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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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一)综合
一九九九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
(二)营业税
二○○一年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一九九八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l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
一九九七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一九九六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684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一九九四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44号
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一[1994]005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号
一九九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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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153号
(四)土地使用税
二○○三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
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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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本通知自2000年1月l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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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部份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房地产业中集资建房等行为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单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交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
l、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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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能按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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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25日国税函[l998]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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