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会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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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讯、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罪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本市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人员、律师依法履职

和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监所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案人员(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办案人员,

下同)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应提交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办案人员提讯罪犯时,应提交办案

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看守所应严格查验相关证明、证件。

对依法变更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看守所应重新开具《提讯证》,办案人员可继续提讯。

第三条未经批准,严禁办案人员、律师将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

带入讯问、会见室。

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室设置手机等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并督促来所提讯、会见的办案人员、律师将相关物品放入存放柜。

第四条提讯在押人员应严格执行“双人提讯”制度。发现办案人员单

独提讯的,看守所应当场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将在押人员还押,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案件主管机关。

办案人员提讯应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发现办案人员对在押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体罚等现象的,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对在押人

员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做好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

人员和在押人员四方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为在押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并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案件主管

机关。相关监控视频资料要保存备查。

第五条律师会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三)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四)公安、检察机关开具的会见证明材料。其中,公安机关立

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由律师交看守所联)》(在侦查阶段,此联可一次开具,多次使用)或《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需持办案机关开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看守所应复印存档备查。

看守所应在奎验上述文书和证件无误后,安排律师进行会见。但接到办案机关出具的会见证明材料作废书面通知的,不再安排律师会见。

第六条律师会见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看守所应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授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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