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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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交公路发〔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勘察设计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新、改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公路基础设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普通公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具有覆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公益性强等特点,贴近群众,贴近民生,是公路网络的主体和基础。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普通公路的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普通公路具有项目多、地域广、建设投资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敏感点多等特点,容易成为薄弱环节,有的项目抗灾能力较弱,工程安全耐久和保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设高质量的普通公路,是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统筹把握普通公路建设的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四项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行业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经济、环保水平,推动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二)深化前期论证。

按照公路网规划布局方案,做好规划衔接,充分利用既有线位和设施,结合养护工作安排,合理确定建设时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6月26日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推进现代工程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第五条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

公路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并落实建设资金后进行。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规定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公路工程,是指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是指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按照现行公路勘察设计技术标准、标准、规程,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进度、质量、费用、合同、平安、环保等实施的监督、审查、咨询和管理工作。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业主〕负责本工程工程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不改变、不减轻、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依法应承当的质量责任。

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机构和人员必须对其监理、审查〔咨询〕成果负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省高指主要职责〔一〕制定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制度及相关方法、规定。

〔二〕催促建设单位〔工程业主〕开展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监督检查其开展情况。

〔三〕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工程业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

〔四〕监督检查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和工作质量情况。

〔五〕总结评估,提出改良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建设单位〔工程业主〕主要职责〔一〕负责招标选择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并签订合同。

〔二〕审批勘察监理、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大纲,并监督实施。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乾成工程设计咨询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规定。

二、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实验、检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课题研究,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定型图设计等项目。

三、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全围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复核、校审、审核、批准制度。

四、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合同、委托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办法、规定等。

2、勘察、设计文件、成果,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设计文件、报告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办法、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五、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规程等,了解勘察、设计方案、合同、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检修、校正仪器、设备,编制工作计划,按总体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六、公司将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项目)总负责人”。

1、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设计总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2)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

2、一般工程项目,软件应用开发工程可研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设计部主任提名,主管总经理审批。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提高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水平,确保工程地质勘察质量,使本项目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始终处在可控状态,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管理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的总体思路:在工作小组的统一管理下,设计单位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并提供合格的产品,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工程地质勘察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工程地质勘察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满足各设计阶段需要的勘察技术要求,统一勘察标准,根据技术要求和设计进度计划编制勘察大纲、与技术管理细则,控制勘察作业的各个环节,逐项评审、验收勘察成果,提交适用于各设计阶段的勘察报告,提供配合设计的后续服务。

第二章勘察范围第四条本项目地质勘察范围包括:两阶段设计的工程地质调绘、勘探(包括钻探、槽探、坑探、钎探、物探等)、原位测试、室内试验、专题研究、资料分析整理、评价及报告编制等系列工作。

第三章勘察进度管理第六条工程地质勘察进度安排应与各设计阶段进度安排相协调,保证提交地质勘察成果的时间能满足各设计阶段的时间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统筹安排各阶段设计和各阶段勘察进度的时间接口,提出工作流程,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根据勘察进度安排,提出勘察现场监督、技术管理和成果初审的时间安排。

第九条设计单位在勘察进场之前,完成人员、设备的准备、组织等工作,完成勘察进场相关手续的办理,将结果上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发出进场指令。

第十条当各阶段设计进度计划调整时,为满足调整后的设计需要,地质勘察进度计划应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为满足各设计阶段进度需要,在设计单位内部可对勘察进度提出调整要求,自行处理设计进度和勘察进度的接口问题,并建立记录,交建设单位备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一般提前 3 天向建设单位申报需批准的事项。

137138第四章勘察质量管理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包括初勘和详勘阶段外业工作质量和内业工作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投标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招标投标准备第四条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便于理解和操作。

第五条工程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通过公告、信函等形式发布,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时间、地点及流程等。

第六条工程招标人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限制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应根据工程特点、复杂程度、紧急程度等合理确定,并事先明确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七条为保证投标人的真实意愿,防止恶意投标和破坏公平竞争,工程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并明确规定退还条件和期限。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缴纳,并由工程招标人负责妥善保管。

如果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或撤回投标,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给工程招标人,不得迟延或延误。

未能按时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交给工程招标人。

工程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收并出具收据。

第五章投标评标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人应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相关工程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符合技术要求和预算的投标文件。

按照评审结果,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保障评标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率,执法透明,最大限度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1. 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公路工程设计方案,明确工程设计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设计、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4. 监管部门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工程施工。

三、设计管理1.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工作,认真履行设计职责。

2. 设计报告应明确工程设计范围、要求、设计方法等内容,确保设计过程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 设计文件应及时送达相关单位,确保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能够及时查阅相关设计文件。

4. 设计变更应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四、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4.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监理管理1. 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

2. 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六、监管管理1. 监管部门应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公众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投诉并处理。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002年修订本)精编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2002年修订本)精编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最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最新公路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标准勘察设计行为,促进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方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世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采取BOT等形式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假设有不同情况,从其规定。

第四条已通车项目的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掌握勘察设计工作动态。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机构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并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

四、负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考核检查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和奖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派驻现场的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现场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现场服务和检查考核情况。

二、对控制性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协同参建单位确保施工质量到达设计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工作各阶段专项报告。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依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但不能改变招投标时双方的承诺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规程以及项目有关批文,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周期。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或无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将所承当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未经许可分包。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勘察设计单位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行业规范、PPP事业部及公司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合同文件、云南葛洲坝宣杨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管理策划等要求,特制订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勘察设计工作必须遵守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规定,严格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勘察是指根据本项目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设计是指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杨柳(滇黔界)至宣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归口管理为公司工程管理部.第二章各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公司责任与义务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如有)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

3.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公司应对勘察设计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4.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5。

应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投标函、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公司对勘察设计单位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6。

公司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与义务1。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追求高效、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按照《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和合同要求,保护甲方权益,维护勘察设计成果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勘察。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勘察设计成果审查,确保设计方案可行性,满足甲方需求。

第二章勘察设计管理要求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和工程要求,组织勘察设计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勘察数据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勘察图纸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要求,组织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设计成果的审查、验收和归档。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工作记录和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设计管理要求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概念和方案的编制。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成果的审核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设计成果的审查、验收和归档。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设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设计人员进行工作记录和考勤管理。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4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现公布《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C20-2011)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3号,邮政编码:710075),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主题词:公路规范公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1年10月18日印发前言《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统一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要求,提高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技术水平,保证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公路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地质问题越来越复杂,工程设计对基础资料的要求不断提高,在工程地质勘察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此,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以《关于下达2007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378号)下达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修订任务,由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负责该规范的修订。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全国在建和已建公路工程涉及的地质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研,参考了工程地质勘察相关的标准规范和科研成果,总结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实践经验,积极吸纳了成熟可靠的新技术与新方法,广泛征求了业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修订后的规范分9章和11个附录。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修订了岩土分类;(2)增加了编制勘察大纲的规定;(3)增加了岩土参数分析的规定;(4)修订了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的内容和要求;(5)加强了各阶段及各类构筑物的勘察深度要求;(6)增加了花岗岩残积土、填土、红黏土的勘察内容;(7)修订了环境介质对混凝土腐蚀的评价标准;(8)补充了岩质边坡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标准;(9)增补了圆锥动力触探修正的规定。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设计勘察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足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为确保地质勘查的工作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设计勘察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勘察准备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设计勘察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嘿,朋友!咱今儿来聊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这档子事儿。

您想啊,公路就像是人体的血管,把各地连接起来,让经济的血液流淌,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

那这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就相当于血管的规划师嘛!勘察,那可是基础中的基础。

就好比你要盖房子,不得先看看地咋样,地下有没有啥“暗礁”?公路勘察也是一个理儿。

得搞清楚地形地貌,是高山峻岭还是一马平川,是沼泽湿地还是坚硬岩石。

这要是没搞明白,就盲目设计施工,那不得像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危险得很呐!设计呢,那就是给公路“梳妆打扮”,让它既实用又好看。

车道得规划合理吧,不然车一多,堵得像一锅粥,那多闹心!还有那坡度、弯道,都得精心计算,这就像给运动员设计跑道,差一点儿都可能影响成绩。

而且,公路周边的景观设计也不能马虎,总不能让司机一路上看着光秃秃的没啥美感,那多无聊。

说到管理,这可是重中之重!得把勘察和设计的各个环节都管得井井有条。

就像一个乐队的指挥,让各个“乐手”都发挥出最佳水平,演奏出美妙的“乐章”。

如果管理不善,勘察数据不准确,设计方案有漏洞,那修出来的公路不就成了“残次品”?您瞧瞧那些成功的公路工程,哪个不是勘察细致入微,设计独具匠心,管理严格到位?反过来,那些出问题的公路,不就是在这几个环节上掉了链子?咱再打个比方,这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就像是做一道大餐。

勘察是选食材,得挑新鲜的、合适的;设计是定菜谱,得考虑口味、营养;管理就是掌勺的大厨,得掌控火候、调味,稍有不慎,这道菜就砸了。

总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可不是闹着玩的,得用心、细心、精心,才能打造出一条条让人们放心、舒心的公路,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不能在这上面偷懒耍滑,不然坑的可是大家的出行和发展!。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云南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范本》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二条公路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禁止转包和无证承揽、越级承揽、违规分包.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承担勘察、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四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公路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四)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五)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勘查资料、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勘查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依照《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勘察、设计合同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勘察、设计方面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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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辽宁乾成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总则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规定。

二、凡从事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实验、检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课题研究,应用软件开发、标准、定型图设计等项目。

三、勘察、设计及生产辅助和生产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全范围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成果的复核、校审、审核、批准制度。

四、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委托书及公司制定的各项办法、规定等。

2、勘察、设计文件、成果,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符合结构安全的要求。

3、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设计文件、报告的深度应满足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合同、委托书的要求。

4、勘察、设计文件、成果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五、生产任务下达后,各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了解勘察、设计方案、合同、委托书的有关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检修、校正仪器、设备,编制工作计划,按总体工作计划要求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六、公司将根据勘察、设计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设计(项目)总负责人”。

1、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设“设计总负责人”,由公司任命,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大型综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2)有丰富的勘察设计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独立工作能力;(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工程师。

2、一般工程项目,软件应用开发工程可研设“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由设计部主任提名,主管总经理审批。

(1)曾经担任二项以上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组长;(2)从事专业技术的助理以上工程师担任。

必要时,由公司聘任的工程师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公司聘工程师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3、“专业组长”具有助理工程师资质以上(含助理工程师或相关资质)人员担任。

4、复核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资质人员担任。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或公司总经理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名。

6、部校审人员的资质应与复核人员资质同级或高一级、公司审核人员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的资质。

必要时,公司聘请有关专家代公司对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文件、成果、资料进行校审、审核。

七、公司勘察设计管理执行二级三级阶段管理、三级校审制。

二级管理即部级、公司级管理;三阶段管理及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审核、汇总、出版阶段。

三级校审级专业组:复核、部门:校审;公司:审核(小型项目可二级校审),设计代表现场修改设计执行组复核和公司审核。

专业组复核应:1、全面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复核、设计、计算的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等。

3、复核勘察、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所制定的原则和方案等。

4、复核设计中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及应用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正确、有效。

5、对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及计算书、图纸、说明、各项数据、尺寸、桩号、标高等应逐图、逐表、逐字的进行复核校对。

6、复核者应在所复核的记录、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

部校审主要应:1、复核输入、输出资料、文件、数据是否正确完整。

2、审查复核意见的正确性,并检查勘察、设计者是否已按正确的复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文件、计算、记录等。

3、审查勘察、设计计算的方法、成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和公司制定的规定、办法等。

4、审查勘察、设计的方案、原则是否与公司技术知道书相符等。

5、审查者对主要的设计成果进行验算、验正。

6、审查者对主要、关键的尺寸、标高、桩号、数据进行核算。

7、审查主要工程数量、经济、技术指标。

8、审查设计者与复核者有意见分歧的部分,意见是否得以统一和落实,审核专业组间互提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及勘察、设计的文件、报告、资料一致性、完整性。

9、校审者应在审查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核查校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公司审核主要应:(可另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担任)1、审核输入、输出文件是否齐全、正确,验证部校审意见的正确性和勘察、设计者是否按正确的复核、校审意见修改、完善了勘察设计、计算、记录等。

2、审核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法及公司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及勘察、设计方案、原则的执行情况。

3、审核总体设计、路线纵、平面、大型复杂立交、路基路面、防护、排水、隧道、特大桥的勘察设计方案是否正确、合理、可行、经济。

4、对勘察、设计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设计方案、计算方法、计算结果急性审核审定。

5、对设计、复核、校审者间有意见分歧的进行审核、审定。

6、对复杂、大跨径的桥梁的结构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数据进行验证,必要时应变换方法和公式进行验算。

7、审核勘察、设计文件、报告、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

8、审核主要勘察、设计文件报告的总说明书。

9、审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10、审核者应在审核的文件、报告、资料上签名,填写“勘察、设计审查意见书”并验证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大、中、小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标准划分原则1、大型项目: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特大桥、复杂立交。

2、中型项目:10~50公里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的路线、路面、交通工程、可研报告及大桥、复杂立交。

3、其他项目均为小型项目。

勘察、设计程序及程序管理九、勘察、设计程序1、主管总经理组织策划,并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

2、总工编制“技术指导书”,并经总经理审批。

3、设计部编制开工报告(工作计划),并经总工和总经理审批。

4、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中间检查(审核)。

由总经理牵头委托相关职位人员负责并写出“中间检查意见书”。

5、设计部按中间检查(审核)的意见进行整改。

6、总工根据中间检查(审核)情况补充、修订、完善“技术指导书”。

7、大、中型勘察项目、设计部在公司实施验收前应组织自检、自查、自纠工作,对勘察、设计文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复核、部校审,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检查、审核。

8、勘察、设计文件经总工审核,设计部按审核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后填写“勘察、设计文件跟踪记录表”送总工,主管经理审定后复印、出版。

9、文件交付设计部登记送达业主或有关部门。

十、勘察、设计准备阶段1、勘察、设计项目任务确定后,由主管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和有关管理、设计部负责人及设计总(项目)负责人参加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总体策划,明确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规模(确定大、中、小型项目)、技术指导书下达时间、设计验证、中间检查、验收、校审、公司审核、出版时间及主要工作量等。

2、主管总经理根据策划的结果下达“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任务单应将主要策划内容填写在任务单中,并送董事长签字后,分别送达主管财务总经理、生产部门。

3、大、中型勘察设计项目由总工会同总经理、有关生产部门、有关人员依据交通部《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或委托书等对业主提供的各种基础资料进行评估、检验,确定各种资料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地方,并提供所采取的措施、办法等;小型勘察项目可由有关生产科室的主任工程师、设计负责人对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并把审查的意见报总工处理、解决。

4、总工编写“技术指导书”,并进总经理审定下发。

工程地质勘察、试验、检测项目的“技术指导书”与送样单,任务单一并下发有关部门;大中型项目应编写技术指导书,小型项目及常规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总工可不编写指导书,总工可在任务计划单上填写有关技术要求,或生产科室编写技术要求报总工审批。

5、各有关勘察设计部门接到勘察、设计任务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范、技术、标准、技术指导书;收集有关资料、土质;检修仪器、设备;准备勘察设计所需材料、工具;并编制开工报告和工作计划。

6、承担该勘察、设计项目的主任、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勘察、设计任务计划单”、“技术指导书”编写“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经主管中经理审批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工作。

小型项目和试验、监测、研究课题、软件开发、标准图、定型图设计可不编写开工报告,但要写出工作计划报主管总经理。

编写的“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设计部总体工作计划、各专业组的设置和人员构成、任务分配,各专业组工作分工。

(2)勘察、设计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的准备检修情况。

(3)勘察、设计所需各种资料及收集情况。

(4)在该项目勘察、设计过程中将要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5)该项目在勘察、设计过程中需要公司和公司有关科室帮助解决的问题和不明确的问题。

十一、勘察、设计实施阶段1、主管总经理(1)落实、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尽快给于解决和处置。

(2)负责公司与业主、分包方及公司内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指导和审定生产部门对业主、分包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估、评定工作。

未经相关人员审查验证的各种基础资料不得提供给有关生产部门、分包方使用。

(4)业主、分包方、提供的资料指导生产科室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2、总工(1)组织有关人员对勘察、设计项目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办法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等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用书面形式作出“中间检查指导书”,必要时修改、补充“技术指导书”,并按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审定签发。

(2)审核各有关单位、部门互提资料和技术接口是否准确、完整、可靠并予以签署确认。

(3)检查、协调各有关勘察、生产单位、专业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资料的深度、形式、内容的一致性,并予以指导,确认。

(4)及时解决勘察、设计中的技术难点、疑点和重大方案问题,重大设计方案变更应报主管总经理审定,必要时召开会议审定。

3、设计部(1)根据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指导书”勘察设计方案、公司有关办法、规定,按计划开展各项勘察、设计工作。

(2)各专业组内开展复核工作,室主任、室主任工程师、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校审工作,按规定填写复核、校审意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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