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
最全拆迁补偿的政策及涉税问题详解!⼀、国有⼟地和集体⼟地的划分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政策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九条⼆、拆迁时适⽤的法规 2011年1⽉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公布之⽇起施⾏。
2001年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为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在采访中回复“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的问题时,答复“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
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地征收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调整。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为问答的内容: 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并解决集体⼟地和房屋征收问题。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地征收⽅⾯,但国有⼟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地作出规定是超越⽴法权限的。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常委会提出议案。
三、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项⽬及标准 (⼀)补偿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政策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补偿⽅式及项⽬标准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
公司收到拆迁费如何开票问:银行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或开发商的补偿款,是否必须开具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解释(试行稿)〉的通知》相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除了上述国税函文件的规定,其他情形收到不动产拆迁补偿费,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
因此,除将土地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必须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出色的财会人。
2营改增以后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交不交增值税营改增后,关于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执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为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所以税务机关在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状况下,不能要求被拆迁企业缴纳增值税。
3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必须要开具发票吗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企业拆迁中,如果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企业有权利获得的补偿项目有:1、土地、房屋价值补偿2、装修附属物补偿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6、职工安排费如果选择安排:土地置换或者土地加房屋置换,补偿项目包括:1、如果仅仅选择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企业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
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财税要点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政策性搬迁收入主要为搬迁过程中,从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本文重点阐述搬迁补偿收入相关财税处理。
一、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征收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
但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但该文件并没有明确建筑物以及机器设备等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导致实际政策执行比较混乱,如原湖北省税务局明确“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已明确: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
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颁布时间:2009-3-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加强管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拆迁安置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拆迁安置业务涉及的税务会计问题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取得的安置房是否缴纳契税;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以何种凭据计入开发成本;拆迁安置房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等等。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拆迁安置业务,尤其被拆迁户要求采取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的安置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开发销售业务相比,主要差别在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两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被拆迁户无需向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可以由房地产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入账。
同时将政府拆迁文件、被拆迁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拆迁建筑所在路段及门牌号码、拆迁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迁人签章等档案资料备置于本公司备查。
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所得,对补偿的房屋按照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确认拆迁安置房屋的视同销售成本。
另一方面,需要确认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
因为房屋补偿方式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向被拆迁户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然后被拆迁户再用这笔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因此应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一般计税模式下拆迁安置房的会计税务处理
一般计税模式下拆迁安置房的会计税务处理在一般计税模式下,拆迁安置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特殊考虑。
以下是针对拆迁安置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会计处理,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属于固定资产类别,应当作为长期资产进行核算。
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企业应及时对拆迁安置房进行计量、评估和折旧确定,确保其资产价值得到准确反映。
其次,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拆迁安置房的销售,可以适用6%的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
企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应明确注明为拆迁安置房,并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对于拆迁安置房作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政策包括资产增值税的免征、所得税的减半征收等。
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最大程度地获得税收优惠和减免,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总之,拆迁安置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处理,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收政策要点提示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收政策要点提示一、增值税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引发)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二十七、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5.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三十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二、土地增值税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1. 引言拆迁补偿费作为政府对于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户的经济补偿,涉及到会计和税务处理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相关问题。
2.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2.1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拆迁补偿费应当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认。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实际支付情况,将其确认为相关资产或费用。
2.2 拆迁补偿费的分类拆迁补偿费的分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常见的分类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费、过渡期生活费等。
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具体分类,进行相应的会计科目核算。
2.3 拆迁补偿费的计提和支付在会计处理中,需要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一定的方式计提和支付。
计提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计提或分期计提的方式,支付的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
在支付过程中,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结算,确保拆迁补偿费的准确支付。
2.4 拆迁补偿费的确认和摊销拆迁补偿费在确认后,需要按照一定的摊销原则进行摊销,以平均分摊到相关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摊销的方式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或其他合理的摊销方式。
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3.1 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拆迁补偿费作为一种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需要按照一定的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根据拆迁补偿费的纳税义务,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付款。
3.2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优惠政策针对拆迁补偿费,国家也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以减少被拆迁户的税负。
在税务处理中,需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务优惠政策,以降低被拆迁户的税务负担。
3.3 拆迁补偿费的税务登记和抵扣在税务处理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对拆迁补偿费进行税务登记和抵扣,以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只有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享受相关的税务抵扣。
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
票
1.正常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不需要取得发票,房地产企业应凭借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收款凭据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补偿协议书后附被拆迁企业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拆迁文件。
2. 如果拆迁行为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那么对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当不征收营业税。
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不需要取得发票,房地产企业以拆迁协议和相关自制原始凭证入账即可?
3.如果拆迁行为属于非政府行为(或者不能按规定提供前述文件),那么对被拆迁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同时应取得正式发票。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费涉税政策讲解
现行国家、省市公布的涉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税务处理的文件:营业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该文件主要是标准城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行产权调换以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下营业税的税收处理问题。
具体内容如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归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局部,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本钱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假设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管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的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江苏省地税局的文件实际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是对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对于拆迁安置税务处理规定的进一步确认。
由于该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对江苏身国家税务局的答复,且文件涉及的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
因此,对这个文件的适用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
省局的文件对这个问题给予了明确。
第二是明确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均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这个文件是值得我们重点关注和探讨的。
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屋拆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就补偿款缴税
房屋拆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就补偿款缴税房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推进城市规划、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并按照相关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他们在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注意一些税务方面的事项,以确保合规运营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以下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补偿款缴税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离退休人员补偿金的纳税情况:在房屋拆迁中,一般要向原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
而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他们在获得补偿款后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离退休人员补偿金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个人福利待遇,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企业在支付补偿款时,需要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并上缴至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的税额计算公式为:纳税金额=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不同地区对于不同档次的所得额有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提前掌握纳税细则,并依法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发票的开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支付补偿款时需要开具发票,且应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妥善保管好所有的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四、申报和缴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个人所得税从补偿款中预扣预缴,并在预扣预缴义务期满后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应的发票和汇缴证明。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填写,并确保所填写的资料准确无误。
五、税务风险防范: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遵守相关税法规定,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妥善保管好相关的发票和证明文件,并建立严格的税务风险防范机制,以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
拆迁抵税政策
拆迁抵税政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成为了很多城市不可避免的话题。
为了平衡拆迁对市民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拆迁抵税政策。
这一政策是指,对因拆迁而获得的收益,如拆迁赔偿金、房屋补偿款等,可以通过纳税抵免的方式,减轻拆迁户的经济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拆迁户可以在购买商品房或者个人住房时,将其获得的拆迁款部分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具体操作方式为,首先需要在税务所申请办理拆迁抵税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拆迁证明、收款凭证等。
随后,纳税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所得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抵税政策并非所有城市都实施,而且具体政策标准也存在差异。
因此,拆迁户在进行相关操作之前,需要仔细了解当地政策规定,遵照相关流程进行申报。
总之,拆迁抵税政策的出台,无疑为很多拆迁户减轻了负担,提升了社会公平和公正。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地方采取此类措施,确保拆迁户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作者:战茂祥一、对开发商开说:1、营业税: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于产权调换没有现金交易,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3.22
•【文号】财税[2005]45号
•【施行日期】2005.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6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在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拆迁是一项常见的现象。
随着城市规划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许多房地产企业会支付拆迁补偿给被拆迁户。
然而,受到税务政策的限制,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发票是一种合法的税务凭证,用以记录交易和支付信息,并作为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和扣除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只有取得合法发票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和扣除权益。
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是否需要取得发票的问题,从税务角度来看理应是需要的。
其次,取得发票也是双方利益的需求。
对于拆迁户来说,取得发票意味着他们可以合法地申报收入,并享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减轻个人负担。
另一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取得发票能够作为支出凭证,确保支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降低税务风险。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限制和困难。
首先,拆迁补偿款的性质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涉及到国家政策和土地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城市拆迁补偿费发放等问题的通知》,拆迁补偿费不属于一般交易,不应与商品交易划等号。
因此,税务部门也对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上的发票要求和要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其次,由于拆迁补偿款和一般商品交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式和税率,这也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税务部门需要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规性,防止滥用发票以避税的行为。
因此,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的发票要求相对严格,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发票时提供拆迁补偿款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支付拆迁补偿的发票要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
比如,在一些转地上建房项目中,房地产企业先行垫付拆迁补偿款,并在后期由政府负责发放,并提供资金流向的相关证明,就可以不要求房地产企业取得发票。
这种观点认为,发票的本质是记录合法交易和支付信息的凭证,只要能够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能够实现税收的管理和监控目的。
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在推进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成了各地政府着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实物还建行为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解答。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
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
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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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的相关税收政策及发票开具问题
作者:战茂祥
一、对开发商开说:
1、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2007]768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由于产权调换没有现金交易,涉及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认问题,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2、土地增值税: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房地产开发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因此,对于安置村民的房屋,按照同地同年房屋的销售价计入销售额,同时,列支其发生的成本,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
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二、对拆迁户来说:
1、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财税【2005】45号文件,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通过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有县级以下政府拆迁安置的住房,未超出面积的部分是免征契税的;对拆迁安置的相关文件进行拆迁的住房,对于超出面积的部分要按售价征收契税。
但对于非住房,是不享受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的。
前些日子我受理了一个举报案件,情况大体是这样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块地,拆迁安置了李某的一个小房,小区盖好后补偿给张某一个门头房,面积多了10平米,据李某说,交了差价5万元。
该门头房已使用10多年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现在李某想办证了,因各种原因,开发商要求李某再交一笔钱,因数额谈不妥,李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经一审二审后结案,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证。
李某到房产局大厅办理房产证时被要求提供缴纳契税的证明才可,李某在缴纳契税时被要求出具发票,而开发商不给开具,于是李某举报开发商要求税务机关责令开发商开具发票。
此案例中,法院判决书中的5万元只是前期李某陈述,并不是判决,且李某不能提供缴纳5万元的证据材料,因此,税务机关不能据此责令开发商开具5万元的发票。
那么李某到底以什么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呢?(且李某的被拆迁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也没有评估价值。
)
笔者经调查和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此案例中,无法证明开发商是否收到了差价5万元,也就不存在是否责令开发商开具发票了,李某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也不需要发票,只是需要缴纳契税的证明即可。
因此,既然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其办理房产证,则开发商提供出当时的交付给李某的房子的售价及面积即可,税务机关可根据房子的总售价乘以3%征收契税,然后李某持法院判决书和契税完税证办理房产证即可。
(同时,税务机关还应此房价向开发商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2、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
三、发票的开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对超过补偿的部分应按实收款开具发票,这是毋庸置疑的。
可对于实物补偿部分没有现金流,是否也要开具发票,按什么价格开具发票,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
经请示市局征管处,答复是实物补偿部分的部分不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