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委托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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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力发电项目

合作开发协议

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

协议签订日:

甲方: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

证照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一、鉴于:

1.1甲方拟在辖区内开发MW风力发电项目,鉴于乙方在当地人脉资源优势,该风力发电项目均采用委托开发模式:

乙方协助甲方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公司,该公司为风力发电项目的项目公司;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发挥当地人脉资源优势,为甲方提供项目开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注册、合作协议的签订、电力接入批复、备案手续办理、土地相关手续办理、风力发电建设规模指标、补贴文件等,使甲方获得风力上网标杆电价,以及项目建设及并网时期协助甲方进行相关手续办理(详见附件清单)。

甲乙双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二、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2.1甲方委托乙方以负责辖区内开发风力发电项目,以及项目开工前所有手续的办理(详见附件清单),风力发电项目开发规模约MW。

2.2乙方确保目标项目建设过程及后期并网期间协助甲方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2.2甲乙双方采用约定“技术咨询”单瓦价格的方式进行合作,“技术咨询”费用为元/W,该价款为技术咨询费的完全对价。

2.3乙方应确保目标项目开发的各项手续齐全,乙方承诺在甲方指定的EPC单位进行目标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存在开发和施工手续上的障碍。

三、合作期限

3.1自2018年9月日至2019年9月日止。若期限届满,乙方未全部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的,除本协议另行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书面续签后顺延至全部委托事项顺利完成、项目全部并网发电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对乙方所提供的项目信息进行评估,若不满足甲投资收益要求(如:国家政策变化、电价下调、土地费用远超市场价等),则甲方可单方面以书面通知形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违约。在甲方解除协议通知生效后乙方可与第三方进行该项目的合作且不构成违约。

4.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4.3甲方应按政府要求签定投资建设经营合同,甲方公司在当地运营应合法合规。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商务的分析,以供甲方作出商业判断。

5.2乙方须在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取得完整有效的批文资料等,满足项目施工条件,并协助完成建设期(建设准备、施工及并网)相关手续办理,满足并网要求。

5.3.乙方应为甲方积极及时的提供一切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否订立合同以及订立合同的主体由甲方决定。

5.4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项目信息和手续等真实完整、合法有效,项目开发规模约MW(规模根据实际批复为准),风力发电项目入网电价为0.57元//kWh,度电补贴为0.25元/kWh(合计电价0.82元/kWh).

5.5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报酬。若乙方在本居合作协议约定期限内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合理顺延期内未能完成义务时,则乙方无权主张本合同项下任何报酬及费用的权利。

6.1甲乙双方采用约定“技术咨询”单瓦价格的方式进行合作,“技术咨询”费用为元/W。应付总金额为:实际并网验收容量(最高不高于实际取得项目规模指标容量)(暂定MWp)*单瓦价格(元/W,含税),故合同总额为¥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整,暂估价),支付方式:电汇。

6.2乙方负责项目前期开发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协助完成项目建设施工、并网验收阶段取得相关手续文件而产生的公关费用。前述项目技术咨询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目开发服务的全部且充分对价;除前述项目技术咨询费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而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

(2)乙方收取项目技术咨询费而依法需繳纳的任何税费;

(3)取得行政批复及第三方手续产生的除规费外的一切费用。

6.3前述项目技术咨询费由甲方根据如下进度向乙方完成支付:

6.3.1节点一:

节点一付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获得市、县(或区)级所有相关的合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备案/核准、电力接入批复、土地预审、土地租赁、补贴文件等),使甲方具备正式开工条件;

(2)收到乙方开据本次支付费用等额咨询服务发票原件(税金由乙方承担,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在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6.3.2节点二:

节点二付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目标项目具备施工条件,甲方指定的EPC单位进场正常施工后30日后且满足甲方工程进度要求;

(2)项目未出现任何因当地关系、手续办理、法律争议等导致项目受到项目停工窝工、受干扰、影响项目进度、行政处罚、罚款等情形的,或出现上述情形后乙方排除上述妨碍的。

(3)收到乙方开据本次支付费用等额咨询服务发票原件(税金由乙方承担,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在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30%,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6.3.3节点三:

节点三付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目标项目并网验收合格,电站正常并网发电15天,所有需由乙方负责提供或办理的相关手续文件齐全(完成手续消缺);

(2)乙方向甲方开具数额为万元(技术咨询费总额的40%)的咨询服务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乙方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无误后,在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总金额的40%,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6.3如项目出现任何因当地关系、手续办理、法律/土地争议等导致项目受到项目停工窝工、受干扰、影响项目进度、行政处罚、罚款等情形的,所相关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或EPC方导致的原因除外;

6. 4如项目出现任何因当地关系、手续办理、法律争议等导致项目受到项目停工窝工、受干扰、影响项目进度、行政处罚、罚款等情形的(因甲方或EPC方导致的原因除外),在争议尚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暂缓任何款项的支付,待争议完全解决,乙方方可要求甲方按照付款节点支付款项。

6. 5乙方要求以下银行账号作为收款账号,甲方予以同意:

收款人:

开户行:

银行账户: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导致另一方产生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且在法律范围内要求赔偿违约金。

八、协议解除及终止

8.1当事人就解除协议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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