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2009年3月2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及《石家庄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本市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就是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过罚相当、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性,真正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第五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3)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规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行政处罚的公平性、合法性和透明度,保障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权限,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限定。
第四条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法自主决定具体处罚措施和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五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1.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2.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公正、合理、适度,不能滥用权力和任意裁量;3.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考虑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4.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符合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其进行过度惩罚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的裁量依据和程序,必要时可进行内部审查;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说明,并且依法适时公开;3.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可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进行追责。
第三章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第七条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1.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和监督;2.履行本实施办法相关职责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3.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跟踪处理;4.对于滥用权力或任意裁量的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请以官方公告为准。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具体细则一、实施办法(一)整理《行政处罚法》和《工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执法依据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执法依据进行整理,明确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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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具体标准对电力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幅度、适用条件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做出科学、准确、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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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政许可行为,缩短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手续,下放办事权限。
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按照违法情节造成的后果,把电力行政处罚分为严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从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但在法定范围内,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处罚)、轻微(当事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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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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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依照法定条件细化,列明具体情况。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1、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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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通过网络、电视等宣传方法,把执法单位办公场所以工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事项、适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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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说明司法局作为执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原则。
为了落实司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实施标准及其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由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赋予的权力,全面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进行权力自由裁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也是依据这一法律条款来实行的。
二、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实际情况自主裁量,裁量结果应当符合以下几个实施标准:(一)法律依据。
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实施,同时还必须考虑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违法事实。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司法局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必须充分查清违法事实,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三)性质和情节。
司法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作出相应决定。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司法局可以进行轻处罚或者警告等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进行重罚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
(四)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过错者,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对社会造成危害。
这种情况下,司法局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
(五)是否与立案调查重叠。
司法局有时需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与已立案调查的犯罪事实重复,司法局可不对此进行处罚。
三、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法律原则。
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限制1.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权利。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权限和限制。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依据1.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依法予以认定。
2.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随意裁定。
三、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要求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人权。
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或仅凭主观判断。
四、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和监督1.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和监管机关的监督,确保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
2.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五、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1.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滥用或不当行使权力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 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循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确 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维 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可以统 一处罚标准、规范处罚程序,提高 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限制行 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 因行政处罚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 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的范围和对象
作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 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问题
当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程序 不规范、处罚结果不公正等,这些问题损害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规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是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
Part
06
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建立专门领导小组
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 协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
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规范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 工作合力。
加强督促指导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下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避免出现以下行为:(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并不能说明理由;(四)行政处罚违背社会公认的常理、道德、习惯;(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所左右,宽严失度;(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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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公平、合法地进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明确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原则和程序1.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
在处罚前,行政机关应全面、客观地审查相关案件材料,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运用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适当性。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并依法依规进行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申辩的平等权利。
4.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案情和证据,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5.对于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意见纳入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同时,行政机关应依法公示处罚决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6.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制度,确保处罚决定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三、监督和评估1.上级行政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行政机关应定期评估自身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对违法行为提出举报和投诉,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和建议。
四、实施和落实1.行政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接受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识和能力。
3.将方案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五、附则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正文:----------------------------------------------------------------------------------------------------------------------------------------------------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85号《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葛红林2014年9月29日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区(市)县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第五条(组织实施)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市)县级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与行政处罚、给与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与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与违法行为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视情节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单处。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二)效力位阶相同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三)效力位阶相同时,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如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相关的不同种类的处罚。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高幅度(法定处罚上限90%以上)、中幅度(法定处罚上限60%以上90%以下)和低幅度(法定处罚上限60%以下)。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23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23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2012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本实施办法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
第五条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细化自由裁量标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四)违法情节与罚款具体标准相适应,减少自由裁量幅度;(五)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标准的,下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所具有的灵活性和裁量度。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有效。
二、目标要求1. 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2. 优化行政处罚程序,提高效率;3. 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三、实施方案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为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依据。
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裁量权行使的权限和程序,确保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3.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干部对裁量权行使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确保行政处罚的全程留痕和可追溯,便于监督和评估。
5. 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评估建立对裁量权行使结果的定期评估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行政处罚工作的改进和优化。
四、落实措施1. 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度和操作指南,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
2.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纪律检查。
3.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推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 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和效能。
2. 行政处罚工作更加高效,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结果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与范围这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让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变得更加规范化,确保执法的过程公平、透明、公开,同时也希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感。
其实,这个方案的适用范围挺广的,几乎涵盖了所有行政部门和他们的执法人员,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场监管这些领域都在内。
二、当前状况与需求分析说到现在的行政执法环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其实面临不少挑战。
很多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常常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样一来,执法结果就可能会千差万别,甚至偶尔出现不当执法的情况。
有个调研显示,超过70%的被处罚单位认为处罚缺乏透明度,60%的人对处罚理由感到不满。
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甚至影响了大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率。
三、实施步骤与操作指南1. 建立规范体系首先得从制度上入手,制定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这份细则需要清楚地列明各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况、处罚标准和裁量幅度。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也得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有章可循。
2. 培训与宣传接下来,得定期组织一些培训活动,让执法人员专门学习如何使用裁量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裁量权的使用原则、案例分析等等,还可以请一些法律专家来指导。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线上课程等多种形式,提升大家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3. 建立监督机制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定期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这个小组要定期对处罚案件进行抽查,以确保各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规定。
同时,建立一个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举报。
4. 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一些行政处罚的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以增强透明度。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开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裁量标准等信息,让公众来监督。
5. 评估与反馈实施一段时间后,得定期对这个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收集执法人员和被处罚单位的反馈,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具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监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工作的核心,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一些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损害社会公正。
因此,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水平,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查处力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实现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实施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
要加强行政处罚法规的制定,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广泛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和界限。
2、完善职责分工机制,调整行政执法部门能力结构。
要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调整执法人员的结构和队伍,确保执法部门在处罚案件中始终保持公正和独立性。
(二)加强执法标准,确保行政处罚权合理行使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性。
要优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进行充分保护。
2、加强执法时限目标管理,确保案件及时处罚。
要树立全局思想,加强督办机制,同时完善案件调查检查制度以及社会评议制度,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处罚,维护执法公正与规范。
(三)建立监控机制,防范行政执法的滥用1、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察,坚持重点突出,确保整个监管链条的可检查性。
2、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自查自纠。
要建立完善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行为的评估监测和自我纠正,在做好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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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罚”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拆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
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罚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管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是否单处或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以法定处罚的最低限度的50%以内进行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自然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从重处罚的规定:
从重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当事人曾在两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四)群众举报或投诉三起以上的;
(五)经制止、劝告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时,必须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后报本部门法制处(科)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在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具有从轻情节的违法行为的罚款范围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30%的部分处罚。
(二)从重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从最低限到最高限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第十五条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额度达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冀政函[1997]46号)规定标准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当事人口头或书面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未申请的,不予听证;
(二)行政机关在初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确定听证时间和地点后,提前7天告知当事人;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未参与办案的人员组成,一般不得少于3人;案情特别复杂的,不得少于5人。
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与听证;
(五)听证由执法单位法规处(科)长主持,专职记录人员进行记录。
听证结束后,参与听证的办案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应当核对笔录,笔录无误后,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均应签名。
(六)听证结束后,参与听证人员(不含办案人员及管理相对人)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形成听证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申请人下发《听证意见告知书》。
《听证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意见采纳情况以及未采纳理由。
《听证意见告知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和方式送达听证申请人。
第十六条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
建议;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中》中列明采纳《执行标准》的具体意见。
因特殊原因,办案机构作出突破《执行标准》范围的行政处罚时,应当提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该单位负责人签批,但无法定依据不得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领导班子成员、法规处(科)长、参与案件调查机构的负责人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集体讨论由执法单位负责人组织,法制、业务、案件具体承办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二)由案件承办的大(中)队的执法人员简要介绍案情,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据;
(三)综合案件情况,由参加人逐个发现意见,集体讨论主要应当就管理相对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进行认定;
(四)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参与讨论人员应当在《集体讨论笔录》上签名,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五)《集体讨论笔录》应当按要求入卷。
第十九条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本级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力度,凡不符合本办法及《执行标准》的,应当建议办案机构补正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因工作需要应当增加相应内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补充规定》的方式进行完善补充。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人员、执法机构拒不执行本办法和《执行标准》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