、经验法则属于/事实问题0还是/法律问题0。
其次,鉴定结论是对涉及专#32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作为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社会发展变化的复杂性,可能出现法律规定无法涵盖所有情况的情况,从而需要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运用。
本文将探讨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一、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概念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适用何种法律规则,从而解决具体案件中的争议。
法律适用规则是指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制定的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所有与法律相关的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它不仅适用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也适用于国际法和各类条约的适用。
2. 适用时间点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案件发生之日起至案件审理完毕的整个过程。
不同时间点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取决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
3. 适用地域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即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法律适用规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体系进行解释和运用。
4. 适用对象的资格要求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法律适用规则可能对适用对象有一定的资格要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才能成为适用对象。
三、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运用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适用,可以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法律适用规则的运用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和义务。
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还可以规范公民的行为,促使公民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
3. 实现社会公正法律适用和法律适用规则的运用有助于实现社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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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作者:张丽红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07期摘要:对发生的案事件进行司法裁判,主要有两项内容需要考虑,即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事实形成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也具有主观性,而法律判断在明确其主观性的一面时也要看到其具有的客观性,在进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过程中,应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两者的关系表现在法律适用中一方面是相辅相成,一方面又永恒存在冲突。
只有明确与掌握两者的内涵与辩证关系,才可能做出适当的可被认可的最终裁判。
关键词:事实形成;法律判断;法律适用一、论题之必要界定(一)事实形成的内涵与逻辑过程事实形成包括物证、书证等有形、客观的证据,也包括证人证言等主观的证据。
还包括对心理过程的认知,如认定故意、过失等情形。
最后,事实形成也包括内在层面的行为认知,如意思表示的认定,特定行为的意义解释等。
事实形成的内涵,是指依据先前理解的法律知识,作出初步的法律判断,据此对事实进行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区分与案件有紧密关系、松散关系或者是直接相关、间接相关、不相关等不同程度的事实类别,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形成与法律规则适应的事实情景陈述。
事实形成既有客观性因素也有主观性因素。
法律适用者的工作在最初判断事实形成时就已经开始了,就一起案事件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时,对事实的关注与记录、排除等的筛选工作就是法律适用者运用法律知识做出先前理解的开始。
也就是说事实的形成是离不开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的储备,离不开法律适用者对法律知识的“先前理解”。
事实的形成也并非绝对早于对案件的法律判断,两者更经常的是同时进行的。
(二)法律判断的内涵与逻辑过程法律判断包括以人的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以社会经验为基础的判断以及价值判断。
同时,法律条文是明确的;法律规则是确定的、规范的;法律原则是有迹可循,并非主观臆造的,这就为法律判断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奠定了基础。
法律判断既有客觀性影响也有主观性影响。
法律判断并不必然滞后于事实形成,其与事实形成可以说是同时进行,是法律适用者其在事实与判断之间,眼波流转,二者互为依据,互相倚重。
法律判断虽然可以说是一种采取立场的内心活动,一种评价活动,或者说它首先是判断者的内心立场,它不是要确认一项事实,更应该说它是对事实的评价。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这种“评价”是非理性的,是基于感情作出的判断,是不可能借合理的考量取得的。
即使在日常生活中和法庭中有许多纯粹感性的评价,但是,法律适用者的任务就是使评价“客观化”,使评价更多更精准的取向于法律原则、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的辩证审视(一)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相辅相成在对案件裁判的法律适用中,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紧密联系的,明确这一点对于正确处理和裁判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没有孰先孰后之分,二者互为倚重,如“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即目光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往返流转。
通过了解部分事实遂做出初步的法律判断,而这种初步的法律判断又指引着法律适用者、法律执行者对事实的选择、调取。
如在对初步判断为盗窃案件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取证时,就需要针对秘密窃取的手段、方式、被盗物品的特征、价值、去向等为调查询问、记录的方向与重点;而在初步判断为诈骗案件中,则需要以诈骗的言语、手段、方法,受害人如何受骗交付财物等等方面为重点,不同的对案件适用法律作出的初步判断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不同侧重。
同时,对事实的进一步了解又会促使法律适用者调整其所作的初步法律判断为更加准确与事实更加符合的法律判断,从而选择更加贴切、具体适合的法律规则。
(二)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关系之永恒的冲突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作出不同的法律判断。
同案不同判即是其中典型表现之一。
同案不同判,一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定性不同,二是指同样的案件事实,即使定性相同,还可能量刑不同。
如著名的许霆盗窃案,一审认定是盗窃,判决无期徒刑;二审仍认定是盗窃,但仅判五年有期徒刑。
两审之间,案件事实并没有改变,改变的是不同的法官对该事实做出的法律判断。
同一个案件中,在把什么样的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方面,即把哪些事实纳入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做法。
因为事实形成为法律事实的过程,即裁判者不断根据其先前理解进行法律判断并据以进行裁剪的过程。
如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否把受害人村长强拆贾敬龙家的房子并雇佣打手对其进行侮辱殴打这一事实纳入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以及把此事实与故意杀人案进行紧密或是松散的联结,现实中是有不同观点的。
一种观点认为,该事实应纳入故意杀人案行为人杀人的主要原因,受害人过错程度较大,从而该事实应属于对行为人酌定从轻的情节之一。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拆房引发的暴力冲突不属于受害人个人行为所致,不应成为行为人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借口,该事实虽然存在,但不能据以认为受害人在其被害案中过错较大,该事实不应成为对行为人酌定从轻的情节之一。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对案件定性无异议,法律判断一致的案件中,仍然会存在对事实形成的不同意见,对事实裁剪的不同看法。
从上述的意义上说,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天然有冲突,且这种冲突是永恒存在的,虽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这种冲突的层级性、降低冲突发生的深度,但不可能完全消灭。
三、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辩证关系的适用(一)明确两者的协调关系,重视“先前理解”的作用作为法律适用者,不管是侦查阶段的公安人员还是在裁判阶段的法官,要想准确把握某个案件的侦查方向、定性问题、判决问题,就必须深刻了解案件的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必须明白两者都需要重视,忽视任何一方都会造成对案件情况的误读,都有可能造成案件结果的误判。
如果只重视事实形成,忽视了案件的法律判断,那么所取得的事实也有可能是偏离了正确方向的事实,有可能浪费了精力取得的却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更糟糕的是有可能错过了调取关键事实证据的时间与机会。
在重大犯罪的调查取证中,时间与机会意味着破案的线索与可能,一旦失去,时不再来。
最终导致正确的事实无法形成,案件无法告破的局面。
反过来,如果只重视法律判断,忽视了事实形成,那么所做的法律判断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
缺乏全面的被固定的事实证据,缺乏全面客观的可作为陈述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法律判断只能是建立在猜测臆想的基础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只是口舌之争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适用者要清醒的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的协调性,两方面都要重视。
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注重对“先前理解”的构建与积累。
法律适用者作出的“先前理解”,决定了对事实形成的最早指引,决定了法律判断的最早范围。
准确的“先前理解”可以帮助法律适用者迅速找到案件的关键要素,从而迅速正确的完成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
但同时也要避免狭隘的先入之见,通过时刻的自我审查反省,认识到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两者互为基础的关系,不断的返回事物、案件本身,并且努力获得广泛的事物知识,扩大先前理解所考虑的范围,提高其准确性。
(二)接受两者存在永恒冲突的事实,采取措施减少冲突层级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冲突表现有许多,如前文论述,法律适用者通过先前理解对案件运用的即使是同样的定性同样的法律判断去指导调查,但是对事实的裁剪却仍可能存在不同。
对事实裁剪的过程受法律适用者的生存背景、社会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人生经历等等的影响非常大。
这就需要法律适用者多多了解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更要积累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经验的认识,从而在对事实裁剪之时更加全面更加客观。
另外,在法律适用中对同一事实形成,存在不同的法律判断也是常态。
有的表现为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同,甚至对涉嫌犯罪与否都有不同意见。
而最为普通民众诟病的表现则是同案不同判。
法官的判断余地、裁量幅度的不同。
如在我国刑法中常见的裁量层级区分用语“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等,这些判断均在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幅度内,由此导致的判断不一致性,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采取客观化的措施缩小这种不同。
法学家、法律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的任务就在于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可以看到,该司法解释将原本主观上的判断“特别恶劣”,通過客观化的表现确定下来,这就使无论是哪个法官,在何地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将遵循同样的规定,做出类似的同等的处理。
这种通过制订统一的裁量标准,使面对“同一事实”下的法律判断的“不同”缩减到最小,最大可能的避免同案不同判,就是法律适用中减少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冲突层级的有效措施。
不但在国家司法解释方面,在地方也可以出台各省的裁量标准,甚至各法院也可以通过制订或默认更加详细统一的标准或通过“发布审判指引”的方法,在该审判区域内实现同案同判。
总之,全面的了解事实形成与法律判断的深刻涵义,明确两者兼有主观性、客观性的特征,正确的看待两者既协调又冲突的辩证关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娴熟运用,其最终得到的司法裁判才可能是“可认为正当的决定”。
参考文献:[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劳东燕译.法律科学的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