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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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若干思考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实际情况和自身判断,通过裁量性决定、灵活处理等方式,选择具体的执法措施和适用执法标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广泛,涉及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易导致行政执法机关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

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的任性和不受制约,导致执法混乱和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和不公正。

由于没有具体的执法标准和规定,执法行为容易受到行政机关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导致相同案件在不同执法机关或不同执法人员之间存在偏差。

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容易导致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使人们对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破坏执法的信仰基础。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

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立执法规则和标准化的执法行为,以及建立独立的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应当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范围,限制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滥用和任性执法的发生。

应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定和评估机制,制定明确的执法标准和操作规程,避免执法人员凭主观意志而行使自由裁量权。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减少因个人偏见和个人利益导致的执法不公和不规范。

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建立公民举报和投诉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要加强对执法的宣传和教育,使公众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权益保护的方式,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我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但通过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公正执法的发生,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最新整理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及其出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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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及其出口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及其出口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实缺憾(一)官本位思想——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思想土壤。

占据中华文化主流地位的官本位思想从古延续至今,这是行政执法的缺憾的重大根源。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秋菊打官司》这一部表现中国传统社会的风貌的电影。

案件中,秋菊在向李公安告村长时总说“他是村长,踢了也就踢了,但不能往要命的地方去踢”。

可见秋菊对于“村长”踢打她丈夫的行为是比较能够接受的。

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样类似的场面比比皆是,大部分的老百姓心里对公务员的行为有着超乎正常容忍限度的包容。

小到城管执法者对违规市民的呵斥,大到官员任意荼毒百姓生命,聂树斌案,监狱里各种令人难以信服的死法。

正是因为百姓的被官本位思想荼毒至深导致的逐渐软弱与麻木才有了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是导致行政权力滥用的客观条件。

电影中,李公安一个人要负责整个乡镇的治安司法工作。

中央政府能够为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极为有限的。

何以见得?由中央直接向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昂贵的,更好的公共服务需要征更多的税来维持。

而过高的税收水平可能会导致官逼民反的结果。

并且,更多的公共服务需要更为庞大的官僚机构。

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往上一级,其成本就上一个台阶。

秋菊从镇上一直上诉至法院,其成本已远远超过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赔偿。

这些成本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信息成本等等。

而这些信息大部分都垄断在官僚阶层手中,这就更加大了难度。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不能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发挥不到位。

在自治的情况下,地方的治理任务完全由地方自己负责。

自治的地方用不着中央来规定土地的使用,如果这样,秋菊一案也就不会出现了。

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基层官员由地方民众选出,对地方民众负责而不是对中央负责。

本片中的村长也就用不着为自己的权威的丧失而担心了。

在地方自治的情况下,地方事物靠xxxx来解决,在熟人社会里解决问题只需较小的社会成本,而且由于大众的参与其结果的合法性、公平性高于中央任命的官僚,哪怕决策错误民众也不会有怨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调研报告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种“机动”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

这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国家公共事务纷繁复杂,具体情况千变万化,立法不可能预见复杂的社会事务所以,法律在许多条款中只能作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方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又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管理目标。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

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

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

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超越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

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

【实务】基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7个问题

【实务】基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7个问题

【实务】基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7个问题1.各地执法实践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还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准信息没有公开。

各地出台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没有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没有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特别是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没有说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权力清单时,没有及时更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基准未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修订、职权调整、机构改革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同步动态管理,下一步面临着与权力清单对接的问题。

6.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7.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

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

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延伸阅读: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日期:2007-09-03]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作者:新闻管理员[字体:大中小]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理解。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基于法律的局限性及提高行政效率的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在税务工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它的存在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高行政效率。

各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多能够把握和区分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律目的的实现。

但同时,在行使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我们在重视它的必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由于一些原因而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滥用职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

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臵权力。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

但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二是执法行为避重就轻。

执行难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

标红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标红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闫莉阳摘要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导致很多负面问题应运而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逐渐提高。

按照行政法学的观点,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权力总格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为执法者在应对解决各种举手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执法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之一。

可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出现了很多过渡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受到侵害,对此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势在必行。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要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该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我国法律建设的整体进步。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立法控制滥用职权Abstract With the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ina has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to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is to build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the basic strategy of an important part. I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main form of express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necessary author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It exists for the purpose of administrative lawyer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flexibly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However, in the actual situati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often easy to be abused, damag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is imminen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trengthe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alyze it from three aspects, find out the problems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put forward the relative solutions to strengthen China's legal system.Key words Ative secretion Legislative control abuse序言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但是由于其符合现代社会行政的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行政工作的发展,受到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认同,适用范围较广。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高小超闫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是一柄双刃剑,行使得当,可使行政处罚取得积极有效的行政效果;反之,不仅会严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极大地影响行政机关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

笔者从如何规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对构建规范自由裁量权综合监督体系进行了思考,以期减少随意性,避免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極待规范的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机关应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社会进步中的新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处罚裁量权的强大侵蚀力等原因,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滥用处罚裁量权的现象。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中的“自由”属性是其可能被滥用的根本原因。

由于处罚裁量权为行政机关留有一个自由活动的空间,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

在这种范围和幅度之内,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决定的权力,而自由裁量权如何运用并没有硬性规定,完全由行政机关自主掌握,这就为行政机关滥用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条件。

二是法律规范不完善是处罚裁量权可能被滥用的客观原因。

我国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处罚裁量权的规范很多,但大都显得过于宽泛,无一定的、具体的标准可循。

尤其是行政罚款的自由裁量权上,自由裁量的幅度是很大的,且都是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标准的,使办案人员觉得难以掌握。

有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处罚的幅度,有些却只规定了处罚的种类,没有规定处罚的幅度;甚至有的连处罚种类都未规定,只规定了对行政相对人可以处罚,但究竟是何种处罚却不明确。

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不明确,并且约束较少,因此也留下了被滥用的空间。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势 ,对 各种特 殊 、具体 的社会 问题能 够灵 活 权 ,履 行法 定职责 。但在 实践 中 ,违 反效 率 果断地 处理和 解决 ,在适 用的方 式 、方法等 原则或 者 出于某种 不廉洁 动机 ,拖延 履行法
那些 滥用 自由裁 量权 的行政 权行使 主体 ,才
的 行政 程 序 , 促 进行 政 行 为程 序化 。 首 先 应 确 立 程 序 的 公 开 和 公平 原 则 ,
通 过立 法确定 规范 的程序 ,对行 政机 关行使 自由裁 量权 的依据 、资讯 、条件 、过 程、 决 定 意 向 、 结 果 予 以 公 开 ,对 涉 及 相 对 人 利 益
较 大 的 及 与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的 或 过 于 集 中 的 权 力 领 域 予 以 公 开 ,使 权 力 行 使 为 公 众 所 瞩 目; 赋 予 行 政 行 为 双 方 相 应 公 平 的 程 序 权
自行判 断行 为并 自行决定 实施 其行 为或不 作 为 以及 如何作 为 的权力 ,是行政 机关 常用 的 种权 力。它 有如下二个特 征:

执行 责任 ,树立 监督 的权 威性 ,对控制 行政 自由裁量 权的泛 滥 ,防止 执行权 的膨胀 至关 重要 ,可 以说是改革成败 的关键所在 。 3 、加强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水
自 由裁 量 ,而 不 是 完 全 没 有 范 围 没 有 边 际 的
唯我 独尊 ”的思 想 。为此 ,一方 面要加 紧通 过 各 种 渠 道 培 训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另 一 方 面 对
那 些 不 再 适 宜 从 事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的 人 坚 决 调 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
措 施
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按 具体行 政行 为受法 律拘束 的程 度 ,可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5市场监管大索■琰行玟此罚自由栽1私问数兮祈啟对策蚵究居明峰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

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

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

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修改版]

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修改版]

第一篇: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市局路政科:根据省局文件要求和市局工作部署,我站结合实际,对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调研,现将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执行现况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处罚1000元以上难度较大;2. 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细化,处罚幅度过大,现场执法人员处罚权力过大;二、存在的问题1. 短途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1000元以上,本地司机现实困难较多,经常是讨价还价;2. 年度车辆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标准底线过高、高线又过底,现实操作不够合理;3.超限1倍以上的货运车辆越来越多,处罚标准尺度难控制;三、建议和意见1.超限在1吨以下的(10%以下),不予处罚,要加强教育,当事人写书面检讨书,并在行驶证上注明超限数量,加盖公章,3次有过超限1吨以下的,应处罚500元罚款;2.超限在10%-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00元至500元罚款;3.超限在15%-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4.超限在20%-2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以此类推,对处罚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5.超限在1倍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这1倍以上也要进行细化。

6.超限超载车辆处罚应坚持卸货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对驾车强行冲卡和抗拒检查甚至暴力抗法的,按照《公路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并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理,同时进行媒体曝光;对恶意超限超载车辆的当事人应上限处罚。

新余市分宜山塘下超限超载车辆检查站2013年4月7日第二篇: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大致涵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由此,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也就凸现而出,它指法院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含义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共7页】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共7页】

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建立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调研报告【内容摘要】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一)省外情况,(二)省内情况,二、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一)处罚不公,(二)处罚创收,(三)裁量权运用不当,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一)法律规定不一致,(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四)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五)监督不力,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议,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提高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年初工作安排,xx年8月至10月,我们先后赴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及我省延安市、榆林市、宝鸡市和省工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研,还通过电话等渠道,了解外省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构建设计及运行情况,为我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奠定了一定基础。

一、省内外实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情况(一)省外情况:贵州省目前正在探索建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xx年,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了一些理论准备,在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第六次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就其理论成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论设想》进行了交流。

自由裁量权问题及原因

自由裁量权问题及原因

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一)滥用职权因为执法者的介入,从而使得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受到影响。

由于人并不是完全受到理性条件的控制,在执法者决策的同时,往往会受到个人感情的影响。

英国的行政法中,不合理的裁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分别是考虑了没必要考虑的内容和误解相关信息。

而日本的行政法中不合理的裁量主要是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考虑了没必要内容,其次是未能考虑应该考虑的内容,随后是在考虑过程中未能形成正确的评价和认识,最后则是没有遵守相关程序。

法国的行政法则认为,一些不符合公众利益的裁决,但与此同时符合某些人或少数团体的决策,以及一些符合我国大多数公众利益的,但不符合其法律规定的决策,都是裁量不合理的行为。

我国行政主体裁量不合理通常有下面几种形式:1、考虑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国家行政机关的相关人员应切实的形式我国法律给予的相关权利,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其最终目的,选择正确的执法方式和路径,从而达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行政执法裁量权是依靠相关执法人员来进行具体操作的,所以,相关执法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其个人倾向以及情感的因素都可能会导致执法人员在进行具体操作中存在偏差,从而影响执法的效果。

而影响的主要因素则是我国长达几千年来存在的“人情社会”,由于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着其交际圈和生活圈,例如朋友、亲戚、领导、同事、邻居等一系列人情关系,而这些人情关系则是影响执法效果的主要因素。

与此同时,相关工作人员的情感也是裁量不合理的主要因素之一,首先,每一个人都有着情绪的变化,例如喜怒哀乐,这些情绪必然会导致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决策。

另外,当工作人员的情绪波动较大、情绪激动、或与当事人存在某些利益之争时,其裁量的决策可能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因素,例如压力、威胁、利益等因素。

当相关工作人员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压力是,其裁量决策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在受到一些黑恶势力的威胁时,执法人员的决策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1. 引言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会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保障公正与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定处罚的力度和方式。

然而,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议,本文将就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探讨。

2.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概述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处罚的力度和方式的权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确保处罚公正、合法、科学。

3. 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自由裁量权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但也存在着滥用的风险。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和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限制等内容,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4.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中,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自由确定处罚的力度和方式;而在重大违法案件中,行政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依法严格执行。

此外,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机关内部的规范和制约,确保处罚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争议与问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裁量标准的不确切性和不统一性,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量结果,导致公正性和统一性的缺失。

另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滥用裁量权以达到其他目的,这需要加强监督和制约。

6. 加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规范为了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需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与规范。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几点思考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几点思考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消防安全,而消防行政处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然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思考。

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应当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但是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罚款标准。

”尽管现行消防法和其他配套性法规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但一些地方的法规仍然模糊和不完善,容易导致执法不统一,而且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可能会利用这种模糊性进行滥权。

二、自由裁量权确立的规则不明确自由裁量权是消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基础,在消防领域中非常普遍。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明确规则缺乏,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存在判断标准不明确的情况,有些时候行政处罚机关的行为显得武断或不公平。

因此,对于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个别城市和地区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三、消防行政处罚决策的程序和程序保障消防行政处罚所需决策程序至关重要。

程序旨在保障行政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如果没有正确的程序,将使可能存在的误判和滥用权力的情况得以发生。

因此,在消防行政手续中,如何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在此方面,主要建议在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中,适当强调程序规定和程序保障的原则。

四、执法的全过程民主监督和制约消防行政处罚完全由行政机关单独实施,容易导致权利和权力不平衡的问题。

国家加强社会监督和制约是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的重要一环。

因此,必须建立合适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在执法过程中,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明确、公正和规范,为确保消防行政处罚制度的实施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中,还需要在法律规制、程序规范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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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目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罚不公。

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罚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当。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
制不健全,监督力量不足,很难对每种处罚行为都实施有限的监督。

由于缺乏严密的监督,对自由裁量的各个环节得不到有效制约,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导致行政处罚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

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议
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不是创设新的处罚标准,而是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细化,使行政处罚更具操作性,其积极意义:一是建立和完善裁量基准,对授权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进行细化,以弥补法律不周延的固有缺陷,延伸法律的功能和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二是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将宽泛的幅度具体化,减少了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

三是裁量基准直观,容易操作,对行政执法人员形成约束,有效减少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控制和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按照国务院要求,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明确由省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

明确标准,报省政
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科学设定裁量标准。

科学设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边界,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相关因素,做到权力授予与权力的行使、权力的控制相适应,以实现自由裁量权的“授而不滥”和“控而不死”。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客观公正的裁量标准。

在法律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将违法行为再细分成几个阶次,每个阶次制定不同的量罚标准,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同案不同罚。

(二)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实行裁量基准制度,涉及上千部法律,数万种行政行为,细化、量化裁量标准一定要坚持合法、合理原则。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动态检查和静态审核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量化工作的指导。

对裁量标准有疑义的,法制机构应当尽快予以解释,对检查和审核中发现的裁量问题,法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

(三)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应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量罚标准。

裁量基准作为明晰的准线,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谱,当事人也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这样行政处罚的标准既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
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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