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裁量权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制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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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审查(一)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审查(一)

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审查(一)摘要]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德国行政法上关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重要的制度设计,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与立法相联系,法律约束也将行政同司法相联系。

司法应当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查明行政机关是否遵守法律约束,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导致了法律约束的“松动”,“法律对行政的约束可能像所说的那样严格,也可能松动。

行政机关通过裁量授权活的活动空间,通过不确定法律的概念获得判断余地。

”1]德国行政法上的有关行政裁量和不确定法律概念存在“质的区别”的学说和“判断余地”理论,对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也是改变传统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切入之点。

关键词]行政裁量不确定法律概念判断余地司法审查一、行政裁量的产生与司法审查界限法律规范是包含条件的命令,在适用法律规范时,符合法律事实要件的行为便应当产生法律事先规定的法律后果。

一般可认为,法律适用即具体法律规范之运用到个案的过程。

这样的过程包括四个阶段是:调查确定案件事实、解释和确定法定事实要件的内容、涵摄、确定法律后果。

确定法律事实和解释法律事实要件的内容是运用科学的法律方法予以确定的过程,中间不存在裁量。

涵摄过程应当是将查明的案件事实应用至已经确定的法定事实要件的过程,也即将事实归位于法律规范的过程,是法律问题的判断而不容许自主的选择。

虽有如拉伦兹“将某生活事件归入某类型或须填补的标准之意义范围中,其并非涵摄,毋宁为评价性的归类”2]的批判,却并不能否认涵摄作为法律适用过程的客观性。

当上述三个过程完成后,法律规范适用的最终问题便是法律后果(法律效果)的确定。

依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法律后果的确定涉及的便是最终案件的裁判,即运用裁量权自行确定法律后果。

裁量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决定是否采取某个法定措施,可称作决定裁量;二是在各种不同的法定措施中,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选择哪一个,可谓之选择裁量。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界定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依据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酌情考虑而行使的裁定权力。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涵义、特点、原则以及限制等方面,对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进行探析。

一、行政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依法依规对犯罪和违法行为作出裁决或处理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合法权力,也是其处理具体案件时的自由决定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制约。

二、行政裁量权的特点1. 自由裁量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基于行政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酌情考虑,没有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

2. 离散性:行政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案件中行使的权力,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行使行政裁量权的结果也可能不同。

3. 相对专业性: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权力对象一般是行政机关的工作领域,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判断和决策。

4. 公正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是合法、合理和公正的。

三、行政裁量权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灵活运用,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的权力。

3.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公正性。

4. 适当限制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滥用权力。

四、行政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限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权限边界。

2. 制度限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行政裁量制度,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和规则,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浅述民法中不确定概念

浅述民法中不确定概念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i叁垒尘鱼塾金三!!!竺!型!!耋——匿氦圆—●浅述民法巾不确定概患杨海霞摘要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

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

法院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完善。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自由裁量权法律语言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2-015-03“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

一个练功者未有踏实的基本动作,临阵之际,破绽百出,暴露死角,必遭败绩”①。

因此,法律概念的掌握是学习、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初始步骤,更是至为关键的步骤。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构成部分,处理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思考工具,必须凭借实例的演练去理解和应用。

民法最为广泛的牵涉到当今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公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它也饱含着大量的民法基本概念,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于作为上层建筑之法学的完善也逐渐体现出更高的适应性要求,而民法中基本概念的阐释虽然日趋精巧、明确、公开、普遍,但民法基本概念中也同时包含大量不确定概念,使得民法的运行和实施产生诸多的模糊理解和不便之处。

因此,通过各种途径对民法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进行具体化和填补,才能适应于现阶段社会生活关系,并适应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一、对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研究状况概览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作为专门的法学课题是由奥地利著名法学家特纳茨(Tenzer)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基于自己的判断和经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对特定案件作出决策的权力。

在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行政措施,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重要作用。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选择性应用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的权力。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于法律规定而言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

3. 灵活性:行政裁量权赋予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情况灵活运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4. 有限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二、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性原则行政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法定性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依据法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决策。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公开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

3. 监督和复议制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受到上级机关和法院的监督,同时行政裁量决定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法律审查。

三、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界限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情况的复杂性:行政裁量权通常在情况复杂、无法明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款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2. 公共利益的平衡: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综合各种利益因素,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出决策。

3. 合理性的评价: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符合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存在明显的错误和滥用行为。

4. 自由裁量和应用指导: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以参考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意见,保证裁量决策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与范围解读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与范围解读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与范围解读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根据自身的判断和决定,对某些具体的事务或案件所作的决定和处理。

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对于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与公正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与范围往往受到广泛关注和争议。

行政裁量权的界定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进行明确的概念、范围和条件的规定。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要遵循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应该在法律的限制和范围内进行。

行政裁量权不应该是无拘无束的,而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合理、公正和透明的裁量。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解读是指对行政裁量权的实际应用范围进行解析。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是相对灵活的,因为在不同的案件中,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来做出相应的裁量决定。

但是,行政裁量权的范围也不能过于宽泛,应该有明确的边界,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裁量决定不会滥用权力或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取决于多种因素。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依法行使,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的范围内应该考虑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平衡,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并采取适当的程序保障,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如权力最大化、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和范围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有些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可能会存在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公民的利益的情况。

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可能是行政机关自身的问题,如不当行使权力、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等;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法律的规定和界定不够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范围内存在过度扩张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行政判断,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所采取的决定性权力。

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概念,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一、行政裁量权的界定和范围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在行使管理权限时所进行的自由选择和决策。

它决定在行政行为中自由选择合适手段、运用合适方式、判断行动是否适用等问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裁量权既包括一般性裁量权,也包括特殊性裁量权。

一般性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内,所具有的通用性权力。

特殊性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行政行为中,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所具有的特殊性权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行政裁量权包含自由决定权和合理选择权。

自由决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和程序的限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自由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方法和方式。

合理选择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具体措施和方式时,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的要求,并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决策。

同时,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进行。

三、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要求。

合理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衡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正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申请人,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仅体现在行政机关的行为上,还体现在执法者的行为上。

执法者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确保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运行及借鉴

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运行及借鉴

2019年6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un.2019第29卷第2期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vf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29No.2■法学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运行及借鉴王东伟(江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摘要: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4条和第201条对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基准及诉讼类型进行了规定,建立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以台湾地区在学理上有相对成熟的裁量瑕疵理论以及“行政程序法”上明确规定了行政处分应当遵循的一般法律原则为前提。

在司法实务运行中,“行政法院”也发展出了相对稳定的裁量瑕疵的类型和标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些经验对我国大陆地区构建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台湾地区;行政裁量行为;裁量瑕疵;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2X(2019)02-0082-09收稿日期:2018-06-15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研究”(18Q104);江汉大学2018年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项目。

作者简介:王东伟(1980-),女,河北省保定市人,江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因社会事实千差万别,公共事务多元复杂,基于合目的考量及个案正义的要求,立法者通常会让行政权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空间”。

因此,在行政法规中,经常可见在法定要件成立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个别的具体情况,就法律效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予以裁度推量,一般称为“行政裁量”[1]o 然而行政裁量权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仍然要受法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即行政机关要作岀“合义务”的裁量。

为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也在各国得以确立。

比如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6条规定法院对“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可以撤销。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_黄晓玉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_黄晓玉

收稿日期:2011-12-16作者简介:黄晓玉(1987-),女,河南郑州人,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论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黄晓玉(郑州大学,郑州450001)摘要:行政裁量的研究史表明,正确把握行政裁量范围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其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

将先从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的含义和分类入手,然后通过梳理二者关系的学说,进而说明区分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的必要性,希望可以对此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裁量;区分中图分类号:D 925.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2-0059-02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和分类(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奥地利学者F.Tezner 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学说的开拓者。

其最先将“公益”、“合目的性”等不确定概念视为法律概念,主张由法院对涉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案件进行审查;在1888年出版的《从行政官署自由裁量的学说探讨行政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因》一书中提出自由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不同,自由裁量只有在法律使行政机关对各种不同执行的可能性有“选择的自由”时才有意义,自由裁量不受法院审查[1]。

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系指某些法律概念(用语),其必须借个案中之具体事实适用其上时,才能具体化其内涵,在此之前该法律概念皆无确定性,譬如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2]。

也有的学者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此种概念一般见于法律的构成要件部分[3]。

由上述两个定义可以总结出,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定义上包含以下要素。

首先,概念的内涵、外延或者二者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单凭一般理性无法自然得知概念的含义和具体所指。

其次,这样的概念一般出现在法律的构成要件部分,或者说出现在构成要件部分才比较有研究价值,因为法律的构成要件是经过立法者筛选的、对于法律效果的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性要素。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在行政法中,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决定采取行政行为的权力。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权力体现,也是行政法在实践中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行政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合理限制和规范。

一、行政裁量权的内涵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自由决定采取行政行为的权力,具有以下特点:1. 自由性: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政行为,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具有一定的自由性。

2. 有限性:行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3. 高度专业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需要依据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

4. 目标合理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根据,合理达到法律规定的目标。

二、行政裁量权的适用原则为了保证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下是行政裁量权的适用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不得滥用权力或歧视任何特定群体。

3. 适当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适当,不能过度或不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衡量。

4. 可预见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可预见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裁量决策的标准和程序,使公民和社会团体能够预先了解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

5.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裁量决策的依据和结果,使公众能够监督和评审行政机关的裁量决策。

三、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方式为了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不当行使,以下是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方式:1. 法律规定的限制:行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2. 合理补偿机制:当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公民或社会团体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设立合理的补偿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决策结果的复议和诉讼机制:公民和社会团体可以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对行政裁量决策进行监督和追究。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导言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行政原则,行政裁量权旨在保障政府在处理各种行政事务时的自由裁量和灵活运用。

然而,行政裁量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之下进行,以避免过度集中权力和滥用职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行政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定做出合法有效的裁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具备重要意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不仅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责任感。

行政裁量权的范围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行政事务,例如土地利用、资源分配、经济管理以及各类行政许可等。

在这些领域,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行政目标,作出裁决和决策。

例如,城市规划中,行政机关需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公众利益,决定各地区的用途划分和建设规划。

这个过程中,行政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尽管行政裁量权具备灵活性和适用性,但为了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行政裁量权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下行使。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和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决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行政机关不能凭借个人意愿或个别利益偏离法律规定,否则将产生滥用职权之嫌。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平,不得偏袒一方利益或歧视特定群体。

他们应当从整体利益出发,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3. 透明度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时,需要及时公开裁决的理由和依据,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公民有权了解行政机关为何做出某项裁决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有利于维护法治精神和公信力。

行政裁量权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尽管行政裁量权的广泛适应性和合理性,但其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是一个重要问题。

行政裁量权的法学分析

行政裁量权的法学分析

行政裁量权的法学分析维护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要求和实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自由决策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容易引发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和不公正行为。

因此,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学分析至关重要。

一、行政裁量权的法律基础行政裁量权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首先,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次,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裁量权的适度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赖于适度性原则的遵守。

适度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选择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措施和办法。

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中不能过度或不当地干预个人权益,也不能过度放任以致公共利益受损。

适度性原则的确立,旨在维持行政裁量权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适度性裁量权,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权利和责任平衡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内容和要求。

公正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裁量权行使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

权利和责任平衡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要权衡权利和责任,充分照顾各方利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四、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机制为了保证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行政裁量权控制机制。

首先,建立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保障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提出申诉和追诉。

其次,实行行政职权的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强行政裁量权的透明度和监督。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之司法审查1 不确定法律概念1.1 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不确定法律概念最早起源德国梅耶首创,学者特茨纳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奠定了行政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基础。

不确定法律概念同样也是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一项法律制度,主要是学习德国行政法。

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是一个模糊且未明确表示的概念,并且包含许多不确定的外围概念。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第四款“公务活动”和“国事活动”就是不确定法律概念。

1.2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需对该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使其变得确定。

解释是适用的基础,只有这个解释确定了才谈得上适用。

不确定法律概念不仅存在于行政法中,也存在于刑法和民法中,适用广泛,因此,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建立一个规则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主体需明确,笔者认为其解释主体应该是适用这个法条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还有行政相对人具有紧密的联系,行政机关了解行政行为的始末,在遵守法律程序和实体的情况下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行政机关适用这个法条,对法条中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得出一个合法结论,不代表在今后其他行政机关对这个不确定法律概念也要这样解释。

这就说明,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都有不同的解释,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行政行为又会做出不同的解释。

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要消除这种模糊性和多义性,没有具体的案例,空谈是不行的,只有将其适用于具体个案的整体行为,才能使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

其次,研究不确定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基本方法。

消除法律规范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是法律得以适用的前提,而法律解释则是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和最常用手段。

因此,对广泛散见于各类行政法规范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言,法律解释构成了其具体化的必要和基本手段。

法律解释方法众多,目前我们应该做的就是不应该再引入新的法律解释方法,而应该整合现有方法的基础上,寻找一些最能契合实际、最能为执法者所掌握、最能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解释方法,对现行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精简和整合。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行政裁量权和法律责任两个重要概念。

行政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决策、自由裁量的权力。

而法律责任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

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决策、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作出决策和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受具体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策,以最适合实际情况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于司法裁量权而言的。

司法裁量权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判断和决策的权力,而行政裁量权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自由决策的权力。

3. 有限性:行政裁量权并非无限制的权力,其行使应当以保护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目的为前提。

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二、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和约束尽管行政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其行使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这些限制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的界限: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自行扩大或者缩小裁量权的行使范围。

2. 公正、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任意歧视、滥用或者忽视公众利益。

3. 监督和制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衡。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接受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救济,以确保其决策合法合规。

三、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责任是不可分割的关系。

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

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

行政裁量概念的比较观察关键词:行政裁量/比较/法治/司法审查内容提要:行政裁量是一个“舶来品”。

由于我国学者在“拿来”这一概念时欠缺科学的梳理与鉴别,因而直接导致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一概念的误读、泛化,甚至滥用。

本文在辨析考证域外行政裁量概念之演变和反思我国关于行政裁量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厘清了行政裁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存在状态。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科奇(Charles H. Koch)甚至说,“行政法被裁量的术语统治着”。

①无论是德奥等欧陆国家还是英美国家都十分重视行政裁量问题的理论研究。

在我国,如同其他的许多社会科学概念一样,行政裁量是一个“舶来品”。

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在“拿来”这一概念时欠缺科学的梳理与鉴别,因而直接导致我国行政法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一概念的误读、泛化,甚至滥用。

由此不仅使得我国行政裁量的理论研究一直处于“无所作为”的状况,而且极大地制约了我国司法审查功能的发挥,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有鉴于此,本文拟在辨析考证域外行政裁量概念之演变和反思我国关于行政裁量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厘清行政裁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存在状态,以求正本清源、统一话题,并指导我们的理论与实践。

一德国法中的行政裁量概念溯源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行政裁量学说与德奥等欧陆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息息相关。

根据我国台湾学者翁岳生教授的考证,行政裁量一词源于德国学者梅耶(F. F. Mayer)之首创,后经奥国特茨纳(F.Tezner)等学者的发展而将“不确定法律概念”从行政裁量中分离出来;二战后的德国在继受这一学说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更加精细化的研究。

(一)德国学者梅耶与奥国学者特茨纳对行政裁量学说的贡献德国学者梅耶在其1862年出版的《行政法之原则》一书中最早表述了行政裁量学说。

他在该书中,从裁量与法律的关系出发,将行政裁量分为两种,即纯行政裁量与法律适用裁量,前者如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财产,以及公法上形成权的行使等;后者乃是一种弹性法条的适用问题,行政机关对具体案件有较大斟酌及较多的考虑。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判断和决策的权力。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适当的裁量以解决具体问题,以满足行政法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根据特定情况和具体需求,自主判断并做出决策的权力。

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社会实际情况,行使行政裁量权,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

行政裁量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自由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具体情况作出的行政决策,相对于专属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更为灵活,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2.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是相对于专属裁量权而言的,专属裁量权是某些特定情形下的明确规定,而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规范下对一类情形的裁量规定。

3. 高度离散性:行政裁量权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因此在不同情况下行使的结果会有所不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二、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

在宪法中,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作了基本规定,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限制和保障。

在法律中,对行政裁量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则是法律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

三、行政裁量权的适用原则行政裁量权在行政法中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偏袒或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3. 适度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适度,不能过度行使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4.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公开透明,依法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机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监督机制,以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裁量权是指政府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对具体事务所拥有的自由裁量和自主选择权。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它涉及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和行政管理的效率。

然而,在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同时,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治原则,确保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具体行政事务的一种权力。

这种权力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可以体现政府的效率和决策力,也可以为实现行政目的提供便利和便捷。

二、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的关系在行政法领域,法治原则被视为衡量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随意滥用权力或违背法律精神。

行政裁量权与法治原则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治原则,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三、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监督措施。

首先,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原则,不能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行政机关的行使裁量权应当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行政裁量权的实践与问题在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经常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裁量权的滥用和偏离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和权力妄为的影响,需要更多的保护和监督。

综上所述,行政裁量权在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也需要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和监督。

只有在依法行使权力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才能更好地为公民和社会服务,推进法治建设和行政效能提升。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自由决定采取行政措施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充分表现行政机关独立裁量权的体现。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合理、公正地裁决案件。

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时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

它与司法裁量权不同,司法裁量权是指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依法作出判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应该如何处理案件所采取的行政措施上,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行政处罚的决定、对行政许可的批准或者否决等。

行政裁量权的特点是灵活性和综合性。

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裁量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灵活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从而适应不同的实际情况。

同时,行政裁量权还具有综合性,即行政机关在裁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效益、公共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以达到合理、公正的结果。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限与限制行政裁量权并非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定的法律界限和限制。

首先,行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其次,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和目的,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同时,行政裁量权还受到行政程序正当性和法律程序的限制,必须符合合同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行政机关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适当性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必须合理、合法、合情、合理,并且合理性还包括合理的程序和合理的结果。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平等对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度裁决,不能过度或不足。

可预见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通常做法,使当事人能够预见到行政机关的裁定结果。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关系

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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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 定法律概念 与行政裁 量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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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 裁量的研 究 史表 明 , 正确把 握行政 裁量 范 围的 关键 是如何 看待其 与 不确定 法律概 念 的关 系。 行政 法学理论 从 行政 裁量 不确 定法律概 念 区别
院审查 , 只有 作为选择 自由的裁 量不受 法 院审查 。
具有重 要的现 实意义 , 为界 定司法 审查在特 定领域 的合理 限度提 供借 鉴。然 而 , 我 国大 陆地 区 , 在 关于不 确定 法律概 念的研 究很
二、 不确 定法律 概念 与行政 裁量 的关系
适 用“ 公益” 念正确 与否 。除 了“ 概 公益 ” 之外 , .en r F z e 还指 出诸 T 三、 结语 通 过 以上 的分析研 究 , 我们可 以得知不 确定法律 概念 与行政
这对 我国现行 行政诉讼 制度 的发展 如“ 目的性” “ 合 、必要 性” 等不确 定概念 均视 为法 律概 念 , 受法 裁量之 间存在着 根本 的不 同, 接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7 —1 1 0 -5 22 0 ) 8100
看,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有明显的区别, 尤其是在两者的行为后果上, 审查的范围应该是完全不同的。
关键 词
中图 裁量 与不确 定法 律概 念对于 我国来讲 都是“ 来品”对 舶 ,
事 , 政裁 量与 法律适 用裁 量。 这种分 类成 为后来 “ 自由裁量 ” 不确 对如 果“ 实证 明 申请 人不 具备从 事经 营活动所 需要 的可 靠性” 与“

解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解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解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所拥有的自由裁量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既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高效运作,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裁量权的概念、行使原则、限制条件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行政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具体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包括判断权、选择权、适用权、裁定权等,具有相对独立性。

行政裁量权的核心特征是自由裁量,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一种或多种行为方式,并依法对其产生法律效果。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仅对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

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秉持一系列行政法原则。

1. 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行使。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不得超越或滥用权力。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适度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合理地选择权力的行使方式和程度,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裁量权,也不能过分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三、行政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行政裁量权虽然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是也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这些限制条件既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也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自身要求。

1. 法律规定的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如果法律对特定事项作出了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法中的行政裁量权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为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行政法中,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决定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政策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行政公正、效率和公平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特定事实和法律规定自由选择采取的措施和政策的权力。

它具有以下特点:1. 独立性: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能和授权,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

2. 自由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受具体法律规定的明确界定,具有一定的自由度,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措施和政策。

3. 相对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并且必须合理、适当地行使,不能随意滥用。

4. 法律约束性: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二、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则,以保障行政公正、效率和公平的实现。

1.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该根据特定情况和法律规定,自由选择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任何一方,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规范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依法行使,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裁量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适度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措施和政策,不能过度扩大或限制自己的权力。

三、行政裁量权的限制尽管行政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其行使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1. 法律授权的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2. 适当性和合理性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选择适当和合理的措施和政策,不能滥用或不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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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制为背景
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得否拥有为裁量、决定及判断之权限?其权限为何?此皆“「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所欲探讨的课题。

一、行政裁量
(一) 定义
所谓“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于法定要件该当时,尚得依个别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某措施,使某法律效果发生,或选择采取数措施中之一种措施,使特定之法律效果发生之谓。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主管机关查核第二十条所定各项书表,或依前条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时,得令公司提出证明文件、单据、表册及有关资料。

”依此规定,主管机关得依情况决定是否令公司提出证明文件、单据、表册及有关资料。

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款:……”此时行政机关则可依情节轻重,选择决定是判处拘役或罚款。

(二) 类型
行政裁量基本上有两种类型,一是“决定裁量”,一是“选择裁量”,另有学者提出“无法规裁量”之类型,以下分别说明之:
1、决定裁量:指法律构成要件该当时,行政机关得决定是否采取一定措施之意,如前举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廿二条之例。

2、选择裁量:指法律构成要件该当时,行政机关得于数种措施中选择一种或多种行之,如前举我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之例。

3、无法规裁量: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行政机关在不抵触法律之前题下,仍应有其裁量空间,以追求国家利益。

(三) 裁量瑕庛
行政裁量只要依法而为,纵有不当,亦非属违法的问题,原则上并不受司法审查。

然而,行政裁量若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违背授权目的或违反一般行政法原则,仍属违法,此时即有“裁量瑕庛”的问题,司法亦得介入审查。

“裁量瑕疵”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1、裁量逾越:指行政机关裁量之结果,超出法律授权之范围。

例如法律规定得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竟处以五万元罚款。

2、裁量滥用:指政机关做成之裁量,与法律授权目的不符。

例如基于政党目的考虑,
禁止人民合法的集会活动。

3、裁量怠惰:指行政机关因故意不为或过失不知,怠于行使法律授权之行政裁量。

例如某国狂牛症盛行,则行政机关本应裁量应限制何种某国产品进口,然因疏失而未为裁量。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
(一)意义
所谓“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法条用语,因其抽象性、一般性而不够明确,致生解释上的疑义,此种不明确的法律用语,即属不确定法律概念。

法律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实是随处充斥的,例如“必要时”、“正当理由”、“适当方法”等,若欲深究,则这些用语无不留有一些模糊空间,无法明确指明界限。

而对这些模糊空间,行政机关得否自为判断决行,则是须探讨的问题。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司法审查
司法机关乃解释及释用法律之机关,故有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本属其管辖范围。

而行政机关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与运用,原则上,法院对之有审查权,惟在不确定法律概念中有一核心领域,应许行政机关有自行决定权,亦即应使行政机关享有「判断余地」。

毕竟行政机关为真正行为者,其于具体事件亦较司法机关具备专业性,故应许其于某特定范围内,得自行做出判断,此部份则无司法审查之余地。

(三)不确定法律概念与判断余地
如前所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核心领域中,应有行政机关自行判断的余地,此即“判断余地”。

三、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
“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于法律授权范围内,选择决定某法律效果的裁量,此种裁量原则上不受司法审查,只在例外有“裁量瑕疵”时始受司法审查;“不确定法律概念”则是因法律明词用语抽象导致产生解释空间,行政机关为此种解释,原则上须受司法审查,例外于有“判断余地”时,可不受司法审查拘束。

于概念上,“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系属不同的法律概念,可以区分,然而在实务操作上,二者之间常不易区分。

盖为某行政裁量,可能即是因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某种解释,始会为之。

因截然区分二者,并不容易,故乃有“质的区别说”及“量的区别说”之争议。

前者认为二者于本质上即为不同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后者则认为二者本质并无不同,皆是立法者欲授权行政机关于适用法律时,有自行判断之余地,二者仅属量上或程度上不同。

目前我国实务,对“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则并未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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